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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结构通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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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140 P 45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T XXXXXXXX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结构通则General constructions of gas burning appliances for domestic use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工作组讨论稿)(本稿完成日期:20181113) - - 发布 - - 实施GB/T XXXXXXXXI目 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分类 24 结构通则 35 材料通则 66 不同分类方式下燃具的结构;材料与尺寸 87 部件结构通则 .108 使用电源的燃具结构 .169 外观

2、.1610 标志 1611 警示 1712 使用那说书 18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耐腐蚀性金属材料 19附录 B(规范性附录) 燃具结构强度及检验方法 20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各类燃具外形结构及安装示意 21参考文献 26GB/T XXXXXXXXI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GB/T XXXXXXXX1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结构通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简称燃具)及其部件的结构、材料与尺寸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

3、用于使用城镇燃气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包括:燃气取暖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容积式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燃气灶、燃气烘烤器、燃气烤箱、燃气饭锅、带烘烤的燃气灶、燃气烤箱灶、燃气洗涤物烘干机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220 不锈钢棒GB/T 1527 铜及铜合金拉制管GB/T 3090 不锈钢小直径无缝钢管GB/T 3191 铝及铝合金挤压棒材GB/T 3280 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 3880.1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4、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40 不锈钢丝GB/T 4423 铜及铜合金拉制棒GB/T 4437.1 铝及铝合金热挤压管 第1部分:无缝圆管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 480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搪瓷制品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 15763-2009 建筑安全玻璃GB/T 6892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GB/T 6893 铝及铝合金拉(轧)制无缝管GB/T 7306.1 55密封管螺纹

5、 第1部分:圆柱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GB/T 7306.2 55密封管螺纹 第2部分:圆锥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GB/T 7307 55非密封管螺纹GB/T 8163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897.2 原电池 第2部分:外形尺寸和电性能要求GB/T 9438 铝合金铸件GB/T 9439 灰铸铁件GB/T 12771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 13611 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XXXXXXXX2GB/T 13819 铜及铜合金铸件GB/T 13821 锌合金压铸件GB/T 14536.1-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4975 结构用不

6、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5114 铝合金压铸件GB/T 15117 铜合金压铸件GB/T 15675 连续电镀锌、锌镍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GB/T 16411-2008 家用燃气用具通用试验方法GB/T 26002 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GB 29993 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GB/T 18144 玻璃应力测试方法CJ/T 197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J/T 421-2013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电子控制器CJ/T 30 热电式燃具熄火保护装置YB/T 5310 弹簧用不锈钢冷轧钢带3 分类燃具按用途、安

7、装场所、室内型的给排气方式及安装状态进行分类,如表1表4所示。表 1 按用途分类用途 种类 分类内容燃气取暖器 用辐射热、对流热采暖的燃具采暖燃气采暖热水炉 采用大气式燃烧器或风机辅助式燃烧器或全预混式燃烧器的采暖热水两用的器具燃气快速热水器 设有水气联动机构、当水通过热交换器时便被加热的供热水专用热水器热水 燃气容积式热水器设有可加热贮槽水的结构,能根据水温变化开闭燃气管路,且传热面积在 4 m2以下的供热水专用热水器燃气灶 将锅类容器置于燃烧器上方进行炊事的灶具燃气烘烤器 以火烧烤食品为主的灶具燃气烤箱 不以火烧烤食品,而是在烤箱内用辐射热和对流热进行烹调的灶具燃气饭锅 设有检测米饭熟后自

8、动熄灭主燃烧器装置的灶具带烘烤的燃气灶 设有烘烤器的燃气灶具燃气烤箱灶 将燃气烤箱与燃气灶(包括带烘烤器的灶)组合起来的烹调灶具便携灶 便于携带且将锅类容器置于燃烧器上方进行炊事的灶具烹饪集成灶 由家用燃气灶和排风装置作为主要组成部分,并可与其它功能部件组合的一体化灶具干燥 燃气干衣机 用风机驱动燃气燃烧加热的空气,烘干洗涤物的器具表 2 按安装场所分类安装场所 分类内容 代号 示意图室内型 安装在室内使用的燃具 - 图 C.1-图 C.7GB/T XXXXXXXX3室外型 安装在室外使用的燃具 W 图 C.8表 3 按室内型燃具的给排气方式分类给排气方式 分类内容 名称 代号 示意图敞开式

