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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公估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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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保险公估人,Contents,第一节 保险公估人概述,一、保险公估人的含义 (一)保险公估人的概念,阅读材料1:保险公估定义,公估,单从字面意思来看,所谓“公”,是公正、公平、公道之行为准则的表示;而“估”是指估计、估价、估量的行为。两者结合起来,就是指以科学技术为手段,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客观事实和数据为依据,进行客观、合理、科学的估定。 保险公估发展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对于“保险公估”的定义,从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

2、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而保险公估人即为保险公估实务的操作者,在我国目前即为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法人保险公估公司。按照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在台湾,把保险

3、公估人称为保险公证人,根据台湾保险法(2004年2月4日修正),“本法所称公证人,指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办理保险标的之查勘,鉴定及估价与赔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证明之人。”,阅读材料2:旧中国保险公估制度的发展,早在19世纪20年代末的旧中国,保险公估机构就已存在了。那时的保险公估机构称为“公证行“。 我国资本主义形式的保险业是随着帝国主义列强对我国通商贸易和经济掠夺而至的。1805年,英商在广州成立的谏当保安行标志着西方保险制度由此传入我国。随后,各国凭借其政治力量向我国领土实行经济渗透,争相建立各种形式的保险机构,我国保险业始得发展。,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证行便应运而生。起初

4、,也多为外商设立并经营。自1927年始有国人创办上海益中公证行,后又在汉口设立分行,1935年,著名会计师潘序伦等发起并成立了联合保险公正事务所,当时,天津有永平公证行、商联公证行,汉口有市商会组织的汉口市保险赔案公断委员会。此后,上海又开设了中国公证行、华商公估拍卖行等。当时在上海设立的外商公证行有三义洋行、鲁意斯摩洋行、保险审估公司、博录公证行,瑞和公证行、远东公证行;天津则有益业等数家公证行。当时,外商公证行数量、实力远远高于国人自办的公证行,几乎控制了整个保险公证业务。后经各地的商业公会、保险业同业公会等民间组织的不断抵抗,逐渐打破了外商在公证行业中的垄断局面,促进了民族保险公证业的发

5、展。,1937年“七七“事变后,抗日战争全面展开。国民政府被迫迁都重庆。大批工商企业的内迁促使大后方的经济有了空前的发展,呈现出特有的繁荣景象。内地保险业由此得到了相应的发展,重庆一度成为大后方保险业的中心。保险公证业便在这种环境中汲取着养分,并发挥了相当的作用,促进了保险业、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不少公证行均在重庆设立机构,其业务范围则遍及西南、西北各地。1938年,上海益中公证行首先在重庆设立分行。不久,该行改组为中华保险公证事务所,并在此基础上于1941年7月成立了中国公估行。这家公估行业务范围逐渐扩大,及至后来,基本上承揽了除盐运保险损案以外的各家保险公司和航运业的查证、估损和共同海损理

6、算业务,1944年还承办了大宗出口的商检业务,起业务延伸到西南各省和西安、兰州等区域,成为大后方一家重要的公证机构。,其时,川江盐运保险的适时开展也为保险公证业开辟了新的活动领域。当时,盐载运输所经河道,其中颇多湍流暗礁,为减少盐载损失,盐运保险的经营者便共同组成了“四联、川盐、裕国盐运保险查验管理处“,并在涪陵、万县、合江、合川、泸州、自流井等地设立了包括盐船查验工作在内的分之机构。各查验站是指上就是出险后的查勘、公证机构,它们在各自所管辖的区域内就近查勘盐船损案,或负责水上防灾防损工作。,阅读材料3:新中国保险公估制度的发展历史,康芒斯在他的制度经济学一书中认为,在人类社会中的交换关系可以

7、归纳为三种交易类型,即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这三种类型的交易合在一起,成为经济研究上的一个较大的单位,根据英美的惯例,这叫做“运行中的机构”。这种运行中的机构,有业务规则使得它们运转不停。这种组织,从家庭、公司、工会、同业协会直到国家本身,我们称为“制度”。从康芒斯的论述中,可以发现,组织以及组织的运行规则构成了康芒斯的制度概念。制度的实质就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7。康芒斯认为,所有的社会活动主体的活动的共有原则或多或少是个体行动受集体行动的抑制,这种对一个人的行为的控制,其目的和结果总是对其他的个人有益的。比如,在执行一项契约时,债务人的履约,就是对“集体行动服从”的状态,

