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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2017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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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德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 (分红型) (2017版) 条款 第 1 页 共 12 页 富德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7版) (2017年 2月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 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

2、保险合同当日起十个自然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六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一百八十日的等待期. 第六条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

3、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 第十一、十二、十四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四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第二十七条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 “我们”均指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富德生命2017 终身寿险 007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富德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 (分红型) (2017版) 条款 第 2 页 共 12 页 【条 款 目 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三条

4、保险期间 第十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二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二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八条 红利分配 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九条 转换年金选择权 第二十三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三章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十条 保险费的交纳 第二十五条 欠款扣除 第十一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保单贷款 第六章 释义 第十三条 减少保险金额 第二十

5、七条 释义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富德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 (分红型) (2017版) 条款 第 3 页 共 12 页 【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富德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7 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书 面保险凭证及所附富德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7 版)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 、投 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 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

6、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 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 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 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起的十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 并退回本合 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 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7、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 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富德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 (分红型) (2017版) 条款 第 4 页 共 12 页 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 ,非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一)导致身故或全残(释义二) ,本公司不承 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三) ,本合

8、同终止。这一百八十日的时间称 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 息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释义四)之前,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 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年龄系数;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释义五) 。 3.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

9、,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 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年龄系数 +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2)基本保险金额 +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释义六) )导致身故或全残, 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年龄系数;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 按

10、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年龄系数 +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2)基本保险金额 +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年龄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已达年龄 年龄系数 0 周岁至17周岁 120% 18 周岁至40周岁 160% 41 周岁至60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 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之日或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

11、定。 富德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 (分红型) (2017版) 条款 第 5 页 共 12 页 第七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

12、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至 2 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3 至第 7 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殴斗(释义七) ,醉酒(释义八)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九)或未 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释义十) ;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十一)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二)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释义十三)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

13、金价值。 第八条 红利分配 红利的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一、年度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释义十四)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 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 周年日(释义十五)有效,本公司将在前一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 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两种: 1.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身故或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 本公司

14、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 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 并给付。 富德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 (分红型) (2017版) 条款 第 6 页 共 12 页 2.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 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或因投保人申请年金转换、减少保险金额等情形导致本合同 保险金额减少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 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一并给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合同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本合

15、同已经过保险 年度(释义十六) 、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不确定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第九条 转换年金选择权 投保人交清保险费后,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以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起将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的部分或全部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之和转换为年金保险, 但所用于转换的现金价值与有可 能分配的特别红利之和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转换年金选择权的规定。 本公司将按转换时投保人选择的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领取方式, 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 金。具体领取金额或领取年限等事宜将在转换年金保险合同中约定。 投保人需在拟申请年金转换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至少提前三十天向本

16、公司书面提出转换年 金申请。 转换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其对应的现金价值、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及其对应的现金价值同 比例减少,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章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 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 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 当期保险费,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

17、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红利分配。 第十二条 保单贷款 犹豫期后,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 请保单贷款, 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 七十为限,同时须符合本公司当时保单贷款规定。当本合同所欠交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富德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 (分红型) (

18、2017版) 条款 第 7 页 共 12 页 金额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 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若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 计息。 贷款利息按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利率执行,逾期期间的利率按约定的利率再加一个百分点 执行。 第十三条 减少保险金额 本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满两年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须符合本公 司当时的减少保险金额规定,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 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

19、配的特别红利。减少保险金额后,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 计算交纳。 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 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如有) 、累积保单贷款本息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 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

20、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合同订立或复效时,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复效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

21、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或复效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富德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 (分红型) (2017版) 条款 第 8 页 共 12 页 第十六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

2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

23、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

24、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富德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 (分红型) (2017版) 条款 第 9 页 共 12 页 1.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 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

25、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 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全残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证明; 4.受益人

2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若以上保险金申请的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 件。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27、金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 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二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28、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投保规定的,本公司有权富德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 (分红型) (2017版) 条款 第 10 页 共 12 页 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 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 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 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

29、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 签发批单后生效。但本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作 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并均 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 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

30、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 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五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贷款 未还,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应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 释义 第二十七条 释义 富德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 (分红型) (2017版) 条款 第

31、11 页 共 12 页 一、意外伤害事故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二、全残 本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 力的。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32、 永久完全: 指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 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恢复之情况,不在此限。 失明:指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 证明。 关节机能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 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

33、能独立 进行,需要他人帮助。 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少保险金额情形,则实际 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少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四、周岁 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 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10 年10月1 日,2010年 10 月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为 0 周岁,2011 年10月1 日至2012年 9 月30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五、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

