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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法专题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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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情与法专题 2018-5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韩非子法 不 仁 , 不 可 以 为 法 。 墨子关于法律的名言1、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苏辙2、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李维3、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波洛克4、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5、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6、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7、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8、法律地在暴力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西塞

2、罗9、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10、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11、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高尔斯华绥12、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13、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间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爱科克14、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托伍威尔逊15、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16、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托马斯17、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克18、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

3、柄。哥尔德斯密斯19、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20、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勒21、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22、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23、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24、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25、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达雷尔26、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约翰逊2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威皮物特28、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弗劳德29、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马克罗维乌斯30、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西塞罗31、假

4、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洛克32、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罗伯顿33、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杰斐逊34、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柏拉图35、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爱献生36、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托富勒37、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申斯通38、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39、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个的法。西塞罗

5、40、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赫拉克利特41、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讲道理法律,也-即明示道理。爱科克42、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威索林43、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索福克勒斯44、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马克吐温45、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菲力普斯46、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威厄尔47、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48、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马克吐温49、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

6、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50、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博莱索51、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52、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定颓败。塞内加53、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朱尼厄斯54、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55、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56、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弥尔顿57、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58、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马略59、

7、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英国60、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61、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262、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奥维德63、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我们必须坚定地拒绝遵守。我们应该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赋予我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我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因为如果我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我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马克吐温关于法治的名言1、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孟子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3、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韩非子

8、 4、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5、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沈家本 6、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7、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肯8、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是为了能够保有自由。 西塞罗9、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10、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11、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12、人无信不立, 国无法不安。13、普法是国家安康的基石 守法是为人处事的根本。14、诚信塑造美丽人生 法治铸就平安中国。15、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16、好的习惯比好的法

9、律更有价值。17、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18、保护恶就是侵害善。19、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情。 20、 好人因为爱好美德而憎恨犯罪,坏人因为恐惧刑罚而憎恨犯罪。21、以身试法者愚 ,以法维权者智。22、绊人的桩不在高,违法的事不在小。2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25、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卢梭26、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27、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英国作家丁尼生28、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29、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

10、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 7 页30、有损害即有赔偿。31、天平的一边放上自由,另一边放上守法,它才能平衡。32、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波洛克33、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高尔斯华绥34、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35、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36、法,治国安邦之利器。37、存在即合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法律的语义能否脱离大众理解? -王鹏出售鹦鹉案的另一个问题 2017-05-08 刘文华 深圳市民王鹏因为出售 2 只绿颊锥尾鹦鹉被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五年

11、有期徒刑。这些鹦鹉都是王鹏自己饲养繁殖的,但法院认为饲养繁殖的野生物种,也属于法律上的野生动物。笔者认为,法律词汇的含义能否脱离大众理解,可能是该案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 “野生动物”被强行解释成“包含驯养繁殖的物种”刑法用语是“野生动物” ,司法解释却强行赋予野生动物“包含驯养繁殖物种”的含义。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

12、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二、司法解释强行扩大“野生动物”的词意,严重脱离了人民群众对汉语言的普遍理解人民群众对“野生动物”的普遍理解是“野外生存的动物” ,通常解读不出“人工繁殖的物种包含在内”的意思。举例而言,你去吃一只野生甲鱼,而店主给你吃的却是一只人工繁殖的甲鱼,你会不会找店主算账?店主说,我的甲鱼是野生甲鱼的后代,依然属于野生甲鱼,这样的抗辩有没有说服力

13、?你会不会接受?答案是不言而喻的。以上例子足以说明,在老百姓的语言里, “人工驯养繁殖的物种”已经不再是野生动物。三、法律词汇的含义一旦脱离群众,后果不堪设想1、有害于法律的普及和遵守。法律术语是要传递信息,要告诉人民群众去理解、遵守和运用法律。法律术语的含义脱离了汉语言的普遍含义,这是对汉语言的伤害,也是对法律的伤害。这样的法律,无法向人民群众传递准确的法制信息,不利于法律的普及和遵守,也会让很多中等文化的老百姓无意识违法犯罪。2、将导致司法权侵害立法权。司法解释扩大法典术语的词义,将导致超纲解释,将影响法典的权威,是法院在为自己立法。法院一旦开始为自己立法,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制约就形同虚设了

