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中市北區篤行國民小學停車管理辦法一、目的為使本校教職員工上下班安心、便利,及貴賓車輛停放有定位,特定本辦法。二、適用對象(一)本校教職員工車輛。(二)來賓車輛。(三)身心障礙者用車。三、停車申請(一)教職員工於每年五月提出汽車停車申請(機車不用申請) ,由總務處事務組分配停車位及停車證。(二)家長會及愛心隊由相關處室代為申請,一年申請一次為限,有效為一年。四、停車位分配原則(一)篤學樓停車場:以在篤學樓辦公及任教之教職員為優先。(二)篤行堂停車場:於 B、C、D 棟辦公及任教之教職員為主。(三)來賓車輛停放篤學樓預留車位。(四)身心障礙者停放校門邊專用停車位。(五)若有大型活動來賓人數多時,
2、停車位另行規劃。五、停車證使用原則(一)統一由事務組製作核發。(二)汽車停車證置於駕駛座前擋風玻璃左上方明顯處。(三)領有停車證同仁,於申請停車原因消滅時,向總務處事務組辦理註銷手續。(四)教職員因退休、離職或其他原因不需使用停車證,應將證件繳回事務組辦理註銷。(五)製作臨時停車證供來賓使用,使用對象:1.來賓停車臨時停車證 4 張2.家長會會長、副會長等,臨時停車證 4 張3.愛心志工臨時停車證 3 張4.舞蹈班召及人臨時停車證 4 張六、出入安全原則(一)車輛進場時依車道方向行駛,並確實停入分配之車位內。(二)車輛停妥後車窗及車門應確實鎖閉,貴重物品應自行保管。(三)篤行堂停車場每人發放鐵捲門遙控器一只。(四)領取遙控器之教職員應:1.簽訂不得複製遙控器之切結書2.繳交押金(於遙控器還回時全數退回) 。六、罰則(一)若有違規不依規定停放者,予以口頭或書面告知或停止停車權。(二)若有違法複製遙控器或將遙控器借予非本校人員使用,視情況停止停車權利,並依法究其責任。七、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