9、由室内吸取助燃空气,将烟气排在室内的方式 直排式 Z 图 C.1自然排气式 由室内吸取助燃空气,用排气筒在自然抽力下将烟气排出室外 烟道式 D 图 C.2半密闭式强制排气式 由室内吸取助燃空气,用风机将烟气排出室外 强制排气式 Q 图 C.3将给排气筒穿过墙壁伸到室外,利用自然抽力进行给排气 平衡壁装式 P 图 C.4将给排气筒接至给排气室,靠自然抽力在敞开走廊进行给排气平衡室(隔间)式 PG 图 C.5自然给排气式将给排气筒接人共用的给排气烟道(U 型或倒 T 型),靠自然抽力进行给排气 平衡烟道式 PD 图 C.6密闭式强制给排气式将给排气筒穿过墙壁接至室外直通大气,靠风机强制进行给排气

10、强制给排气式 G 图 C.7表 4 按安装状态分类安装状态 分类内容 示意图台式 安装在灶台、烹调台、餐桌上使用的灶具 图 C.9落地式 放置在台板、地面使用的灶具 图 C.10壁挂式 安装在墙面上使用的燃具 图 C.11悬吊式 悬吊在墙壁或天花板等处使用的燃具 图 C.12嵌入式 组装在墙内或烹调台里等使用的灶具 图 C.13橱柜式 安装在专用橱柜里使用的灶具 图 C.144 结构通则4.1 通用结构要求4.1.1 燃具及其部件的结构,应考虑防止燃气泄漏、防止火灾等安全性和耐用性要求,在通常的运输、安装、使用中,不应有损坏或发生影响使用的功能失效。4.1.2 正常使用、调节、维修保养过程中,

11、手可能触及的部位应光滑,不得有锐边、尖角和毛刺。4.1.3 组装各部件用的螺钉应安装牢固,在维修、检查时拆卸的部件,应能反复使用。4.1.4 安装在墙壁、立柱、地板上使用的燃具,应能方便的安装、拆卸,在通常的配管操作时不得产生异常现象,且应安装牢固。4.1.5 使用非金属材料做面板的燃具,当面板破碎时碎片不得飞溅且烹调器皿不倾倒。4.1.6 清理与保养时,需要拆除的部件应易于清扫和安装,应不产生错误安装的可能性,或应不产生危险;不允许用户拆装的部件,应只能采用工具进行拆装。4.1.7 燃具部件间采用螺钉、螺母、铆钉等紧固方式的连接应牢固,使用中不应松动。紧固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能产生切

12、屑类的自攻类螺纹不能应用在与燃气通路相通的部位。GB/T XXXXXXXX44.1.8 各部件动作应准确、灵活。各部件的连接杆(如螺栓等)应坚固、牢靠。在正常和合理的搬运及使用条件下保持之间的固定关系。非永久性固定零件应设计成在清洁和维修时便于拆卸、装配或更换。4.1.9 需要固定安装的燃具能方便的固定在墙上或地面上,使用中不得松动或倾斜。4.1.10 封闭式燃烧器具应设有观火孔,可用目测观察点火状况、点火和主火燃烧器的燃烧工况。或不设观火孔的热水器壳体,控制电路应有主火燃烧器工作状况的监视功能,并能给出必要的指示信号,在去除壳体后仍有可直接观测的观火孔。4.1.11 大气式燃烧器具(如灶具类

13、),应便于观察燃烧器的燃烧状态。4.1.12 燃具出厂后应有防止用户调节额定热负荷的措施。4.2 燃气系统4.2.1 燃气通路部件应有金属制造。4.2.2 燃气通路上可拆卸部件的安装位置应进行标识。4.2.3 燃气导管(包括点火燃烧器燃气导管)应设在不过热和不受腐蚀的位置,否则应采取保护措施。4.2.4 燃气通路的气密性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在通常的运输、安装、使用时,不得有损其气密性。4.2.5 用于安装零部件的螺钉孔、螺栓孔等不应开在燃气通路上(穿透燃气管壁);除测试用孔外,其他用途孔和燃气通路之间的壁厚应大于 1mm。安装孔不应有水渗入。4.2.6 水不应渗入燃气通路。4.2.7 日常

14、维修时必须拆装的燃气通路连接件宜采用机械方式密封。例如金属与金属间的接头连接应通过垫片、密封圈,而对于永久性装配,可采用胶带、液态胶等密封。4.2.8 非螺纹连接时,连接的密封性不应通过软焊料或粘合剂来实现。4.2.9 固定安装型燃具的燃气接口、燃具或安装台内的燃气暗接口,其螺纹应符合本标准 712 的规定;使用胶管(橡胶软管)接头连接时应符合本标准 7.1.4 的规定。并应设在容易连接的位置上,橡胶软管应符合 GB 29993 的规定。4.2.10 管道燃气宜采用硬质(或金属软管)连接。4.2.11 弯曲的供气管应光滑,应不降低通气能力。4.2.12 除户部分外燃具外,燃气通路应设置不少于两

