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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技术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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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汶川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技术导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 年 6 月1目 录1 总 则 .12 村庄用地布局 .23 农房户型设计 .44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防目标 .55 抗震设计和加固基本要求 .66 地基和基础 .87 砖木结构房屋 .118 木结构房屋 .169 生土结构房屋 .2210 石木结构房屋 .2711 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32附录 A 墙体截面抗震受剪极限承载力验算方法 .35附录 B 砖木结构房屋抗震横墙间距 L 和房屋宽度 B 限值 .38附录 C 木结构房屋抗震横墙间距 L 和房屋宽度 B 限值 .42附录 D 生土结构房屋抗震横墙间距 L

2、和房屋宽度 B 限值 47附录 E 石结构房屋抗震横墙间距 L 和房屋宽度 B 限值 .50附录 F 砂浆配合比参考表 5411 总 则1.0.1 为加强汶川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指导,建设安全、经济、实用的农房,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制定本导则。1.0.2 农房建筑结构质量应符合抗震要求。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根据国家颁发的文件确定。1.0.3 农房功能应实用,满足村民基本生活及健康条件,符合村民生产和生活习惯。1.0.4 农房设计应因地制宜,体现民族及地方的传统文化,节约用地,兼顾建筑节能。1.0.5 农房施工应安全可靠,切实可行,易于施工。以建筑工匠为骨干,村民参与,政府督导,充分发挥村民自治

3、组织的作用。1.0.6 农房材料应尽量使用当地资源,充分利用震损房屋可回收的建筑材料,厉行节约。凡能通过维修加固处理的房屋,尽可能不予拆除,使群众和国家在经济上少受损失,并减少建筑垃圾的处理量。1.0.7 农房建设应尊重村民意愿,自力更生,政府帮扶。1.0.8 农房恢复重建应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以原址恢复重建为主,地质条件、基础条件和交通条件较好、震后损失不大的村庄应优先并加快恢复重建。1.0.9 农房恢复建设应与村庄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因地制宜,进行必要的村庄用地布局调整和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配套建设。22 村庄用地布局2.1 农房恢复重建,其村庄用地布局分为下列三种情况2.1.1 可按原村庄

4、用地布局进行农房恢复重建的村庄。2.1.2 需要适度调整原村庄用地布局后进行农房恢复重建的村庄。2.1.3 需要制定村庄规划后进行农房恢复重建的村庄。2.2 下列村庄可按原村庄用地布局进行农房恢复重建2.2.1 地震前已经制定村庄规划,并根据规划基本完成建设或整治的村庄。2.2.2 未制定村庄规划,但村庄用地布局基本合理、具备基本基础设施的村庄。2.2.3 国家及省级历史文化名村。上述 2.2.2 款中,村庄布局和基础设施的具体标准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2.3 下列村庄需要调整原村庄用地布局后,再进行农房恢复重建2.3.1 村内道路狭窄或道路不畅,没有对外疏散道路。2.

5、3.2 原村内建筑物布局过密,不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2.3.3 山区村庄内部分农房处于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灾害影响范围内。2.3.4 村内无排水沟渠,无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而可能造成卫生防疫安全隐患。2.3.5 村庄用地布局影响和有碍农业生产发展。2.3.6 其他村庄用地布局不合理的情况。2.4 村庄用地布局型式2.4.1 平原地区村庄用地布局宜成组成团集中布局。2.4.2 山地村庄用地布局宜结合地形成线状或点状布局。2.4.3 农房布置宜简洁大方、错落有致,农房类型宜采用多种形式,避免过于单调。2.4.4 村庄用地布局规划及村庄用地布局调整应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2.5 村庄用

6、地布局调整的决策和实施2.5.1 村庄用地布局调整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应符合灾后农村恢复重建的实际情况,简便而高效。32.5.2 村庄用地布局调整应由村民自治组织经民主程序进行决定并组织实施。2.5.3 村庄用地布局需要进行宅基地调整时,应征求被调整人的意见。2.6 下列村庄需先制定村庄规划后,再进行农房恢复重建2.6.1 根据镇(乡)村庄布局规划,实施易地迁建的村庄或实施合并的村庄。2.6.2 村庄原址上重建,原布局不合理,且规模较大的村庄。上述 2.6.2 款中的村庄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2.7 村庄规划应根据城乡规划法进行编制、审批和实施。农房建设应遵守

