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外人对到期债权执行的异议 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 1条的理解与运用 文葛 文 内容提要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1条的规定,申请对被执行人与他人(次债 务人)的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进行冻结的,对到期债权是否存在,执行法院不需要询问他人,也不 需对该债权是否存在等进行实质性的调查与判断。他人对冻结债权裁定有争议,仅需要申请异议,而没有陈述、举 证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对他人的异议,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他人对其支付。被执行人即可以单独对他人提起 到期债权存在的确认诉讼,如申请执行人未参加诉讼,被执行人败诉后,并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其他利害关 系人对他人到期债
2、权的执行,也可以申请异议,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 异议之诉进行救济。他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异议诉讼中,诉讼标的对其合一确定,但其并非是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 人。冻结债权裁定未送达利害关系人,导致其未能及时提出执行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优先权存在确认诉 讼,也可以对被执行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关键词 到期债权执行异议诉讼救济 一、问题的缘起 在我国,关于强制执行请求权采取“抽象请求权说”即 执行机构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对实体法上的法 律关系,并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依据执行名义所记载的主文 内容进行执行,即便有执行名义所记载的主文内容或申请 执行人所陈述的
3、债权、债务关系等与实体法上法律关系不 相符时,也不由执行机构认定。这种制度虽然有可促使执行 程序迅速推进的优点,但无可避免的是执行程序中若干实 体争议问题,只能是由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通过民事 诉讼进行救济。 申请执行人主张被执行人对他人(次债务人)的到期债 权,经法院裁定冻结,他人向法院表示异议后,即停止对该 债权的强制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 人也可以单独提起确认到期债权存在诉讼。但是关于异议 的类型、异议权人的范围、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提起的前述 诉讼类型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与既判力范围等,如在执行程 序中,他人向被执行人
4、主张债权不存在或抵消后;被执行人 051 对他人提起诉讼,胜诉后,对申请执行人是否有影响;申请 执行人对他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他人向其支付,是否影 响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审理 等等,在实务处理上是有若干疑义的。对他人到期债权的 执行条文,为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时争论最为激 烈的条文之一。本文拟对解释第501条规定目的、本质、 审理原则、异议裁定和诉讼救济裁判的既判力等问题进行 分析,以期对相应的问题进行厘清。 二、到期债权执行条文起草时的争点 1制订时的争论。(1)学者与地方法院对到期债权执行 的争论。有学者认为,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并没有违反合同
5、的 相对性原则。无论到期没到期债权都是执行对象,可以把 债权看作是财产。法院要加大对债权异议的审查,不能说有 异议就不审查了。也有学者认为,对他人的异议,法院应该 审查,如果异议成立的,应该告知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 讼。但代位权诉讼最后的权益归原告还是被执行人应明确, 如果是一个申请人,那归申请人;如果是多个申请人,就需 范向阳:“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若干问题”,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1期。冉崇高等:“到期债权执行的若干实务问题”, 载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l5期。 要确认。也有学者认为,如果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债权已经 裁判确定,却不去申请执行,就产生了代位权问题,如果不 行使代位权,也损
6、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有学者认为,代 位权行使是有前提的,对他人到期债权执行的前提是他人 没有异议。也有地方法院认为,对到期债权的执行要区分到 期债权是否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如果有生效判决、裁定、 调解书所确认,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代为执行,次债务 人没有异议权。关于到期债权的执行方式,应该有一个冻结 的裁定,而不是简单的通知。对他人的异议,应当按照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处理,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 出执行复议。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法院有权进行查封, 并通知他人向法院履行。如果对被查封的债权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如果理由成立的,由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 讼,这样可以保护债权人。对
