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证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西和县一男子被批捕作者: 记者 樊丽 通讯员 吕长松 稿源: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2011-06-20 09:40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 5 月 26 日下午 3 时 40 分,西和县男子郭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甘 K32503 的轿车,行至西和县西马公路稍峪乡杜河村时被西和县公安局交警队执法民警查获,并检测出郭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193mg/100ml。记者昨日获悉,西和县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批准逮捕了郭某。据了解,这也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并于今年 5月 1 日实施以来,西和县首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批准逮捕的案件。广西都安“醉驾入刑”第一人被批捕2
2、011 年 05 月 12 日 09:54 来源:人民网-广西频道 手机看新闻人民网都安 5 月 12 日电 2011 年 5 月 9 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醉驾入刑”第一人许世录被都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批准逮捕。这是 5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都安县首例因醉驾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2011 年 5 月 6 日 22 时 20 分,广西平果籍人许世录醉酒后驾驶桂 LV6860 号牌普通二轮摩车,搭载一男青年在都安县城区快速行驶,在中国农业银行都安县支行前被都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的民警抓获。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许世录的静脉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检验结果为
3、:从许世录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 274mg/100mg,远远超过80mg/100mL 的醉驾标准,属醉酒驾驶。据许世录交代,他长期在都安县城做生意,当晚和几个朋友喝完啤酒后开摩托车上街,不料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撞在了枪口上。对于获得都安县“醉驾入刑” 第一人的“称号”以及将要面临的严厉处罚,许世录非常懊悔。2011 年 5 月 7 日,许世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都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提请批准逮捕,2011 年 5 月 9 日,都安县人民检察院对许世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韦 颖) (责任编辑:杨方舟)洛南首例“醉驾入刑”案疑犯未被批捕近日,陕西洛南首例醉驾案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遭遇
4、尴尬,洛南县检察院严格执行逮捕条件,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避免了一起错捕案件发生。5 月 30 日中午 12 时许,家住陕西省洛南县寺坡镇何村的张老虎到洛南县古城街赶集,遇熟人闲聊时很是投缘,遂借酒助兴,先后在“百老泉”酒坊、“建会餐馆”豪饮。16 时许,酒足饭饱后的张老虎驾驶 125 型两辆摩托由古城街回家,行至古城街十字与路边行人李夏山碰撞,致李夏山受轻微伤,采集其血样经西安交通大学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 236.89 毫克/100 毫升,属醉酒驾驶,年逾 50 岁的张老虎“有幸”成为洛南县酒驾追刑第一人被刑事拘留。5 月 31 日张老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6 月
5、2 日洛南县公安局报请审查批准逮捕,洛南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张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 22 条之规定,张老虎只可能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条件之一必须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危险驾驶罪的主刑只是拘役,虽然本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批准逮捕可能影响刑诉法执法的严肃性,当然也就可能存在错捕的问题,鉴此,该院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进行直诉或是变更强制措施,以确保执法的严肃性。湖 北 恩 施 州 首 例 无 证 醉 驾 案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批 捕2011 年 05 月 19 日 10:19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 5 月 19 日电(通讯员肖茜予 田
