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王亚军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39)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王安石法律思想的初步研究,尤其针对他提出“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人才观,对我国目前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官队伍建设提供一定借鉴。关键词 教之、养之、取之、任之 法官遴选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严复说:“古人好读前四史,亦以其文字耳!若研究人心政俗之变,则赵宋一代最宜究心。 ”因此笔者藉以研究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尤其是他提倡的“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人才论,以期对我国司法体制中关于法官的选任制度的改革,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一、王安石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曾被革命导师列宁赞誉为“中国十一世纪改革家”的王安石,
2、为了使摇摇欲坠的宋王朝摆脱在政治、军事、财政和社会风气等方面出现的全面危机,受命于危难之际,主持变法新政。现存的王文公文集体现了王安石的主要法律思想:1“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的吏治观“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王安石非常推崇孟子的观点,他也意识到虽然通过变革,创立了善法,但是善法还需要有良吏来执行,否则也不能达到国治民安的目的。他强调善法和良吏都是国家治乱安危的关键,在善法和良吏两者之间,良吏尤为重要。因此王安石认为赵宋王朝政治腐败,积贫积弱的重要原因在于“在位不才” ,他将整饬吏治,选取人才作为其变法改革的核心。 “夫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财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
3、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 ” 鉴于宋朝人才匮乏,王安石在变革中明确提出了培养和选拔官员的四种措施:第一,首先国家要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制度,确保国家能够培养出真正的人才,即“教之之道。 ”为了教育和培养大量的人才,王安石当时提出要设立学校,设置教官,对于学校教学内容要从实用主义角度出发,严格地选择相关科目, “苟不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则不教也。苟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者,则无不在于学。 ”第二, “养之之道” 。这是造就人才的重要手段,包括“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三方面的内容。王安石认为首先必须使为官者的俸禄“足以代其耕” ,不用参加生产劳动而保障家庭衣食无忧,这就是“饶之以财” ,
4、但是人的物质欲望是没有节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各种相应制度,运用礼(道德自律)“约之以礼”和法“裁之以罚”(刑罚制裁)加以约束官员,杜绝其过分的贪念,防止其利用职务便利贪赃枉法。第三,是如何发现人才的“取之之道” 。人才的发现和挑选主要靠“使众人推其所谓贤能,出之以告于上而察之。 ”从下级方面来说,要讲究推举贤才;从上级方面来说,要善于考察人才。考察其是否是真正的人才,最好的方法是“试之以事” ,通过任职的考验,来判断他的实际工作能力如何。第四,是如何使用人才的“任人之道” 。慧眼识人才固然重要,但更重要是能够知人善用,王安石强调用人必须使“其德厚而才高者以为之长,德薄而才下者以为之佐属。 ” 王
5、亚军(1974)安徽省淮北市人,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和法理学。通过定期考核制度,对于成绩卓著,能够胜任者大力提拔,对于久处其职而无所作为或成绩甚微者予以撤职查办。王安石强调的上述四种挑选和使用人才的方法,缺一不可。四者之中, “有一非其道,则足以败乱天下之人才” 。更难得的是身处封建时代的他富有远见卓识,特别重视对司法官的培养,为了提高官吏的执法水平,他大力改革科举和考试制度,增设“新明法”科,以律令、 宋刑统和断案为考试科目(旧明法课考试的内容包括律、令、小经、疏义和经注) ,由吏部主持,凡考试合格者才可以委培官职,提高司法官的任职门槛。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6、”的法治观王安石继续继承发扬了自汉代以来逐步确立的正统儒家思想,他一一剖析了古代治理国家的“任德之政” 、 “任察之政” 、 “任刑之政”三种统治手段的利弊。 “任德则有不可化者,任察则有不可周者,任刑则有不可服者。 ” 任德的统治方法虽能够使不少人受到感动,但总有冥顽不化的歹徒感化不了,这种统治方式的缺点在于“无以正暴恶” ;任察的统治方法虽可以使许多大臣不能妄想违法乱纪而蒙混过关不受处罚,但总会有“漏网之鱼”善于隐瞒的贪官污吏得以逃脱法网,这种统治方式的缺点在于“无以周隐微” ;任刑的统治方法自有“专任刑杀”的缺点,自取灭亡的强秦“专任刑杀”就为前车之鉴。分别使用不同的治国手段或多或少能够
7、起到一定的效果,但只是实现“小治” ,不能实现“大治” ,所谓大治,在王安石眼中就是“圣人为政之道” ,要求任德、任察和任刑三种统治方式结合使用,从而做到“仁足以使民不忍欺,智足以使民不能欺,政足以使民不敢欺” 。 3“有司议罪,惟当守法”的执法观“有治人,无治法” ,王安石不仅重视立法,也十分重视执法问题,尤其强调执法者要依法办事,依律断狱。唐朝唐律疏义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完成,礼律有机的融为一体。但是宋朝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从礼还是依法仍然存在严重的分歧,这种分歧在轰动一时的“阿云案”的处理上体现的尤为明显。登州妇人阿云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嫁给了一个“寝陋”的丈夫,婚后嫌丈夫丑陋
