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场地租赁补充协议出租方(甲方):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济南市普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于 2009 年 4 月 27 日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 ,约定甲方将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29 号圣凯财富广场一层街铺 1J29 出租给乙方。现经协商,双方同意达成以下协议:一、双方同意自 2009 年 7 月 13 日起乙方原铺位 1J029 调整至一层 1J016 街铺。二、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增加一个月的免租期,自 2009 年 4 月 28日起至 2009 年 5 月 27 日止。 场地租赁合同起止日期调整为2009 年 5 月 28 日起至 2012 年 5 月 27 日止。三、因前
2、期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计租面积按济南市房管局测绘研究院依据调整,经双方协商,街铺调换后的年租金总额第一年仍然执行原合同约定不变。自 2010 年 5 月 28 日起,租赁面积按济南市房管局测绘研究院出具的测绘面积报告计算(建筑面积65.89 平方米) 。四、调换后的街铺店门因是单扇门,与原街铺的店门双扇门不一致,甲方同意自行承担费用按照原街铺双扇店门的规格、质量标准进行改造,并达到原设计安全标准,以保证乙方经营的正常使用。甲方保证于 2009 年 7 月 13 日前将店门改造完工交付乙方使用,如延期按 2009 年 7 月份租金数额支付违约金。五、乙方承租的场地街铺变更后,甲方协助提供乙方办理经营所需要的文件。六、乙方承租的场地街铺变更后,甲方不得再次提出调换变更,否则,甲方应承担乙方的装修费用,并赔偿乙方因变更地址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七、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承诺乙方可立即进行装修,并提供装修的便利条件。八、本补充协议与场地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相抵触之处,以本协议为准。其余仍按原合同执行。九、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方: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 济南市普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