8、这种状态可以提供债权人预期上的安全感,使之处于安全状态。如此,履约行为或者说不违约行为本身就是一个可持续运行的商业社会的基本制度,这一制度具有强迫性,但它对社会是有益的。,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可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宪法秩序;第二种是制度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是指约束特定行为模式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制度安排可能是正规的,也可能是非正规的,它可能是暂时的,也可能是长久的;第三种是规范性行为准则,它主要是来源于人们对现实的理解9。由以上分析,保险公估制度应属于第二种类型,即约束保险公估行为模式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在我国目前,这些规则主要包括中华人

9、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按照“组织以及组织的运行规则构成了康芒斯的制度概念”,我国的保险公估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分为四个阶段:萌芽阶段、延伸阶段、波动阶段以及初步规范阶段。 1、萌芽阶段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一些海外保险公估人受国内保险公司的委托,开始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参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的成立,结束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保险业务的局面,保险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格局以及保险市场的竞争格局开始形成。作为保险这一特殊商品的价值的重要体现,除了价格竞争以外,保险理赔是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当保险理赔遇

10、到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案件时,一些商品质量检验、技术监督或者交通管理等机构开始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对受损的保险标的进行查勘和定损。同时,随着保险知识的传播,一些保险、法律意识较强的被保险人也开始利用理赔中介机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客观存在的对保险公估的需求,为中国保险市场上最初的保险公估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但此时的保险公估人还没有冠以“保险公估”的名称,而是以“保险理赔技术服务中心”等名义出现,如内蒙古保险理赔技术服务中心。,2、延伸阶段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批国外保险公司加入我国保险市场。为适应国外保险公司的理赔惯例,一些冠以“保险公估”的保险公估机构相继成立。如东方公估行、北方

11、公估行、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等。与此同时,一些境外保险公估行也开始向我国有关部门申请设立了代表处,如平量行、麦理伦、汤克等。国外保险公估机构的进入为我国保险公估人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方面,国外保险公估机构的进入使得国内的保险公估机构参与到与国外保险公估机构的竞争,有助于提升自身的素质和水平;另一方面,国外保险公估机构的进入,也引起政府部门对保险公估市场的注意,加强了政府规范保险公估市场的决心。,3、波动阶段 1994年下半年,我国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引起了当时国家保险监管部门的关注,随即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出台了一系列整顿保险市场的监管政策,使得保险市场的混乱状况有了总体改观。在市场激

12、烈竞争和政策管制的双重压力下,一些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开始悄然退出市场,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开始进入波动运行时期。此后,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4、初步规范阶段 2000年,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并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开始进入初步规范阶段。此后,2002年1月1日,经修订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正式颁布实施,保险公估人的发展自此有了一个初步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

13、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由此看出,我国在法律上对于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有“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但是我国保险市场上已开业的二百多家保险公估机构,他们大多是自行摸索生存方法,自行寻找发展的道路。,1经济性,2超然性,3专业性,4法律性,(二)保险公估人的特征,(

14、三)保险公估人的种类,相关阅读4: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从我国目前保险公估人的实践来看,主要存有以下三种形式: 1、保险公司的派生组织; 2、保险公司与商检部门或其他专业机构的联办的组织; 3、商检部门的派生组织(一般由保险公司委任或提供业务)。 无论是联办组织还是派生组织,皆非独立的保险公估人,难以充当能让被保险人充分信任之“独立公正“的角色。所以我国保险公估业当务之急的是在保留适量的非独立即雇佣保险公估人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可同时受聘于多家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的独立保险公估人。,相关阅读5:关于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批复,深保监复200880号 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15、你公司关于组织形式变更的请示(民太安发200815号)收悉。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1第3号),以及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同意你公司组织形式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此复二八年三月二十日,(四)保险公估人的作用,1评估的 作用,2公正的作用,3中介的 作用,4调整的作用,相关阅读6:保险公估的作用,保险公估作为保险市场的第三方,在保险实践中充当着“裁判员“的角色,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1、它可以增加保险理赔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保险理赔行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错赔,滥赔和惜赔等现象,较好地防范以权谋私,以赔谋

