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 嘱立遗嘱人: ;性别: ;民族: 汉族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 遗嘱执行人姓名: ,性别: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由于担心本人去世之后,家属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故本人特请 作为见证人,本人于_年_月_日在 本溪 市 平山 区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一、财产情况 本人名下目前共拥有房产【壹】处,其具体情况如下:位于 市 区 号楼 室的房产 1 处,房屋面积: 平方米 ,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 回迁上楼的一切费用和装修费用共计 万元整,都是继承人 本人承担; 二、财产继承 本人去世之后,上述所列举的房屋由 个人继承
2、(性别: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与本人关系: 母女 ) 。如继承人继承遗产时 有配偶的,继承人所继承房屋与其配偶无关,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本人去世之后,本遗嘱前述列明的 吴作伟 作为执行人,代为执行本遗嘱。执行人出于诚实、信用、勤勉义务执行本遗嘱且经继承人同意所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均由继承人承担。本遗嘱一式 三 份,一份交 ,一份交 ,一份交 。 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干涉。 立遗嘱人(签字):见证人(签字): 日期: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