14、。笔者认为,广受诟病的司法解释立法化,就是通过扩大法典术语的词义来实现的。四、刑事司法中,法院和法官解读法律词汇时,只能限缩解读,不能扩大解读刑事司法讲究罪行法定,严禁类推,严禁对法律做扩大解释。这既要求司法解释不能扩大法典的定罪3范围,也包括法官不能脱离大众理解,对法律词汇做扩大定罪的解释。综上,司法机关将“野生动物”强行解释成“包含驯养繁殖的物种” ,严重脱离了人民群众对汉语言的普遍理解,有害于我国法治建设。脱离群众的法律词义解读,无疑是本案判决结果脱离群众感受的重要原因。来源:刘文华律师。“鹦鹉获刑案” ,你应该知道的五个焦点 2017-05-11 “5 月 4 日,微博网友“80 后养

15、鹦鹉获刑案”发出了一条信息:千古奇冤只因养鹦鹉,我丈夫王鹏就被深圳宝安法院判刑 5 年,已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绝望,无力瘫坐,眼泪流干”此微博一出,一片哗然,公众纷纷热议。有不少网友为王鹏鸣冤,法学教授徐昕也将在二审为王鹏“作无罪辩护” 。这是继天津赵大妈卖仿真枪案、农民采三株野草案、和农民收购玉米案后,又一起引起吃瓜观众围观的案件。据王鹏妻子介绍:王鹏在深圳一家数控设备厂做技术工人, 2014 年 4 月,王鹏的同事在工厂的厂房附近捡到了一只鹦鹉并饲养了起来,由于王鹏经常去同事的宿舍看,同事几天后便把这只鹦鹉送给了王鹏,为了让鹦鹉不寂寞,王鹏决定找一只鹦鹉来跟它做伴。2014

16、年 5 月,王鹏花了 280 元买了一只雌性鹦鹉放到家里。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记载,王鹏后来购买的这只鹦鹉经鉴定为绿颊锥尾鹦鹉(俗称”小太阳”) 。为给刚出生的孩子筹集资金做手术,王鹏于 2016 年 4 月以每只 500 元的价格卖给一家水族店的老板,共 6 只,得款 3000 元。 2016 年 5 月 17 日,公安机关在王鹏在租住的房间内对其逮捕。2017 年 4 月,深圳宝安区法院一审以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其判刑 5 年。关于王鹏案的争论一直在网上发酵,下面我们来厘清几个关键焦点:焦点一:本案中得“鹦鹉”是不是刑法所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法所

17、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据法院所公布的信息显示,经鉴定涉案鹦鹉为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35 只、和尚鹦鹉 9 只、非洲灰鹦鹉 1只。上述鹦鹉全部赫然在列。焦点二:涉案鹦鹉是人工驯养繁殖的,法律如何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第 341 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包括野生动物也包括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本案中出售的 6 只鹦鹉,虽属于人工驯养繁殖,但出售此鹦鹉仍然触犯法律。焦点三:主观没有意识到涉案鹦鹉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否影响定罪?非法

18、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故意犯罪,即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认识到所出售的野生动物为濒危动物即可,即使犯罪嫌疑人对违法行为缺乏认识,也不能改变行为本身的法律定性,但若主观上没有意识到出售的野生动物是珍惜濒危动物,则不构成本罪。结合本案和王鹏妻子介绍内容来看,王鹏作为鹦鹉爱好者,不知所养的鹦鹉是国家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辩解无法成立,也不合常理,且其也已认罪,只是对出售的数量有异议。焦点四:法院判决中,将未出售的 45 只鹦鹉认定为犯罪未遂,是否合理?所谓犯罪未遂,是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对于本案中45 只鹦鹉,法院认为是处于待售状态,若不是因为案发,则王

