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 火 安 全 制 度(一) 总则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矿具体情况制定。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我矿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产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第三条 本矿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二) 防火安全职责第四条 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 防火的职责是:、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三) 防火安全措施第六条 本矿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
2、合“ 为方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第七条 各单位在生产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第八条 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演练。第九条 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应每月对本矿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第十条 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进行审批。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在下班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全体员工在工作场所,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第十一条 仓库的库存物资
3、和器材,要按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更要严格按章妥善管理,以下为管理措施:一、仓库、材料场防火管理1. 物资部长为仓库、料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料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 仓库、料场保管员应熟悉存储物品的分类、性质和保管业务知识,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做好本岗的防火工作。3. 物品入库前应当先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隐患方可入库。4. 仓库内严禁使用电炉子或其他电热器,不能使用火炉取暖。5. 仓库、料场应有明显的防火标志,消防器材配置合理并放置明显、便于取用地点。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1.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安装电器照明时,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电器设备的电源线不
4、准超过安全负荷,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2. 氧气瓶、液化罐、乙炔气瓶和油桶等,不能靠近火源存放,夏季使用或储存时,应采取防晒措施。3. 使用汽油清洗机器零件时,必须隔绝明火,用过的废油,应放在桶内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泼洒。油棉纱、油摸布应置于带盖的铁桶内及时清理。4. 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人、使用人应当熟悉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做好每日安全检查,掌握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好本岗的防火工作。(四) 、火源管理第十二条 严禁在高压线、仓库、导热油炉、变电室附近明火作业。第十三条 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炉火附近堆放或烘烤易燃、可燃物品,炉火烟囱不得直接架在木制窗户上。第十四条
5、严禁在仓库、变电所、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用电炉取暖。(五) 、电源管理第十五条 配电室防火制度 1、值班室禁止焚烧各种杂物,如需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有人监督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设备区禁止乱掷烟火,禁放易燃、易爆等物品。 3、水暖电炉导线不得超过容量,并保持接触良好。 4、高低压室内禁止存放汽油、橡胶水等易燃物品。 5、应保持电缆的清洁。 6、施工打开的电缆孔应及时封堵,盖板严密完好,禁止承受重物。 7、系统异常运行时,加强巡视,防止击穿、过载等致火因素。 8、定期检查高压区、低压区、变压器室内消防设备,配备专用灭火器等消防用具,并检查其完好情况。第十六条 使用电加热器及各种电器设备,必
6、须设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第十七条 临时用电的线路敷设应按固定用电规范设置,电源线应架设在安全部位,以免碰砸、碾压或挂断。第十八条 严禁使用电炉及各种电热器具取暖、做饭。禁止使用不合理的保险装置,更不得使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电器设备的电源线不得超过安全负荷。第十九条 对电线、电器设备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短路、打火、发热或绝缘不良的情况,必须立即修理或更换,室外照明、闸箱应设防雨措施。(六) 、消防措施、器材管理第二十条 主管部室负责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更换、增添和定期检查。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消防器材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完好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
7、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于明显部位,便于取用,周围不得堆放杂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严禁遮挡、埋压、挪做它用。采取措施,做好夏季防晒和冬季防冻保护。第二十二条 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1、 宣传防火任务、方针。以宣传“消防法”为中心,使干部职工提高防火意识。2、 教育职工掌握防火措施,懂得灭火常识;了解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和一旦发生险情对国家和个人造成危害的严重性。3、 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规章制度操作,严格职守堵塞漏洞,提高警惕严防坏人纵火、破坏。(七) 、防火检查第二十三条 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每月不少于一次)重大节日、重点防火季节,组织全面检查。第二十四条 对查出隐患应有详细记载,逐条研究整改措施。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应当制定临时安全措施,直至整改完成。(八) 、灭火措施 第二十五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演练二次; 第二十六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须周密计划,上报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进行灭火和疏散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的人员;第二十八条 对演练所使用的器材和物品进行检查、使各类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九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结束后,要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讲评,提高预案演练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