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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规汇总.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958167 上传时间:2019-03-22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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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单位必须坚持开展有效的反违章活动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督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第四条 各级人员应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要全面树立“任何风险都可以控制,任何违章都可以预防,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的集团公司安全理念,认真开展危险辨识、分析和控制,加强事故应急管理,培养自觉遵守本规程的良好职业习惯。第 4 条 电气工作人员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其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以及电力线路、热力和机械

2、等安规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3)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涉及工作范围的相关防火、救火方法,了解使用相关安全用具的方法与检查鉴别是否完好的基本要点;4)学会紧急救护操作方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5)掌握电气作业危险点辨识、分析和控制的基本方法,在实际工作中确保四不伤害;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与用具。第 7 条 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 3 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能恢复工作。第 8 条 各级领导人员均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当发现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

3、安全者或紧急情况,除立即制止外,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并立即报告。作业现场任何人员和任何工作都严禁约时停、送电,禁止非电气人员修理、拆卸电气设备或装置。第 9 条 电气设备分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对地电压在 250v 以上者;低压:对地电压在 250v 及以下者。第 10 条 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第 11 条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或实施细则,经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款或实施细则的安全水平不得低于本规程或相关规程条文相抵触。第 12 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

4、奖励,凡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事故者,查清原因,制定措施,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解除劳动合同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 11 条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10 及以下(13.8) 0.72035 160110 1.5220 3500 5第 23 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禁止打伞,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第 24 条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 4m 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 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架构时,应戴绝缘手套,防止

5、跨步电压。第 25 条 巡视配电装置,进入配电室,必须随手将门关好;离开时,必须将门锁好。第 26 条 配电室的钥匙至少应有三把,由运行值班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一把专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运行值班人员使用,其他可以借给许可单独巡视配电设备的人员和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必须登记签名,巡视或当日工作结束后交还,各隔离开关的钥匙均不得相互通用。第40 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第41 条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第 33 条:下列各项工作可以不用工作票:(1)事故或应急处理;

6、(2)拉合断路器单一操作;(3)拉开或拆 除 全 厂 唯 一 的 一 组 接 地 线 或 接 地 刀 闸 ;(4)变 压 器 、 消 弧 线 圈 分 接 头 的 电 动 调 整 。第 37 条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安全的组织措施:(1)工作票制度;(2)工作许可制度;(3)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第 49 条 工作许可人安全责任: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2、 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3、 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4、 对工作票中所列的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的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第 50 条 工作负责人、工作

7、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检修设备的状态和安全措施。运行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从新办理工作票。第 55 条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因故短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指定临时工作负责人,临时工作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如没有指定临时负责人,则工作组停止作业。第 56 条 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应立即制止并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热机部分第 2 条 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任何风险都可以控制,任何违章都可以预防,任何事故

8、都可以避免”的集团公司安全理念;建立、健全安全监督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督机构和群众性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第 4 条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含实习人员)或调动到新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离岗达 3 个月的人员,必须从新学习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 7 条 各级领导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绝决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者,应立

9、即制止。第 8 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 21 条 观察锅炉燃烧情况时,必须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着眼睛。在锅炉升火期间或燃烧不稳时,不可站在看火门、检查门或燃烧器检查孔的正对面。第 22 条 当制粉系统设备内部有煤粉空气混合物流动时,禁止打开检查门。开启锅炉的看火门、检查门、灰渣门时,必须缓慢小心,工作人员须站在门后,并看好向两边躲避的退路。第 294 条 除焦工作,需由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进行,实习人员未经指导与学习,不准单独进行除焦工作。第 295

10、 条 除焦时,工作人员必须穿着防烫伤的工作服、工作鞋,戴防烫伤的手套、防护面具和必要的安全用具。第 333 条 进入脱硫吸收塔检查,应将吸收塔完全隔离,塔内用水冲洗干净,视情况将塔内浆液放尽。第 335 条 冲洗吸收塔液位计时,应站在液位计侧面,打开阀门时应缓慢小心。第 403 条 在锅炉水压试验的升压过程中,应停止锅炉本体内外一切检修工作。工作负责人在升压前须检查炉内各部是否有其他工作人员,并通知他们暂时离开,然后才可以开始升压。第 413 条 电除尘内部温度在 40以下时,方可入内工作。若有必要进入 40以上的电除尘内部工作,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设专人监护,并经电厂(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

11、总工程师)批准。1、 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2、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

12、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1、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3、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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