16、利,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由于国内保险人对理赔方式的规定各不相同,缺乏统一规范;并且内部理赔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加之外部监管不到位,因而“人情赔付”、“通融赔付”乃至“损公肥私”就在所难免。 而保险公估人作为中立方,相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地位超然,较易被双方尤其是处于弱势的被保险人接受。由保险公估人出具的公估报告一般能从较为中正的角度对保险事故的起因,责任及损失程度等进行客观公正的勘验、鉴定、估损与理算,使赔付能较快较合理的兑现。因此可以说,保险公估人乃是减少双方当事人磨擦的润滑剂,2、它可以促进保险企业深化内部改革,走专业化、集约化经营的路子,以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目前我国的保险

17、人大都采取“大而全”的经营模式,一揽子承办展业、核保、承保、防灾、定损、理赔、追偿以及资金运用等保险业务。由于资源的分散,大大削弱了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因此将一部分理赔工作从保险人中剥离出来,交由保险公估人来完成,既可降低保险经营成本,又有助于优化整合内部资源,重构主打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争创优质名牌。,3、它可以使得理赔工作更具专业水准,更加有效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承保的风险单位愈来愈大,标的种类愈来愈多,技术含量日趋复杂,单个保险公司因受本身资源所限,尤其是在资本的硬约束下,难以为其承保的各种标的长期储备既有相关专业知识又谙熟保险

18、业务的理赔人员。而由各类技术专家组成的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及理算的公估人有条件面对各种不同类型的保险理赔和评估等业务,并由其具有不同专业背景且熟悉保险业务的理赔人员分别处理。这显然较之个保险人更加熟练,经验也更加丰富,效率自然更高。,4、它可以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规范且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社会化大生产的一大趋势是分工细化,保险市场亦不例外。因此,由保险公估人承担部分理赔和风险评估业务既符合国际保险业的要求和习惯又有助于完善我国的保险市场体系,提升保险业的整体经营水平。在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与地区,保险公估人处理的保险赔案占全部赔案的比例高达以上。在海外保险公估人介

19、入大额理赔案件已成习惯做法。,5、它可以满足再保险业发展的需求,降低再保险经营风险。众所周知,在再保险活动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再保险分入人往往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由于再保险人与原被保险人的联系较为松散而异地现场勘验、定损理算既不方便也不经济,并且对保险分出人提供的损失报告原因及责任分担亦会心存疑虑。倘若由地位超然的保险公估人出面协调保险各方的利益关系,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再保险的经营成本,提高再保险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再保险的良性发展。,二、我国保险公估人的法律约束,保险公估人的类型 保险公估人的设立条件 保险公估人的业务范围,相关阅读7:仲裁与保险公估的联系,把保险公估制度与仲

20、裁制度相对比,并且参照仲裁制度来建立保险公估制度,是因为人们对仲裁制度已经认为是一种“习俗”,而市场习俗的原则是“强迫的相同性”,它诱使个人遵从标准。因此,笔者把大家不熟悉的保险公估与相对较熟悉的仲裁相比较。,(一)对保险公估与仲裁的理解 所谓仲裁,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的一种方式。简而言之,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共同将争议事项提交第三者居中做出裁决的一种方法。从字义上讲,仲裁的“仲”字表示地位居中的意思,“裁”字表示对是非进行评断,做出结论的意思。二字连用,意即由地位居中的人对争议事项公正地

21、做出评断和结论,也即居中公断之意。12因此仲裁也称为公断,与公估的字面意思相比较,两者的行为都是“公正地”。同时,保险公估与仲裁都是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因双方当事人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争议而受当事人的委托。当然,仲裁的重点是在双方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而保险公估的重点是对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二)两者的联系 1、专业性 由于仲裁的对象大都是民商事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所以各仲裁机构大都备有分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而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业的专家。在有些不设仲裁员名册的仲裁机构或者在进行临时仲裁时,当事人也会从所涉及行业的专家中指定仲裁

22、员。而保险公估也是涉及到保险、会计、工程以及各种财产的性质等各方面专业知识,特别是在对于受损标的的损失程度的确定上,往往需要聘请某一行业的资深专家对其确定。故而,保险公估公司也需要建立比较全面、完整的专家档案,以备所需时之用。,2、独立性 各国有关仲裁的法律都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甚至在机构仲裁时,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时候也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而保险公估机构更是一个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且按照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单位和个