7、村庄规划的布局和建设等要求。43 农房户型设计3.1 农房设计应遵循经济性原则,节约村民建房成本和生活支出3.1.1 根据生产、生活需求,科学确定农房建设用地和建筑面积标准。3.1.2 农房应户型平面方正,功能紧凑。优先保障厅堂、居室等主要房间。厨卫、储藏、交通等次要空间可充分利用院落、厢房及侧房等安置解决。3.2 农房设计应遵循适用性原则,功能布局应符合当地村民需求3.2.1 主要居室宜形状方正,比例合宜,朝向良好。3.2.2 厨卫宜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保障清洁卫生。3.2.3 要提供储藏空间,利于粮食及生产工具存放。3.3 农房设计应遵循利于生产原则3.3.1 重视生产功能,为发展庭院

8、经济、恢复生产创造条件。3.3.2 可结合居室空间,直接供农家乐旅游接待等活动所用,或为其他类型家庭生产、经营提供辅助空间。3.4 农房设计应遵循可持续发展性原则3.4.1 农房建设应留有余地,为将来住宅局部扩建,水电等配套设备更新改造等提供便利。3.4.2 空间组织宜灵活可变,适合生产发展和家庭结构变化的需求。3.5 农房设计应注重节能设计3.5.1 应选用当地热工性能好的建筑材料,提高建筑热工性能,降低能耗。3.5.2 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沼气等当地便利和成熟的节能技术。3.5.3 农房设计要充分利用当地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的条件,借景自然,尊重历史,体现简单大方、朴素自然的地方乡村特色。

9、3.6 农房设计应体现当地羌、藏族民居特色3.6.1 在建筑形式、细部设计及装饰装修上应延续传统建筑风格,建设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农村住宅。 3.7 农房设计应优先选用当地建筑材料和做法3.7.1 农房设计应探索适合当地建筑材料的建筑艺术造型和表现手法,体现农房浓郁的乡土气息和生活气息。54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防目标4.1 本导则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7、8 和 9 度地区村镇低造价农居的抗震设计、修复加固与施工。注:本导则“6、7、8、9 度”为“抗震设防烈度为 6、7、8、9 度”的简称,下同。4.2 本导则农房系指农村与乡镇中层数为一、二层,采用木楼(屋)盖的一般民用居住房屋。包括砖木

10、结构房屋、木结构房屋、生土结构房屋和石木结构房屋。4.3 本导则以行业标准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CJ161 为主要依据,重建和加固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致严重破坏,围护结构不发生大面积倒塌。4.4 一般情况下,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当震后其地震基本烈度进行调整时,应按调整后的烈度采用;已编制抗震防灾规划的村镇,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4.5 轻微受损的农房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11、 4.6 本导则与图集配合使用,各种结构类型有关构造措施详细做法见 SG618-1 4农村民宅抗震构造详图 。65 抗震设计和加固基本要求5.1 建筑设计和结构体系5.1.1 房屋体型应简单、规整,平面不宜局部突出或凹进,立面不宜高度不一。5.1.2 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1 纵横墙布置宜均匀对称,在平面内应闭合;2 抗震墙层高的 1/2 处门窗洞口所占的水平横截面面积与总水平截面面积的比率,对承重横墙不应大于 25%,对承重纵墙不应大于 50%;3 烟道、风道不应削弱承重墙体;4 二层房屋的楼层不应错层,不宜设置悬挑楼梯;5 木屋架应采用有下弦的三角形屋架。5.1.3 新建房屋应注意

12、结构体系的明确性,不应在同一房屋采用木柱与砖柱、木柱与石柱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也不应在同一层中采用砖墙、石墙、土坯墙、夯土墙等不同材料墙体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在加固过程中如遇此类混合承重的情况,应在加固同时予以局部改建。5.2 整体性连接构造一般规定5.2.1 楼、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表 5.2.1 的规定,当不满足时应采取加固措施。表 5.2.1 楼、屋盖构件的最小支承长度(mm)构件名称 木屋架、木梁 对接木龙骨、木檩条 搭接木龙骨、木檩条位置 墙上 屋架上 墙上 屋架上、墙上支承长度与连接方式 240(木垫板)60(木夹板与螺栓) 120(砂浆垫层、木夹板与螺栓) 满搭5.2.2

13、突出屋面无锚固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的出屋面高度,8 度及 8 度以下时不应大于 500mm;9 度时不应大于 400mm。当超出时,应采取拉接措施或拆矮。5.2.3 横墙和内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 1.5m;外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8m 或开间尺寸的一半。5.2.4 门窗洞口过梁的支承长度,68 度时不应小于 240mm,9 度时不应小于360mm。5.2.5 墙体门窗洞口的侧面应均匀分布预埋木砖,门洞每侧宜埋置 3 块,窗洞每侧7宜埋置 2 块,门、窗框应采用圆钉与预埋木砖钉牢。5.2.6 当采用冷摊瓦(小青瓦)屋面时,底瓦的弧边两角应设置钉孔,可采用铁钉与椽条钉牢;盖瓦与底瓦