15、道独立的燃气阀门,见图 1。4.2.13 在燃气通路中,高等级阀可以代替低等级阀。4.2.14 除部分户外燃具外,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4.2.15 使用人工煤气的器具应带有燃气稳压器;其他气种的器具可选用。4.2.16 燃烧器引射器、喷嘴的气流孔截面和主燃烧器的火孔截面应是不可调节的。当改变引射器和喷嘴进行燃气转换时,应有清晰永久标记防止混淆。GB/T XXXXXXXX54.2.17 与燃烧系统有关的部件,如主燃烧器、燃烧室、点火装置和安全装置等相互间的位置应固定,在正常运输和使用中不应松动或脱落。4.3 燃烧系统4.3.1 当器具外壳构成燃烧系统的一部分时,不应有烟气泄漏到安装

16、器具的房间内。4.3.2 燃烧通路与烟管应采用管接头插接方式连接和密封,或采用机械方式连接和密封。4.3.3 对燃烧通路上不需拆卸的部件,应确保在正常使用期限内的密封性。4.3.4 烟气排出烟管应能承载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的负荷。4.3.5 用直径为 16 mm 的钢球并施以 5N 的作用力按压烟管终端时,该球不应进入烟管内。4.3.6 排烟管通向室外或连接至排风系统的器具,在正常使用中不应有未燃气体或烟气排至室内。4.3.7 燃烧器应按下列规定装配:a) 引火燃烧器(点火燃烧器)、小火燃烧器(长明火)、主火燃烧器应牢固地安装在所规定的位置,确保与喷嘴、燃烧室、电点火装置、安全装置等有正确的位

17、置,在通常使用情况下,不会移动及脱落;b) 除燃具的特殊部件外,不宜安装在过热或损伤的部位。4.3.8 燃烧器应通过目测、镜子、电压表、指示灯等在进行点火操作的现场能够确认点燃,点火不能确认的燃具必须安装符合本标准 7.22.1 规定的熄火保护装置。4.3.9 设有观火孔的燃具,观火孔应能目测观察点火状况、点火和主火燃烧器的燃烧工况。或不设观火孔的燃具,控制电路应用主火燃烧器工作状况的监视功能,并能给出必要的指示信号。4.3.10 燃烧器、热交换器及其他主要部件应能调整或更换。4.4 排烟系统4.4.1 器具设计应满足,在点火期间以及在制造商所标明的所有输入热量的整个范围内,都能提供足够的燃烧

18、用空气。4.4.2 带风机的器具可以在燃烧系统中安装一种调节装置,用来作为限流器或按照制造商说明书中的说明将调节装置设定在预定位置上,从而达到调节器具给排气系统的压力损失。4.4.3 带风机的器具风机叶轮不应接触相邻部件;接触烟气的风机部位表面应进行耐腐蚀处理,或者该部位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制造;且该部位应能承受热应力的作用。4.4.4 与烟气接触的部件应能承受烟气的高温;与烟气接触的部件应由耐腐蚀材料制造,或者经过耐腐蚀处理。4.4.5 给排气管安装过程中,除了长度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以外(如:切割),不需要再进行其他工作。这种调整不应影响器具的正常运行。4.4.6 防倒风排烟罩的器具,排烟

19、口应是承接口,能与规定直径的排烟管相连接;防倒风排烟罩的排烟口可参照表 5 规定的排烟管内径设计,并且应有 15mm 以上的承接部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4.4.7 烟道接口的设计可参照表 5 的排烟道的内径设计,与二次烟道连接时,垂直接口应至少有13mm 的交接长度,水平接口应至少有 25mm 的交接长度。烟道终端开口应不能放人直径为 16mm 的小球。4.5 水路系统4.5.1 与供水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符合 GB/T 7306.1、GB/T 7306.2 或 GB/T 7307 规定的螺纹连接;如果采用非金属材料连接,制造商应能提供能够证明连接可靠的证据。4.5.2 有水路系统的燃烧器具,水不

20、应渗入到燃气通路内。GB/T XXXXXXXX64.5.3 水路系统的进水口和出水口应采用管螺纹连接,管螺纹应符合 7.1.2 条的规定。4.5.4 水路系统应设置流量稳定或流量调节装置。4.5.5 密闭式器具供暖系统应装有安全阀和压力表,供暖热水不应损坏膨胀水箱的皮膜。4.5.6 密闭式器具供暖系统应装有自动排气装置。4.5.7 安装在有冻结地区的器具应具有自动防冻功能。4.5.8 进、出水阀应操作灵活、准确,采用旋转操作的阀门,逆时针为流量“大”的方向。4.5.9 排水阀出口应能与软管连接,以便将水排至下水管路。4.5.10 采用排水阀作为防冻装置时,应能用手或常用工具方便的进行排水的拆装