19、鹏还会继续出售鹦鹉。结合本案来看,认定其是否属于犯罪未遂,关键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这些尚未出售的鹦鹉是否用于出售用途,有无违法阻却事由,比如有无开始联系买家,讨论价格等,否则不宜认定为犯罪未遂。焦点五:法院一审判决 5 年有期徒刑,量刑是否畸重?本案王鹏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 元,正好卡在刑法第 341 条“情节严重”的起点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所附的目录来看,鹦鹉科(所有种)构成情节严重的底限数量是 6(有期徒刑 5-10 年) ,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底限数量是 10(有期徒刑 10 年以上) 。法院判决书中

20、认定,出售的 6 只鹦鹉中 2 只鉴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未出售的 45 只鹦鹉为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结合本解释,还属于法官可裁量范围之内。刑罚,不能不教而诛 2017-06-05 自去年以后,人民法院所判的几类案件,都引起了社会普遍认同冲突:即法院判处有罪的,社会普遍认为无罪。这种法院的判决被普遍不认同的现象,必然会影响人们对法院判决的公正、公平性的认知,从而严重地减损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如果二审法院跟随着公众的认知进行改判或者再审,以符合普通民众的期待,则同样会损害的法律本身的严肃性因为法院的判决往往是依据现在法律的规定作出的,在法律没有被修改的情形下,如果因为民众的认知不同而

21、突破法律规定的框架改判,事实上就减损了执行相关法律条款的严肃性。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立法、审判与民众的认知相冲突的现象呢?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普法工作没做好。但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不可能让每一个民众都能象法律专业人士那样通晓法律,更何况,有些罪刑,即便是法律专业的人士也不一定能知晓呢?如果某一种行为被入罪,连法律专业人士都不一定知道,那么,这种定罪,是否公平、公正呢?从近年来发生的这些有争议的判决中,主要集中在非法买卖、持有枪支罪(如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如深圳王鹏鹦鹉案)及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如卢氏县秦某采集蕙兰案)等。为什么天

22、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深圳王鹏鹦鹉案、如卢氏县秦某采集蕙兰案等法院的判决会引起如此之大的社会反响呢?就是因为类似案件中,所谓犯罪的对象,大大地出乎于公众的认知!4天津赵春华案中所谓“非法持有”的枪支,在普通民众眼里,根本就是普通的玩具,根本就算不得什么有“危险性” 、对社会有什么“危害”的东西。可到了公安那里,因为他们所制定的枪支标准低得远远出乎!更何况其所摆的射击摊点,之前也一直存在,突然之间因为这些玩具被判刑,当然大大地出乎人们的意料,不可避免地引起重大的社会反响。深圳王鹏鹦鹉案,同样显得荒唐。鹦鹉是许多鸟类玩家都在玩的宠物,而且各地的花鸟市场都普遍地公开出售,除了专门的玩家,也没有几个

23、人会知道这些鹦鹉属于什么各类。在此之前,可能没有任何人认为买卖这种鹦鹉是违法行为,更别谈是“犯罪”了!所以,这类案件一被报道之后,自然会让大家都觉得意外,觉得不可思议。同样的,如卢氏县秦某采集蕙兰案,因秦某采集了三株蕙兰而被判刑。因为兰花这种植物也是普遍被人们所栽培的,在人们的眼里,就是一种普通的植物,而且在生长地相对比较普遍易见,即便有人收购,也只是以普通的植物采集出售。因此,一般的百姓并不会认为这是“违法行为” 。为什么法律的规定和民众普遍的认知会如此截然不同呢?一、认定犯罪对象的标准,超乎常理,超出了一般民众的认知范围(如那个枪支标准) ;二、认定犯罪对象的本身,不为普通的民众所知(如国