14、宜采用石灰或水泥砂浆压垄等做法与底瓦粘结牢固。5.2.7 当采用硬山搁檩屋盖时,山尖墙墙顶处应采用砂浆顺坡塞实找平。5.2.8 屋檐外挑梁上不得砌筑砌体。5.3 结构材料和施工要求5.3.1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实心砖的强度等级:烧结普通砖不应低于 MU7.5;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不应低于 MU15;2 砌筑砂浆强度等级:烧结普通砖、料石和平毛石砌体不应低于 M2.5。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不应低于 M5。用于修复及抗震加固时,应不低于 M5,且应比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提高一级;3 钢筋宜采用 HPB235(级)和 HRB335(级)热轧钢筋;4 铁件、扒钉等连接件宜采用

15、 Q235 钢材;5 木构件应选用干燥、纹理直、节疤少、无腐朽的木材;6 生土墙体土料应选用杂质少的粘性土;7 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5.3.2 拆除的震损房屋的建筑材料如砖、木材、石材等,基本完好并且满足上述要求时,可清理干净后用于重建房屋,以降低成本;倒塌的生土墙体可将土料打碎后还田,也可用于制做土坯或用做夯土墙土料。5.3.3 加固用材料的强度等级应满足 5.3.1 条的规定并不应低于原房屋的材料强度等级。5.3.4 施工除各章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 HPB235(光圆)钢筋端头应设置 180弯钩;2 外露铁件应做防锈处理;3 嵌在墙内的木柱宜采取防腐措施;木柱伸入基础

16、内部分必须采取防腐和防潮措施;4 配筋砖圈梁和配筋砂浆带中的钢筋应完全包裹在砂浆中,不得露筋;砂浆层应密实。86 地基和基础6.1 建筑场地和地基6.1.1 易地重建选择建筑场地时,宜根据规划要求选择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6.1.2 同一房屋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明显不同的地基土上。6.1.3 当地基有淤泥、可液化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应采取垫层换填方法进行处理,换填材料和垫层厚度、处理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 垫层换填可选用砂石、粘性土、灰土或质地坚硬的工业废渣等材料,并应分层夯实;2 换填材料砂石级配应良好,粘性土中有机物含量不得

17、超过 5%;灰土体积配合比宜为 2:8 或 3:7,灰土宜用新鲜的消石灰,颗粒粒径不得大于 5mm;3 垫层的底面宜至老土层,垫层厚度不宜大于 3m;4 垫层在基础底面以外的处理宽度:垫层底面每边应超过垫层厚度的 1/2 且不小于基础宽度的 1/5;垫层顶面宽度可从垫层底面两侧向上,按基坑开挖期间保持边坡稳定的当地经验放坡确定,垫层顶面每边超出基础底边不宜小于 300mm。6.1.4 当地基土为湿陷性黄土或膨胀土时,宜分别按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 或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 中的有关规定处理。6.2 基础6.2.1 基础材料可采用砖、石、灰土或三合土等;砖基础应采用实心

18、砖砌筑,灰土或三合土应夯实。6.2.2 基础的埋置深度应综合考虑下列条件确定:1 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 500mm;2 当为季节性冻土时,宜埋置在冻土层以下或采取其它防冻措施;3 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地下水位较高,基础不能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时,宜将基础底面设置在最低地下水位 200mm 以下,施工时还应考虑基坑排水。6.2.3 石砌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1 基础放脚及刚性角要求1) 石砌基础的高度应符合下式要求:9H0 (bb1) / 3 (6.2.3-1)式中 H0 基础的高度;b 基础底面的宽度;b1 墙体的厚度。 2) 阶梯形石基础的每阶放出宽度,平毛石不宜大于 10

19、0mm,每阶应不少于两层;毛料石采用一阶两皮时,不宜大于 200mm,采用一阶一皮时,不宜大于 120mm。基础阶梯应满足下式要求Hi / bi 1.5 (6.2.3-2)式中 Hi基础阶梯的高度;bi基础阶梯收进宽度。2 平毛石基础砌体的第一皮块石应座浆,并将大面朝下;阶梯形平毛石基础,上阶平毛石压砌下阶平毛石长度不应小于下阶平毛石长度的 2/3;相邻阶梯的毛石应相互错缝搭砌;3 料石基础砌体的第一皮应座浆丁砌;阶梯形料石基础,上阶石块与下阶石块搭接长度不应小于下阶石块长度的 1/2;4 当采用卵石砌筑基础时,应凿开使用。6.2.4 实心砖或灰土(三合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1 砌筑基础的材料

