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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计算公式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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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 消 计 算 公 式 汇 总一、泄压面积计 算 公 式 :C厂 房 容 积 为 1000m时 的 泄 压 比 ( m) , 其 值 考 试 中 一 般 会 告 诉 大 家 。计 算 步 骤 :( 1) 计 算 长 径 比 , 长 径 比 为 建 筑 平 面 几 何 外 形 尺 寸 中 的 最 长 尺 寸 与 其 横 截 面 周 长 的积 和 4.0 倍 的 该 建 筑 横 截 面 积 之 比 。长 径 比 =L( W+H) 2/( 4WH) 。( 2) 如 果 长 径 比 3 时 , 宜 划 分 为 长 径 比 3 的 计 算 段 ;分 段 方 法 :0 长 径 比 3, 不 需 要 分

2、段 计 算 ;3 长 径 比 6, 需 要 分 两 段 计 算 ;6 长 径 比 9 分 三 段 计 算 ; 以 此 类 推 ( 但 如 果 真 的 分 三 段 之 后 还 是 大 于 3, 直 接 就按 照 公 式 直 接 求 泄 压 面 积 即 可 )( 3) 代 入 公 式 计 算 泄 压 面 积 。二、民用建筑高度计 算 步 骤 :( 1) 判 别 建 筑 是 住 宅 还 是 公 共 建 筑 ( 注 意 带 商 业 服 务 网 点 的 住 宅 和 商 住 楼 的 区 别 ) ;( 2) 计 算 建 筑 高 度 ( 高 度 计 算 起 点 , 从 室 外 设 计 地 面 开 始 还 是

3、从 室 内 设 计 地 面 开 始算( 3) 根 据 高 度 划 分 是 单 多 层 、 二 类 高 层 还 是 一 类 高 层 ( 住 宅 和 公 共 建 筑 划 分 界 限 不同 ) 。误 区 :问 : 计 入 建 筑 高 度 的 情 况 要 加 上 , 不 计 入 建 筑 高 度 的 一 定 要 减 去 吗 ?答 : 错 误 , 首 先 要 看 建 筑 高 度 的 计 算 起 点 , 其 次 要 看 题 目 给 出 的 是 高 度 值 还 是 标 高 值 。三、防火间距计 算 步 骤 :乙 、 丙 、 丁 、 戊 类 厂 房 ( 仓 库 ) 防 火 间 距 =10+b1+b2b1、 b2

4、 取 值 : 一 二 级 取 0; 三 级 取 2; 四 级 取 4;甲 类 厂 房 与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类 厂 房 防 火 间 距 =12+b1+b2高 层 厂 房 与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类 厂 房 防 火 间 距 =13+b1+b2甲 类 厂 房 与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50m, 与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的 防 火间 距 不 应 小 于 30m。乙 类 厂 房 与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50m; 与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的 防 火间 距 不 宜

5、 小 于 30m。单 、 多 层 戊 类 厂 房 之 间 及 与 戊 类 仓 库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按 本 表 的 规 定 减 少 2m, 与 民 用 建筑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将 戊 类 厂 房 等 同 民 用 建 筑 按 本 规 范 第 5.2.2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2 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2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时

6、,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

7、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 6.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四、灭火器的配置关 键 步 骤 :( 1) 计 算 单 元 的 最 小 需 配 灭 火 级 别 的 计 算Q=KS/UQ计 算 单 元 的 最 小 需 配 灭 火 级 别 , A 或 B;S计 算 单 元 的 保 护 面 积 , ;UA 类

8、或 B 类 火 灾 场 所 单 位 灭 火 级 别 最 大 保 护 面 积 , /A 或 /BK修 正 系 数表 1:A 类场所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3A 2A 1A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A) 50 75 100表 2B、C 类场所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89B 55B 21B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B) 0.5 1.0 1.5表 3:灭火器的修正系数表计算单元 K未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 1.03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 0.9设有灭火系统 0.7同时设有消火

9、栓和灭火系统 0.5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 0.3注 : 灭 火 系 统 包 括 自 喷 系 统 、 水 喷 雾 、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等 , 但 不 包 括 水 幕 系 统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 网 吧 、 商 场 、 寺 庙 以 及 地 下 场 所 等 的 计 算 单 元 的 最 小 需 配 灭火 级 别 应 按 下 式 计 算 :Q=1.3KS/U( 2) 计 算 单 元 中 每 个 灭 火 器 设 置 点 的 最 小 需 配 灭 火 级 别 计 算Qe=Q/NQe计 算 单 元 中 每 个 灭 火 器 设 置 点 的 最 小 需

