1、森林人家准入条件(试行)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人家的术语和定义、准入条件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森林人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一部分:通用符号 GB/T 15566 图形标志 使用原则
2、与要求 GB 14930.2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森林人家 以良好的森林环境为背景,以有较高游憩价值的景观为依托,充分利用森林生态资源和乡土特色产品,融森林文化与民俗风情为一体的,为游客提供吃、住、娱等服务的健康休闲型品牌旅游产品。 3.2 旅游者 为满足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进行旅游消费活动的主体,是旅游服务活动的需求者和服务对象。 4 准入条件和要求 4.1 准入条件 4.1.1 从业资格 森林人家实行持证经营,按规定办理以下证照: a)营业执照
3、; b) 税务登记证; c) 组织机构代码证; d) 卫生许可证; e)消防许可证; f)特种行业许可证。 4.1.2 经营服务场地 经营服务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a)生态环境良好,具有浓郁的林区风情,空气质量达到 GB3095 规定的级要求,负氧离子达到 10000 个/m3,水质达到 GB5749 规定的级要求。接待区域面积与接待能力相适应。无安全隐患,远离处于地质灾害或低洼河边的危险地方,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应设置警示标志; b) 建筑具有特色,建筑材料宜采用木、竹、砖木等乡土材料和环保材料。房屋结构坚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c) 环境整洁,无积水、污水、污物和异味,无乱建、乱堆、乱
4、放现象,在50m 范围内无放养家禽、家畜等; d) 垃圾处理、污水排放、饮食油烟排放应符合 GB8978、GB18483 等相关规定; e)有明显的规范标志; f) 字号牌匾的文字书写规范、工整、醒目。 4.1.3 接待服务设施 4.1.3.1 厨房 厨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a)位置合理,离暴露垃圾堆(场)、厕所等应大于 20m,其使用面积应大于 12m2; b)地面已作硬化处理,防滑、易于清洗。墙裙瓷砖应高于 1.5m; c) 顶棚应能防尘、光洁、便于清扫; d)有清洗、切配、烹调、凉菜制作和餐具、工用具洗涤和消毒的设施和场所,并符合国家相关餐饮业管理规定和标准要求。洗涤消毒的洗涤剂应符合GB
5、 14930.2 的规定; e)有良好的通风排烟和冷藏设施。 4.1.3.2 就餐环境 就餐环境应符合以下条件: a)位置合理,采光通风良好,其使用面积应大于 30m2; b) 餐厅地面已作硬化处理,防滑,能防尘; c)就餐环境应符合卫生要求。 4.1.3.3 客房 客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a)标准客房有独立卫生间,楼层有公共卫生间; b) 有必要的客房家具设备、彩电,灯光照明充足,采光通风良好。 4.1.3.4 公厕 公厕应符合以下条件: a) 环境整洁,无污垢、无堵塞,异味较小; b) 男女厕所应分设,有醒目的标志。标志应符合 GB/T10001.1 的规定。 4.1.3.5 通用要求 a)
6、 上下水条件齐备通畅,饮用水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b) 有防蝇、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垃圾的措施和设施,垃圾桶应密闭加盖;c)有必要的消防设施; d) 游乐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要求的规定。 4.2 要求 4.2.1 经营管理 4.2.1.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4.2.1.2 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有效。 4.2.1.3 具体要求如下: a)有明确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b)实行岗位责任制及服务规范化; c)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卫生工作; d)建立食品台帐,各种原料、辅料、调料应符合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 e)加工食品应当煮熟煮
7、透,隔餐食品必须冷藏存放,生品、熟品要分别加工、存放;不得销售腐败变质、含有毒有害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f) 食(饮)具洗消保洁应符合 GB 14934 的规定,不得使用一次性餐具; g)卧具一客一换; h) 应明示服务项目并明码标价; I) 上岗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带标志。 4.2.2 从业人员 4.2.2.1 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4.2.2.2 从业人员应诚实守信,尽职尽责,服务热情、周到。 4.2.2.3 接待人员注意仪表仪容、礼貌用语。 4.2.2.4 从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达到岗位合格的要求。 4.2.2.5 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能熟练掌握岗位基本卫生知识。 4.2.2.6 从业人员上岗应穿着清洁工作衣帽,不留指甲、涂指甲油,不戴戒指、首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