20、应不低于上部墙体的砂浆和砖的强度等级。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2.5;2 灰土(三合土)基础厚度不宜小于 300mm,宽度不宜小于 700mm。6.2.5 当上部墙体为生土墙时,基础砖(石)墙砌筑高度应取室外地坪以上 500mm和室内地面以上 200mm 中的较大者。6.2.6 基础的防潮层宜采用 1:2.5 的水泥砂浆内掺 5%的防水剂铺设,厚度不宜小于20mm,并应设置在室内地面以下 60mm 标高处;当该标高处设置配筋砖圈梁或配筋砂浆带时,防潮层可与配筋砖圈梁或配筋砂浆带合并设置。6.3 加固6.3.1 原址重建时,应将上部结构拆除清理至基础上皮,并检查地基土和基础震害情况。当无明显震害

21、、基础现状完好且上部结构基本按原状恢复时可直接进行上部结构的重建。106.3.2 地基基础完好但上部结构重建后荷载明显增加时,应对基础承载力进行核算,根据核算结果,可做如下处理1 地基承载力满足要求时直接重建上部结构; 2 基础底面压应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并在 10%以内时,可采用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如加强上部结构的整体性连接、提高承重结构承载力和刚度等;3 基础底面压应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设计值 10%及以上时,可采取扩大基础底面积加固或减少上部荷载的措施。农居基础形式简单,埋深浅,造价相对较低,当加固难度较大或不易保证新旧基础共同工作时,也可拆除后重做。6.3.

22、3 地基土出现砂土液化、震陷等,导致上部结构和基础有明显震害,或基础有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现象时,应拆除原上部结构和基础后对地基土进行换填或夯实处理,然后按 6.2 节的要求重做基础。117 砖木结构房屋7.1 适用范围7.1.1 本章适用于 69 度地区的砖木结构房屋的新建和抗震加固,包括竖向承重构件为烧结普通砖、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楼面采用木梁承重,屋盖采用木梁或木屋架承重的房屋。7.1.2 本章 7.2、7.3、7.4 节为新建砖木结构房屋的设计、构造与施工要求;7.5 节为既有砖木结构房屋的震损修复与加固技术要求。7.2 一般规定7.2.1 砖木结构房屋的层数、高度和层高应符合

23、下列要求:1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 7.2.1 的规定;2 房屋的层高:单层房屋不应超过 4.0m;两层房屋不应超过 3.6m。表 7.2.1 房屋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烈 度6 7 8 9墙体类别 最小墙厚 (mm)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实心砖墙 240 7.2 2 7.2 2 6.6 2 3.3 1蒸压砖墙 240 7.2 2 6.6 2 6.0 2 3.0 1注:房屋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7.2.2 房屋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 7.2.2 的要求。表 7.2.2 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烈 度墙体类别 最小墙厚(mm) 房屋层数

24、 楼层6、7 8 9一层 1 11.0 9.0 5.02 11.0 9.0 实心砖墙 240二层 1 9.0 7.0 一层 1 9.0 7.0 5.02 9.0 7.0 蒸压砖墙 240二层 1 7.0 5.0 127.2.3 砖木结构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 7.2.3 的要求。表 7.2.3 房屋局部尺寸限值(m) 部 位 6、7 度 8 度 9 度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 0.8 1.0 1.3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0.8 1.0 1.3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0.8 0.8 1.0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0.8 1.2 1.87.2.4 砖木结构房屋的结构体

25、系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2 屋盖结构宜采用双坡轻质材料屋面;3 8、9 度时不应采用硬山搁檩屋盖。7.2.5 砖木结构房屋应在下列部位设置配筋砖圈梁:1 所有纵横墙的基础顶部、每层楼、屋盖(墙顶)标高处;2 9 度时尚应在层高的中部设置一道。注:配筋砖圈梁是为加强结构整体性和提高墙体的抗倒塌能力,在承重墙体的底部或顶部,在两皮砖之间砌筑砂浆中配置水平钢筋所构成的水平约束构件。7.2.6 木楼、屋盖砖木结构房屋应在下列部位采取拉接措施:1 两端开间和中间隔开间的屋架间或硬山搁檩屋盖的山尖墙之间应设置竖向剪刀撑;2 山墙、山尖墙应采用墙揽与木屋架或檩条拉

26、接;3 内隔墙墙顶应与梁或屋架下弦拉接。7.2.7 承重(抗震)墙厚度:实心砖墙、蒸压砖墙不应小于 240mm。7.2.8 当屋架或梁的跨度大于或等于 6m 时,支承处宜加设壁柱,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7.2.9 砖木结构房屋的抗震设计计算可按本导则附录 A 的方法进行,也可按本导则附录 B 确定抗震横墙间距 L 和房屋宽度 B 。7.3 抗震构造措施7.3.1 配筋砖圈梁的构造应满足下列要求:1 砂浆强度等级:6、7 度时不应低于 M5,8 、9 度时不应低于 M7.5;2 砂浆层的厚度不宜小于 30mm;3 纵向钢筋配置不应少于 2 6;134 配筋砖圈梁交接(转角)处的钢筋应搭接。7.3.

