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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的辩证分析.doc

上传人:ysd1539 文档编号:5945233 上传时间:2019-03-2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7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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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无因性之张扬与阻碍对我国票据法相关规定之评析何叶彩 宁波大学 关键词: 无因性/流通性/票据行为/相对性内容提要: 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流通功能是票据最核心最基本的功能,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票据的无因性理论应运而生,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属性。票据的无因性并非绝对,我国采用的是一种相对无因性理论。但我国票据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票据无因性原则,并相关条文有严重削弱无因性之嫌。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票据法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以无因性为基础,相对性为例外,对缺陷条文做相应的修改,改变模糊不定的状态。一、票据的本质属性(一)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

2、属性因为客观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票据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票据的特性,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流通性是票据的活力来源,现代票据失去了流通性,也就失去了生命力。流通功能是票据最核心最基本的功能,现代票据制度是建立在票据流通的前提下的,票据的其他功能要得以实现,就必须保证其良好的流通性。而票据之所以可以快捷地流通,票据的无因性是最关键的保障。因此为了保证票据的自由流通,各国票据法大多规定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对无因性理论的讨论也一直是票据法的重要课题,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属性。无因性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只要一张票据在形式上具备了法定的记载条件,即使

3、与原因关系等事实不符,也不影响其在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影响其票据本身的效力。这实质上是票据的文义性使然,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即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文义之外的其他任何事实进行补充或变更。日本著名学者龙田节认为:“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行为自身而发生和存在的,和作为票据授受原因的法律行为(买卖、消费借贷等)存在或有效与否无任何关系。即使买卖契约无效或被解除,由此产生的票据债务也不受影响。” 1换言之,票据权利的行使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持有票据的当事人就是票据的债权人,其可以向任何一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上的权利,而无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无因性理论的确立可以在

4、转让票据时大大减少合法持票人的风险和审查责任,保护合法持票人的权利,增强票据的信用功能,从而促进票据的流通。不承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则会阻碍票据的自由流通,影响经济的发展”。 2(二)无因性的例外但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形下,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并不完全分离,存在一些无因性的例外情况,如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理由进行抗辩;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没有给付对价或者未给付对价的,则该持票人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对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持票人不适用无因性原则;当由于票据的时效完成而导致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以消灭时,该持票人可以对因时效完成而受有利益的票据当事人,行使利益

5、偿还请求权。无因性的相对性特性,并不是对票据无因性理论的否定,作为票据的本质属性,无因性理论及其相对性特性的最终目的都在于实现票据的自由流通,保护交易的安全。二、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及分析(一)国外关于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票据无因性作为现代票据法的立法原则,已为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所认可。 3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是大陆法系票据法的代表,为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所采用。其关于票据无因性的适用,主要体现在统一汇票本票法第 17 条、统一支票法第 22 条。统一汇票本票法第 17 条规定:“因汇票而被起诉之人,不得以基于其与出票人或前手持票人间之个人关系之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在取得汇

6、票时明知其行为有损债务人者除外。”统一支票法 第条规定:“ 因支票而被诉之人,不得以基于其与出票人或前手持票人间之个人关系之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在取得支票时明知其行为有损债务人者除外。” 4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制定之前,世界上成文票据法最为典型的是法国票据法、英国票据法和德国票据法。法国票据法制定时间早,有因性历史长,由于票据有因性严重影响到票据的流通,在 20 世纪 30 年代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运动之后,法国票据法也采用了票据无因性。 5英美票据法也承认票据无因性,适用票据抗辩限制制度,但更加强调善意取得和对价关系,1882 年英国票据法第 38 条(2)规定:“如为正当持票人,其持有汇票之

7、权利不受前手当事人有瑕疵所有权之影响,也不受前手事人之间得作为个人抗辩事由之影响,并得强使所有对汇票负责之当事人付款。”此款充分运用了抗辩切断制度,立足保护正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体现了票据无因性观点及价值取向。德国在世纪上半叶,就已经在整个德意志联邦完成了票据法的统一,是流通性与安全性兼备的票据法律,其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为蓝本。综合起来看,英国票据法和德国票据法更加注重票据的流通性,而法国票据法更多的考虑了票据作为现金运输工具的作用。 6(二)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及分析我国 票据法 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相当模糊,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票据法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 票据的签发、取

8、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有将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混在一起,否认票据无因性的嫌疑,因此其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该条并没有从正面规定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和交易关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就是无效的。因此并不能从该条推断出其否定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该条规定应该只适用于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这就是上述所谈的票据无因性的例外情况。因此该条规定似乎可以做如下修改“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不以基础交易关系的存在与有效为条件,但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必须具有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否则该持票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