8、,借其醉酒之际,实施谋杀行为,无奈妇人之力,砍下十几刀,谋杀未死。案发后投案自首。一起案件引发朝野上下长达 17 年之久的争论,不断的推翻先前生效判决结果。争论焦点集中在两点意见上,一种意见认为阿云于母服中出嫁,并且谋杀丈夫已伤(恶逆罪名) ,违反封建礼教,理应处死。另一种意见认为案发后犯人有自首行为,应“比死刑减二等” 。在这场论战中,王安石旗帜鲜明的提出“有司议罪,惟当守法。情理轻重,则敕许奏裁。若有司輒得舍法以论罪,则法乱于天下,人无所措手足矣。 ” 认为司法人员审理案件必须以律法为依据,依法断狱,不能法外论罪,以礼释法,破坏法律的严肃性。为了解决在执法过程中司法人员用刑不当的问题,王安
9、石还主张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建议中书省有权改定刑名,以纠正司法机关的错误。二、王安石法律思想的启示王安石主张变革弊法、创立新法,强调执法者依法断案等法律思想目的虽是以挽救赵宋王朝统治危机为出发点,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改善百姓的悲惨处境,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还是产生一定的进步意义,尤其是他在“任人唯亲”的主流社会环境下能够提出“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人才选任方法,时至今日对我国目前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中以下几点启示:1、法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建立“职业化”的法官队伍。目前我国经过几十年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 “有法可依”的先决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了,但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关键环节在
10、于“执法必严” 。 “有治人,无治法” ,良好社会主义法制的良性运作需要一支专业化素质较高的法官队伍为保障,才有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功效。借鉴近邻日本国的三法曹队伍建设的经验,我国每年一次的全国司法资格考试(录取 10的比例) ,不失为建设“职业化”法官队伍的明智之举,为我国法官队伍的建设储备了大量后备军,基本上符合了王安石提出的“教之之道” 。2、在精简法官队伍前提下,适当实行法官的高薪制。由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造成我国现在的法院在“职业化”程度上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实行司法体制改革,精简法官队伍,实行法官和书记员分离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适度提高法官的待遇的改革势在必行。王安石
11、提到的“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的任人方法,首先必须使为官者的俸禄“足以代其耕” ,不用参加生产劳动而能够保障家庭生活衣食无忧,这就是“饶之以财” ,但是人的物质欲望是没有节制的,同时还必须建立各种相应制度,运用礼(道德自律)“约之以礼”和法“裁之以罚” (刑罚制裁)加以约束上的官员,杜绝其过分的贪念,防止其利用职务便利条件,贪赃枉法。因此,为了防止司法腐败,在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约之以礼)和监督机制(裁之以罚)的双重约束下之外,还必须保证法官享受一定的高薪,保障其生活安定富裕,使其衣食无忧,如此才能安心工作,从而不受金钱或其他利益的诱惑(绕之以才) 。一个人俸禄的高低,不仅体现了他的劳动
12、价值,而且也反映了他的社会地位。优厚的薪金待遇会为法官在履行职务上保持独立性创造了必要条件,有助于法官人格独立的实现,一定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 “美国宪法之父”汉密尔顿认为“最有助于维护法官独立者,除使法官职务固定外,莫过于使其薪俸固定。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在任何置司法人员的财源于立法机关的不时施舍之下的制度中,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分立将永远无从实现。 ” 如果法官薪金长期处于较低水平的状况下,会使法官失去独立的物质基础,受制于社会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会产生不公正的裁判,最终导致法官低薪和法官低素质的恶性循环的恶果。因此,适度提高法官
13、的薪金待遇的作法,符合王安石提倡的“养之之道” 。3、实现法官职务固定制,完善对法官的监督机制。社会发达导致分工的精细,司法是一种需要经过专门训练和长期实践才能掌握的技能。仅凭传统朴素的善恶感、是非观或者人之常情,是无法对日益复杂的法律纠纷做出全面的判断。社会上只能有少数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才可以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法官。而考虑到人性的一般堕落状况,具有正直品质与必要知识的人自当更少。法官作为法治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是国家法律的宣示者,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实际上,人民愿意将自身生命、财产和自由的保障重任托付于法官,他们希望法官是可以信赖的法律业务熟练和道德素质修养高的社会精英。
14、法官的法律业务熟练程度和道德素质修养愈高,则以粗率的态度和非客观的态度对待案件事实造成的误判的危险性愈小。另外通过严格的“德、能、勤、绩”全面考核制度,德才兼备者及时提拔重用,不称职甚至违犯乱纪者及时清理出法官队伍,体现了“取之、任之”之道。相信借鉴王安石的“教之、养之、取之、任之”的人才观,改革法官遴选制度,进一步提高法官素质和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将优秀的法律人才吸收的司法系统,使法官成为个人良知和法律信念的忠实代表者,将会有助于进一步消除司法腐败现象,重塑法律至上的权威地位。参考书目:1 王文公文集2 文献通考刑考3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汤能松编C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5.4 美论联邦党人文集汉密尔顿.程逢如译 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