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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区与建筑景观设计检核表.doc

上传人:buyk185 文档编号:6021840 上传时间:2019-03-24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34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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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3-9-12桃園縣政府所屬工業區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景觀設計檢核表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景觀設計檢核表,主要乃提供廠商開發完成之時,檢核實際施工結果是否符合於都市計畫執行準則之規範,並供縣府及開發單位查核管制。一、 土地使用分區檢核內容(一)土地 (二)建物1.街廓編號: 1.使用別:2.用地別: 2.用地面積: 平方公尺 3.面積: 平方公尺 3.建蔽率: 4.土地使用強度 建蔽率 4.容積率; 容積率 5.開挖深度: 公尺5.面前道路 條,路寬 米 6.退縮寬度: 公尺6.綠覆率: 7.停車數 汽車, 機車(各含 殘障車位)二、都市設計管制內容檢核結果管制項目 設計規範 規劃結果符合 不符合檢核

2、意見 備註1.最小建築基地規模2.退縮建築深度規定(1)節點廣場留設之開放空間 基地東側及西南側結點廣場須分別留設 150 平方公尺開放空間(2)一般基地退縮深度本基地臨 112、115 地號道路側須退縮 3 公尺,臨 5、8 地號道路須退縮 10 公尺。3.地下開挖率 地下室開挖面積不得大於基地面積之 70%(52,800.73 平方公尺)4.基地出入口1.基地出入口與道路交叉口距離 不得小於 15 公 尺。2.基地面積小於 3000 平方公尺者,不得設置 2 個 (含)以上出入口5.步道與車道1.由公共人行道至建築物入口間應設 2 公尺寬以 上之斜坡。2.車道寬度不得大於 8 公尺,車道截

3、圓角半徑不得小於 5 公尺。3.規定為全街廓開發者,街廓內之步道須與公共人行道系統相接。基地整體配置管制6.停車車位1.研究發展區每 150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需設 1 輛小汽車及 1輛機車停車位。2.每一廠房用地至少需附設一裝卸位。3.為符合無障礙環境之需要,基地內所劃設知停車場須留設車位總數 3%以上之殘障車位。4.機車位面積不得小於 0.9 公尺(寬)*2.2 公尺(長),且機車道寬度不得小於 2 公尺。5.停車場離相鄰公共街道 3 公尺以上應有適當的視覺阻隔。6.停車場離鄰地起界 1.5 公尺上應有適當的視覺阻隔。3-9-13檢核結果管制項目 設計規範 規劃結果符合 不符合檢核意見 備

4、註7.服務區1.所有的服務區(包括倉貯、特殊 設備、維護、裝卸及垃圾暫存) 的設施設備以及通信裝備(天線、衛星碟架等)應至於建地內部的側面或後院,並隱藏於公共視野之外。2.所有服務區應以景觀元素或建築體遮蔽,以免相鄰街道及辦 公室視窗看到服務區。3.電力及通信設備管線應埋設於地下,地面之電力設備及貯存 槽應以濃密景觀元素遮掩或用符合建築風格之不燃材料作成遮擋圍牆。4.所有變壓器、灑水龍頭以及其 他地上設施應設置於公共視野無法看見之位置,或以景觀元 素、建築量體或圍牆遮蔽。5.垃圾暫存區應設至於基地內部側面或後院適當位置內,圍牆 之材料與顏色應與鄰近建築物相容,垃圾暫存區若有風流通,應予遮蓋。1

5、.建築高度(1)管理中心 _(2)廠房 1.量產實證區內之建築物高度應力求街廓整體視覺與美感上之平衡,避免某些建築太過突出,造成視覺上的突兀感覺。(3)住宅區 _(4)管理及商業服務用地 _2.外型管制(1)通則建築物設計管制A.建築風格 1.研究發展大樓之建築風格應以能呈現環保與生態為雙主軸之建築意象。2.和諧與平衡之量體關係。3.簡潔、明亮與虛實牆面具豐富變化之立面表現。4.先進建築技術與材料之應用,以表現現代化與高科技知時代意象。5.建築物增建、修建、改建時應與原建物配合以達成一致的整體意象。3-9-14B.立面材料 建築物之立面不得使用下列建材或表面處理:木材、金屬浪板、水泥粉光等表面