9、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理论界及实务界对票据法的上述规定提出质疑,普遍认为票据法不宜规定对价关系对价关系属原因关系而票据法的规定使票据债务人可能以欠缺对价为由拒绝履行义务使票据成为有因证券。日内瓦法系各国的票据法都未规定票据的对价关系不以是支付对价作为合持票人的必备条件。 7票据法将对价解释为“ 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太过模糊,如果双方当事人出于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将票据以明显低于或明显高于票面金额的代价转让给持票人,那显然不符合“相对应的代价” ,从而存在矛盾。对这两款规定,有学者认为可以将第 10 条增加如下内容作为第 3 款:

10、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只可以作为直接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事由,不影响他们与其他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8此不失为一种可行的修改方法,但这与 票据法第 13 条第 2 款 9存在重复规定的不妥。对此可结合第 11 条第 1 款“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的规定,作出相应调整。第 11 条的规定将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形限定为税收、继承、赠与三种情况,并没有交代有偿取得时的对价,结合第 10 条第 2 款和第 11 条第 1 款都没有从正面对应当支付对价而未支付对价或支付不相当对价时的法律效果作出明确规定。为此,

11、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 14 条第 2 款的规定“ 无对价或不以相当之对价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将我国票据法第 11 条第 1 款修改为:“无对价或不以相当之对价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10关于无因性,类似模糊的规定还有第 21 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 74 条“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第 83 条第 2 款“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第 88 条第 1 款“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

12、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第 90 条第 2 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这些条文都反应出我国现行票据法在无因性问题上存在的缺陷,即使不能从这些条文直接否定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但其有因性是不可否认的。虽然理论界一般认为,我国票据立法是从有因到无因逐步发展认识的过程,但目前法律规定中出现的这些模糊地带,对票据无因性理论的发展形成了阻碍。针对以上缺陷,我国票据法解释(即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4 条作出了如下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人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虽仍未明确规

13、定票据无因性原则,但其在无因性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是令人欣慰的。另外,我国票据法对无因性的肯定也是有诸多法条依据的,如第 4 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 6 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 13 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第 14 条第 2 款“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

14、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第 19 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 22 条规定的票据必要记载事项,及第 57 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等等,这些规定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一致,适应无因性理论的发展趋势,是值得肯定的。三、结 语综上,为了保证票据强大的流通功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至关重要。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乃是票据的本质属性,无因性理论已为各国票据立法所普遍承认和采用,是国际

15、票据争议裁决所遵循的一项共同准则。票据的无因性并非绝对,而是相对的,我国采用的即是一种相对无因性,立法中存在不少票据抗辩的情况,有对人抗辩与对事抗辩。但我国票据法对无因性的规定总体上显得有些模糊(尽管也有肯定的一面),文中列举的第 10 条、第 21 条、,第 83 条、第 88 条及第 90 条的规定,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发展形成了阻碍,有削弱无因性之嫌。这对于票据流通功能的发挥是极其不利的。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借鉴国外的无因性思想,我国票据法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以无因性为基础,相对性为例外,对相关条文做相应的调整,改变模糊不定的状态,坚持无因性理念,以

16、使我国票据法更加适应其特性要求。参看文献:1.黄松有: 票据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 年 3 月版。2.汪世虎: 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 8 月版。3.王开定: 票据法新论与案例 ,法律出版社 2005 年 9 月版。4.高磊:票据无因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8 年第 6 期。5.马栋:我国 的完善与票据无因性理论 ,律师世界 2002 年第 1 期。6.夏林林: 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的思考 ,法律适用 2004 年第 1 期。7.王晓方: 试论票据的无因性及 的完善建议, 经济师2007 年第 3 期。8.段卫华、胡海涛: 票

17、据无因性原则之理论探讨及其立法探讨,河北法学2005 年第 9 期。注释:1 张奇:从票据无因性看我国票据法的缺憾,法制与经济2008 年第 10 期,第 58 页。2 参见张澄: 试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及其相对性 兼评我国票据法第十条 ,政治与法律2006 年第 1 期,第 85 页。3 李燕: 论票据的无因性 ,青海师专学报2008 年第 2 期,第 86 页。4 王锐: 论票据无因性理论的适用 ,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8 年 3 月,第 11 页。5 参见陈丽丽: 对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之思考 ,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7 年 5 月,第 9-10 页。6 参见周志刚: 论票据无因性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6 年 4 月,第 6-7 页。7 周志刚: 论票据无因性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6 年 4 月,第 34 页。8 胡德胜、李文良: 中国票据制度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87 页。9 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10 参见王锐:论票据无因性理论的适用,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8 年 3 月,第 3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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