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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在高校实施聘任制改革过程中如何确保教师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doc

  • 上传人:HR专家
  • 文档编号:5981680
  • 上传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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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在高校实施聘任制改革过程中如何确保教师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doc
    资源描述:

    1、题目:在高校实施聘任制改革过程中如何确保教师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所 谓 教 师 聘 任 制 , 即 是 指 学 校 和 教 师 在 遵 循 公 开 招 聘 、 平 等 竞争 、 择 优 录 用 的 基 础 上 , 由 学 校 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教 育 教 学 的 需要 设 置 工 作 岗 位 , 聘 请 具 有 教 师 资 格 的 公 民 担 任 相 应 教 师 职 务 的 一项 重 要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它 是 为 了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而 进 行的 教 师 任 用 制 度 的 改 革 , 代 替 了 过 去 的 行 政 计 划 分 配

    2、 与 强 迫 教 师 终身 从 教 的 制 度 , 旨 在 建 立 一 种 在 双 方 平 等 自 愿 互 利 互 惠 的 基 础 上 的契 约 合 同 关 系 , 以 实 现 教 师 资 源 的 最 有 配 置 , 其 根 本 目 标 是 “公 平与 和 谐 ”, 更 好 的 维 护 和 实 现 好 教 师 权 益 , 激 发 教 师 活 力 。 但 众 多研 究 表 明 , 我 国 高 校 教 师 聘 任 制 还 处 在 过 渡 性 阶 段 , 与 改 革 相 适 应的 许 多 制 度 行 环 境 因 素 尚 欠 缺 , 致 使 教 师 应 享 有 的 诸 多 权 益 无 法 落实 。 而

    3、 且 , 在 推 行 过 程 中 , 教 师 是 聘 改 革 的 主 体 , 教 师 相 比 之 下 又处 于 弱 势 地 位 , 权 利 受 到 侵 犯 事 件 屡 屡 发 生 , 使 得 教 师 权 益 为 中 心引 发 的 各 种 制 肘 因 素 乃 是 落 实 高 校 教 师 聘 任 制 改 革 必 须 跨 越 的 鸿 沟。 因 此 , 如 何 在 实 施 聘 任 制 改 革 的 过 程 中 保 护 教 师 的 基 本 权 益 不 受侵 犯 , 值 得 深 思 。目 前 , 聘 任 制 改 革 实 施 过 程 中 教 师 基 本 权 益 的 状 况 有 :1.高 校 教 师 民 主 参

    4、 与 权 益 无 法 落 实教 师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 既 是 聘 任 制 度 特 征 表 现 , 也 有 利 于 学校 的 健 康 发 展 , 但 是 由 于 高 校 内 部 民 主 管 理 制 度 不 健 全 , 行 政 权 力至 上 , 学 术 权 力 式 微 , 聘 任 制 总 是 自 上 而 下 推 行 , 教 师 民 主 参 与 管理 的 机 会 很 少 , 几 乎 被 边 缘 化 , 影 响 力 甚 小 。 同 事 , 剥 夺 教 师 的 知情 权 , 对 教 师 正 确 的 意 见 与 建 议 不 予 采 纳 , 对 持 有 不 同 意 见 的 教 师打 击 报

    5、 复 损 毁 名 誉 或 者 剥 夺 名 誉 , 滥 用 考 核 权 而 影 响 教 师 正 常 的成 绩 评 定 , 延 缓 、 暂 缓 或 者 不 予 以 晋 升 、 晋 级 , 不 予 认 定 资 格 或 者办 法 证 书 , 任 意 解 聘 或 者 强 行 续 聘 等 。2.高 校 教 师 处 于 弱 势 地 位由 于 我 国 高 校 人 事 之 主 权 还 相 当 有 限 , 教 师 档 案 还 停 留 在 有 教育 主 管 部 门 管 理 的 模 式 上 , 目 前 人 员 “进 出 ”依 然 要 受 编 制 部 门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和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的 严 格

    6、 审 批 。 同 事 , 由 于 我 国 劳 动 市场 还 不 成 熟 ,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还 不 健 全 , 工 资 、 福 利 、 医 疗 保 险 、 养老 金 等 还 都 由 单 位 负 担 , 教 师 对 高 校 还 存 在 高 度 人 身 附 依 关 系 , 在双 向 选 择 中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 聘 任 制 强 调 的 民 主 化 和 平 等 性 要 求 缺 乏制 度 支 撑 , 人 员 流 动 的 制 度 性 保 障 还 未 能 破 除 , 教 师 “地 位 平 等 、民 主 协 商 、 自 主 择 业 、 自 主 流 动 ”权 益 还 很 难 实 现 。3.高

