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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处伤残等级计算标准.doc

上传人:j35w19 文档编号:6025168 上传时间:2019-03-24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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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处伤残等级计算标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安徽法院网 -理论研讨 - 民事审判 关闭 多处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多处伤残”是指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个受害者的身上存在多处不同或者相同的伤残等级。多处伤残较多的出现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同时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多处伤残的评定也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相关赔偿也参照此标准认定,所以本文仅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多处伤残赔偿问题。伤残赔偿金是损害赔偿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计算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2 年 12月 1日之前,伤残评定适用的法律是 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

2、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A351992) 。2002 年 12月 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是伤残评定工作适用的新依据。这个新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 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的,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 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该标准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

3、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本标准另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B为资料性附录。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即在附录 B中。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 B中,列出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这个公式是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计算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法定公式,公式如下:n nCCtC1(IhIa,i)(Ia,i10,i=1,2,3n, i=1 i=1多处伤残)在这个公式后,附录 B对该公式作出解释: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Ct伤残赔偿总额,元;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Ih伤

4、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nIh +Ia,i100%i=1这个符号读“西格玛” ,在数学上是指数连加的意思。指伤残赔偿附加指数连加,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根据司法实践,对公式中的符号分析为,Ct是伤残赔偿总额,即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赔偿年限;C1 指受害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即事故责任的比例;Ih 是受害人多处伤残中最高伤残级别的系数,即一级为 100%、二级为 90%、三级为 80%、四级为 70%、

5、五级为60%、六级为 50%、七级为 40%八级为 30%、九级为 20%、十级为10%。可以看出已知量为 Ct、C1、Ih,未知量为 Ia。从限定的条件来看除最高伤残等级外,其他多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相加不可超过10%,即在最高伤残等级上再进一个等级,即如果原先最高伤残等级为八级的,多处伤残(包括八级在内)最多可以在赔偿上按七级伤残等级计算,但是所有伤残赔偿等级不可以超过 100%,即伤残等级一级。对于 Ia,即增加一处伤残应附加的赔偿指数,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司法解释,实践中,全国各法院对此规定不一。1、广东和青海的部分地区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10,9,8,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

6、 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 100。2、云南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0,10,9,8,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 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 100。3、山东、浙江的部分地区按照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Ih)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 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 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 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 100。4、人民法院出版社人身损害赔偿实务一书每增加一处伤残,属一级至五级的,取固定的附加指数 2;属六级至十级的,取固定的附加指数 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 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 100。5、江苏每增加一处伤残,即取附加指数 5。附加指数合计不

7、超过 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 100。从以上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对 Ia存在理解不一的情形,以上的适用,虽然于法无据,不能说其错误。对 Ia可以理解为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并不是任意裁量,但如果说自由裁量权中有一个具体的标准,距离此标准多大范围或者多远才是正当的,我想没有人能制定这个标准,但是对 Ia的认定,影响到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在 Ia的具体指数无法确定时,可以根据伤残赔偿金的性质来考量。伤残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的根据是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因此对于多处伤残的应根据伤残致使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来考量。同时人民法院对 Ia的认定,因不具有对劳动能力认定的专业知识,其认定难免遭受非议,因此可以对除最高伤残等级外的伤残进行司法鉴定,评定其对最高伤残等级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影响,从而确定每处伤残的 Ia。-参考文献:潘志国:多等级伤残计算中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理解与适用深圳律师网 2006年 9月 9日。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版,第 317页。作者: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梅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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