6、處理、石棉瓦、塑膠浪板、其他具公害或易燃性材料。建築物外觀顏色需淡雅輕快,且應與周圍環境配合,避免突兀不搭調之顏色,立面表才應考量永久性及濱海地區防鹽分腐蝕處理。檢核結果管制項目 設計規範 規劃結果符合 不符合檢核意見 備註C.立面顏色 建築物外觀顏色需淡雅輕快,且應與周圍環境配合,避免突兀不搭調之顏色,並須提出色彩計畫,經本園區管理單位審查核可D.立面開口 開口可採用門、窗、通風百葉或留空等方式處理,以協調機能及造型為原則,並能兼顧日照及通風之需求。E.立面附加物 1.建築物在設計時,應提供足夠廠房生產所需之管道空間,並應考慮未來擴建需求,如管道空間需求增加時應設於建物內部,以維護立面之完整

7、性。2.附加物及其遮蔽設施應配合本園區建築物立面設計。3.若有屋頂及屋頂附加物須於建築物立面設計作視覺上之遮蔽。F.其他設施物的外型管制 戶外燈具、座椅、公共電話亭、花架、植栽槽、木憩設施、運動設施等之材料、外觀、色彩以配合建築物設計為原則。(2)各分區外型管制A.廠房用地 1.廠房用地之建築風格以簡潔明亮表現意象為原則。2.大型用地配置應考慮自然通風採光,並妥為運用塑造適宜之氣候環境。B.住宅區 _C.管理及工商服務用地 _D.濱海管理及商業服務 1.濱海建築量體配置應考慮充分發揮臨海景觀特色。2.建築材料物應考量濱海地區氣候因素。3.建築物之配置應考慮空地與濱海道路綠地之生態溪整體性協調結

8、合。3-9-15(3)建築物之附屬設施A.圍籬 1.基地面臨主要道路(40m-20m)及西濱道路側,設置圍籬高度應低於 1.5 公尺以下,透空率 75%以上,設置位置不得影響必要性公共設施之使用與管理。2.基地臨街次要道路側(16m-8m)及非臨接道路之範圍,設置圍籬高度應低於 2 公尺以下,透空率 50%以上,設置位置不得影響必要性公共設施之使用與管理。檢核結果管制項目 設計規範 規劃結果符合 不符合檢核意見 備註B.蓄水設施1.民生用水用戶最少須設置申請最大日用水量 3 倍之民生用水蓄水設施。2.工業用水用戶最少須設置申請最大日用水 1 日量之工業用水蓄水設施。3.於地面層以上之蓄水設施為

9、 RC構造,並配合立面建材處理。1.全區開放空間景觀設計準則(1)植栽景觀管制A.符合生態原則1.選用鄉土植物,特別是本土適應良好且植栽立地潛存植物。2.拓善運用小苗及實生苗。3.誘蝶、誘鳥植栽配置(1)配合基地內未來可能誘至的鳥類與蝶類,進行植物選取。(2)植物以鄉土性樹種為主,次為具為誘蝶、誘鳥之樹種為輔。(3)配合防風林帶以複層植栽手法種植。(4)空間分布則將草地、白木、灌木及草花組合達到多樣化的效果,以增加蝶類及鳥類之種類。3-9-16B.鼓勵富涵四季植栽變化構想為使本園區於時序變化時,全園區皆有不同的色彩及景緻,擬以花、葉的不同季節變化進行色彩的營造。雖然,在氣候上本園區內並無明顯季