10、 配 灭 火 级 别 ( A 或 B)N计 算 单 元 中 的 灭 火 器 设 置 点 数 ( 个 )( 3) 灭 火 器 设 置 点 的 确 定应 根 据 灭 火 器 的 最 大 保 护 距 离 确 定 , 并 应 保 证 一 可 能 着 火 点 至 少 能 得 到 1 具 灭 火 器的 保 护 , 不 应 出 现 任 何 未 受 保 护 的 空 白 区 。 ( 考 试 一 般 不 需 要 计 算 灭 火 器 设 置 点 , 题 目 中会 直 接 给 出 )五、消防水池容积计 算 公 式 : Va=( Qp-Qb) t有 效 容 积 为 :Va消 防 水 池 的 有 效 容 积 ( m) ;

11、Qp消 火 栓 、 自 喷 等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的 设 计 流 量 ( L/s) ;Qb补 充 流 量 ( L/s) ;t火 灾 延 续 时 间 ( h) 。计 算 步 骤 :( 1) 根 据 建 筑 类 别 和 火 灾 危 险 性 , 确 定 消 火 栓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 参 考 水 规 表 3.6.2)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为 1h; 补 水 时 间 取 最 大 值 。( 2) 根 据 建 筑 类 别 和 规 模 , 确 定 室 外 消 火 栓 和 室 内 消 火 栓 的 设 计 流 量 。 ( 参 考 水 规表 3.3.2 和 3.

12、5.2, 考 试 一 般 会 给 )( 3) 注 意 计 算 出 的 消 防 水 池 容 积 与 规 定 值 要 进 行 比 较 , 不 应 小 于 100m, 仅 有 消 火栓 系 统 时 不 应 小 于 50m。六、疏散距离疏 散 距 离 部 分 内 容 重 点 掌 握 公 共 建 筑 的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 参 考 建 规 表 5.5.17。在 上 表 基 础 上 疏 散 距 离 可 增 加 或 减 小 的 情 况 :( 1) 敞 开 式 外 廊 : +5m;( 2) 敞 开 楼 梯 间 : 两 个 安 全 出 口 之 间 -5m, 袋 形 走 道 两 侧 或 尽 端 -2m;(

13、 3) 全 部 设 自 喷 , 可 增 加 25%。注 : 在 同 时 满 足 ( 1) 、 ( 3) 条 时 , 应 先 乘 25%, 再 加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5.5.17 的规定;4注: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m。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

14、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 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 处;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5.5.17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

15、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 25%。七、疏散宽度计 算 步 骤 :( 1) 计 算 疏 散 人 数 =建 筑 面 积 *人 员 密 度人 员 密 度 确 定 方 法 : 参 考 建 规 表 5.5.21-2 商 店 营 业 厅 内 的 人 员 密 度 。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中 录 像 厅 1.0 人 /m, 其 他 0.5 人 /m。 剧 场 、 电 影 院 、 礼 堂 、 体 育 馆 , 有 固 定 座 位 的 场 所 , 其 疏 散 人 数 可 按 实 际 座 位 数 的1.1 倍 计 算

16、。 )( 2) 计 算 疏 散 宽 度 =疏 散 人 数 *百 人 宽 度 指 标每 层 的 房 间 疏 散 门 、 安 全 出 口 、 疏 散 走 道 和 疏 散 楼 梯 的 各 自 总 净 宽 度 , 应 根 据 疏 散 人数 按 每 100 人 的 最 小 疏 散 净 宽 度 不 小 于 表 5.5.21-1 的 规 定 计 算 确 定 。当 每 层 疏 散 人 数 不 等 时 , 疏 散 楼 梯 的 总 净 宽 度 可 分 层 计 算 , 地 上 建 筑 内 下 层 楼 梯 的 总净 宽 度 应 按 该 层 及 以 上 疏 散 人 数 最 多 一 层 的 人 数 计 算 ; 地 下 建

17、 筑 内 上 层 楼 梯 的 总 净 宽 度 应按 该 层 及 以 下 疏 散 人 数 最 多 一 层 的 人 数 计 算 。5.5.21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 5.5.21-1 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5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

18、数计算。2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 人不小于 1.00m 计算确定。3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 1.0 人/m 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 0.5 人/m 计算。5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 1.1 倍计算。6 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

19、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 0.75 人/m确定。7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 5.5.21-2 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 5.5.21-2 规定值的 30%确定。百 人 宽 度 指 标 取 值 时 容 易 陷 入 的 误 区 :比 如 建 筑 高 度 为 4 层 的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办 公 楼 , 在 取 值 时 一 二 层 百 人 宽 度 指 标 取 0.65 m/百 人 , 三 层 百 人 宽 度 指 标 取 0.75m/百 人 , 四 层 百 人 宽 度 指 标 取 1.00 m/百 人 , 这 种取 法 是 错 误 的 。 根 据 建 规 表 5.5.21, 表 中 给 出 的 层 数 为 建 筑 层 数 , 这 里 指 的 是 建 筑 总 层数 , 所 以 4 层 的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办 公 楼 每 层 的 百 人 宽 度 指 标 都 应 该 取 1 m/百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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