    7、 校 教 师 薪 酬 待 遇 与 个 体 价 值 不 相 一 致聘 任 制 时 代 , 人 才 价 值 应 当 按 照 市 场 规 律 运 作 , 待 遇 能 高 能 低, 比 较 真 实 的 反 映 人 才 的 社 会 价 值 。 但 由 于 目 前 我 国 政 府 在 高 校 的人 事 分 配 权 限 上 还 没 放 开 , 高 校 仍 执 行 国 家 统 一 的 身 份 工 资 制 度 ,无 法 选 择 既 能 体 现 劳 动 力 价 值 , 又 能 体 现 高 校 自 身 岗 位 设 置 及 支 付能 力 的 薪 酬 体 系 。4.评 价 不 公 正 、 竞 争 不 公 平 现 象 时

    8、 有 发 生受 公 正 评 价 和 公 平 竞 争 是 高 校 教 师 的 权 益 , 也 是 实 施 聘 任 制 的基 本 要 求 , 但 由 于 高 校 内 部 行 政 权 力 至 上 , 学 术 权 力 相 对 边 缘 化 ,到 孩 子 “外 行 评 价 内 行 ”、 认 为 因 素 干 扰 等 不 公 正 现 象 普 遍 和 学 术评 价 、 人 员 评 聘 机 制 不 完 善 。 同 时 , “论 资 排 辈 ”思 想 尚 占 据 主 导地 位 , 许 多 优 秀 人 才 无 法 拖 影 而 出 , 公 平 竞 争 难 有 保 证 。5.教 代 会 、 工 会 等 组 织 智 能 虚

    9、 化 和 缺 失工 会 、 教 代 会 历 来 是 教 师 权 益 保 障 的 重 要 组 织 形 式 , 但 是 在 目前 行 政 化 趋 于 严 重 的 高 校 , 也 很 难 成 为 教 师 合 法 权 益 的 代 言 人 、 护卫 者 , 尤 其 是 当 侵 权 方 是 学 校 或 者 代 表 学 校 的 领 导 者 是 , 工 会 、 教代 会 的 天 平 就 可 能 失 衡 , 反 倒 成 为 保 护 校 方 权 益 的 机 器 。6.立 法 缺 失 导 致 教 师 维 权 难目 前 , 在 我 国 , 当 老 师 权 利 受 到 侵 犯 的 时 候 , 法 律 救 济 途 径 相

    10、对 单 一 。 显 示 教 师 法 中 只 是 规 定 了 教 师 具 有 申 诉 的 权 利 , 对 其他 九 级 途 径 没 有 提 及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限 制 了 教 师 权 力 的 法 律 救 济 、而 且 , 对 处 理 教 师 申 诉 所 适 用 的 程 序 , 相 关 法 律 也 没 有 规 定 。7.教 师 自 身 维 权 观 念 差 ,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淡 薄我 国 高 校 教 师 的 法 律 意 识 还 比 较 淡 薄 , 许 多 教 师 对 法 律 不 是 很了 解 , 当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犯 是 也 不 知 道 , 或 是 即

    11、 使 知 道 也 只是 能 忍 则 忍 , 无 意 与 权 力 抗 衡 。 此 外 , 教 师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较 差 , 在自 身 权 益 受 到 侵 犯 时 也 不 知 道 通 过 何 种 途 径 维 权 。从 以 上 几 个 方 面 可 以 看 出 , 在 聘 任 制 改 革 实 施 的 过 程 中 教 师 基本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是 常 见 的 , 那 么 , 我 们 该 如 何 解 决 这 一 系 列 问 题 并更 好 地 保 护 高 校 教 师 的 基 本 权 益 成 为 了 日 后 高 校 教 师 聘 任 制 改 革 逐步 走 向 完 善 和 顺 利 的 关 键 。

    12、 因 此 , 我 总 结 了 一 下 几 方 面 来 保 护 教 师权 益 的 对 策 和 措 施 :1.建 立 和 完 善 与 聘 任 制 想 促 进 的 法 律 救 济 制 度 和 保 障 机 制尽 快 出 台 规 范 聘 任 制 施 行 的 相 关 具 体 立 法 , 构 建 完 善 的 法 律 保 障 机制 , 来 规 范 和 指 导 学 校 与 教 师 的 行 为 , 保 护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这 是解 决 问 题 的 首 要 条 件 , 更 是 关 键 因 素 。 从 国 家 已 经 颁 布 的 各 项 教 育法 律 看 , 教 师 法 、 教 育 法 、 高 等 教

