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冻结账户申请书申请人:朱*,女,1996 年 11 月 15 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七路*,身份证号码:61030*043,电话:15891449672。被申请人: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泾阳县泾干大街东段*四单元二层 201 号,联系电话:029-36*8 ,18109*法定代表人:苏*,职务:总经理。申请事项: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帐户(*1007627)和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存款1774177 元(其中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暂计算至 2017 年 10 月 9 日)。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诉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2、纠纷一案,贵院经过审理,于 2017 年 3 月 9 日作出(2016)陕*0 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被申请人应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向申请人退还全部购房款及违约金。现该调解书已经生效,但是,被申请人并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冻结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帐户(*1007627)和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存款 1774177 元的申请,以强制其给付申请人购房款本金及违约金 1717000 元及逾期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57177 元(其中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暂计算至 2017 年 10 月 9 日),小计1774177 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财产。此 致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