24、家有关列入保护的动、植物名录、 ) ;三、认识犯罪对象的本身,需要有特别的专业知识,而普通的民众不可能具备有这类的专业知识(如鹦鹉的各类、兰花的种类及枪支标准) 。因此,其实这类犯罪的被告自己,涉嫌犯罪的时候,他们往往不是故意的或者不是明知的,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如赵春华案、王鹏案) 。这种因缺乏专业的知识而“误入歧途”导致所构成的犯罪,其实是一种“不教而诛” 。也正是因为这种“不教而诛” ,使得虽然法院的判决可能是“有理有据”的,是“证据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正确” ,但被判都还是觉得自己冤枉,普通民众也觉得判得“离奇”对法院的判决普遍性地不认可,从而对法院的判决普遍提出质疑和否定。这样的判决

25、,就使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冲突。因此,刑罚,不能“不教而诛” 。类似的案件,应当先教而后诛。所谓的先教,并不是普遍地“普法” ,而是任何人第一次因缺乏专业的知识而“误入歧途”的时候,这种情形下,应当不认为是犯罪,但应当给予相应的训诫和较轻的行政处罚:如没收等。只有在再次发生类似行为的时候,才可以被认定为“涉嫌犯罪”只有这样,法院的判决,才会真正地让人信服!深圳鹦鹉案 | 不是法治社会应有生态 2017-06-05 徐昕按:司法解释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扩大解释为包括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明显是超越了立法目的,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正如我承办的天津大妈赵春华枪案、刘大蔚案等仿真枪案一样,深圳鹦鹉案

26、也涉及大量的鹦鹉饲养者,乃至各种野生动物的饲养者和使用者,涉及法律规则是否合理的问题。作为改革开放窗口的法院,我相信深圳中院能够勇作法治建设的先锋,通过鹦鹉案公正合理的判决,以个案促进动物保护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完善,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鹦鹉事件”不是法治社会应有生态 朱永华 光明网 5 月 11 日消息,近日,深圳青年王鹏“卖自家养的 2 只鹦鹉被判 5 年”的新闻,引起持续争论。有人认为王鹏被判 5 年在法律框架内并无不妥;也有人认为, “为外来物种而耗费这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与法律设立的初衷有偏离。 ”目前,法律界人士的参与让王鹏及其家人看到了希望,他们期待二审能对一审的判决作出修正。对王

27、鹏案二审抱有期待的,还有一位养鹦鹉的老板。四年来他投入数百万元养殖鹦鹉,但因相关法律一只都没有卖出去,他甚至想把鹦鹉放生,但发现放生也是违法的(据 5 月 10 日成都商报) 。如果从纯粹的法律条款和“机械性依法”角度,深圳法院对王鹏的判决基本没有任何瑕疵,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链扎实且有刑法明确量刑标准,按照当地法院给出的解释,还不属于“重判” ,但在社会舆论和不少法律界专家眼里,对“鹦鹉案”的判决却有着多重考量,其一是明显具有“以案祭法”的“杀一儆百”意味,试图用这样的法律判决来突显动物保护法规的严肃性并达到普及动物保护法规的目的。其次,判决也不能完全背离人性和社会常识,法律一定要和本身

28、的目的关联在一起,实际上王鹏养鹦鹉是出于宠爱,非但不会损害鹦鹉的生存环境,反而有利于法律本身保护濒危动物的目的。另外也有对动物保护法规设计的科学性和存在“粗线条”的质疑。反过来,如果完全按照动物保护法规规定,全部履行各种合法手续去保护野生动物,其结果更是令人尴尬,而在这方面,对深圳王鹏一案异常关注的另一位安徽养鹦鹉老板阿勇,就亲口品尝了自己守法养殖鹦鹉带来的“苦果” ,四年来,阿勇投入数百万元养殖鹦鹉,办理了养殖鹦鹉几乎所有的合法证照,结果发现,养殖后的成鸟却陷入无法办证销售的尴尬,养殖鹦鹉非但没有赚到钱,反而赔进去 500 多万元,为了减轻养殖成本负担,阿勇曾一度决定将卖不出去的成年鹦鹉放生