21、。4.5.11 燃具在控制器所控制的温度范围内运行时烟气不应产生冷凝水;燃具在启动时产生的冷凝水,不应影响器具运行安全性。5 材料通则5.1 一般材料5.1.1 器具在制造商声明的使用寿命期间内和正常安装及规定使用条件下,应能够承受可预期的机械、化学和热的影响,其材料和结构的变化不应损害器具的安全性;5.1.2 接触燃气和燃烧产物的材料,应耐腐蚀或经过耐腐蚀处理,且熔点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5.1.3 带有燃烧室的器具,燃烧室的外壳应采用金属材料制造。5.1.4 燃具焊料中不应含有金属六价镉。5.1.5 涉及安全的重要材料,其特性应由器具制造商和材料供应商予以保证,如:提供必要的书面证明。5.1

22、.6 导电材料应采用铜、铜合金、不锈钢或具有同等以上电气性能、热稳定性能和机械稳定性能的材料,其中用于需要弹性的部位及其他部件上必须的材料,在不发生危险时可不受此限制。5.1.7 室外型器具的外壳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或其材料表面进行耐腐蚀、耐紫外线涂层处理。5.2 燃气系统材料5.2.1 燃气管路应使用金属材料,应符合 GB/T 8163、GB/T 1527、GB/T 3090、GB/T 12771、GB/T 26002、CJ/T 197 的规定。5.2.2 管路系统的零部件应采用耐腐蚀、熔点大于 350的金属材料或非燃性材料(密封、润滑材料除外)。小火燃烧器和引火燃烧器的输气管应采用熔点

23、大于 500的金属材料。5.2.3 除密封件类(包括膜片、橡胶阀体)及油脂密封材料外,燃气通路应采用熔点大于 500(胶管接头为 350)、燃烧器应采用熔点大于 500、燃烧器火孔部位应采用熔点大于 700及烟气通路应采用熔点大于 350的非燃烧材料制造,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 应采用附录 B(标准的附录)所规定的材料或同等以上的耐腐蚀性材料,材料的厚度和强度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b) 进行表面电镀的金属材料,按 GB/T 16411-2008 中 1521 规定做 24 h 试验,确认无腐蚀现象;c) 进行表面涂装的金属材料,按 GB/T 16411-2008 中 1522 规定做 24

24、h 试验,确认无生锈、起泡及脱落现象;d) 进行表面搪瓷的金属材料,应按 GB/T 16411-2008 中 154 进行钢珠冲击试验,确认搪瓷无脱离现象;e) 钢化玻璃材料应符合 GB15763 及 GB/T 18144 标准规定进行相关试验,确认玻璃符合要求。GB/T XXXXXXXX75.2.4 燃气通过部位所用密封件、密封材料及其他非金属密封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a) 接触燃气的密封材料和旋塞阀用润滑脂应与使用燃气的特性相适应。b) 密封件中的橡胶、塑料等材料,应按 GB/T 16411-2008 中 1531 进行耐燃气性能检验,质量变化率应小于 20,且无影响使用的软化、脆化现象。

25、c) 橡胶制品应按 GB/T 16411-2008 中 1532 进行耐燃气性能检验,每小时的正戊烷渗透量应小于 5 mg; d) 油脂密封材料应按 GB/T 16411-2008 中 1533 进行耐燃气性能检验,质量变化率在 20时应小于 10,在 4时应小于 25。5.3 保温材料5.3.1 器具的保温材料应能承受 120高温而不变形,并且应在受热和老化的情况下仍能保持其保温性能。5.3.2 保温材料应能承受可以预见的热应力和机械应力。5.3.3 保温材料应不可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除外:保温材料是用在与水接触的表面上; 保温材料的表面的温度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超过 85; 有不可燃外壳对

26、保温层进行保护。5.3.4 保温材料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不应由于安装、移动或冷凝等原因而损坏或失效。5.3.5 隔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不应含有石棉,并应能承受可预期的热应力和机械应力。5.3.6 对接触面无腐蚀,在使用中不产生异味。5.3.7 燃气通路、燃烧器和电器部件上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应按 GB/T 16411-2008 中 15.5 条的规定进行燃烧性能检验,应是不燃烧或在 10s 内熄灭的材料;但在保温、隔热材料燃烧时,若不会引起触电火灾危险时可不受限制。5.4 与食物、水接触的材料5.4.1 与食品接触的部件及有可能接触的部件,应使用对人体不产生有害化学变化的材料或进行过适当表面处

