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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发2006-4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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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 施 意 见川人发 2006 48 号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 2006 60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2006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离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二)退休人员1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 35 年的,按

2、90 计发;工作年限满 30 年不满 35 年的,按 85 计发;工作年限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按 80 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 满 20 年的,按 70 % 计发 ;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 50 计发。2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 年的,按 90 计发;工作年限满 30 年不满 35 年的,按85 计发;工作年限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按 80 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 70 计发。3 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3、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 35 年的,按 90 计发;工作年限满 30 年不满 35 年的,按 85 计发;工作年限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按 80 计发;工作年限 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 70 计发。(三)退职人员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职后的退职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 50 计发;工作年限 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 60 计发;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按 70 计发。2 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因病退职后的退职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

4、限不满 10 年的,按 50 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 60 计发;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按 70 计发。二、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办法32006 年 6 月 30 日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相应增加离退休(职)费。(一)增加离休费离休人员以离休时职务或享受工资待遇的职务层次,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厅局级正职 1220 元,厅局级副职 940 元,县处级正职 670 元,县处级副职 490 元;教授及相当职务990 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540 元,讲师及相当职务 350 元。(二)增加退休费退休人员以办理退休手续计发退休费的职务

5、序列,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 750 元,县处级 450 元,乡科级 275 元,科员及办事员 180 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 700 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400 元,讲师及相当职务 275 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 180 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 275 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 180 元。属以下情况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增加退休费:1 . 1993 年工改前退休的只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机关人员,可按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增加退休费。2 符合国务院国发 1986 26 号文件 规定的高级专家,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 1985 67

6、号文件规定的原国民党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4字 1985 340 号文件规定的“两航”起义人员,劳动人事部劳人薪 1985 22 号文件规定的原国民党海军起义人员,凡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了原工资 100 退休费的,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 880 元,县处级 510 元,科及以下干部犯 O 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 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470 元,讲师及以下干部 320 元;工人 320 元。3 符合 劳动 人事部 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劳人险 1983 3 号) 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 340

7、 元退休费。(三)增加退职费依据国务院 关于颁发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 1978 104 号) 办理退职 手续的人员,以退职时 所任职务或技术等级,按下列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 525 元,县处级 315 元,乡科级 195 元,科员及办事员 125 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 490 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280 元,讲师及相当 职务 195 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 125 元;工人,高 级技师和技师 195 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 125 元。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

8、调整工资5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四、审批办法省人事厅、财政厅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职)费工作。省人事厅负责省级机关、省直属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审批工作。省级机关按规定填写 四川省机关增加离退休(职)费审批(汇总)表 (附件 1 )和 四川省机关增加离退休(职)费明细表 (附件 2 ) ,省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填写四川省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职)费审批(汇总)表 (附件 3 )和 四川省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职)费明细表 (附件 4 ) ,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省 级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审批工作。各市(州)贯彻增加离退休(职)费方案的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批后组织实施。审批办法由市(州)确定。各市沙,l )、省级各部门在审批工作结束后,及时按 审批(汇总)表 要求汇总本地、本部门增加离退休(职)费的情况(省级各部门应附所属事业单位审批(汇总)表)) ) ,用纸质和电子文档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各一份。五、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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