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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pdf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969097 上传时间:2019-03-22 格式:PDF 页数:2 大小:68.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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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臺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 教育部 91 8 月 14 日臺 (91)師 (二 )字第 91121801 號函核定 教育部 93 7 月 9 日臺中 (二 )字第 0930081265 號函核定 教育部 94 2 月 21 日臺中 (二 )字第 0940021073 號函核定 教育部 101 3月 5日臺中 (二 )字第 1010036292號函核定 第一條 本校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大學設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二條與第四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之規定,設置 國臺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並訂定國臺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本中心 依教育部核准開設

2、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及中等學校師資科教育學程, 以培養各具備教育專業之優教師及人才,從事教育學術研究、服務為宗旨。 第三條 本 校經教育部核准設有師資培育學系,由本中心統籌協助辦教育學程之規劃與授課、教育實習指導及師資生輔導等工作 。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名,由校長聘請本校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兼任之,綜本中心各項業務。其任期三,得任一次。 第五條 本中心 應依大學設師資培育中心辦法規定及教育部核給專任教師員額 置五名以上與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專任教師, 並 依本校相關規定聘任之。 本中心專任教師與師資培育學系合聘者,應以中心為主聘,且於中心每週授課達 4 小時以上 。 第條 本中

3、心置組員、辦事員干人,由本校現有員額調(兼)任之,負責中心相關政業務。 第七條 本中心設教學與輔導組及綜合業務組各一組,各置組長一人 ,組長由校長聘請助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兼任,規劃統籌各組業務 ,並依業務需求,得增設其他各組及各委員會,各組工作職掌如下: (一)教學與輔導組:辦教育部核淮之師資科教育學程師資生甄選、選課、修課輔導、教學實習、課程與資格審核等相關事宜。 (二)綜合業務組:辦地方教育輔導、教育實習、中心各種活動、計畫申請等相關事宜 。 加科登記及就業輔導由校友服務中心妥為辦;教師在職進修業務由教務處進修推廣組統籌規劃辦。 第八條 本中心設師資培育委員會,負責諮詢與審議教育學程有關之重要規章、辦法與業務等事項。由校 長擔任主任委員,教務長 及 本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本中心主任就相關 系所與政單位主管簽請校長聘任之。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一次為原則,學生得推派代表席。 第九條 本中心師資培育相關圖書儀器設備應依大學設師資培育中心辦法之規定購置,以滿足教學需求。 第十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規定、本校相關辦法辦。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 審議 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公告施,修定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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