7、次债权人也要保护,但要防止 次债务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和被执行人串通,确保被执行人 不转移财产。(2)解释征求意见时的主要反馈意见。主 要争论为是否保留对到期债权执行的规定,如保留,是否增 加规定当次债务人对于该债权提出异议时,在保全债权的 一定期间等待申请执行人行使代位权,实现执行与诉讼的衔 接,避免到期债权执行制度落空,以及与次债权人的其他债 权人利益关系如何协调问题上。一类意见认为,应当在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 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 步完善。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最高检察院认为,保留到期 债权执行制度更有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对于解决 当前执行难问题具
8、有积极意义。湖南高院认为,对到期债 权执行制度保留。增加规定,第三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 可以裁定第三人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第三人要求清偿的, 应向人民法院提存。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对擅自向被执行人 清偿债务的,由第三人在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另一类 意见认为,意见第300条规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应当删 除。理由有:第一,合同具有相对性,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要 具有正当的理由。第二,意见第300条是在合同法生效之 前规定的,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诉讼制度,用以解决债权人 以保全自己的债权而对于次债务人的代位权利。合同代位权 的行使,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只有符合条件时,才可以行使。 第三,债权人的代位权行
9、使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而不 宜在执行中进行。第四,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对到期债权进行 执行,无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代 表性的观点,如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代位执行制度,建议删除到期债权的执行制度。全国律协认 为,为了对第三人给予保护,建议改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如理由成立,应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 行。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 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建议删除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理由为:(1)被执行人不能清 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10、的,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启 动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解决。(2)由人民法院直接强制第 三人履行债务,直接关系到债务人的诉权和实体利益,有必 要予以相对周全的程序保障。吉林高院认为,应删除到期债 权执行,因为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实务中导致执行权过于 膨胀。浙江高院认为,对到期债权应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提起代位权之诉。(3)最高法院审委会对到期债权 执行的争论。支持删除对到期债权执行条文的观点认为, 对次债务人的执行没有依据。没有确定判决,将执行扩充到 物权可以,但不能扩展到债权。从制度上来讲,这也是执行 乱的原因之一,虽然它便于执行。在没有合同法代位权制度 时,意见第300条规定是可以的。如
11、果已经有了代位权诉 讼制度,就没有必要规定到期债权执行制度,故不赞同执行 中不停地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也有观点认为,直接对到期债 权予以执行,无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那些对到期债权具有优先权的人,正是因为执行行 为可能造成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比如将来可执行 财产的减少等。如他人企业破产,通过这个程序,通过执行 先行掏空,导致职工工资的优先权无法满足等等问题在现 实中大量存在。也有观点认为,意见第300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丁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61条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是相互矛盾的。申请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间的法律关系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依据,而
12、被 执行人与次债务人间没有确定法律关系,不能直接追加。支 持保留意见第300条规定的观点认为对到期债权的执 行在实践中没有出现多少问题。对到期债权执行,在实务中 存在二种情形,一是对存在经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的 代位权行使;二是对没有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执行,一 般是次债务人只要有异议,就不能执行了。合同法对代位权 行使采取的是先到先得,而不是入库原则,这样可以促使当 事人积极行使权利。代位权行使必须经过诉讼,在执行中不 行。但如果次债务人没有抗辩,还给谁都是还,何况有生效 裁判确定到期债权的存在?也有一类观点提出对意见第 应用 172Q15 300条进行改造后保留。如有观点认为,对到期债