27、2 开间或进深大于 7.2m 的大房间,及 8 度和 9 度时,外墙转角及纵横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 750mm 设置 2 6 拉接钢筋或 4200 拉接钢丝网片,拉接钢筋或网片每边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宜小于 750mm 或伸至门窗洞边。7.3.3 后砌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隔 750mm 设置 2 6 拉接钢筋或 4200 钢丝网片与承重墙拉接,拉接钢筋或钢丝网片每边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宜小于 500mm,在砌筑承重墙时预留甩出;长度大于 5m 的后砌隔墙,墙顶应与木梁、或木檩条连接,连接做法应符合本导则第 8 章的有关规定。7.3.4 门窗洞口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过梁或钢筋砖过梁。当门窗洞口采用钢筋

28、砖过梁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筋砖过梁底面砂浆层中的纵向钢筋配筋量不应低于表 7.3.4 的要求,间距不宜大于 100mm;钢筋伸入支座砌体内的长度不宜小于 240mm;表 7.3.4 钢筋砖过梁底面砂浆层最小配筋门窗洞口宽度 b(m)过梁上墙体高度 hw(m)b1.5 1.5b1.8hwb/3 3 6 3 60.3 hwb/3 4 6 3 82 钢筋砖过梁底面砂浆层的厚度不宜小于 30mm,砂浆层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3 钢筋砖过梁截面高度内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M5。7.3.5 木屋架、木梁在外墙上的支承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1 搁置在砖墙上的木屋架或木梁下应设置木垫板,木垫板

29、的长度和厚度分别不宜小于 500mm、60mm,宽度不宜小于 240mm 或墙厚;2 木垫板下应铺设砂浆垫层;木垫板与木屋架、木梁之间应采用铁钉或扒钉连接。7.3.6 木楼盖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1 搁置在砖墙上的木龙骨下应铺设砂浆垫层;2 内墙上木龙骨应满搭、采用木夹板对接或采用燕尾榫、扒钉连接;3 木龙骨与搁栅、木板等木构件之间应采用圆钉、扒钉等相互连接。7.3.7 应在房屋中部屋檐高度处设置纵向水平系杆,系杆应采用墙揽与各道横墙连接或与屋架下弦杆钉牢。147.3.8 当 6、7 度采用硬山搁檩屋盖时,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1 坡屋面时,应采用双坡屋面; 2 檩条支承处应设垫木,垫木下应铺设砂

30、浆垫层;垫木的长度和厚度分别不宜小于 300mm、30mm,宽度同墙厚;3 端檩应出檐,内墙上檩条应满搭、采用夹板对接或采用燕尾榫、扒钉连接;4 木屋盖各构件应采用圆钉、扒钉或铅丝等相互连接;5 竖向剪刀撑宜设置在中间檩条和中间系杆处;剪刀撑与檩条、系杆之间及剪刀撑中部宜采用螺栓连接;剪刀撑两端与檩条、系杆应顶紧不留空隙;6 木檩条宜采用 8 号铅丝与配筋砖圈梁中的预埋件拉接。7.3.9 当采用木屋架屋盖时,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1 木屋架上檩条应满搭、采用夹板对接或燕尾榫、扒钉连接;2 屋架上弦檩条搁置处应设置檩托,檩托与屋架钉牢,檩条与屋架应采用扒钉或铅丝等相互连接;3 檩条与其上面的椽子或

31、木望板应采用圆钉、铅丝等相互连接;4 屋架间竖向剪刀撑的构造做法应符合本导则 8.3.10 条的规定。7.4 施工要求7.4.1 砖砌体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 砌筑前,砖应提前 12 天浇水润湿;2 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的厚度宜为 10mm,不应小于 8mm,也不应大于 12mm;水平灰缝砂浆应饱满,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3 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4 砖砌体在转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 2/3;严禁砌成直槎;5 砌筑钢筋砖过梁时,应设置砂浆层底模板和

32、临时支撑;钢筋砖过梁的钢筋应埋入砂浆层中,过梁端部钢筋伸入支座内的长度应符合本导则第 5.2.4 条的要求,并设 90弯钩埋入墙体的竖缝中,竖缝应用砂浆填塞密实; 6 埋入砖砌体中的拉接筋,应位置准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设有拉接筋的水平灰缝应密实,不得露筋;157 砖砌体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 1.5m。7.5 抗震加固7.5.1 砖墙体裂缝,可根据裂缝开裂程度和开展范围采用下列方法进行修补1 压力灌浆修复法适用于裂缝宽度在 12mm 之间的开裂墙体,且为满丁满条、满铺满挤法砌筑的粘土砖、蒸压砖等砌体。对于 1mm 以下的裂缝,对裂缝进行清理后采用简单抹灰处理即可;2 灌浆、

