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1)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罚体系 是指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刑罚体系的特点: 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 2、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经过立法者选择而确定的。 3、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 4、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5、刑罚体系确立的根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2) 二、刑罚体系的功能 教育功能 威慑功能 科学化功能 有利于刑罚目的实现功能 三。刑罚体系的特点 要素齐备、结构合理 宽严相济、衔接紧凑 内容合理、方法人
2、道 四、刑罚的体系示意图 刑 罚 主 刑 附加 刑 自由 刑 资格 刑 财产 刑 生命刑 限制自由 剥夺自由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居住权 罚金 没收财产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第二节 主刑( 1) 一、主刑 又称本刑 ,基本刑罚 ,单独刑 ,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2、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 3、一个罪犯只能宣判一个主刑 4 、主刑包括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二、管制 概念 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 75个条文
3、规定了管制 . 特点: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对犯罪分子自由得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3、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4、劳动同工同酬 第二节 主刑 (2) 期限 1、管制的期限为 3个月以上 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的期限不得超过 3年 2、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3、管制期满,由执行机关宣布解除管制 4、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则与管制期限相同 ,同时执行 ,管制期满 ,恢复政治权利 限制自由的内容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第二节 主刑( 3) 二、拘役 概念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拘役的条文有 265条 ,一共涉及 337个罪名 . 拘役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适用的对象不同 3、适用的机关不同 4、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享受一定的待遇 期限 1、一个月以上 6个月以下 2、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长不能超过 1年 3、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二节
5、 主刑( 4) 三、有期徒刑 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是刑罚的中心 . 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 1、执行的场所不同 2、执行的机关不同 3、执行期限不同 4、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是否构成累犯 期限 1、有期徒刑的刑期为 6个月以上 15年以下。 2、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 20年。 3、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二节 主刑( 5) 四、无期徒刑 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75个条文规定无期徒刑 ,涉及 99个罪名 . 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表现其惩罚性 )
6、 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表现其严厉性 ) 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节 主刑( 6) 五、死刑 概念 又称生命刑 ,极刑 ,是剥夺分子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4个条文规定了 66个死刑罪名 . 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从法律上讲只有该罪行的法定刑有死刑的才可以适用 2、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 犯罪时不满 18周岁的人或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注意 : 18周岁以犯罪时为准 ,而不以审判时为
7、准 ;怀孕的妇女以审判时为准 ,而不是以犯罪时为准 .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判决确定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而不仅仅是指法院审理阶段 这里的 “ 怀孕 ” 应是指一种价值无涉的自然状态,无论犯了罪的妇女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是否是出于非法的目的、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达到的怀孕状态,都不能适用死刑,更不能为了适用死刑而强制适用人工流产,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作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因为胎儿是无辜的 “ 怀孕的妇女 ” 不仅包括被实施人工流产的妇女,原则上也包括自然流产的妇女。因为根据 1998年 8月 4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
8、问题的批复 的规定,怀孕的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 “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 ,依法不适用死刑。注意是以起诉、审判的犯罪事实与被依法羁押的犯罪事实是否为 “ 同一事实 ” 为标准来判断自然流产的妇女是否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 也不能适用死缓 第二节 主刑( 7) 3、从死刑的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 A、管辖上 死刑案件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 B、核准程序上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变通死刑核准权 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 有争议 现已收回 (2007-01-01) D、刑事诉讼法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
9、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 死缓 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第二节 主刑( 8) 死缓适用的三种结果 1、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无故意犯罪 ,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失犯罪行为(非故意犯罪的),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 15年以上 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时间上不必等到二年期满 ;故意犯罪而非再犯新罪 ,如犯过失罪 ,则仍不能立即执行死刑 ;所新犯故意罪 ,无
10、程度上的限制 ,即轻重没有关系 六 、 有期限自由刑刑期计算问题 不论是管制、拘役,还是有期徒刑,其刑期的计算都是从 “ 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 刑法 第 41条、第 44条与第 47条 ) 注意 :不是从判决确定之日、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而是从判决执行之日 .因为判决确定、判决生效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的问题,执行机关作出执行决定书时才表明判决开始执行 .但是 ,死刑缓期的执行 2年期间和一般缓刑的考验期限则是从 “ 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 刑法 第 51条与第 73条第 3款 ),对此不要混淆 . 刑种 性质 期限 羁押折抵比例 数罪并罚期限 内容 执行机关 管制 限制自由 3个月
11、2年( 3年) 1: 2 不得超过3年 行刑社会化(不予关押);劳动同工同酬;遵守法定义务。 公安机关 拘役 剥夺自由 1个月 6个月( 1年) 1: 1 不能超过1年 就近关押;酌量劳动报酬;每月回家两天。 公安机关 有期 剥夺自由 6个月 15年 ( 20年) 1: 1 不能超过20年 强制劳动改造;适用广泛(有期徒刑是刑罚的中心)。 监狱 无期 剥夺自由 没有期限 无 吸收 强制劳动改造; 终身监禁与有期变通(减刑与假释) 监狱 死刑 剥夺生命 立即执行、死缓 2年) 无 吸收 死刑政策:严格限制适用例外(怀孕与未满 18);执行方式: 人民法院监狱 第三节 附加刑( 1) 一、附加刑
12、概念 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特点 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内容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二、罚金 概念 是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不同于行政罚款。 罚金的特点 1、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 2、罚金由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适用 3、罚金只能对触犯刑律的犯罪人适用 4、罚金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 为内容 罚金的适用方式 1、选处罚金 :指刑法典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 ,既可以适用自由刑 ,也可以适用罚金刑 ,由法官根据情况选择适用 .刑法 275条 . 2、单处罚金
13、:指刑法典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只规定罚金 ,而不规定其他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的规定就属这种单科制 . 3、并处罚金 :指刑法典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同时规定自由刑和罚金刑两种刑罚方法 ,法官在判案时必须同时适用 ,刑法 328条 . 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罚金刑既可以附加适用 ,也可以作为一种与有关主刑并列的刑种供选择适用 .刑法 140条 . 第三节 附加刑( 2) 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 1、比例制 2、倍数制 3、比例兼倍数制 4、特定数额制 5、抽象罚金制 罚金数额的司法确定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 1000元
14、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不能少于 500元 . 罚金的缴纳 1、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2、强制缴纳 查封、拍卖、冻结、扣留等措施 3、随时缴纳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 4、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 第三节 附加刑( 3) 二、剥夺政治权利 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方式 1、应当附加适用 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可
15、以附加适用 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节 附加刑( 4) 3、独立适用 一旦选择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能再适用主刑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死刑、无期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3年以上 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年以上 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 期限的起算与执行;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
16、计算;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附加刑( 5) 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5、剥夺政治权利当然适用主刑执行期间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没收财产 概念 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适用方式 1、与罚金选择并处 2、并处 3、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性质上的要求 :犯罪分子个人所有 数量上的要求 :一部分或者全部 第三节 附加刑( 6) 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
17、,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的条件 : 时间条件 债务的性质 必要性条件 程序性条件 结果条件 没收财产的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节 附加刑( 7) 四、驱逐出境 1、概念 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2、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3、刑事的驱逐出境与行政的驱逐出境的区别 处罚的性质和适用的对象不同 适用的机关和法律依据不同 执行的时间不同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一、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 非刑罚处理方法 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有的与刑事处罚同时适用,如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有的是独立适用,如训诫。 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 1、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必须是由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2、适用的对象是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 1、适用的对象是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 2、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对犯罪分子给予适当的处理 由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