    13、 育 法 等 都 对 教 师 聘 任 制 度 做了 明 确 的 法 律 规 定 。 但 时 至 今 日 , 规 范 教 师 聘 任 制 施 行 的 仅 限 于 上述 法 律 中 的 有 关 聘 任 制 的 抽 象 、 原 则 性 的 规 定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未 曾出 台 具 体 的 实 施 细 则 和 配 套 的 规 章 文 件 , 这 使 教 师 聘 任 制 在 实 践 中缺 乏 可 操 作 性 。 各 类 学 校 在 聘 任 制 实 施 的 过 程 中 遭 遇 到 诸 多 难 以 化解 的 问 题 , 如 聘 任 制 下 学 校 与 教 师 之 间 新 型 关 系 的 界 定

    14、问 题 、 学 校聘 任 或 解 聘 教 师 的 条 件 及 其 程 序 问 题 、 聘 任 纠 纷 的 化 解 问 题 , 等 等。 为 了 确 保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教 师 聘 任 制 的 健 康 运 行 , 有 效 维 护 聘 任 制下 教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 必 须 对 包 括 聘 任 合 同 、 聘 任 程 序 、 聘 后 管 理 、辞 聘 解 聘 、 聘 用 监 督 、 聘 任 纠 纷 等 在 内 的 诸 多 问 题 做 出 统 一 明 确 、具 体 细 致 的 法 律 规 定 。 为 此 , 国 家 应 尽 快 出 台 规 范 聘 任 制 施 行 的 相关 具 体

    15、立 法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也 应 当 在 教 育 法 律 相 关 原 则 性 规 范 的 指导 下 制 定 实 施 教 师 聘 任 制 的 具 体 细 则 和 配 套 的 规 章 文 件 , 以 指 导 和规 范 学 校 的 聘 任 行 为 , 切 实 维 护 聘 任 制 下 教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2. 推 动 观 念 转 变 , 把 握 政 策 界 限高 校 要 大 力 开 展 政 策 宣 传 、 政 策 解 读 , 深 入 教 职 工 广 泛 听 取 各方 面 意 见 , 耐 心 解 疑 释 惑 , 尤 其 是 涉 及 教 职 工 权 益 方 面 , 更 要 坦 诚、 细

    16、 致 , 晓 之 以 理 。 同 时 , 要 充 分 认 识 开 展 岗 位 聘 用 制 工 作 的 重 要意 义 。 以 此 推 动 教 职 工 观 念 转 变 , 既 有 序 推 进 改 革 , 又 在 更 高 的 层面 保 护 教 职 工 的 积 极 性 、 维 护 合 法 权 益 。3. 建 立 科 学 的 聘 任 体 制 和 考 核 标 准需 建 立 科 学 的 聘 任 体 制 和 评 价 考 核 制 度 , 构 建 客 观 公 正 的 教 师工 作 评 价 机 制 。 教 师 工 作 评 价 是 聘 任 制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一 项 重 要 活 动, 如 果 教 师 工 作

    17、评 价 不 具 有 客 观 公 正 性 和 科 学 合 理 性 , 教 师 的 合 法权 益 就 无 法 得 到 保 障 , 聘 任 制 也 就 难 以 发 挥 应 有 的 作 用 。 其 一 , 学校 应 设 立 由 专 家 组 成 的 教 师 聘 任 审 议 会 , 负 责 在 聘 任 前 对 每 个 教 师的 工 作 进 行 审 议 和 评 定 。 教 师 聘 任 审 议 会 的 成 员 应 经 过 认 真 物 色 、慎 重 选 择 , 由 民 主 评 议 推 荐 产 生 。 教 师 聘 任 审 议 会 应 对 应 聘 者 进 行全 面 而 公 开 的 审 议 评 定 , 在 广 泛 听

    18、 取 各 方 面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教师 的 德 、 能 、 勤 、 绩 确 定 拟 聘 教 师 。 其 二 , 学 校 应 当 完 善 对 教 师 的聘 后 考 核 评 价 。 教 师 聘 后 的 考 核 评 价 应 注 意 以 下 问 题 : 一 是 注 重 考核 目 标 的 导 向 性 , 即 考 核 不 仅 是 督 促 检 查 教 师 的 手 段 , 更 是 服 务 教师 的 一 种 方 式 , 应 通 过 考 核 帮 助 教 师 进 一 步 明 确 未 来 的 个 人 发 展 目标 和 努 力 方 向 。 二 是 注 重 考 核 内 容 的 整 体 性 , 考 核