33、沿裂缝区带状抹灰适用于缝宽为 34mm 之间的墙体裂缝,灌浆后可在墙体表面裂缝处(剔除装饰层)铺一层钢丝网,抹高标号水泥砂浆(M10) ,宽度应超过裂缝两侧各200300mm;3 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当原墙体砌筑砂浆强度低,或墙体开裂严重(最大裂缝宽度在 4mm 以上) ,当有加固价值时,应采用钢丝网水泥砂浆面层(单面或双面)加固,面层砂浆强度等级应采用 M10。7.5.2 墙体裂缝宽度较大(缝宽多数在 5mm 以上)并有错动或外闪,当有加固价值时,可将裂缝严重的部位局部或大部分拆除,采用高强度砂浆重新补砌;拆除前要先做好拆砌范围内上部结构的支托,设置支撑结构。 7.5.3 纵横墙连接处出现裂缝

34、的墙体,应在进行裂缝修补后,采用钢拉杆加强纵横向墙体的连接。7.5.4 横墙间距超过附录 B 中限值时,应增设横墙,并与纵墙及屋盖构件可靠连接,新增横墙应设基础;新增墙体的施工应满足第 7.4 节的有关要求。7.5.5 房屋整体性差导致墙体开裂严重,当有加固价值时,应在外墙的楼、屋盖(墙顶)标高处墙体外部增设型钢(如角钢等)圈梁,内横墙增设钢拉杆。7.5.6 应采取措施加强墙体与楼(屋)盖系统的连接1 木屋架和硬山搁檩房屋,在山墙、山尖墙处增设墙揽与木屋架或檩条拉接,墙揽可采用木块、木方、角铁等材料;2 内横墙墙顶可采用 8 号铅丝与屋架下弦或檩条拉接,或增设铁件、木夹板护墙。168 木结构房

35、屋8.1 适用范围8.1.1 本章适用于 69 度地区的木结构承重房屋的新建和抗震加固,包括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承重,实心砖(包括烧结普通砖、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围护墙、生土围护墙和石围护墙木楼(屋)盖房屋。8.1.2 本章 8.2、8.3、8.4 节为新建木结构房屋的设计、构造与施工要求;8.5 节为既有木结构房屋的震损修复与加固技术要求。8.2 一般规定8.2.1 木结构房屋的层数、高度和层高应符合下列要求:1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 8.2.1 的规定;2 房屋的层高:单层房屋不应超过 4.0m;两层房屋不应超过 3.6m。表 8.2.1 房屋层数和总高度 (m)

36、限值烈 度6 7 8 9结构类型 围护墙种类(墙厚 mm)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实心砖(240) 7.2 2 7.2 2 6.6 2 3.3 1砖墙 蒸压砖(240) 7.2 2 6.6 2 6.0 2 3.0 1生土墙( 250) 6.0 2 4.0 1 3.3 1 细料石(240) 7.0 2 7.0 2 6.0 2 粗料石(240) 7.0 2 6.6 2 3.6 1 穿斗木构架和木柱木屋架石墙 平毛石(400) 4.0 1 3.6 1 实心砖(240) 4.0 1 4.0 1 3.6 1 3.3 1砖墙 蒸压砖 (240) 4.0 1 4.0 1 3.6 1 3

37、.0 1生土墙( 250) 4.0 1 4.0 1 3.3 1 细料石(240) 4.0 1 4.0 1 3.6 1 粗料石(240) 4.0 1 4.0 1 3.6 1 木柱木梁石墙 平毛石 (400) 4.0 1 3.6 1 注:1. 房屋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2. 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 1/2 高度处。8.2.2 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 8.2.2 要求。17表 8.2.2 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烈 度结构 类型围护墙种类(最小墙厚 mm)房屋层数 楼层 6 7 8 9一层 1 11.0 9.0 7.0 5.0 2 11.0 9.0 7.0 实心砖(240)

38、 二层1 9.0 7.0 6.0 一层 1 9.0 7.0 6.0 2 9.0 7.0 6.0 砖墙蒸压砖(240)二层 1 7 .0 6.0 5.0 一层 1 6.0 4.5 3.3 2 6.0 生土墙(250) 二层1 4.5 一层 1 11.0 9.0 6.0 2 11.0 9.0 6.0 细、半细料石 (240) 二层1 7.0 6.0 5.0 一层 1 11.0 9.0 6.0 2 11.0 9.0 粗料、毛料石 (240) 二层1 7.0 6.0 穿斗木构架和木柱木屋架石墙平毛石(400) 一层 1 11.0 9.0 6.0 实心砖(240) 一层 1 11.0 9.0 7.0 5

