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 受案范围,第一节 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 立法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法院受案范围的界定,第一节 受案范围概述,一、含义又称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或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二、意义1、有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和实现2、有助于审判权功能的发挥3、有助于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协调发展4、有助于实现诉权与审判权的协调,第二节 立法规定及存在的问题,一、立法规定 民诉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一)标准: 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
2、于民事关系1、主体标准2、内容标准,(二)民事案件的范围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2、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4、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5、劳动法调整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6、法律规定由法院运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主要包括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二、问题与评析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1、二着适用的纠纷是一种交叉关系,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其范围更宽。 2
3、、对二者都有权处理的民事纠纷,双方都同意交由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调解委员会调解;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5、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调解协议为依据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也可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或予以撤销。一方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反悔,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该协议具有合同法上导致合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二)与仲裁机构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1、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并包括了其主管范围。 2、对二者都有权处理的民事纠纷,究竟由谁主管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 3、或裁或审
4、原则。 4、仲裁协议无效时,当事人可将争议提交法院处理。 5、当事人起诉时,法院在审查立案阶段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应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提请仲裁。但是,如果当事人在爱起诉时未申明仲裁协议,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仲裁协议的,即使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了仲裁协议,也应当继续审理。 6、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争议向法院起诉。 7、劳动争议仲裁不同于商事仲裁,它是法院主管的前置程序。,(三)与行政机关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1、民事纠纷完全由特定行政机关主管,法院不作为民事案件主管。 (1)行政机关的处理是最终决定,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起诉。 (2)
5、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后,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但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法院与行政机关并行主管。 (1)法院主管优先于行政机关主管 (2)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由行政机关处理,但当事人不服的,一般仍可向法院起诉 (四)与刑事诉讼的交叉 当事人选择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是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第三节 法院受案范围的界定,一、确定法院受案范围时应考虑的因素 (一)法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二)法院司法权的本质属性1、案件性原则2、国家行为例外原则 (三)司法干预社会生活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四)司法政策的调整,二、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界定 (一)应遵循的原则1、保障当事人接近司法救济的原则2、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原则3、实定法依据为主,衡平正义观念为辅原则 (二)应遵循的标准1、诉讼主体地位平等2、具有诉的利益,三、受案范围争议的解决机制1、审判权作用范围(法院主管)异议制度2、违反法院受案范围规定所做裁判效力否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