6、拥军)5 月 18 日,湖北省来凤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龙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批准逮捕,此系恩施州首例醉驾案。今年 5 月 10 日下午 4 点多钟,一男子驾驶鄂 Q42151 号微型车在城内游码头路倒车中撞倒一辆摩托车,致车上准备去幼儿园接孩子回家的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来凤县交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经查,肇事司机龙某系翔凤镇施立坪村人,以做漆工为生,中午与朋友在武汉大道一餐馆内吃饭,期间 6 人喝了约 2 斤白酒,饭后,龙某驾车送朋友聂某办事,倒车过程中撞倒由杨某驾驶的摩托车。交警处理事故时发现龙某呈醉酒状态,后经鉴定,龙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 172.23mg/100ML,为醉酒驾驶。此外,
7、交警部门还查出龙某系无证驾驶。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龙某涉嫌触犯“危险驾驶罪”,他也因此成为恩施州第一个撞“酒驾高压线”的犯罪嫌疑人。 看守所内的龙某后悔不已,坦言自己打算从此戒酒。宜春醉驾入刑“第一人”被批捕5 月 19 日,宜春市袁州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梁某,这是“新规” 实施后宜春市醉驾被捕的第一人。5 月 16 日 21 时 30 分左右,梁某驾驶摩托车途经宜春市双桥桥上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的一辆桑塔纳小轿车相撞,造成梁某轻微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化验确定,梁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毫升 1.72 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德宏首例
8、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外籍嫌疑人被批捕5 月 17 日,德宏州检察院受理审查了缅甸籍犯罪嫌疑人西亚那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经过认真审查,日前作出依法批准逮捕决定。州检察院受理瑞丽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后,案件承办人认真审阅案卷,提审犯罪嫌疑人,同时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等司法解释,做到了对有关危险驾驶的法律依据、政策尺度的全面把握。根据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西亚那无视我国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德宏州检察院经过讨论,并与德宏州人民法院沟通后,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犯罪批准
9、逮捕犯罪嫌疑人西亚那。此案的办理,标志着德宏州执行打击酒后驾驶机动车涉罪的开始,既警示和教育广大机动车驾驶员严格遵守法律,还为德宏州检察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积累经验。(段青 胡洪)吉林白城醉驾入刑第一人涉嫌危险驾驶被批捕近日,无证且醉驾的犯罪嫌疑人闫某被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批准逮捕。这是“醉驾入刑”新规实施后,白城市批捕的首个醉酒驾驶者。2011 年 5 月 1 日,喝了一杯白酒的闫某,驾驶自家的两轮摩托车,在回镇南种羊场的路上,为避让横过水泥路的羊群,与对面行驶两轮摩托车,后座驮着女儿的代某相撞,造成代某右手骨折、脑震荡,代某女儿头部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发现闫某无
10、证且属饮酒后驾驶。经酒精测试仪测试以及抽血化验,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血液乙醇含量标准,测试闫某酒精含量超标,测试结果为醉酒驾驶。近日,交警部门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闫某的行为提请逮捕,洮北区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葫芦岛 4 名醉驾者被批捕 遭沈阳律师质疑发布时间:2011-05-13 10:30:13 逮捕措施不适用“危险驾驶罪” 沈阳律师建议葫芦岛市检察院撤销批捕5 月 1 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随后,交警部门开始集中整治醉驾行为,而后,相继在各地出现“醉驾第一人”入刑。对醉驾的犯罪嫌疑人,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而各地的检察机关却
11、出现了对醉驾者“决定批捕”和“不予批捕”两种截然相反的做法。晨报葫芦岛讯(记者 张墨寒)葫芦岛首次公开批捕四名醉驾者这件事,在沈阳一名律师看来,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应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对此,检察院方面回应这名律师说,这个罪名确实不适合逮捕,“一定考虑你的意见,并向检察长汇报。”“较真儿”律师连夜起草建议函想提醒检察院5 月 11 日下午,忙了一天的律师张立刚偶然看见一则新闻:葫芦岛首次公开批捕四名醉驾者。因为一直比较关注 5 月1 日刚刚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张立刚一下就把注意力集中在“批捕”两个字上。“葫芦岛市检察院在处理这个案件中适用法律错误,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应适
12、用逮捕的强制措施。”张立刚说。他连夜写了一份建议函,第二天 5 时就从沈阳出发赶往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本来想把建议函邮寄给检察院,但怕中间时间太长,还是直接去吧,也好面对面地询问一下。”张立刚认为葫芦岛市检察院的批捕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实施,怕是检察院忽略了这个事。张立刚对自己的评价就是“我爱较真,别人会说我多管闲事,我觉得不管自己是不是律师,就是一个普通公民,我也应该提醒一下。”检察院:确实不适合逮捕,是想起到震慑作用昨日 9 时,记者与张立刚律师一起赶到了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此案的侦查监督处处长雷志文接收了张立刚律师的建议函,并解释了批捕四名醉驾者的原因。雷志文说