23、人,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使得保险公估机构的行为也不依附于政府、任何保险公司或投保人,具有自身的独立性。,3、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由于时间上的快捷性,相应地也就节省了当事人的费用;第二是仲裁收费一般要比诉讼费用低廉;第三是由于仲裁具有自愿性、保密性等特点,一方面能使得商业秘密不会公布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另一方面,通过仲裁机构的调节,使得当事人双方能尽可能减少激烈对抗,从而在友好的前提下快速解决分歧,从而也降低了当事人的费用。保险公估机构作为专门处理保险理赔事宜的机构,一方面,从专业分工来说具有经济性,另一方面,缓解保险当事

24、人双方的矛盾,也有利于尽快解决保险理赔纠纷,从而节省了当事人的费用。,相关阅读8:保险公估服务外包或成潮流,近日太平保险与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在深圳签署了全国性的保险公估合作协议。太平保险将把国内非水险财险公估业务委托给民太安处理。这是太平保险首次在国内与全国性的保险公估机构签署总公司与总公司级的保险公估委托合作协议。而此前拥有近半个世纪海外展业经验的太平保险多选择与国际保险公估人开展长期业务合作。,保险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国内保险公估机构依托政策优势发展迅速,一些成立较早,拥有服务、规模、成本、品牌诸多优势的行业领先企业逐步获得保险公司的青睐。多数保险公司愿意将保险事故查勘、定损、理算等保险公

25、估服务项目外包给专业的保险公估机构处理,而腾出更多的精力专注于保险产品的研发和营销。 据介绍,民太安目前在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拥有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继中国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大保险公司之后,仅今年上半年又有包括中国人寿财险在内的4家保险公司与其签定了“总对总”的公估委托合作协议。 本文章来源于2008年09月24日证券时报第6版,第二节 保险公估合同及范本,一、保险公估合同 保险公估合同的概念 保险公估合同的特征 保险公估合同的构成要素 保险公估合同的形式 保险公估人的法律效力,二、保险公估合同范本,公估委托书 委 托 人: 被委托人:#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 保险单号: 出险

26、日期: 出险地点: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委托事宜: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承保前的风险进行鉴定和评估; 价值鉴定:对保险标的现进价值进行鉴定; 损因鉴定:对保险标的出险的原因进行检测和鉴定; 理赔理算: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代办查勘:对保险财产进行现场查勘、估损; 监装监卸:对保险标的的装卸、卸载的数量及质量进行监视和鉴证; 品质鉴定:对保险标的的品质、品位等进行物化性鉴定;代位追偿、残值处理; 调解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受损标的处理和理赔争议;人伤调查服务,包括事故调查取证、医疗费用公估、信用及风险调查; 其它: 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及费用支付按双方签订合同条款执行

27、。委 托 人:(签 章),第三节 保险公估业务流程及常用表格,一、保险公估人的组织结构 二、保险公估的业务流程,保险公估流程图,(一)受理委托 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电话和传真后,应全部了解委托标的的基本情况,向总经理汇报有关内容,在总经理室及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受委托,要求对方出书面委托函,提供有关资料,同时填写委托业务受理单一式两份,由总经理签字,财务部备案。,(二)指派公估人员 接受委托,根据受理业务的特点,由总经理或业务主管指派公估人员,成立公估小组。 (三)公估前的准备 根据标的实际情况完成公估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资金准备、交通工具或行动线路、有关人员的联络、查勘过程中所需的

28、工具、查勘报告、交由被保险人填写的单证、正式公估委托书,照像摄像设备、测量工具、电脑等。,(四)现场查勘 现场查勘分八个阶段,各阶段的工作要严格按程序办理。 1、介绍本公司及人员的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介绍本公司的性质和基本情况,介绍公估小组人员的基本情况。 2、办理业务手续 主要包括:办理业务委托书,由当事人同意本公司介入。 办理声明书:要求被保险人声明,在公估作业过程中提供真实可信的数据资料,并在介入过程中对未确定损失的财产要求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处理,否则本公司可以不承认其损失。 确定被保险人代表的法律地位及签字的有效性。 3、向被保险人了解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损失原因。各个生产环节,各

