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接到有效的划款指令后未进行划缴税款或未按指令要求进行划缴税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因丙方原因造成乙方开户银行和账户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到银行、国税机关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协议。第五条 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继续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六条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规定禁止在互联网传递国家秘密情形的,不得签订本 协议。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协议长期有效。第八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协议 一式叁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 : 纳 税 档 案 明 细局 税 务 机 关 代 码 11249000000纳 税 人 名 称纳 税 人 识 别 号开 户 银 行 名 称开 户 银 行 行 号缴 款 单 位 名 称付 款 账 号清 算 行 行 号三 方 协 议 书 号 1124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