29、,但人工养殖的鹦鹉不具备野外自主生存的能力,法律规定,放生鹦鹉等同遗弃,也是违法的。出于对鹦鹉的喜爱,阿勇选择了人工养殖繁育鹦鹉,更出于对国家动物保护法规的敬畏,阿勇完全按部就班地恪守法律准则,结果让自己陷入泥潭难以自拔。这既不是国家动物保护法规设计制定的初衷,无法有效地对濒危野生动物进行保护和繁衍,而单纯适用法律条款的“机械性”判决,对于喜爱野生动物并欲通过人工繁养扩大种群且获得效益的职业一族,随时随刻都可能面临违法犯罪的风险。这显然不是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呈现的一种生态。很显然,无论是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法规,还是其他法律制度规章,在公民付出“守法成本”的同时,不仅要感受到遵纪守法带来自由感

30、、荣誉感,在各项经营活动中,更应当享受到遵纪守法带来的公平效益,而不能局限于守法无风险。但在社会现实中,包括动物保护法规在内等各项法治规章,在逐步加大人们守法成本和守法经营风险的同时,某些违法的成本却变得越来越低,而违法所获得的收益也越来越高,以阿勇合法养殖鹦鹉为例,鹦鹉适合观赏易于驯养,不仅市场空间大,价格也是不菲,但局限于运输出售等环节合法证照的无法办理,在阿勇恪守法律一只也不敢外卖的同时,私下买卖鹦鹉却呈普遍现象,深圳王鹏5之所以案发,就在于他将两只鹦鹉出售给了动物贩子,是贩子被抓之后牵涉到了王鹏。实际上王鹏如果将鹦鹉出售给末端客户饲养观赏,不但获利更大,能够被抓的几率反而更低。而社会上

31、所有饲养观赏的鹦鹉也几乎全是私下交易所得,饲养户在获得巨大效益的同时,也极少因违法而被抓被判,实际上这也是深圳王鹏因两只鹦鹉被判刑受到社会关注的原因所在。其实,还不只是在动物保护法规面前,会出现类似阿勇这样“守法亏损”的尴尬,在不少领域尤其是某些社会普遍认知较少的法律规章,在“守法亏损” ,个别人稀里糊涂被抓被判的同时,更多违法者却在享受着丰厚的不法收益。而仅靠个案的“重判”威慑,忽视对守法合法经营户的主动扶持,势必会造成人们对法治的心理预期失衡,只有让整个社会“快乐守法”并从遵法守法的经营活动中感受到“法治效益” ,才能体会和彰显出健康的法治,同时,也只有让守法遵法者步步顺、处处顺,让违法和

32、藐视法律者付出应有的成本并步步艰、处处难,才是真正应有的健康法治生态。推翻一切辩护!80 后“养”鹦鹉获刑案没有那么简单!2017-11-07 11 月 6 日,80 后“养”鹦鹉获刑案二审开始审理。大家一定注意到标题和开头段我给“养”字打上了双引号,小编刚开始看到本案时的确觉得太荒唐,因为接收的信息全是王鹏养鹦鹉被抓,量刑过重应当减刑。但是仔细分析后发现,整个事件让人细思极恐,所有社会舆论从一开始就倒向辩护方,后面小编竟然发现了惊天的大反转!案件回顾:江西九江籍男子王鹏三年前在深圳工厂里捡到一只鹦鹉,带回家小心饲养,后又买回一只同种鹦鹉配对。这三年里他钻研自学养殖鹦鹉技术,孵化出四十多只鹦鹉

33、。2016 年 4 月他出售过几只自己养殖的鹦鹉,但没多久买家(其是贩卖鹦鹉者)被抓,供出了鹦鹉是从王鹏处购买。据检方指控,王鹏自 2014 年 4 月开始非法收购、饲养、繁殖珍贵、濒危鹦鹉,并将鹦鹉出售贩卖以牟利。2016 年 5 月 18 日,王鹏因以涉嫌 “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刑事拘留。经查明,被告人王鹏在 2016 年 4 月初,王鹏将其中 6 只鹦鹉,以约 3000 元的价格出售给朋友谢田福。另有 45 只待售鹦鹉,认定为犯罪未遂,一审最终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王鹏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判决后,王鹏提出上诉。11 月 6 日,此案的二审将在深圳市中院公开审理