13、权的执行 必须设定前提,即次债务人认可债务,仅是客观上没有还。 有观点认为:合同法对到期债权代位行使有明确的规定, 需债权合法等几个条件,类似支付令。可以将对到期债权的 执行改造为先申请支付令。有观点认为,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用通知形式不好,可以用裁定的形式,而且应允许他人提出 异议,要明确告知他人异议权。最终讨论的结论是,应修订 意见第300条对他人到期债权执行的规定。修订的思路 为,原条文缺乏对次债务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利的保障, 并且需用裁定方式进行执行。 2争论的综合分析。通过前述的争点整理,可以发现主 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依照现行规定,他人_经提 出异议,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保全债
14、权的效力即告尚失。实 践中经常有他人借此来逃避执行,即在提出异议后,即对被 执行人偿还债务。如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是面临的首 要问题。第二,有的他人对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 权仍然提出债权不存在的异议,如何处理?第三,法院对到 期债权执行的方式是通知还是裁定?第四,对他人提出异 议后,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还是按照第 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即是赋予他人执行异议复议权或 是否赋予他人执行异议诉讼的权利或是其他保障方式。第 五,申请执行人和他人、申请执行人和到期债权的其他权利 人之间利益关系如何平衡。第六,对他人到期债权执行与已 经存在的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确定的代位权制度衔接等,要
15、 在对到期债权执行条文中予以明确。 三、对到期债权执行的域外立法例考察 1到期债权执行和代位权的关系。一般认为,代位权制 度起源于法国,德国与瑞士民法均没有规定债权人代位权, 原因在于两国法关于强制执行方面的规定颇为完善,没有 特别承认债权人代位权的必要。而法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 定不太完善,为了弥补这种缺失,民法上规定了债权人代位 权。我国台湾地区也是同时规定了代位权和对债权的执行 两种制度。同时规定并非毫无实益,原因在于强制执行须有 执行名义其程序繁杂,而债权人代位权规定则较为简单。 其他不能依据强制执行达到目的的保存行为,债权人仍有 代位行使的必要。 2关于到期债权执行次债务人异议的立法例
16、考察。关 于次债务人对于被执行人如何提出异议,立法上可分为:第 型 053 一,陈述义务主义。规定执行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催 告次债务人陈述,要求次债务人尽陈述义务。次债务人如因 故意或过失不为陈述或虚伪陈述,损害申请执行人权益的, 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申明权利主义。次债务人有对冻 结债权争议而申明异议的权利,但并无陈述的义务。通过 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的情况看,这次对到期债权执行的修 订,可以看出是采取申请权利主义,而不是陈述义务主义, 以前者来保障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对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的考虑。虽然德国或日本、以及 我国台湾地区在其民事诉讼法或强制执行法中对到期债权 执行规定了诉讼
17、制度,但本次制定解释第501条时,并没 有借鉴前述立法例中的诉讼制度,而是注意对到期债权执 行要考虑与前述国家不同的代位权诉讼规定和案外人执行 异议之诉制度之间的衔接,即一是他人不能对已决债权提 出异议;二是在他人对未决债权提出异议后,给予申请执行 人代位诉讼的权利;三是赋予次债务人的利害关系人提起 异议权,并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来保障其权益。 四、对到期债权执行已有规定及其起草条文演变的对 照考察 目前有关到期债权执行的指导性文件尚有最高人民法 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第三债务人异议问题的函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石狮德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
18、华 油石油公司申请执行辽宁营口华油实业公司对第三人沈阳 龙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到期债权案的复函。前者强调第 三人就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了否定的异 议,即不应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者强调对已决 到期债权,他人不能提出异议。上述意见被吸纳到这次解 释对到期债权执行的规定之中。 从解释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起草条文演变过 程来看,从最早期保留意见第300条的规定,到删除,再 到对该条文进行修改后保留,在起草过程中争论非常大,经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又反复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 意见,对到期债权执行的条文数易其稿,起草条文中反复考 虑前述争论的问题,力求达到各方面的平衡。 五、案外