10、節變化,但仍以植物的開花季節不同、夜色不同、新葉的葉色等植物特性進行配置。同時,因不同季節花朵、果實的展現,也能誘使不同種類的鳥類及蝶類至本園區內,同樣也是極具變化的季節景觀。種別 生存最小厚度(CM) 生長最小厚度(CM)草皮、草本 15 30小灌木30 45大灌木45 60淺根性喬大 60 90C.確保植物生長所需土壤厚度深根性喬木 90 150檢核結果管制項目 設計規範 規劃結果符合 不符合檢核意見 備註3-9-17D.行道樹選取原則 1.生長強健(1)選擇抗鹽分、抗強風並能減輕空氣污染樹種。(2)利用鄉土植物,以小苗種植。(3)病蟲害少、移植存活率大且生長快速及維護容易的植物。(4)枝

11、幹較不易折斷。(5)植株生命悠久,不需要經常更換。2.清潔衛生(1)選擇無毒、無刺、無臭的植物。選擇樹型齊、落花落果不會污染植物。(2)花果無甜質。3.行道樹應考量道路寬度,路旁建築物型式。與高度因素配置。4.行道樹之樹冠,以不相疊為宜5.行道樹選擇枝葉較密,樹型為長橢圓形或開展型的樹種,樹下並種耐蔭性植物。6.綜合喬木、灌木、草花形成空間層次變化,並注意外型及顏色搭配。7.選擇不同花期,四季變化強的植物。8.搭配種植具熱鬧、迎賓氣氛之灌叢或草花。9.公車彎及道路彎折處 15 公尺範圍內不得有妨礙視覺值栽。10.植物根部應留設足夠土壤以利植物生長。11.確保植物生長,喬木植穴表面應鋪設透水層。

12、E.栽種原則 1.綠化植栽應符合下列規定:各基地植栽量,以基地開放空間面積每 50 平方公尺植栽喬木或灌木 1 株計,於樹不滿 50平方公尺者以 1 株計。喬木應占總植栽量的 35%以上,其中大型喬木應占總植栽量的 10%以上。中型喬木應占總值栽量的 10%以上。自然形式的植群應採用混和尺寸之值栽,標準的自然植群組成比例為喬木中的 30%為大型,60%為中型和10%為 3 型共同混合而成。灌木中有 60%為大型,其餘 40%為小型。檢核結果管制項目 設計規範 規劃結果符合 不符合檢核意見 備註3-9-18E.栽種原則 2.基地綠化區域之透水性鋪面積(有效綠地) ,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基

13、地內透水性鋪面面積,不得低於基地開放空間面積之50%。(2)建築物退縮地開放空間範圍,除車道、建築物主要入口、水道及步道外,必須依據綠化要求優先處理為透水性鋪面。3.沿人行道應栽植喬木,兼具為58 公尺。4.植栽作業須配合相關樹種之栽種期。F.低維護管理設計原則 1.注意花壇及草地的形式是否易維護管理。2.喬木採群植,灌木採叢植。3.選擇適當植栽種類。檢核結果管制項目 設計規範 規劃結果符合 不符合檢核意見 備註(2)鋪面計畫A.鋪面材料 除了交通性實際考量外應儘量利用毛細孔大、透水性佳之材料,如植草磚、連鎖磚、窯燒磚、透水瀝青、碎石級配等,增加雨水滲透。B.鋪面材質、色彩 應配合整體環境設計

14、,可於適當位置設置象徵地方性的一項之舖面樣式,來創造地區風貌。C.兒童遊戲間鋪面 _景觀管制D.腳踏車道 應與鄰接之人行步道或開放空間應以不同舖面型式區分3-9-19(3)景觀整地 1.些微高低差改變,更能讓地區產生視覺趣味效果。此外,整地應以維持或模擬自然地形及美觀為原則。2.避免使用固定的陡坡,應用時組合不同的坡度如 3:1 和2:1(或 1:1 和 2:1),並在交處滾圓以產生坡度的自然感。3.建築基地應高於路面以幫助地表面排水,並可減少次要道路及車道對基地與街道景觀產生視覺影響。4.新整地形與原有地形交會處,應加以柔和修飾,表現出自然地形。5.超過 70 公尺長直線坡地整地時,應利用彎