29、环节的主要工作情况、发生在各环节的损失情况,记录于查勘报告。 4、现场初勘 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绘图、记录、显示出险地点、现场概况、关键部分。对于水灾,尤其要注意车间、仓库进水高度,退水时间等,并记录于查勘报告。对于未受损财产进行初步查验及概估算其价值。,5、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索赔单证。 (1)在这个过程中首先要确保有关单证的真实性,防止个别人员提供虚假资料,其重要单证,包括会计账表、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固定资产卡片、销售记录、订单、原材料价格、产成品的成本及各部分的成本分析。 并通过各种数据分析,验证其数据的真实性。 (2)要求被保险人提出报损清单及正式索赔手续。 (3)要求被保险人

30、提供保险单据。 以上系复印件的必须对原件现场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鉴。 6、对现场情况进行细分,制定查勘方法和定损方案。 (1)对于仍处于危险过程的财产,制定抢救方案,立即实施。 (2)对于损失程度不明确的财产,进行详细清查。 (3)对于固定资产可适当在确定损失的前后顺序上往后排。 (4)在清查过程中,对于流动资产火灾损失,多种方法仍不能确定损失数量的,可按体积、比重、容积率等数据进行测算,同报损数据进行比较后,确定。 (5)对通过上述方案仍不能确定的内容,列明情况上报总经理室,另行制定方案。,7、调查事故原因,尽可能的取得有关证明,但必须有当事人、目击人或有关管理人员签字

31、的会议纪要、询问笔录等证明材料。 分析事故原因的真实性,分析是否有故意、重大过失等保险拒赔因素。 8、按第 6 条制定的定损方案进行现场查勘,并分时间段记录在案。 首先标的物的概貌、规格、数量、尺寸、包装、完成程度、放置地点、价格、新旧程度及灾害发生前后的情况。 其次:查勘受损项目,清点数量。 再次,收集与灾害事故有关的工程资料。,(五)根据现场查勘资料,初步汇总,总结损失概要。向公司负责人汇报案情进展,经公司同意后,向委托人口头或书面报告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程序和进一步的工作方法,达到核损工作有条有序。 (六)询价和帐务审核 对于损失项目(必要时包括完好项目),进行市场调查,通过多

32、种渠道询价查验,对准备定案的损失进行核定。 要在现场查勘的过程中尽可能的全面了解被保险人的帐册记录,掌握投保时和出险时各项帐面数据,如不能及时查阅,可进行封存,对于电脑系统帐册,应在损失第一时间内进行调阅,查明文件最后的更改日期,并打印成册签字确认,未取得有关数量,不得离开现场,以防止弄虚作假。 对于固定资产,要查阅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注意未入帐、租用、借用、待管、待报废、新增资产部分。 对于流动资产,要查阅流动资产日进出帐、仓库总帐及日进出帐,损益表、价格凭证等。,(七)估损 这一阶段通过对比原价、重置价、修复费用、折旧额等进行比较,制定初步损失清单和定损依据,报主管人员审核,对审核

33、同意的可报委托人核准,对未同意的案件,进行进一步清查,必要时更换责任人进行清查。 (八)责任审核 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和投保情况进行责任审核,主要包括: 1、事故原因的定性; 2、保险责任的定性; 3、保险赔偿范围的定性; 4、事故性质的定性; 5、追偿内容的定性。 这部分内容由现场查勘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公司领导批准或更改后,征求委托人的意见,明确告知有利和不利因素,再做最后的定性。,(九)财产损失审核 根据保险条款、财务有关规定以及科学技术逐项清理,具体内容有:保险标的价值的核定。在确定赔偿金额前,须首先严格核定保险标的受损前的实际价值,判断、核定保险标的投保时的价值。这项工作有利于确定赔偿的方

34、法,包括采取比例赔偿还是其他方式赔偿,是该重新购置,还是现金给付,等等。,(十)编写公估报告 在现场查勘结束后,向委托人递补交一份初步公估报告或临时支付报告,整个公估过程完成后,将递交最终报告和确认书。 (十一)报告内容和数据审核 这部分实行各部门内部交叉审核,对于由于工作失误而出现问题的部分,审核人奖励2分,编制人处罚2分。 经内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核出有问题的,处罚复核人员3分,对于报告已经发出,未经公司领导审核但仍有原则性问题的处罚领导6分。 初步报告的传递:初步报告经部门总经理审核、并签批后准许公估责任人递交委托人、及时跟踪委托人的意见、及时向部门总经理汇报,妥善处理。 公