34、。辩辩护方:不符合刑法原则本案已经经历过一审,根据王鹏二审辩护律师描述,一审辩护律师进行的是有罪辩护,二审检方补充了大量证据,但依然不足以认定王鹏的行为是犯罪。二审辩护将完全与一审不同,进行无罪辩护,而且理由很充分:正是因为一审法院适用了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中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强行对王鹏人工饲养的“小太阳”等鹦鹉解释为野生动物,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1 反方观点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据了解,检方二审是补充的大量证据中,有关于深圳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把鹦鹉拿去动物园救助的死亡证明,共有 19 只鹦鹉。王鹏承认在几年里因为各种原因死过鹦鹉,但是远

35、比司法介入后,鹦鹉被送去救助短短的 1 年内死亡的 19 只鹦鹉少!为了饲养鹦鹉,王鹏自学养殖技术,购买昂贵的鸟笼、鸟粮,还加入了一些鸟友群讨教饲养经验。他曾经为了一只生育卡蛋的鹦鹉需要晚上前往鸟友家,与妻子大吵一架。反观有关部门,也许将鹦鹉送去动物园饲养后使用大笼将品种不同的鹦鹉放一起饲养,会导致严重鹦鹉间互相撕咬,致死鹦鹉死亡。那么究竟是谁在保护动物?谁在伤害动物,大家一目了然。2 反方观点二:不是濒危野生动物王鹏初期饲养的鹦鹉学名叫:绿颊锥尾鹦鹉,俗称“小太阳” ,2015 年,王鹏又向他人购入一直非洲灰鹦鹉,这些鹦鹉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但是, “小太阳” “灰鹦鹉”主要

36、栖息地都不是在我国,现在通常大家可见的鹦鹉都是人工繁殖饲养的变种,否则如果是野生鹦鹉直接饲养繁殖,反而会加速鹦鹉的死亡。王鹏曾饲养繁殖的“小太阳”鹦鹉有几个特点:1.繁殖能力强,两只种鸟一年繁殖四十多只。2.民间大量饲养和买卖。由于“小太阳”相比其他鹦鹉价格低廉,数量多,花鸟鱼虫市场随处可见,所以也很受大众欢迎。那么,家养的“小太阳”可以认定为濒危的野生动物吗?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

37、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大家也许注意到,刑法保护的是濒危野生动物,什么是法律所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目前法律还没个定论,只机械地按照 2000 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所写的动物来认定和裁判,这是我国一大动植物保护法律的漏洞,适用的司法解释也十分落后。所以辩护方得出结论:保护野生动物不能等同于保护与野生动物同种的家养动物。反转辩检控方:不是莫名其妙的犯罪看到上面的分析,大家一定都会在吐槽一审法院判决过重,真的是这样吗?小编看了

38、无数的新闻导报,发现舆论统统倒向了6辩护方的一边,大家都在帮辩护方说话。为什么说王鹏不是莫名其妙的犯罪?让我们来看看以下几个例子:1.大学生掏鸟窝获刑案2014 年 7 月 14 日,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暑假期间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先后掏了两窝小鸟共 16 只,分别卖给郑州、洛阳、辉县市的买鸟人,获利 1080 元,获刑 10 年半。本案中,闫啸天明知小鸟为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可见闫啸天对于隼类是有研究的,甚至两次捕获燕隼,所以买卖保护动物牟利的行为是违法的。2.农民挖三株野草获刑案河南三门峡卢氏县村民秦某在回家途中,采了三株类似兰草的“野草” ,被当地森