27、理的材料制成,并不得产生有害物质,符合下列相关要求: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不锈钢件,应符合 GB 4806.9 的规定。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搪瓷件,应符合 GB 4806.3 的规定。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聚四氟乙烯涂层,应符合 GB 4806.10 的规定。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其他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5.4.2 生活热水管路应采用防腐蚀材料和不含污染生活热水水质的材料制造。5.4.3 与水接触的金属材料,在使用寿命内,材料应保证不受腐蚀影响,应能承受机械、化学和热的影响,并且不应污染水质。5.4.4 与水接触的塑料材料,在使用寿命内,材料应满足机械、理化性能要求,耐紫外线、老化、腐蚀的

28、影响,不应污染水质。5.4.5 其它与水所接触非金属和辅助材料,橡胶、密封剂、粘合剂和运动部件使用的润滑油等,不应污染水质。5.5 烟气接触部件材料5.5.1 通过烟气的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或经耐腐蚀处理的材料。GB/T XXXXXXXX85.5.2 与冷凝热水器连接的烟气排出管和密封件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当烟管采用不锈钢材料时,厚度公称尺寸不应小于 0.3 mm。采用碳钢板时厚度公称尺寸不小于 0.8 mm,并应进行双面搪瓷处理。也可采用同等级耐腐蚀的其它材料制造。5.5.3 排烟系统使用塑料排烟管或塑料密封衬套时,材料允许的最高使用温度应高于烟气温度;塑料排烟管或塑料密封衬套应是阻燃材料。

29、5.5.4 自然排气式器具的排烟管应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或表面进行过耐腐蚀处理的金属材料,其耐腐蚀性能应满足在室外长期使用的抗紫外线和抗锈蚀能力,金属材料的厚度应满足必要的抗风能力(在排烟管侧施加 1.5kN/m2 的横向载荷)。不得使用铝制波纹管作为自然排气式热水器排烟管。5.5.5 强制排气式、自然给排气式、强制给排气式器具所配备的排烟管或给排气管应采用厚度不小于0.3mm(公称尺寸)并符合 GB/T 3280 中的奥氏体型钢的不锈钢材料,或厚度不小于 0.8mm(公称尺寸)的碳钢板双面搪瓷处理,或与之同等级别以上耐腐蚀、耐温及耐燃性的其它材料。其密封件、垫也应采用耐腐蚀的柔性材料。5.6

30、 冷凝式器具材料5.6.1 冷凝热交换器和可能与烟气冷凝液接触的所有部件都应用耐腐蚀材料制作或进行耐腐蚀表面处理。符合制造商规定的安装、使用和维护条件下,应达到制造商声明的使用寿命。5.6.2 与冷凝水接触的热交换器所有部件和可能与冷凝水接触的其他部件,应使用耐腐蚀的材料或表面进行防腐处理的材料,以保证按照制造商说明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冷凝式热水器,有合理的使用寿命。与冷凝水接触的部件表面应能防止冷凝水滞留(除排水管、水封槽、中和装置和虹吸管以外的部分)5.6.3 与酸性冷凝液接触的材料应耐腐蚀或用耐腐蚀的涂料进行涂层处理6 不同分类方式下燃具的结构;材料与尺寸6.1 室内型不同给排气方式燃具的

31、结构;材料与尺寸6.1.1 敞开式燃具 敞开式燃具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6.1.2 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 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a) 宜按表 5 规定选择排气筒,其连接处应有 15 mm 以上的重叠量; 表 5 排气筒的规格排 气 筒 公 称 直 径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130 140 160 180 200排 气 筒 内 径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130 140 160 180 200b) 按有关标准规定,在无风状态下进行检验,不得从排气口以外的地方排出烟气;c) 按有关标准规定,在有风状态下进行检验,在正常使用

32、状态下,排气筒内遇到上升气流与下降气流时燃烧器火焰应是稳定的。6.1.3 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燃具 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a) 按有关标准规定,在无风状态下进行检验,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不得从排气口以外的地方排出烟气;b) 按有关标准规定,在有风状态下进行检验,当排气口受到 80 Pa 风压时,不得从排气口以外的地方排出烟气;c) 燃具应有本标准 5122 规定的烟道堵塞安全装置和 5123 规定的风压过大安全装置;GB/T XXXXXXXX9d) 排气筒连接处不得泄漏烟气,连接处应牢固不易脱落。6.1.4 密闭式(自然给排气式和强制给排气式)燃具 密闭式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a) 外壳