34、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 分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六、猝死 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七、殴斗 指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富德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 (分红型) (2017版) 条款 第 12 页 共 12 页 八、醉酒 指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 毫克。 九、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 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 用的用于治

35、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十、管制药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 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十一、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十二、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十三、无有效行驶证 1.未取得行驶证;

36、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十四、会计年度 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五、保险合同周年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以 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十六、保险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起到次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从保 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次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险年度, 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险年度、 第三个保险年度等。 富德生命附加福相随重大疾病保险(2017 版)条款 第 1 页 共 31 页 富德生命附加福 相 随重大

37、疾病保险 (2017 版) (2017 年2 月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 分都 关乎您的切身利益, 请务 必逐条仔细阅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 款目 录,将有助于您阅读 条款 。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 可以选 择撤销 保险合同.第四 条 被保险人享 有保险 责任的 保障.第 五 条 您有解除保 险合同 的权利.第十 五 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 项 本 附加 合同有 一百 八十日的 等待 期. 第 五 条 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 险金给付后, 主保险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 减少.第五条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 我 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六条 在某些 情况 下, 保 险

38、合 同 会效力 中止, 但在 一定 的 条件下 , 您可 以申 请复 效 第八 、 十 条 解除保险合 同会给您 造成 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 策.第十五 条 请您特别注意 “重大疾 病 的定义” 、 “轻症疾病的 定 义” 第十八条、第十 九 条 请您特别注 意一些 重要术 语的释义.第二十 条 上述“ 您” 均指 投保 人, “ 我们” 均指 富德 生命 人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德生命2017 疾病保险 008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富德生命附加福相随重大疾病保险(2017 版)条款 第 2 页 共 31 页 【条 款 目 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 构成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

39、请 第一条 保险合 同的 构成 第十一 条 受益 人的 指定 和变更 第二条 保险合 同成 立与 生效 第十二 条 司法 鉴定 第三条 保险期 间 第十三 条 保险 金的 申请 第四条 犹 豫期 内撤 销保 险合同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 供的 保障 第十四 条 年龄 确定 与错 误处理 第五条 保险责 任 第十五 条 投保 人解 除合 同的手 续 第六条 责任免 除 第十六 条 附加 保险 合同 的效力 第三章 投保人的权 利和 义务 第十七 条 欠款 扣除 第七条 基 本保 险金 额和 保险费 第十八 条 重大 疾病 的定 义 第八条 宽限期 及保 险合 同效力 的中 止 第

40、十九 条 轻症 疾病 的定 义 第九条 减少保 险金 额 第十条 保险合 同效 力的 恢复 第六章 释义 第二十 条 释义 富德生命附加福相随重大疾病保险(2017 版)条款 第 3 页 共 31 页 【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 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 构成 富德生命附加福相随重 大 疾病保险(2017 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 主保险合同投保 人的申 请, 经 富德 生命 人寿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 司) 同意, 附加于主 保险 合同 后始 为 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 富德 生命附加福相随重大 疾 病保险(2017 版)条款( 以下简称本条款) 和 主保

41、险 合同 中与 本附 加合 同相关 的内 容和 文件 。 若本附 加合 同和 主保 险合同约定 不一 致的 , 以本附 加合同 的约 定为 准; 若本 附加合 同没 有约定 的,以 主保 险合 同的 约定 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 立与 生效 投保人 提出 保险 申请 、本 公司同 意承 保, 本附 加合 同成立 。 本附加 合同 自本 公司 收取 首期保 险费 并签 发保 险单 的当日 二十 四时 起生 效, 本 附加合 同的 生 效 日载明 于保 险单 上。 本公司 自本 附加 合同 生效 时开始 承担 保险 责任 。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 合同 的保 险期 间 为终身 。 第四条

42、犹豫期内撤 销保 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 加合同 ,并 退回 本附 加合 同的原 件。 本公司 收到 撤销 本附 加合 同书面 通知 的当 日二 十四 时, 本 附加 合同 被撤 销且 自始无 效。 本 公 司 将无息 退还 投保 人已 交保险费 。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 供的 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 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 复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含第一 百八十 日) , 非因 意外伤害 事故( 释义 一)导致被确 诊首次 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 本 公司 不承

43、担保险责任, 无 息退还 本附加合同实 际交 纳的保险费 (释义二) , 本附加合同终止。 这一百八十日 的时间称为等 待期 。 被保 险人 因意 外伤 害导 致 被确 诊首 次患 本 附加 合同定义 的 重大 疾病 或轻 症疾病 的,无等 待期 。 在本附加 合同 保 险责 任开 始后的 有效 期内 , 本公司 依照下列 约定承 担 保险责 任 : 一、医 疗保 险金 给付 富德生命附加福相随重大疾病保险(2017 版)条款 第 4 页 共 31 页 在被保 险人 年满 60 周岁(释义 三 )之 后, 若被 保险 人 非因 意外 或因 意外 伤害 事故 ,在 本公司 认可的医院 (释义 四