15、曲或波狀方式整地以塑造較自然的坡地感受。6.景觀土丘之設置應順應原地形,以自然平順並能有效阻隔海風或東北季風為原則。7.建築物與道路位於轉角坡地的情況,坡地的轉角應圓弧化。(4)地表排水 1.暴雨及表面逕流均應在基地內處理。2.地表排水不得排放到鄰近基地或公共用水。3.硬舖面洩水坡度至少應有1.0%。4.草綠原洩水坡度至少應有3.0%。檢核結果管制項目 設計規範 規劃結果符合 不符合檢核意見 備註(5)景觀灌溉及雨水回收再利用 1.灌溉準則旨在兼顧充分灌溉與節省用水,量產實證區、研究發展區均應設置調節池收集雨水,並連接管線至永久性地下灌溉總以灌溉植栽,使用自動控制之隱藏式噴頭,並視需求設置充足

16、的給水閥作為補充水源,並納入定期的維護作業。2.建築物應考慮於屋頂回收雨水,連接管線至地下雨水貯存槽處理,作為灌溉用水及清潔用水使用。(6)人行及自行車道動線3-9-20A.人行道 1.有遮簷人行道,淨高不得小於4 公尺或 1 層樓。2.自騎樓或有遮簷人行道的地坪應與其所連接的人行道、指定留護帶狀式開放空間的地坪齊平,地坪表面應平整,所用之材質應飿耐壓、防滑的功能,並配合無障礙環境系統規劃設置導盲設施。B.自行車道 1.車導舖面應考慮平坦不滑,厚度須保持服務性車輛通過,材質以柏油、水泥及碎石為主。2.自行車道表面應至少 2%的洩水坡度,適點地區設置排水陰井系統,同時公共設施蓋應避免造成騎車者之

17、安全性。3.指標系統應分為規定性、警告性、導引性等不同指標功能需求設置。指標牌高度在 1.2至 1.5 公尺且距離車道邊緣0.5 公尺之安全距離。而地面漆線以白色為宜。4.自行車須考量停放架之設置,同時配合公共休憩設施設立座以及公共電話,另外對於照明系統應有完善之考量。(7)無障礙環境設計A.停車場 1.無障礙設施停車位數量為最少1 個或全部停車位 3%以上。2.殘障者專用停車車位除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留設外,應儘量接近公共開放空間的出入口。3.停車位至公園綠地至少應有135 公分有效寬度之無障礙通道,並考慮舖面止滑功能。4.殘障者專用停車位與一般停車位應有明顯標誌或標示。5.須考慮殘障者停

18、車之車體間隔。檢核結果管制項目 設計規範 規劃結果符合 不符合 檢核意見 備註B.人行步道 1.本園區之人行步道高程落差應以坡道取代之,坡道斜度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每隔 15 公尺須設置 180 公分緩衝平台。2.各式人孔、手孔,維修孔均應平整齊平,以防輪椅使用者或視障者之不便,如使用格柵蓋板則考慮拐杖陷落。3-9-21C.戶外坡道 1.坡道上下出入口應至少維持 2公尺淨空。2.在坡道兩側及緩衝平台應有扶手及阻隔設施以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及防止輪椅或嬰兒車之意外。3.為方便輪椅使用者,坡道最小寬度為 1.35 公尺。4.上下坡道應有適度照明設備以加強夜間使用之安全。D.公共廁所 1.無障礙廁

19、所應能接近馬桶,方便移坐於馬桶上,方便站立平衡並進行解衣與如廁後的清理等條件。2.考慮不同程度障礙者的使用方便性。3.考慮輪椅使用者與在旁協助者的動作空間與設備機器的安全性。(8)街道家具A.座椅 1.應以休憩空間為設置優先考量點,另在行走空間設置應避免通過受到阻礙。同時應配合候車亭等作適當設計之配置。2.應分為不同類型之設計,考慮2 人及 4 人以上之使用方式。另配合所設置之位置在造型上與以區隔。尺寸上應考慮年齡層及使用之時間長度做不同之設計。B.垃圾桶 1.應儘量與其他相關設施結合,不單獨存在。2.設置位置應在人潮聚集區及建築物出入口。3.其設計應考慮加蓋,及使用之方便性。4.其型式、大小