39、.0 砖墙 多孔砖(190) 一层 1 9.0 7.0 6.0 5.0生土墙(250) 一层 1 6.0 4.5 3.3 木柱木梁石墙(240、400) 一层 1 11.0 9.0 6.0 注:400mm 厚平毛石房屋仅限 6、7 度。8.2.3 木结构房屋围护墙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 8.2.3 的要求。表 8.2.3 房屋围护墙局部尺寸限值(m) 部位 6 度 7 度 8 度 9 度窗间墙最小宽度 0.8 1.0 1.2 1.5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0.8 1.0 1.0 1.0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0.8 1.0 1.5 2.08.2.4 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屋架房屋宜采

40、用双坡屋盖,且坡度不宜大于 30 度;屋面宜采用轻质材料(瓦屋面) 。8.2.5 生土围护墙的勒脚部分,应采用砖、石砌筑,并采取有效的排水防潮措施。8.2.6 围护墙应砌筑在木柱外侧,不宜将木柱全部包入墙体中;木柱下应设置柱脚石,不应将未做防腐、防潮处理的木柱直接埋入地基土中。8.2.7 木结构房屋的围护墙,沿高度应设置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或木圈梁,设置位置应符合本导则第 7 章、第 9 章和第 10 章“一般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8.2.8 木结构房屋应在下列部位采取加强整体性连接的措施:1 三角形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应在屋架(木梁)与柱的连接处设置斜撑;2 两端开间屋架和中间隔开间屋架应

41、设置竖向剪刀撑;183 穿斗木构架应在屋盖中间柱列两端开间和中间隔开间设置竖向剪刀撑,并应在每一柱列两端开间和中间隔开间的柱与龙骨之间设置斜撑;4 山墙、山尖墙应采用墙揽与木构架(屋架)拉接;5 内隔墙墙顶应与梁或屋架下弦拉接。8.2.9 木结构房屋应设置端屋架(木梁) ,不得采用硬山搁檩。8.2.10 砖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 180mm,生土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 250mm,石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 240mm。8.2.11 承重木柱梢径不宜小于 150mm。8.2.12 各类围护墙木结构房屋的抗震设计计算可按本导则附录 A 的方法进行,也可按本导则附录 C 确定抗震横墙间距 L 和房屋宽度 B。8

42、.3 抗震构造措施8.3.1 柱脚与柱脚石之间宜采用石销键或石榫连接;柱脚石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 200mm。8.3.2 砖围护墙、生土围护墙和石围护墙的抗震构造措施和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的纵向钢筋配置和构造应分别符合本导则第 7 章、第 9 章和第 10 章“抗震构造措施”中的有关规定。8.3.3 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和木圈梁与木柱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 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与木柱应采用不小于 6 的钢筋拉接;2 木圈梁应加强接头处的连接,可采用平接、圆钉或扒钉连接,并应与木柱之间采用铅丝或扒钉等可靠连接。8.3.4 内隔墙墙顶与梁或屋架下弦应每隔 1000mm 采用木夹板或铁件

43、连接。8.3.5 山墙、山尖墙墙揽的设置与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 6、7 度时,山墙设置的墙揽数不宜少于 3 个, 8、9 度或山墙高度大于 3.6m时墙揽数不宜少于 5 个;2 墙揽可采用角铁、梭形铁件、木条或木板等制作;条形墙揽的长度应不小于300mm,并应竖向放置;长方形(或梯形)木板墙揽应沿长向竖向布置;3 檩条不出山墙时宜采用铁件(如角铁、梭形铁件等)墙揽,铁件墙揽可根据设置位置与檩条、屋架腹杆、下弦或柱固定;4 檩条出山墙时可采用木板墙揽,木板墙揽可用木销或铁钉固定在檩条上,并与山墙卡紧;195 墙揽应靠近山尖墙面布置,最高的一个应设置在脊檩正下方,纵向水平系杆位置应设置一个,其余

44、的可设置在其它檩条的正下方或屋架腹杆、下弦及柱的对应位置处。8.3.6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构件设置及节点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 木柱横向应采用穿枋连接,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在木柱的上、下端及二层房屋的楼板处均应设置;2 榫接节点宜采用燕尾榫、扒钉连接;采用平榫时应在对接处两侧加设厚度不小于 2mm 的扁铁,扁铁两端用两根直径不小于 12mm 的螺栓夹紧;3 穿枋应采用透榫贯穿木柱,穿枋端部应设木销钉,梁柱节点处应采用燕尾榫;4 当穿枋的长度不足时,可采用两根穿枋在木柱中对接,并应在对接处柱两侧沿水平方向加设扁铁;扁铁厚度不宜小于 2mm、宽度不宜小于 60mm,与木柱和穿枋贴紧,两端用两根