44、) 进 行治疗 , 本 公司 将根 据被 保险人 在该 治疗 过程 中实 际发生 的医 疗费 用, 给 付医疗保险 金(不扣 除被 保险人从其 他渠道所 获的 医疗费用补 偿) , 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按给 付的医疗保险金等额 减少 。 在一个 保险年度 (释义 五 )中,医 疗保险 金的给 付 金额, 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为 限 ,但在前面各保险年度未 使用完的医疗保险金限额 可以累积到以后的各保险 年度使用;在本附 加合同有效期内,若 累计 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 到本 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 本附加 合同 终止 。 二、重 大疾 病保 险金 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

45、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 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 大疾病, 本公 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无息 退还 本附加合同 实际 交纳 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 同终 止; 2.若被 保险 人于 等待 期 后 , 非因 意外 伤害 事故 被确 诊首次 患本 附加 合同 定义 的重大 疾病 , 本公 司将按 本附 加合 同基 本保 险金额 与累 计给 付的 医疗 保险金 的差 额给 付重 大疾 病保险 金, 本附 加 合 同 终止, 主保险合同基 本保 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 疾病 保险金等额减少; 3.若被 保险 人因 意外 伤害 事故被确诊 首次 患本 附加 合同定 义的 重大 疾病 , 本公司将按 本附 加合

46、同基本 保险 金额 与累 计给 付的医 疗保 险金 的差 额给 付重大 疾病 保险 金, 本附 加合同 终 止 , 主保险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 付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 减少 ; 4.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 大 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 生 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 重大疾病的定 义”之疾病,或首次 达到 本附加合同“第十八 条 重 大疾病的定义”之疾 病状 态,或首次接受符 合 本附加合同“第十八 条 重 大疾病的定义”之疾 病手 术,该疾病、疾病状 态或 疾病手术应当由本 公 司认可 的医 院的 专科 医生 (释义 六)明确 诊断 。 若 给付医疗保险金或 重大 疾病保险金后主保险 合同 基本保

47、险金额减少, 主 保 险合同的保险费、 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 值(释义 七 ) 按主保险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 例减少;若主保险 合同为增额分红保险, 本 公司将同时退还主保 险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 部分 可能分配的终了红利。 三、轻症疾 病保 险金 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 次患本附加 合同定义的轻 症疾病,本公 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无息 退还 本附加合同 实际 交纳 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 同终 止; 2.若被 保险 人于 等待 期 后 , 非因 意外 伤害 事故 被 确诊 首次 患 本 附加 合同 定义 的轻症 疾病 , 本公 司将按 本附 加合

48、同基 本保险 金 额的 20% 给付 轻症 疾病 保险金 ,本 附加 合同 和主 保险合 同继 续有 效; 3.若被 保险 人因 意外 伤害 事故被确诊 患 本 附加 合同 约定的轻症 疾病 , 本公司 将按本附 加合 同基 本保险 金额 的20% 给 付轻 症疾病 保险 金, 本附 加合 同和主 保险 合同 继续 有效 ; 4.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 疾病指 被保险人 首次发生符合本 附加合同“第十 九 条 轻症疾病的定 义”之疾病,或 达到本附加 合同“第十 九 条 轻症疾 病的定义 ”之疾病 状态 , 或接受符合本 附加 合 同“第十九条 轻症 疾病的 定义 ”之疾病手术 ,该疾 病、疾

49、病状态或疾 病手术 应当由 本公司认可的 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 。 针对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每一 轻症疾病,本公司仅给付 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 效期内,若累计轻症保险金 的给付次数达到五次, 则 本 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 金给付责任终止 。 若 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 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 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 ,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不再给付 轻症 疾病保险金。 富德生命附加福相随重大疾病保险(2017 版)条款 第 5 页 共 31 页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一、 因第 1 至 7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 费用 支出,或因第 1 至 9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 险人达到 本附加 合同定 义的 重大疾 病、轻 症疾病 之疾 病状态 ,或者 被确诊 首次 患本附 加合同 定义 的重大疾 病、轻 症疾病 或进 行本附 加合同 定义的 重大 疾病手 术、轻 症疾病 手术 的,本 公司不 承担 保险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 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的;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 强制 措施; 3. 被保险人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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