13、,这个罪名确实不适合逮捕。但由于葫芦岛市饮酒、醉酒驾车的人特别多,这次对醉酒驾驶的 4 个人审查后,在请示院领导并跟公安局沟通后,集中做了一下批捕。“这四个人都是醉酒驾车,而且是无证驾驶,还有一个是肇事,性质严重。”在跟公安机关搞的集中整治中,这 4 名犯罪嫌疑人是第一批,“通过这个事,就是要给市民一个警示,起到震慑作用。”雷志文同时表示,这次的公开批捕不是针对某个人,而是针对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刚施行,给市民和驾驶员警示、震慑和教育,各地也都有这种情况。对以后再有的此类案件,不会再采取批捕的强制措施。这次批捕,也会尽快跟公安局沟通,马上起诉。张立刚律师建议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
14、周某等四人撤销批准逮捕决定,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雷志文处长给出的答案,张律师表示,“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能接受检察院的做法,不管是出于整治,还是对醉驾者的震慑,决不能突破法律的限制。”雷志文处长也欢迎张立刚律师过来探讨法律方面的知识,“对我们的工作也是促进,我们一定考虑你的意见,并向检察长汇报。”律师建议函:逮捕措施不适用“危险驾驶罪”张立刚律师在建议函中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由此可知,逮捕措施的必要条件是“可
15、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可知“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罚金,没有徒刑刑罚。即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张立刚因此决定,要建议该院对已经批捕的 4 名醉驾者撤销批准逮捕的决定。(本报记者 张墨寒)名词 批捕即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是一个程序,批准是检察机关的权限,逮捕一般是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的工作。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
16、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外地做法 北京首例“醉驾入刑”司机认罪 用简易程序判拘役 4 个月从醉酒驾车到被判刑罚仅仅用了 6 天时间(法定假日除外),司机郭术东由此成为今年 5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实施“醉驾入刑”后,北京市获刑的第一人。5 月 9 日上午,郭术东因被控危险驾驶罪在房山法院受审,并当庭领刑拘役 4 个月,处罚金 2000 元。法官说,由于郭术东认罪,此案采用了简易程序、法官独任审理,被告人收到起诉书 3 日后即可开庭,而按照正常程序,被告人需要收到起诉书满 10 天后才能开庭。对普通案件,按照司法程序,刑拘后警方可在 7 个工
17、作日之内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在 7 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侦查终结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要在受理后一个月到一个半月之内宣判。案件移送当天,检察官就启动了快审快诉程序,立即提讯郭术东,并立即审查案卷,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与警方和交管部门联系,补充相关证据。因此从批捕到公诉,再到最后宣判的速度创下了纪录。据京华时报厦门首例“醉驾入刑”醉驾司机可能不批捕直接起诉对于醉驾者,以后或将“不捕直诉”。也就是说,不再逮捕,而是直接提请公诉。5 月 11 日,厦门“醉驾入刑”第一人温某被取保候审。该消息见报后,不少读者表示疑惑:“是不是就这样放人了?”对此,相关部门解释,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18、温某还是犯罪嫌疑人身份,必须随传随到。交警有关人士透露,有关温某的案卷已经移送至思明检察机关,然后由其提起公诉。温某虽然取保候审,但是还得等待判决。知情人士还向记者透露,今后对于醉驾者或将“不捕直诉”。何为“不捕直诉”?有关人士解释,按照一般程序,对于刑事案件,警方在整理完证据后,会向检察院提请批捕,批捕之后,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到法院判决。而今后,对于醉驾者,或将不再批捕,而是由警方直接把案卷移送至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不捕直诉针对的是轻型案件,也就是可能被处以轻刑的犯罪嫌疑人。”对醉驾者为何不再批捕,而直接提起公诉呢?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外地不少城市已经出现这样的情况,即警方提请批捕,但检察院退回批捕申请,不予逮捕。原因是,醉驾虽构成犯罪,但构不成逮捕条件,没有批捕的必要。据海峡导报本地案例 沈阳 4 例醉驾案报请批捕检察院均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5 月 1 日以来,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获多名司机醉酒驾驶,目前已有 4 例报请批准逮捕,4 名犯罪嫌疑人都被取保候审。截止到 5 月 11 日,沈阳市内五区检察院共收到 4 例关于醉驾案件报请批准逮捕的申请,其中沈河区收到 3 例,皇姑区收到 1 例,都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沈河区检察院相关科室负责人对此表示,这是因为提请逮捕的醉驾案件都属于“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本版编辑 徐世鹏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