33、及给排气部分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气密性检验,密封结构的漏气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b) 密封部件的材料应为非燃烧的耐腐蚀性材料;c) 平衡壁装式及强制给排气式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喷淋状态和电气性能检验,外壳内应无妨碍使用的喷淋雨水进入;2) 给排气风帽应符合本标准 58 规定;3) 强制给排气式燃具的排气筒接口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产生脱落;给气筒接口处连接也应牢固可靠,不得产生脱落。6.2 室外型燃具的结构、材料与尺寸6.2.1 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喷淋状态和电气性能检验,外壳内应无妨碍使用的喷淋雨水进入。6.2.2 直径 16mm 的钢球不能进入到外壳内。6.2.3 外

34、壳应采用 GB8624(A 级或 B1 级)难燃性的材料制造并具有耐腐蚀性。6.3 不同安装状态燃具的结构与材料6.3.1 台式燃具 台式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a) 除脚以外的其他部位不得接触桌面或台面,但不影响使用的部分不受此限;b) 有可能翻倒的燃具,按 GB/T 16411-2008 中 142 进行倾斜翻倒检验,在任一方向倾斜 15以内不得翻倒,而且可能引起火灾的部件不得移动或脱落;c) 燃具应具有倾倒保护装置,至少应确保器具倾倒后能安全关闭燃气阀门。d) 排气口在燃具上方时,在结构上应保证排气口不易堵塞,或在排气口处标明不准堵塞的要求。6.3.2 落地式和橱柜式燃具 落地式和橱柜式燃具

35、应符合下列规定:a) 除脚或燃具外壳 4 个底边外,其他部件不得接触台面或地面,但不影响使用的部分不受此限;b) 有可能翻倒的燃具,按 GB/T 16411-2008 中 142 进行倾斜翻倒检验,在任何一方向倾斜角15 以内不得翻倒,而且可能引起火灾的部件不得移动或脱落;c) 排气口在燃具上方时,在结构上应保证排气口不易堵塞,或在排气口处标明不准堵塞的要求;d) 烟气不应从燃具的背面及后板顶部排出,但排气口不可能被堵塞的,而且对燃具背后的壁面(墙面)采取防过热措施后可不受此限;e) 在后板顶上附近设置排气口的燃具,排气口上端与后板顶端之间的距离应大于 20mm;f) 与烹调台并列安装的燃具,

36、燃具高度(地板至顶板的高度)一般取 800mm 或 850mm;g) 燃具的结构应保证燃具的给排气和散热;h) 燃具应具有倾倒保护装置,至少应确保器具倾倒后能安全关闭燃气阀门。6.3.3 嵌入式燃具 嵌入式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a) 排气口在燃具上部时,应保证排气口不会产生堵塞或以文字标明排气口不准堵塞;b) 在后板顶上附近设置排气口的燃具,排气口上端与后板顶端之间的距离应大于 20mm;c) 应有防止煮沸物逸入燃具内部的措施;d) 装入建筑物或构件内的部分应有防护外壳;e) 固定在建筑物或构件内的部件,应保证正常使用时不产生移动,也不产生倾斜。GB/T XXXXXXXX106.4 具有定时自动

37、启动功能的燃具具有定时自动启动功能的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a) 燃具的接口应采用 GBT 7306.1、GBT 7306.2 和 GBT 7307 规定的管螺纹或符合要求的快速接头连接。b) 通往燃烧器的燃气通路,应串接两个以上的燃气阀,其中至少应有一个燃气阀的功能是独立的(图 D1)。c) 应装有过热保护装置。7 部件结构通则7.1 燃气接口 7.1.1 燃具接口原则上应露在燃烧器具的外边或从外边能看到的位置上。7.1.2 使用螺纹连接时,应使用符合 GBT 7306.1、GBT 7306.2 和 GBT 7307 规定的管螺纹连接。7.1.3 螺纹连接的燃具接口,用普通配管工具便可施工,连接

38、时不应发生破坏气密性的松动或变形。7.1.4 使用胶管接头连接时,其形状和尺寸如图 2 所示,插拔胶管时不应产生损害气密性和产生有害的变形。有变向要求的胶管接头应具有变向连接的功能(设置变向接头)。软管与软管接头连接后应有安全紧固措施。图 2 软管接头的形状与尺寸7.1.5 使用快速接头连接时,其形状和尺寸如图 3 所示(注:图 3 所示为两种规格),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 按有关标准规定制造的燃具用快速接头,插拔应圆滑、连接应牢固;b) 在正常操作时不应产生损害气密性的松动及变形现象;c) 按 GB/T 16411-2008 中 143 检验燃气承插部件的气密性时,从接口处的泄漏量应小于00