39、林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秦某采挖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随后秦某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 3年,缓刑 3 年,并处罚金 3000 元。本案中,秦某已承认明知该草系蕙兰,仍然采挖,同行一人中,有长期采摘蕙兰以牟利的人,并称“为了挣钱贩卖兰花” 。以上案件,从网络上收集的新闻来看,一共有两个特点:一、新闻不够全面,对于案件定性的内容被媒体忽略。如掏鸟窝案闫啸天长期研究燕隼并两次捕获然后贩卖、秦某同行一人供述为了挣钱采摘兰花贩卖。二、无数法律大 V、媒体胡乱控制舆论方向闫啸天不是因为掏鸟窝获刑,而是因为贩卖保护动物牟利。秦某不是因为拔草而获刑,而是因为出售兰花。那么,鹦鹉案中的王

40、鹏不是因为养鹦鹉而获刑,是因为大量买卖鹦鹉。许多人都忽略了在鹦鹉案中的一个重要关键点,判决中说到还有 45 只待售鹦鹉,王鹏属于犯罪未遂。其实本案关键点不在于“小太阳”鹦鹉是人工饲养还是野生的,并不是本案有罪无罪判决关键点。举个例子,假如动物园园长,这里圈养了一只国家保护动物大熊猫,你把大熊猫拿去贩卖掉,就不构成犯罪了吗?错借助微博引导舆论案件一出来,王鹏妻子当即开通微博,微博名字:80 后养鹦鹉获刑案,通过讲述刚出生小孩、卖惨的形式开始把舆论带向“养鹦鹉”的方向。大众目光一下子都聚焦在“养鹦鹉”一事上,而不是“贩卖鹦鹉” ,根据 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

41、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售卖鹦鹉够 6 只的就是“情节严重”,10 只的就是“情节特别严重” 。小编认为,对于王鹏出售 6 只鹦鹉,45 只鹦鹉待售的犯罪情节,5 年有期徒刑,3000 元罚款来说已经算是从轻处罚了。但是鹦鹉属家养不是野外捕获,社会危害性不足,适用缓刑更能提现刑法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对于“不了解法律”这一辩护理由,稍懂点法律的人都知道,这不是可以免予刑罚的理由。 【不知法者不免责】是我国的司法原则之一,一个人是否了解法律,凭主观说法是难以认定的。正如前段时间发生的天津老太气枪案,如果老太太不会组装气枪、不懂给气枪加压,怎么会开这样一个摊子?小时候小编经常和小伙伴们买一些装

42、 BB 弹的弹簧枪玩,那些枪打一下真的很疼啊,近距离射击会破皮,更别说直接对着眼睛射了,说实话,加压的“气狗”杀伤力没有 BB 弹簧枪大?这就是不懂法量刑过重的理由吗?简单来说,假如一个山民,真的什么都不懂杀了一个人,说自己不懂法,你觉得会免予刑事处罚吗?析作为法律人,应积极导向舆论法律是公正严明的,是被制定出来的规则,虽然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普法进程确实还任重道远,假如每个犯罪分子都要酌情考虑判决,每个犯罪分子都说自己不懂法,是不是都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法律的威严何在!这里要高亮标明,王鹏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法院一

43、审给出这样的判决确实合情合理,这也是为何一审王鹏辩护律师选择有罪减刑辩护的原因,到现在看来二审律师的无罪辩护简直就是不能成立!现在大众越来越关注法律是一件好事,但民意再汹涌也不能成为影响司法判决的武器!徐昕:个案推动法治:从仿真枪案到深圳鹦鹉案2018-03-15 徐昕(知名律师、北京理工大学徐昕教授)说到新年期许,我没什么太多感觉,早已麻木,非常悲观,甚至可以说很失望。但我这几年从事个案推动法治的工作,尚有一定的空间。去年,我从赵春华案、刘大蔚案等仿真枪案呼吁涉枪案件法律规则的改变,今年我想从深圳鹦鹉案倡导违反上位法的司法解释应当修改。2017 年新年期许,赵春华案、刘大蔚案等大量仿真枪案涌