45、直径不小于 12mm 的螺栓夹紧;5 立柱开槽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表 8.3.6 的要求。表 8.3.6 穿斗木构架立柱开槽宽度和深度柱类型榫类型 圆 柱 方 柱最小值 D/4 B/4透榫宽度最大值 D/3 3B/10最小值 D/6 B/6半榫深度最大值 D/3 3B/10注:D 圆柱直径;D圆柱开榫一端直径; B方柱宽度。8.3.7 三角形木屋架的跨中处应设置纵向水平系杆,系杆应与屋架下弦杆钉牢;屋架腹杆与弦杆除用暗榫连接外,还应采用双面扒钉钉牢。8.3.8 三角形木屋架或木梁与柱之间的斜撑宜采用木夹板,并采用螺栓连接木柱与屋架上、下弦(木梁) ;木柱柱顶应设置暗榫插入柱顶下弦(木梁)或附木中,

46、木柱、附木及屋架下弦(木梁)宜采用“U”形扁铁和螺栓连接。8.3.9 穿斗木构架纵向柱列间的剪刀撑或柱与龙骨之间的斜撑,上端与柱顶或龙骨、下端与柱身应采用螺栓连接。8.3.10 三角形木屋架的剪刀撑宜设置在靠近上弦屋脊节点和下弦中间节点处;剪刀撑与屋架上、下弦之间及剪刀撑中部宜采用螺栓连接;剪刀撑两端与屋架上、下弦应顶紧不留空隙。208.3.11 檩条与屋架(梁)的连接及檩条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 连接用的扒钉直径,6、7 度时宜采用 8,8 度时宜采用 10,9 度时宜采用 12;2 搁置在梁、屋架上弦上的檩条宜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梁或屋架上弦的宽度(直径),檩条与梁、屋架上弦以

47、及檩条与檩条之间应采用扒钉钉牢或 8 号铅丝缠绕连接;3 当檩条在梁、屋架、穿斗木构架柱头上采用对接时,应采用燕尾榫对接方式,且檩条与梁、屋架上弦、穿斗木构架柱头应采用扒钉连接;檩条与檩条之间应采用木夹板、扁铁或扒钉连接;4 三角形屋架在檩条斜下方一侧(脊檩两侧)应设置檩托支托檩条;5 双脊檩与屋架上弦的连接除应符合以上要求外,双脊檩之间尚应采用木条或螺栓连接。8.3.12 椽子或木望板应采用圆钉与檩条钉牢。8.3.13 砖围护墙、生土围护墙和石围护墙的门窗洞口过梁形式、设置及构造要求应分别符合本导则第 7 章、第 9 章和第 10 章的有关规定;过梁底面砂浆层中的配筋及木过梁截面尺寸应符合下

48、列要求:1 墙厚为 180mm、240mm 的砖墙,钢筋砖过梁配筋应采用 2 6;墙厚为370mm、490mm 时,应采用 3 6;2 墙厚为 240mm 的石墙,钢筋石过梁配筋应采用 2 6;墙厚为 400mm 时,应采用 3 6;3 木过梁截面尺寸不应小于表 8.3.7 的要求,其中矩形截面木过梁的宽度宜与墙厚相同;表 8.3.7 木过梁截面尺寸(mm)门窗洞口宽度 b(m)b1.2 1.2b1.5矩形截面 圆形截面 矩形截面 圆形截面墙 厚(mm)高度 h 根数 直径 d 高度 h 根数 直径 d240 35 5 45 45 4 60370 35 8 45 45 6 60500 35 1

49、0 45 45 8 60700 35 12 45 45 10 60注: d 为每一根圆形截面木过梁的直径。4 当一个洞口采用多根木杆组成过梁时,木杆上表面宜采用木板、扒钉、铅丝21等将各根木杆连接成整体。8.4 施工要求8.4.1 木柱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 木柱不宜有接头;当接头不可避免时,接头处应采用拍巴掌榫搭接,并应采用铁套或铁件将接头处连接牢固,接头处的强度和刚度不得低于柱的其他部位;2 应避免在木柱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3 在同一截面处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 1/2。8.4.2 砖围护墙、生土围护墙和石围护墙的施工要求应分别符合本导则第 7 章、第9 章和第 10 章的有关规定。8.5 抗震加固8.5.1 对构造不合理的木构架,应采取增设杆件的方法加固;无下弦人字木屋架应增设下弦。8.5.2 对于明显歪斜的木构架,应先打戗拨正,后用铁件加固,或增砌抗震墙并加强节点连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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