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议草案委员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议题:难民安置问题起草国: 埃塞俄比亚 印度 几内亚 约旦 苏丹附议国 :美国 意大利 苏联 南斯拉夫 伊朗 伊拉克 科威特 沙特阿拉伯 中国 印度尼西亚 阿联酋 尼日利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密切关注中东地区冲突造成的难民问题,谴责交战双方在战争时对难民营的破坏,谴责交战双方对无辜民众的迫害导致他们流离失所,呼吁各国明确所能提出的最大额度的援助,呼吁各国在安置难民时尽可能考虑难民的意愿,申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将立即采取行动援助难民,重申日内瓦第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对于因武装冲突及相关军事行动导致的难民的保护条款,依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
2、专员公署章程采取措施,第一条 建立 物资集散中心:(一) 明确 物资向难民集中区域直接运输的困难;(二) 明确 物资集散中心用于存储、中转物资;(三) 建议 在建立物资集散中心时考虑物资存储的安全性,仓库所在国家能承担保护存储物质的安全性;(四) 可选择 主权明确,局势稳定的地区建立物资集散中心;第二条 完善 国家间的义务协调机制:(一) 明确 世界各国的分类:(子) 包括 难民的流出国,难民的流入国,离冲突较远的国家;(丑) 也包括 有一定能力接收难民的国家,暂时没有能力接收难民的国家;(寅) 重申 难民流出国对难民安置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辰) 建议 在尊重各国主权与难民意愿的前提下处理难民
3、问题;(二) 确定 难民接收国的义务:(子) 希望 难民流入国为大规模的难民提供例如干净的饮用水、粮食、帐篷等物资; (丑) 重申 不推回原则; (寅) 希望 中东有能力接收难民的国家开放边境接收难民;(三) 确定 发达国家的义务:(子) 应明确 发达国家对可能发生的难民潮紧急调动提供的物资;(丑) 协调 发达国家对于安置难民的物资的分配;(寅) 呼吁 发达国家对于转移难民的设施进行修建;(卯) 建立 完善的专家应急制动小组; (四) 应明确 发达国家对难民问题长期的发展性援助;第三条 完善 发展中国家间的难民联动机制;(一) 开展 发展中国家间的互助行动;(子) 建设 发展中国家间的关于难民
4、转移方面的信息的数据库;(丑) 开放 部分陆上边境地区建立检查站以及防疫中心,所有的工作人员由边境的有 关部门派遣;(寅) 提供 部分沿海地区的口岸,便于建立难民的海上疏散路线及援助物资的抵达,充分发挥海运的灵活性;第四条 建议 对难民安置国进行发展性援助:(一) 建立 难民庇护国公共工程,从而为更多难民提供就业岗位;(二) 建议 世界银行和其他发达国家对欠发达国家提供低息贷款;(三) 提倡 难民安置国与发达国家就资源产业进行合作;第五条 完善 难民在第三国安置的后续管理问题:(一) 建议 第三方当局组织志愿者帮助难民尽可能融入当地社会;(二) 建议 第三方当局在难民安置地派遣有心理学专业能力的专家以及时发现宗教极端分子;(三) 建议 第三方当局在公共工程、廉价劳动力指向型工业吸纳难民的基础上,培养难民的专业能力,并逐渐实现产业升级。第六条 强调 非洲国家在接受经济援助之后将接受少数难民和难民的转移问题(一) 建议 非洲国家在其境内建立难民安置点,(二) 建议 在尊重难民意愿情况下,非洲国家为其提供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