44、出,我当时在天则所讲新年期许时,赵春华仍被羁押在看守所,经过 26 天的营救,法院判缓刑回家过年。此案以及福建刘大蔚网购仿真枪判无期案,在同类案件中影响最大,在各方的努力下,2017 年“两会”期间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制定涉枪案件司法解释。多年来,我一直基于两个案件提出三项呼吁:一、希望公安部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先恢复至2001 年的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 16 焦耳/平方厘米;二、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的涉枪案件司法解释将仿真枪的定罪量刑区别于真枪;三、枪支管理应分类分级,仿真枪的管理区别于真枪。为什么涉枪案件会引起这么大的关注?原因是公安部文件把枪支认定标准降低到一个极低的水平,2008 年 3

45、月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 确立“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 焦耳/平方厘米” ,2010 年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重申。1.8 J/cm的概念,就相当于我手上抓一把绿豆近距离甩到盛老师脸上,一点杀伤力都没有。而枪支管理法明确枪支须具备“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本质属性,判定标准为枪口比动能277.54J/cm,由公安部公治【2002 】82 号文确认枪支的最低动能 78 焦耳所换算。这也是国内外教材认可使敌人失去战斗能力的最低值,中国参加的联合国枪支议定书确认的枪支标准。枪支标准极低的后果,导致每年有上万人因不具7备杀伤力的仿真枪被抓,至今有可能超过十万人

46、。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的涉枪案件司法解释,区别对待所谓的仿真枪、玩具枪和真枪,极为紧迫。在各方的关注和呼吁下,2017 年 5 月起各地暂停以气体为压缩动力的仿真枪案的审理,在等待这个司法解释,期待尽快出台。诸位关注的民主、法治、宪政,太过遥远,透过个案推动具体法治的改进,还是有空间的。2017 年 5 月,我接了深圳鹦鹉案 。王鹏最开始在工厂里捡了一只鹦鹉,后来别人送鹦鹉给他,他也买了鹦鹉配对,鹦鹉好养,2 年多就繁殖了 50 多只。后来,他被查获卖给别人 2 只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他家里还被查获了 45 只鹦鹉,一审认定他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了 5 年。起诉书认定的第一被告人谢田

47、福,被判缓刑。二审找到我,我们坚持无罪辩护。问题何在?与仿真枪案的问题非常类似,都涉及法律规则的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关于审理保护野生动物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竟然规定,刑法第 341 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驯养繁殖的在内。在一般人看来, “驯养繁殖”是“野生动物”的反义词,或完全不同的概念,怎么可以把法律解释成反义词?野生就是野生,家养就是家养, 刑法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含义是确定的,必须是珍贵、濒危、野生的动物,不能任意扩大解释,更不能远远超出了其本身的概念内涵。辩护人还提出,查获的鹦鹉与作为物证的鹦鹉不具备同一性,无法确定是否与王鹏有关。举个简

48、单的例子,2016 年 5 月 10 号查获的鹦鹉, 11 日送到深圳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与其他鹦鹉分类混养,12 日送去鉴定,鉴定的鹦鹉已经不能确定是王鹏的鹦鹉。又比如,检方补充的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曾志燎的笔录“将鹦鹉分类混养” ,鸟笼从搜查、扣押时的 25 个到辨认、送检时变成 24 个,无送检、归还鹦鹉的任何凭证,仅此三项物证保管不完善的证据,就可以认定查获的鹦鹉与作为物证的鹦鹉不具备同一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违反了刑法,违反了上位法,也符合我们这个单元的主题,涉及合宪性审查的问题。2016 年,林业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针对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49、研究室作出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法研201623 号) ,明确指出应修订司法解释,明确对某些经人工驯养繁殖、数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动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仅适用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而不包括驯养繁殖的。这个答复在公开平台上查不到,我通过网上征集,有人提供给我。这个答复已充分意识到, “由于驯养繁殖技术的成熟,对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商业利用在某些地区已成规模,有关野生动物的数量极大增加,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 ,应该修改司法解释。深圳鹦鹉案与仿真枪案具有同样的性质,涉及平民百姓的日常生活,很可能一不小心就犯罪了。中国人有数千年养鹦鹉的传统,目前养鹦鹉的人,我没有具体数据,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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