    19、内 容 要 以 师 德 素质 为 核 心 , 以 知 识 素 质 为 基 础 , 以 文 化 素 质 和 创 新 素 质 为 主 体 , 以能 力 素 质 为 关 键 , 并 处 于 动 态 的 发 展 之 中 。 三 是 注 重 考 核 方 法 的 科学 性 , 应 根 据 学 科 类 别 与 学 科 层 次 、 岗 位 类 别 与 教 师 职 级 等 具 体 情况 , 采 取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 重 点 考 核 与 全 面 考 核 相 结 合 、 年 度 考核 与 聘 期 考 核 相 结 合 、 原 则 性 与 灵 活 性 相 结 合 的 评 价 模 式 , 同 时 注意

    20、考 核 的 频 率 和 节 奏 。 四 是 注 重 考 核 结 果 的 实 效 性 , 要 把 考 核 结 果与 教 师 的 聘 任 、 晋 升 、 奖 惩 紧 密 结 合 起 来 , 并 作 为 续 聘 、 缓 聘 、 解聘 教 师 的 根 本 依 据 。 因 此 , 必 须 建 立 科 学 的 评 价 考 核 制 度 , 构 建 客观 公 正 的 教 师 工 作 评 价 机 制 , 以 保 障 教 师 聘 任 制 的 顺 利 实 施 , 维 护聘 任 制 下 教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4. 强 调 平 等 自 愿 , 体 现 公 平 公 正 。高 校 教 师 聘 任 制 度 重 在 强

    21、 调 高 校 与 教 师 在 聘 任 合 同 上 的 平 等 自愿 关 系 及 双 方 的 自 主 选 择 ,旨 在 打 破 高 校 教 师 终 身 制 ,在 竞 争 的 基 础上 提 高 高 校 教 师 的 工 作 效 率 。 高 校 教 师 聘 任 制 度 强 调 受 聘 的 教 师 与作 为 用 人 单 位 的 高 校 以 平 等 的 身 份 订 立 合 同 , 因 此 双 方 可 以 根 据 自己 的 真 实 意 思 选 择 自 己 中 意 的 相 对 方 。 无 论 教 师 一 方 还 是 学 校 一 方, 均 不 可 将 自 己 的 意 思 强 加 于 对 方 。 在 高 校 与

    22、教 师 地 位 存 在 事 实 上的 不 对 等 的 情 况 下 , 强 调 平 等 的 价 值 有 特 别 重 要 的 意 义 。 聘 任 制 的整 个 过 程 , 无 论 是 受 聘 、 继 聘 、 解 聘 以 及 聘 期 考 核 、 聘 用 管 理 都 要体 现 公 平 、 公 正 。5. 增 加 对 高 校 教 师 职 业 生 涯 的 规 划 和 指 导在 聘 任 制 下 高 校 教 师 权 益 保 护 中 , 也 要 始 终 重 视 教 师 队 伍 的 能力 建 设 , 教 师 培 训 是 加 强 教 师 能 力 建 设 的 重 要 途 径 。 为 了 使 教 师 紧跟 时 代 发

    23、展 的 潮 流 , 适 应 现 代 教 育 的 需 要 , 作 为 聘 用 方 的 学 校 应 当始 终 重 视 教 师 队 伍 的 能 力 建 设 问 题 。 为 教 师 的 培 训 进 修 创 设 必 要 的条 件 , 引 导 教 师 树 立 “终 身 学 习 ”的 理 念 。 因 此 , 作 为 聘 用 方 的 学校 就 应 当 构 建 有 利 于 教 师 发 展 的 完 整 培 训 体 系 , 构 建 以 能 力 建 设 为核 心 的 教 师 发 展 机 制 。 如 定 期 为 教 师 举 办 业 务 培 训 班 、 提 供 学 术 交流 机 会 、 保 证 培 训 经 费 等 。 举

    24、 办 教 育 教 学 方 法 培 训 、 国 际 学 术 交 流培 训 等 , 帮 助 教 师 全 面 提 高 学 习 能 力 、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和 科 研 能 力 。6. 强 化 教 师 民 主 管 理 职 能 , 加 大 工 会 维 权 力 度 。在 实 际 运 行 中 , 高 校 和 教 师 形 成 了 不 平 等 的 管 理 与 被 管 理 的 法律 关 系 。 高 校 处 于 领 导 、 管 理 、 主 导 的 地 位 , 教 师 则 处 于 被 领 导 、被 管 理 、 被 动 的 地 位 。 但 是 作 为 聘 任 人 , 高 校 与 受 聘 教 师 是 平 等 主体