19、人对到期债权执行异议与诉讼救济 1可以执行到期债权的范围。到期债权一般不问是否基 于私法上关系或公法上的关系而产生,但被执行人的债权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g326。 赖来妮:强制执行法各论,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598599页。 盛溯 ;孳 j 必须为可以独立处分。一般而言,下列债权不能单独成为执 行对象:(1)保证债权因不能离开担保债权而被执行,必须 随附于被担保债权的执行而被执行。(2)未发生的利息债 权,不能离开基本债权而成为单独执行对象,但可以与基本 债权一并执行。(3)将来发生的债权或附条件的债权,只要 现在该权利能予以特定化,而在一定期间后发生的,也可
20、以 成为被执行的对象,仅是金额并不必须确定,如属于持续 性的收入、租金、退休金等等。(4)已经出质的债权、也可以 成为被执行对象,但申请执行人仅是对该债权的质权人优 先受偿后剩余部分获得分配。(5)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双 务合同上的债权或者是诉讼中的债权也可以成为被执行对 象,但是法律上或者是性质上不允许被执行人任意处分的 债权不能成为被执行对象。前者如保证他人及其家属基本 生活、抚恤金、伤残保障金、灾害或被害人的补偿金等等, 后者如抚养金、定期金等,但对于后者,被执行人的利害关 系人同意执行的除外。(6)实务中,一般认为在租赁期间的 押金、承销期间的保证金不能认定为是到期债权。 2对到期债权执
21、行异议的界定。具体而言,包括对应当 用裁定形式而用通知形式强制执行,应当冻结到期债权而 是采取查封或直接扣划或查封他人财产,应向他人或利害 关系人送达冻结裁定而未送达的异议等等。这些异议将引 起执行异议与复议程序,不会产生诉讼救济的问题,不是本 文论述的范围。而后者则包括:(1)不承认被执行人的债权存 在。例如他人认为其与被执行人间的债权关系系串通虚伪 所设立,或者被执行人虽曾对其有该项债权存在,但于冻结 裁定送达他人前已消灭。(2)对到期债权的款额有争议。对 于被执行人的债权虽存在,但其实际上数额较执行法院所 裁定数额为少,或是他人向法院表示并不否认该债权存在, 仅对于其与被执行人间的债权债
22、务关系尚未结算清楚等 等。(3)其他得对抗被执行人请求的事由,包括他人主张对被 执行人行使抵消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优先权、主张其债务 人对其请求权的条件尚未成就、期限尚未届满等。 3到期债权执行异议的主体。解释第501条规定到期 债权执行的异议主体,特指案外人即他人和与他人有法律 上的利害关系人,比如债权附条件或期限的权利人、债权的 优先权人、债权的抵押权、质权人、债权附有动产质权人、 债权附有债权质权人、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受益人等等与他 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他人对到期债权的异议,将导 致对该债权执行程序的停止。为此,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代 位权诉讼寻求救济。而利害关系人与被执行的到期债权具
23、 有法律上的权益,因强制执行而受到侵害,则可以提起执行 异议之诉。如果与他人仅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则不是解 释第501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4被执行人对到期债权异议与案外人对到期债权的异 议区分。执行法院依据申清执行人的申请,发 冻结被执行 人对他人的债权后,被执行人的申请异议 案外人的申请异 议,其性质及处理程序并不相同。被执行人的申请异议,系 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背执行程序规定,向 执行法院请求救济,对此申请异议,法院应依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他人的申请异议,将导致对债权 执行的停止。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异议,则系对冻结的债权有 争议,因而向执行法院申请,借以确定
24、其权利存否,可引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_七条执行异议诉讼 5申请异议的期限。原则上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 前进行。申请异议的目的,在于排除违法的强制执行行为,故 原则上应有违法的强制执行行为时,才能提出异议。所谓执 行程序终结前,其可以区分为执行名义的执行程序终结与 执行标的物的执行程序终结。具体区分应当依据申请异议的 内容而定。解释第501条所述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是指 对于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而言。依据解释第 464条规定,一旦执行程序终结,得以异议排除的执行对象 将不存在,无从撤销或变更,自然不能再申请异议。 6法院对异议的处理。(1)审理方式。法院在审理他人 或利害关系人申
25、请异议时,不适用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 不受异议人主张已有事由的拘束,可依职权审查其他事由 如果申请异议人所指债权虚假或不存在等违法事由,即使 不存在,执行法院如认为该执行处分确实有其他违法之 处,仍应自行撤销或变更冻结债权的裁定。也正是 为当事 人无处分权,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不适用调解和解。 (2) 执行法院的裁定。执行法院应该以裁定形式对外进行意思 表示,其裁定可分为:认为异议不合法或无理由的,裁定驳 回;或是认为有理由的,将原冻结裁定撤销或变更。(3)审 理后的裁定效果。驳回异议裁定,不影响异议人再次异议, 在此并无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裁定 确定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又
26、以同一理由申请异议的,执 行法院可以不受前已裁定理由与主文的拘束,如认为有理 骆永家:“就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之金钱债权之执行”,栽民事法研究(),三民书局经销1999年9月自版,g351358页 姜世明:“强制执行程序违法之救济”,栽台湾地区月旦法学教室2015年5期。 j避 澎瑚憾 由时,仍可以作出与前裁定理由和主文相反的裁定。 7因案外人异议而引起的诉讼救济 (1)申请执行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在执行程序中,申 请执行人主张被执行人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如果法院裁定冻结该债权后,如他人提出异议,申请 执行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以
