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316 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 2013155 号) 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57 元/工日调整为 68 元/工日。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1、对于执行 2005 年建设工程
2、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 31 元/ 工日,现调整为 68 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由工程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 101 元/工日。2、对于执行 2009 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 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 39 元/ 工日,现调整为 68 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3、对于执行 2010 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 39 元/ 工日,
3、现调整为 68 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 68 元/工日,原定额中 3.5 元/工日的流动施工津贴均不再计取。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差价。1、对于执行 2000 年建筑、安装、仿古建筑及园林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 27.64 元/工日、25.84 元/工日、24.55 元/工日)统一调整到 68 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2、对于执行 1999 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 19.69 元/工日、22.00 元/工日、 26.00 元/工
4、日)现统一调整为 68 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3、对于执行 1999 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 19.69 元/工日,现调整为 68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4、对于执行 2000 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 25.84 元/工日,现调整为 68 元/ 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5、对于执行 2012 年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 57 元/ 工日,现调整为 68 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6、对于执行 2011 年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 47 元/工日,现调整为 68 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7、施工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调整应根据相应的定额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分析机械台班用工量后,进行人工价差调整,其调整部分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五、执行时间:本实施意见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跨年度工程按工程合同约定办理。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