    25、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 在 高 校 具 有 的 管 理 者 和 聘 任 者 双 重 身 份 下 , 高校 更 习 惯 于 通 过 行 政 手 段 干 预 聘 任 过 程 , 使 教 师 在 聘 任 过 程 中 处 于被 动 的 地 位 。 强 化 校 内 监 督 机 制 才 是 解 决 问 题 的 关 键 , 而 工 会 是 教师 行 使 民 主 权 利 、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的 基 本 形 式 和 主 要 途 径 。 加 强 工 会的 民 主 监 督 制 约 , 充 分 发 挥 工 会 的 维 权 职 能 是 加 强 学 校 内 部 监 督 制约 的 关 键 所 在 。7. 完

    26、 善 教 师 权 益 的 救 济 途 径我 国 教 师 申 诉 制 度 存 在 的 操 作 性 差 、 程 序 运 行 不 够 严 谨 、 权 利救 济 力 度 不 足 等 问 题 也 日 渐 表 现 出 来 。 要 更 好 地 维 护 教 师 的 合 法 权益 , 申 诉 就 不 应 当 成 为 教 师 权 利 唯 一 的 和 终 结 性 的 救 济 途 径 。 也 就是 说 , 教 师 对 学 校 在 聘 任 过 程 中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或 对 学 校 所 做 的 处理 决 定 不 服 的 , 应 当 可 以 自 由 地 选 择 通 过 申 诉 、 协 商 调 解 、 教 育

    27、仲裁 尤 其 是 提 起 诉 讼 的 方 式 进 行 权 利 救 济 。 其 中 教 师 聘 任 争 议 问 题 的合 理 解 决 和 处 理 也 是 保 护 聘 任 教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犯 的 重 要 方 面。 教 师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学 校 有 权 对 不 合 格 的 教 师 予 以 解 聘。 但 是 , 也 不 能 忽 略 恶 意 解 聘 和 错 误 解 聘 对 于 高 校 教 师 合 法 权 益 的侵 害 。 对 于 可 能 会 给 教 师 带 来 解 聘 的 情 况 , 学 校 应 给 予 提 醒 或 警 告, 给 教 师 改 过 的 机 会

    28、; 在 解 聘 前 应 对 教 师 提 前 做 出 书 面 告 知 , 说 明利 害 关 系 , 做 出 决 定 事 实 的 根 据 和 理 由 。 为 避 免 恶 意 解 聘 或 错 误 解聘 , 切 实 维 护 教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 在 解 聘 程 序 中 应 建 立 如 下 制 度 : 预警 制 度 : 校 方 在 监 督 、 考 核 教 师 过 程 中 , 发 现 教 师 的 行 为 可 能 导 致被 解 聘 的 情 形 时 , 应 给 予 口 头 或 书 面 警 告 , 责 令 其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予 以 改 进 , 使 其 有 改 过 的 机 会 。 听 证 制

    29、 度 : 校 方 在 解 聘 教 师 的 过 程中 , 应 当 为 教 师 提 供 有 效 的 表 达 意 见 和 为 自 己 利 益 辩 护 的 机 会 , 以公 正 的 立 场 进 行 听 证 。 校 方 作 出 解 聘 决 定 应 充 分 考 虑 听 证 的 意 见 。8. 建 立 规 范 化 的 解 聘 制 度 , 构 建 教 师 身 份 的 保 障 机 制 。在 解 聘 程 序 中 应 建 立 预 警 制 度 和 听 证 制 度 , 并 妥 善 分 流 安 置 落聘 教 师 , 构 建 顺 畅 的 人 员 流 动 机 制 。 可 以 从 待 岗 、 转 岗 、 另 就 业 等途 径 入 手 , 合 理 安 置 落 聘 人 员 , 保 护 教 师 权 益 。总 之 , 聘 任 制 改 革 实 施 过 程 中 教 师 基 本 权 益 受 到 侵 犯 一 定 程 度上 与 高 校 和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存 在 “越 位 ”和 “不 到 位 ”行 为 和 教 师 自 身 维 权 意 识 淡 薄 具 有 密 不 可 分 的 关 系 外 , 法 律 制 度 上的 欠 缺 仍 是 主 因 。 因 此 , 国 家 应 尽 早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 保 障 高 校 教 师的 基 本 权 益 不 受 侵 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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