35、估过程中的往来信件、传真件必须报请部门总经理审核、签批后发出。,(十二)报告的交接和递交 报告经最后审核后,制作成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其中资料原件装订成正本,复印件装订成复本和档案本,报请主管总经理签名,办案公估师签名,填制交接单,并将正本和复本递交委托人,请委托人在报告交接单上签名确认。 (十三)报告的归档和保管 公估报告档案本交与综合部统一保管,集中保存。,第四节 保险公估报告及样本,一、保险公估报告 保险公估报告的特点 保险公估报告的内容 二、保险公估报告样本 公估报告的样本 公估报告确认书 某柴油发电机组损失公估报告,第五节 保险公估费用,保险公估费用的确认和收取,综合考虑的因素: 索

36、赔金额或定损金额 保险标的公估技术要求 保险公估人的技术水平 公估时间长短,第六节 保险经纪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一、保险公估人职业道德的含义 二、保险公估人的职业道德 保持工作的独立性 保持公估工作工作的客观性 事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 认真做好事故的查勘工作 出具客观公正的公估报告 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操守,第七节 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介绍,一、报考须知 二、考试命题范围 三、考试大纲 四、报名表,相关阅读9:车险公估师,汽车保险公估师是具备从事汽车保险估损与理赔业务能力,并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和从业资质的汽车保险从业人员。其既需要具备从事保险公估的资格与技能,又需要具备丰富的汽车保险专业

37、知识,同时还需要对汽车保险投保、估损、理赔方面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才能称之为汽车保险公估人员。到目前为止,汽车保险公估师尚未进入国家职业目录,也不存在全国通用和政府认可的汽车保险公估师。但这个概念已经被保险行业与汽车行业广泛认可,也开始得到社会和企业的推崇。,从从业资格与资质上来说,汽车保险公估师资格尚未确立,但其职能与资格范畴可以用这个等式表达:汽车保险公估师 = 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 + 汽车(碰撞)估损师职业资格 + 汽车保险理赔员(暂无职业资格)。因此,要成为国家认证、社会认可的汽车保险公估师,首先必须成为保险公估人,获得汽车(碰撞)估损师职业资格(汽车保险公估最核心部分),之后再学习汽

38、车保险理赔专业课程,获得培训合格证。,汽车保险公估师培训由上述三个部分组织。培训结业后,组织学员参加国家汽车(碰撞)估损师职业资格鉴定考取汽车(碰撞)估损师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参加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考试获取保险公估从业资格;最后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汽车保险理赔培训考核获得培训合格证书。上述三证齐备,资质完备、知识全面、技能合格、有含金量、行业急需的真正意义上的汽车保险公估师就诞生了。,请注意一点:汽车保险公估师本身不是职业资格,而属于职业称谓,它由汽车与保险两个领域的职业资格(从业资格)构成,二者缺一不可。再加上汽车投保、理赔、事故处理等其他相关技能,汽车保险公估师的概念才是专业、完整的,这样的

39、人才才是保险行业最为急需的。中华汽车培训网(复光教育)依托于自身的专业优势与培训资源,结合我们现有的国家汽车(碰撞)估损师职业资格鉴定、保险行业现有的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考试,将目前尚未列入职业资格与从业资格,但在汽车保险从业中非常重要的其他环节系统整合起来,与华东地区汽车保险公估、汽车保险专家等,开办汽车保险公估师培训,并组织学员参加相关从业资格与职业资格的考试。,参加培训与考试,您将获得如下收益: 1、获得汽车(碰撞)估损师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证书、汽车保险理赔员培训合格证书,同时获得汽车保险公估师培训结业证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法、合格的汽车保险公估师; 2、系统学习汽车保险知识与保险理赔技能、技术,系统学习汽车估损、定损的职业技能; 3、获得中华汽车培训网学员就业推荐服务。 报考条件: 22周岁以上,大专学历2年以上工作经验,或中专学历4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均可报考。,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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