20、須做統一整合,材質也須考慮耐髒性。C.指示牌 1.其位置應考慮車行及人行之不同視覺高度及色彩需求,設置合宜之位置。2.應配合整體空間環境作組合之設計。3.應考慮夜間之適用性檢核結果管制項目 設計規範 規劃結果符合 不符合 檢核意見 備註3-9-22D.花台花缽 1.應在顏色及材質上配合周遭環境及建築物設置,並與座椅作整體性之搭配,植物種類則可搭配季節做不同選擇,以創造視覺之變化性。2.盆栽樹種及容器的使用應加以限制,建議使用應加以限制,建議使用圓形水泥或強化樹脂類(玻璃纖維與水泥的混合物)之材質,植栽之顏色必須為泥土色或同色系為主。E.自行車架 1.應設置於車站及公園等活動緊集的建築物或公共空

21、間附近。2.應裝設於道路兩側,以不阻礙行人通行為原則。3.其設置應考量與其他設施或構造物結合,並提供防竊的保護作用。F.路樁 1.路樁是用來限制車行方向及行人交通接近、進入或使用道路之權利,及作為吸引視覺焦點的裝飾品。2.其設計應予其他基地設施、建築物及建築特色配合。公園、量產實證區及研究發展區出入口之保護樁,應以與建物相同色系石材(如花崗石)作為構造的材料。G.阻車柱 1.車擋應設至於清楚防止汽機車進入人行空間或禁停放其他車輛之區域。2.其設計應以堅固耐用、簡單而不突兀為原則,材質及顏色澤金屬及黑色為佳。H.樹穴蓋版及水溝蓋版 1.樹穴蓋板及排水溝裝飾蓋板設計應與舖面及植栽景觀相互協調。2.

22、在人行道及其他供人行地區,樹穴蓋板及排水溝蓋板空隙設計之安全間隙不得大於 65釐米。3.樹穴蓋板考量抵抗車輛重壓強度需求。樹穴蓋板必須堅固耐並是用金屬塗料,而塗料及金屬應為非侵蝕性的。4.排水溝蓋可考量用石材或金屬製品。大型植栽可使用加大柵欄保護檢核結果管制項目 設計規範 規劃結果符合 不符合檢核意見 備註2.基地私有法定開放空間3-9-23(1)退縮地 1.退縮綠地之部分應留設良好之排水坡度,未增加景觀上之變化或景觀遮蔽,可設置和緩之綠化土坡。2.建築基地指定退縮之空間,應沿相鄰道路境界留設連續性之人行通道,並自道路境界線栽植喬木行道樹,並依下列規定:(1)行道樹間距 68 公尺,樹冠底離地

23、淨高 2 公尺以上。(2)建築基地臨接道路境界線,嚴該道路應設置灌木植床,植床寬度至少 100 公分,長度至少 300 公分,植床應做防止土壤沖刷流失之緣部處理,其高度不得高於 15 公分。植栽之灌木不得高於 90公分。(3)行道樹植穴尺寸至少1.2*1.2 公尺。(2)帶狀退縮地 1.退縮地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且應統一規劃,並交由本園區管理單位統一管理維護。建築基地工程施工時,如有損壞,應由施工單位施工完成時恢復原狀。2.應配合臨接建築基地留設供公共人行專用步道使用之空間,且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應配合此開放空間整體設計,並做適當之植栽綠化。3.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地坪應與臨接人行道齊平或高於相臨道

24、路邊界處 10 公分至 15公分,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洩水坡度。4.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應為連續舖面,且應與相鄰基地地坪高程齊平,車道穿越時,其舖面仍應連續。5.地坪鋪面須具有透水性、防滑、耐磨、易維護,且其舖面設計應有整體性考量。6.須符合無障礙環境之通行需求。1.定點說明標示(1)設置位置 標示設置位置應標式獨立與建築物分離,強化秩序性與清晰性。檢核結果標示系統管制管制項目 設計規範 規劃結果符合 不符合檢核意見 備註3-9-24(2)高度 標式依人視角 30 度估算,在距離 45 公尺以內,高度 110公分以下為行人及車輛之最佳視域範圍,故 LOGO 之定點配於人行道與綠帶之邊緣線,主要路口

