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女性撑起一片法制蓝天,从婚姻法角度谈女性维权,一、城关区女性法律维权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区妇联等相关统计显示,2008年妇联接待来电来访共86件次,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达到40件次,占近50%的比例。 其次就是婚外情现象比较普遍,已成为破坏婚姻家庭稳定的“头号杀手”。 此外就是非法同居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和相关法律问题很多。女性非法同居的比例非常大,最小的年仅16岁,同居时间最长的达11年。,二、女性权益遭到侵犯的原因分析,(一)、男权文化的长期积淀与影响。(二)、是夫妻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二、女性权益遭到侵犯的原因分析,(一)、男权文化的长期积淀与影响。(二)、是夫妻双方经济地位的不
2、平等。,缠足是一种政治机制,它反映和存续了妇女社会和心理的劣势;缠足将妇女牢牢地固定在特定的位置、特定的功能,而且缠足又是公众态度,是大众文化它是10个世纪中数以百万计的妇女作为真正的女人的生活方式的关键所在。,全国妇联2001年第二次妇女地位调查的结果表明,从1990到1999年,城市女性与男性的工资比率从77.5比100下降到70.1比100,农村从79比100下降到59.6比100。,三、婚姻家庭生活中女性如何维权,女性应该怎样维权 ? 依法维权,(一)、试婚、未婚同居问题,爱情终会失败,不是败于难成眷属的无奈,便是败于终成眷属的倦怠。 2008年,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曾在五个区两个县
3、进行抽样调查,共查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试婚男女约1000多人。,23岁的小米2002年在一家报社实习时遇见杨安,实习过程中两人就恋爱了,恋爱2年后,杨安提出想和小米结婚 。 但对婚姻小米一直有一种恐惧。后来小米在杂志上看到有关试婚的文章,就跟杨安提出试婚。 开始杨安不同意,说爱她就只想让她做他的妻子,可经不住小米的一再纠缠,杨安还是答应了。 2006年两人开始了试婚生活。 半年后的一天,杨安在出差回来的路上出了车祸。杨安终因受伤太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小米感觉与杨安共同居住过的那幢房子有他们太多的回忆,不敢再住,怕那样会永远走不出他的影子,便想把它卖掉。 小米回老家调整了一段心情回来后却
4、发现,房子已不再是她的了。杨安的家人已经卖掉了房子。 小米想起当时杨安买房子的时候,杨安曾经说要在房产证上写上他们两个人的名字时,小米拒绝了,她说:“你的不就是我的吗?”但现在,小米不是杨安的合法妻子,他的并不是她的。 可小米认为,结婚与试婚的区别仅仅在于一张婚书,所以结婚对于相爱的人是毫无意义的,而且她与杨安应该是事实婚姻,房子也是两个人的共同财产。,讨论问题一,试婚就是事实婚姻吗?法律保护试婚吗?,(1)、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
5、(2)、婚姻法对事实婚姻如何认定?,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一)、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离婚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指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共同居住在一起
6、,群众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关系。,讨论问题二,房子是不是小米和杨安的共同财产?为什么?,(1)、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标准是什么?以及婚姻法对其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的。,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二)、家庭暴力问题,王女士与丈夫李
7、先生是1995年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的,开始感情不错,后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规定:一、生活中男方在女方没有错的时候,不准殴打女方;二、生活中如果两人有不愉快或争执不许殴打等内容。后来的婚姻生活使她苦不堪言。丈夫常对她恶语伤害,后来甚至拳脚相加,大打出手。 2002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丈夫将王女士打伤,两处肋骨骨折,2002年6月28日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王女士要求与丈夫协议离婚,丈夫不同意。王女士于2003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要求判令李先生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 李先生却不愿意离婚,他认为自己和妻子感情很好,只是自己脾气不好有
8、时候控制不了自己,他的行为不属于家庭暴力,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而且退一步说要离婚,既然离婚了,还赔偿什么。,1、什么是家庭暴力,那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一般来说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2 、因为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否可以提出离婚,在离婚时是否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婚姻法总则第3 条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32 条规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一方提出离婚, 经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 第46 条规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
9、请求损害赔偿。,(三)、婚外情现象,李先生与陈女士均是六十年代的大学生,经自由恋爱于70年代初结婚。二人携手共同渡过了二十年最艰苦的岁月,并把独子抚养成人。90年代初,李先生下海经商,在陈女士海外亲戚的帮助下先后负责经营多家公司,并置下汽车及多处房产等百万家产。不久,李先生与公司员工某女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于96年生育一女,三人共同居住在新居。自此,李先生弃妻儿不顾,自2003年起连续两次提起离婚。因陈女士坚决不同意离婚,故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 2005年8月,李先生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关于两人的问题,李先生认为既然我们感情已经破裂,那就离婚好了。陈女士慢慢也想开了同意离婚,但认为李先
10、生是过错一方,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要求赔偿。,1、在那些情况下离婚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讨论问题一,发现对方不忠,能不能用偷拍、跟踪、请私人侦探的方法取证?,钱锋是在一家大型的综合医院做医生,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没有考虑自己的人生大事。在朋友的介绍下,潘韵和钱锋认识了,4个多月后,两人登记结婚。6年来,潘韵一直没有怀上孩子。2002年12月,夫妻俩一同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是潘韵因婚前流产过多导致很难受孕。 2003年2月,钱锋到医学院进修学习,认识了也在该校函授学习的医生熊青。两人几经来往后,便“好”到了一块。此后,
11、钱锋背着妻子与熊青约会, 一位律师告诉她,只要她拿到丈夫不忠的证据,在离婚时便可以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指导潘韵如何收集证据。随后,潘韵按照律师的提示,吩咐其弟弟潘兵跟踪钱锋。潘兵偷拍下了钱锋与熊青苟合时的一些镜头。 有了证据后,潘韵就将钱锋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他们离婚。在诉讼过程中,潘韵向法庭出示了钱锋与熊青同居时的亲昵照片及录像资料,请求法庭判令钱锋赔偿她精神损失费两万元。,讨论问题一,发现对方不忠,能不能用偷拍、跟踪、请私人侦探的方法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2、,女方取得怎样的证据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呢?,章菲与丈夫石健结婚已经将近十年,感情渐渐淡薄,石健与同事黎莉之间有了婚外同居关系。但章菲一直苦于搜集不到石健与黎莉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一天中午,章菲到外地出差,由于飞机取消的关系取消了行程。当晚回家发现石健与黎莉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愤怒的章菲当即用随身携带的数码相机拍了照。 事后章菲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石健离婚,并要求石健赔偿自己因丈夫有外遇所受到的精神损失一万元。石健同意离婚,称已与黎莉认识一年多时间,但否认其与黎莉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称章菲捉奸拍照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其与黎莉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
13、方均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章菲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家中通过拍下丈夫与他人同居照片的方式取证,属合法行为,该证据应认定有效,因石健已与黎莉认识一年多时间,综合全案的审理过程,可以认定石健与黎莉有婚外同居关系。现石健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章菲作为无过错一方向石健索赔其因此所受到的精神损失,该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怎样合法取证,要固定易失证据收集文字证据采集视听证据,(四)、家务劳动补偿,1、法律规定2适用条件,1、法律规定,我国新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2适用条件,(1)、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离婚夫妻。(2)、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3)、离婚时由其本人提出。,四、深入进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的法制教育,加大执法力度,(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更有利于女性权益保障制度贯彻实施的社会环境(二)、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三)、我区女性维权的措施,没有阳光,花不茂盛;没有爱,就没有幸福。 没有妇女,就没有爱;没有母亲,既没有诗人,也没有英雄! 高尔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