39、7 Lh(试验压力 42 kPa,扭力 10Ncm,拉力 100N);d) 按 GB/T 16411-2008 中 14,3 检验燃气承插部件的拉力负荷性能时,应无脱离现象,而且从接口处的泄漏量应小于 007 Lh(试验压力 42 kPa,拉力 150 N)。GB/T XXXXXXXX11图 3 快速接头7.2 燃具阀燃具阀应分别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7.3 喷嘴喷嘴应符合下列规定:a) 应能方便的安装和拆卸。b) 应安装在外部灰尘不易附着、不易阻塞的部位。c) 应采用熔点大于 500的金属材料或非燃性材料,并具有耐腐蚀性能。(容积热水器大于700)7.4 燃烧器燃烧器应符合下列规定:a)

40、铆接、焊接及其他部位应无影响使用的缺陷;b) 火焰口应无影响燃烧的变形;c) 进行搪瓷表面处理的燃烧器应按 GB/T 16411-2008 中 154 进行钢球冲击检验,应无脱离现象。d) 应采用耐腐蚀、熔点大于 700的金属材料或非燃性材料,不得有影响使用的缺陷。7.5 调风风门大气式(引射式)燃烧器的调风风门应符合下列规定:a) 在正常使用状态下所设定的位置不得发生变化;b) 风门调节钮应设在易于操作的位置,操作应灵活可靠;c) 应采用熔点大于 500的非燃烧、耐腐蚀的材料制造。7.6 风机带有风机的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a) 安装应牢固,正常使用条件下手不应直接接触到旋转部分;b) 与燃烧

41、产物接触的风机部分应有防腐蚀保护,或有耐腐蚀材料构成,应能承受燃烧产物的温度和腐蚀影响。GB/T XXXXXXXX127.7 水气联动装置设置水气联动装置的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a) 燃气阀应能随水阀的关闭与开启自动关闭和开启;b) 水气联动装置应将水路和气路可靠分隔,当水路密封损坏发生泄漏时不会导致水进入燃气系统;c) 当水气联动装置的启动控制装置失灵时,燃气通路上的燃气阀门应处于关闭状态。7.8 给排气风帽平衡壁装式和强制给排气式燃具的给排气风帽应符合下列规定:a) 室外的出口处应有防鸟(或防直径 16 mm 钢球)进入的结构;b) 从室外的出口处不得看到火焰;c) 燃烧烟气不得接触到墙壁

42、;d) 应使用非燃烧、耐腐蚀的材料制造。7.9 电点火装置7.9.1 电火花(脉冲)点火装置利用放电火花进行点火的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 电极应设置在不接触黄焰的位置(点火时除外);b) 电极间隙、电极和点火火焰之间的相对位置,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不应发生变化,安装应牢固;c) 高压线的带电部分与非带电的金属部件间,应保证有足够的间距,或采取有效的绝缘保护措施,使点火时不得发生漏电现象;d) 正常操作时,手有可能接触的高压线应有有效的绝缘保护措施。7.9.2 点火装置点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 点火针对于点火火孔的位置及点火针之间的间隙应固定。b) 点火针应有足够的连接长度。c) 正常使用时,

43、点火过程应不受异物的影响。d) 非家用取暖器,直接点燃主燃烧器时,应设置点火位或点火程序,在火焰确认后,才允许增大热输入。e) 主燃烧器意外熄火时,应自动切断主燃气通路;如取暖器采用相对密度大于 1.0 的燃气,还应同时切断点火燃烧器的燃气通路。f) 当点火装置出现故障时,应不影响安全。g) 主燃烧器保养时,应防止点火装置的错误安装。h) 用点火电热丝进行点火的装置,点火电热丝的安装位置应保持不变,点火电热丝等消耗部件应容易更换。7.10 气流监控装置具有风机驱动提供燃烧空气的燃具应装有气流监控装置。7.11 稳压装置GB/T XXXXXXXX13设有稳压装置的器具,当燃气稳压装置的隔膜破裂时