25、座右 1 公尺內原則;而其高度在 100110 公分之間。(3)數量 每一量產實證區單位坵塊原則上設置一個標示,但其面積超過 5000 平方公尺或主要出入口超過一個時,可設置有二個標示。(4)造型與色彩 標示物之造型、色彩、材質,應搭配該基地之建築物與整體景觀設計。2.安全說明標示(1)與設施物分離時A.造型 統一以長方體為主,達到一般公告之功效。B.色彩 全區統一,以強化其統合性C.高度 此類型設施標誌物以立地式為主,高度在 80100 公分之間,寬度在 50 公分左右。D.說明內容 以雙色調為主,即版底一色,以簡單、明瞭、清晰的傳遞訊息目的。E.書寫方式 照直列國字書寫格式,由右到左,由上

26、至下。(2)與設施物結合時A.造型 全區內同一項目設施說明須統一設計。B.色彩 當建築物本身引入色彩構想時,設施說明可色彩搭配而有不同顏色,但式樣-書寫格式卻需統一。C.說明內容 視設施物之整體設施需要融合在一起,不需完全配合其他項目設施說明。3.警示標示(1)禁止進入或使用告示標誌A.與設施物分離 禁止告示一律與設施物分離以達事先預警功效。B.色彩 版面設計以雙色調為主,建議紅底白字較為醒目,內容文字或符號越簡化越好,已達到嚇阻功效。C.高度 其規模高度在 80100 公分之間,寬度在 5060 公分之間,造型統一,色彩統一。標示系統管制D.設置位置 其地點應設置於設施物前或場所之入口處。檢

27、核結果管制項目 設計規範 規劃結果符合 不符合檢核意見 備註 (2)危險地區或安全說明標誌3-9-25A.與設施物分離時(a)位置 設置地點置於設施物前或入口處,說明標誌以獨立設置為原則,不與其他設施說明結合。(b)高度 規模內容多少而定,以直立式為原則,但高度至少在 80 公分以上,寬度在 50 公分以上,全區統一。(c)色彩 版面設計雙色調為主,內容文字多以公告牌建議以白底黑字書寫,其他內容文字少之指示牌則建議以黑底白字書寫,已達警訊之功效。B.與設施物結合時(a)警告效果強 考慮設施物整體之效果,其目的在突顯禁止告示之內容標示系統管制(b)書寫方式 書寫方式以一般國字標準格式即可,亦可以

28、符號代替。1.景觀照明(1)景觀登柱 造型風格與本園區其他街道傢俱相符。柱高約 300400 公分,並以氟碳烤漆之不鏽鋼管柱為主體。燈具外體應附有安全玻璃罩,以高強度低瓦特數之鈉水銀燈為光源(2)步道矮燈 沿步道配置之矮燈,其高度宜低於 100cm 以下,以減少眩光及燈具之視覺衝擊性(3)植栽照明 其作用再藉由光線投射於植栽,可強調其特色,並營造夜間特殊氣氛。燈具以投射燈為主,燈具高度宜儘量接近地面,並審選用可調整投射高度者。(4)水景照明 宜配合當地生態特性,選擇局部對生物干擾較小地區設置照明設施已凸顯變化效果。(5)重點區域照明 為強調公園綠地空間之特殊性及豐富性,可運用崁地式之燈具或光纖營造空間氣氛。(6)戶外雕塑或公共藝術照明 特殊空間利幅戶外雕塑達到畫龍點睛之效,然在夜間為使雕塑效果持續彰顯,應運用投射燈予以強化。照明系統管制(7)輔助照明 階梯、斜坡或矮牆可運用崁入式燈具。特殊建築為強調其細部或夜間的辨識性,可酌情加強照明,以符合建築及本園區風格之燈具為主。承辦員: 複核: 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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