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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扶持政策分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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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创业扶持政策分类表注:*为静安区级政策,*为静安区扶持青年创业政策,无*为市级政策。扶持类别 现有政策 政策出处及文号 核心内容开业贷款担保担保对象: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的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担保期限一般为 3 年。开业贷款贴息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5)30 号】 根据组织安置人员情况,按实际的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贴息,但每人每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 2000 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开业贷款贴息2008 年静安区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静促就(2008)1 号】本区获取开业贷款

2、的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按本市开业贷款贴息政策享受贴息后,还可以市级贴息金额为基准,等额享受区促进就业资金的补贴(但以实际支付利息为限) 。*青年业主贷款贴息区级补贴2008 年静安区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静促就(2008)1 号】35 周岁以下的青年业主享受市开业贷款贴息政策贴息后,还可以实际支付利息为限度享受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补贴。微量开业担保贷款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沪就开(2007)13 号】初创阶段的担保额度为 3000 元8000元,期限为 318 个月;发展阶段的担保额度为 13 万元,担保期限最长为 3 年。*静安户籍自主创业者贷款贴息、贴租2008

3、年静安区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静促就(2008)1 号】自主创业的静安户籍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贷款贴息、贴租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资金扶持*静安户籍青年创业开办费资助2008 年静安区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静促就(2008)1 号】静安户籍的青年实施科技、创意类和符合本区倡导发展项目创业的,在其创业初期组织开业指导专家提供项目论证等方面的创业指导,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给予开办费资助。场地扶持开业园区关于开业园区享受房租补贴的操作意见【沪就失(2005)109 号】房租补贴金额根据组织当年实际吸纳三类人员数和人均房租确定,但年度人均补贴不超过 2000 元,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4、2自主创业者房租补贴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沪就开(2007)13 号】经营场地房租补贴以当年自主创业者实际支付的经营场地租金为准,以自主创业者为单位(家庭共同创业为一单位) ,最高不超过 2000 元/年,补贴期限最长为 3 年。优化现有园区的用房布局,吸引静安户籍创业者新开办的小企业入驻开业园区(包括从非正规组织转制的新办小企业) ,享受市、区相关的房租补贴政策。*房租补贴2008 年静安区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静促就(2008)1 号】 创业者当年在本区范围内开办的中小企业,当年吸纳静安户籍的失业、协保人员就业,可按人数享受每人每年2000 元的房租补贴。*静安户

5、籍青年房租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2008 年静安区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静促就(2008)1 号】静安区户籍 35 周岁以下的青年业主在静安开业园区可优先租借办公经营场地,可以同时享受房租补贴和开业贷款利息补贴。税费减免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6)38号】企业减免税 4800 元/人(服务、商贸企业、劳服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加工性质企业;查帐征收税收方式、当年新招用三类人员、合同 1 年以上、缴纳社保费) ;当年度申办的个体户减免税 8000 元。税收扶持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

6、3)5 号】给予享受 3 年内免缴除社会保险费外的一切地方税费。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若干意见有关内容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34 号】给予享受 3 年内社会保险费优惠。社保优惠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1 号】大龄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月给予所缴社会保险费 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三年。社保扶持商贸、服务型企业关于对本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15 号】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本市商贸、服务型企业,招用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并按规定为其

7、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减免税收期限内,可申请相应的社会保险费补贴。3静安户籍的失业人员中 1957 年 12 月31 日前出生的男性和 1967 年 12 月 31日前出生的女性,办理自谋职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市有关社会保险费补贴,对其中经认定的困难人员可同时享受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创业者当年在本区范围内开办的中小企业可按照录用本区失业、协保人员情况申请相应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保补贴2008 年静安区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静促就(2008)1 号】探索将本区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中的静安户籍从业人员逐步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的扶持政策。*青年业主社保补贴2008

8、 年静安区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静促就(2008)1 号】在静安区新开办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的 35 周岁以下的青年业主,凡吸收35 周岁以下静安区户籍失业青年,给予每人每月 200 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含青年业主本人) 。创业培训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7)49 号】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且考核鉴定合格的(含一年内补考鉴定合格) ,可按本市补贴培训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培训费用补贴;当年度内还可参加一次与开业项目相关、纳入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的技能类补贴培训从业风险综合保险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若干意见有关内容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34 号】从业人员参加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补助。*购买中介服务成果2008 年静安区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静促就(2008)1 号】政府出资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和开业指导专家在提供创业项目、开业贷款、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转制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成果,鼓励社会各界扶持失业、协保人员自主创业,转制成功的企业给予 5000 元转制补贴。开业专家咨询 门诊、会诊、上门指导、结对、网上咨询、讲座其它扶持开业能力测试 对创业者开业胜任力、培训胜任力、培训和信息需求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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