44、,在供应燃气最高压力下,燃气泄漏量不应超过70L/h,当装置与大气连通的呼吸孔直径不大于0.7mm时,被认为是满足上述要求;也可通过放散、呼吸孔加装限流装置或者将呼吸孔与燃烧通路进行并联等方式以达到安全要求。使用人工煤气的器具应装有燃气稳压器;其他气种的器具可选用。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应装有燃气稳压器。7.12 调压装置调压器的设计应考虑稳压或稳流;并且方便调节。7.13 泄压装置密闭式器具供暖系统应装有安全阀和压力表,供暖热水不应损坏膨胀水箱的皮膜。热水水路系统应设置泄压安全装置,泄压压力应大于最大适用水压并小于水路系统的耐压值(不适用于供暖、两用热水器)。7.14 限温装置限温装置包括烟气限

45、温装置、限制温控器、安全限温器和水温限制装置等。在温度达到限温装置设定温度前,器具应进行安全动作。限温装置应是不可调节的。使用塑料烟管、塑料连接管的排烟系统中应设置烟气限温装置。7.15 电子控制系统电子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a) 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的抗扰 度性能要求。b) 浪涌抗扰度性能要求。c) 电快速瞬变抗扰度性能要求。7.16 燃气/空气比例控制带有燃气/空气比例控制的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a) 为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具,其结构设计应满足使用的安全性;b) 燃气/空气通路应采用可机械连接的金属材料或具有同等特性的材料制造。在产生破裂、泄漏时不会导致安全事故放生;c) 燃气/空气通路的截面

46、积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d) 通路应避免冷凝液残留,并能防止出现变形、断裂或泄漏。除非制造厂另有声明。7.17 遥控装置 带有遥控装置的燃具应符合下列规定:a) 应在明显位置清晰标示防水等级,允许安装在盥洗间的遥控装置应是防水的,防水等级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b) 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或电池供电。7.18 温度调节器温度可改变,其温度设定容易而且精确。兼作燃具旋塞阀的,原则上沿“开”的方向温度逐渐升高。GB/T XXXXXXXX147.19 燃气流量调节器 使用燃气流量调节器的燃具,如果燃气流量由制造商调节,调节器应被封闭;如果由安装人员调节,则调节器应能够被封闭。7.20 额定热输入调节装置带

47、有额定热输入调节装置的燃具,如果该装置和燃气流量调节器是同一个装置,则制造商应在其说明书中给出额定热输入范围调节说明。7.21 冷凝液收集和排放系统冷凝液收集和排放系统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a) 冷凝液收集装置和排放管应方便安装和拆卸,易于检查和清洁,不易堵塞。b) 冷凝液排出系统的内径不小于 13mm。c) 对于水封结构的冷凝液收集装置,在安装制造商标称的最长烟管条件下,其水封深度不应低于 25mm。 d) 冷凝液收集装置应保证密封性;表面不应有冷凝水渗漏。 e) 冷凝炉运行期间,冷凝液收集装置应能防止烟气泄漏。 f) 与冷凝液接触的部件表面应能防止冷凝液滞留 (除排水管、水封槽、中和装置和

48、虹吸管以外的部分)。 g) 冷凝液排放管应作为冷凝炉的标配附件。h) 器具应设置冷凝液堵塞监测装置。 7.22 安全装置7.22.1 熄火保护装置熄火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 燃烧器(主火或长明火)在未点燃或中途熄灭时,在有关标准规定的时间内,应能自动切断燃烧器的燃气通路,且不受其它装置的影响;b) 非自动燃烧控制系统,火焰监测部分在火焰意外熄灭,或者监控装置自身故障时,应引发非易失锁定。c) 火焰监测部分损坏时,应能自动切断燃烧器的燃气通路。d) 火焰监测部分在通常使用状态下,与燃烧器的相对位置应保持不变。e) 保护装置应具有外部故障和内部运行自检功能。f) 感应装置发生故障或感应装置与

49、控制装置间的连接断路时,应确保燃气阀门关闭且不能再开启。g) 不应使用可变形的双金属热检测器作为熄火保护装置。h) 热电式熄火保护装置应符合 CJ/T 30 的要求。7.22.2 自动燃烧器控制系统自动燃烧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a) 点火不成功时,应导致再点火或再启动或易失锁定。b) 如果再点火或再启动时,在点火安全时间结束后,主燃烧器仍未点燃时,控制器至少应引发易失锁定。c) 应具有外部故障开机自检和运行自检功能。GB/T XXXXXXXX157.22.3 防止不完全燃烧安全装置防止不完全燃烧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 设有防止不完全燃烧安全装置的燃具,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b) 在正常情况下装置关闭设定值应不可调节、改变。c) 装置发生故障或与控制装置间的连接断路时,应确保燃气阀门关闭且不会再启动。7.22.4 风压过大和烟道堵塞安全装置风压过大和烟道堵塞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 设置烟道堵塞安全装置和风压过大安全装置,在排烟管烟道被堵塞或排烟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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