27、次 债务人为被告、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次 债务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次债务人可以对抗被执行人 主张的一切抗辩(清偿、免除、抵消、期限未届满等)对抗 申请执行人。次债务人也可以在冻结债权裁定送达前而取 得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向申请执行人主张抵消,但次债务人 不得以执行依据的债权不存在等被执行人的理由来对抗申 请执行人。 法院通知被执行人参加诉讼而其拒绝参加诉 讼的,该判决对其产生拘束力。另外,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 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生效裁判确定,至于被执行人对他 人的债权存在与否,对于所有债权人而言,均应为相同的认 定,故如果有数个申请执行人分别起诉时,应当合并审理。 如果被执行
28、人原先已对他人债权取得生效裁判确定,在执 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应为前述执行名义的受让人,故申请 执行人既对他人已有执行依据,就没有再行起诉的必要。 故在审理中,如发现存在前述生效裁判,那么本诉违反既判 力,而应由法院直接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起诉。 (2)被执行人提起的确认到期债权存在诉讼。被执行 人对于他人的异议认为不实时,可与申请执行人共同提起 确认到期债权存在诉讼。该共同诉讼,虽然在理论上应属 一致,但并非是必须合一的共同诉讼。被执行人为确认其对 他人的债权存在,可以提起本诉,不当然引发申请执行人对 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但是,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考虑必要情 形或依被执行人申请,确定一定数额的担
29、保后,裁定继续执 行。如执行法院裁定继续对该债权执行,致使利害关系人 不能在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利害关系 人可以对被执行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至于本诉,对于所有 申请执行人而言,均应为相同的认定,故应当通知所有申请 执行人参加诉讼。 (3)利害关系人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依照解释第501条第(3)项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 圈 055 异议之诉。利害关系人并非原执行依据的被执行人,亦非 执行依据效力所及之人,执行法院没有对被执行人与他人 及利害关系人间的实体权利法律关系进行认定,为确保利 害关系人的利益,应使其有救济的机会,而提起诉讼。此诉 讼目的在于排除申请执行人对
30、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强制执 行。这个诉讼系以异议权为诉讼标的,其生质上应属形成之 诉:对于本诉,如有质权标的的债权质权人、对债权的保证 人、对债权的抵押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认为有诉的利益时,可 以对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异议,进而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该诉讼,原告为受到期债权冻结裁定影响的利害关系人,被 告为申请执行人。如果诉讼程序中被执行人和他人亦否认 利害关系人权利时,并不一定应将被执行人和他人列为共 同被告,也并不需要将被执行人和他人_并通知参加诉讼。 如被执行人亦否认其权利时,可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即便利 害关系人提起本诉讼后,被执行人对他人所主张的事由为 争执,利害关系人如想追加被执行人、他人为
31、共同被告时, 因为这个诉讼为非诉讼标的对其必须合一确定,故应该没 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因此利害关 系人对被执行人或他人的追加,应当得其同意或因被执行 人或他人对利害关系人权益有异议时,才能进行追加。这 种追加之诉,应当认为属于确认之诉。 (4)利害关系人对被执行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一 般而言,冻结到期债权的裁定在送达被执行人和他人时发 生效力。按照解释第501条第1款的规定,如对被执行人 送达,而未对他人送达,当然对他人不产生效力。解释第 501条第2款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异议,但并没有明确冻结债 权裁定应当向利害关系人送达,那么冻结到期债权的裁定 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何种效力
32、,就会产生问题。一般认为,这 种对利害关系人的通知,应当由执行法院通知,为执行应当 遵守的程序,比如该债权如有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等共同债 务人时,如果一并冻结该共同债务的,应当向共同债务人分 别送达冻结债权裁定。如果没有通知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 权裁定冻结,那么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被执行人提起确认优 先权存在的诉讼。因未向该债权的保证人或抵押权人送达 冻结裁定,导致利害关系人不能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执 行异议之诉,其可以对被执行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邦清:“债权人代位诉讼若干问题的研究”,载人大复印资料诉讼制度司法制度2003年第8期。 姜世明:强制执行程序违法之救济,载台湾地区月旦法学教室2015年5期。 陈计男:强制执行法释论,台湾地区三民书局经销2002年自版,第2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