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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斌背诵版理论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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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一、法与道德 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隔年考,上一年没考。 1. 实证不道德,道德不实证;实证不评价,评价不实证;实证靠看。 2. 权 威 分析( 分 析法学 派 ) 。 3. 考试中, X X 与 XX 无关 , 错 。 4. 考 试 中, X X 规 范 都具 有 规范性 ( 应然性 ) 。 5. 考试中出现 “ 技术规范 ” 和 “ 自然法则 ” 就是 错误 的,出现 自然力 也是 错 。 6. 说 绝对分离 、 绝对混同 , 都错 。 7. 法是人搞出来的。 8. 凡是 与法律有关 的都具有 程序性 。 9. 强制 性 : ( 1 ) 道德 也有 强制 性 ;

2、 ( 2 ) 只要 是 法就具 有 国家强制 性 ; ( 3 ) 法律 具 有保证 自 己 得以实现的力量。 10. 道德一旦上升为法律,也具有 确定性 。 11. 法律也具有 一定的 模糊性。 12. 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只要 有解释 就一定 有价值 判断 。 13. 只要没有行为,法律不管。道德重点看动机。 二、 马克思主义 1. 说 X X 与 X X 互相影响 , 互相联系 , 对 。 2. 说 X X 直接改变 XX , 错 。 3. 说物质与社会 互为 前提与基础, 错 。 4. 法 的 本质 - - - - 三 本 : 正式 性 ( 国家意志 性

3、 ) , 阶级 性, 物质制约 性。 5. 执 行 社会公共职能 的 法 无 阶 级 性(如 交 通法 ) 。 6. 某 些 法还体 现 被统治阶级 的 某 些 利 益 与需求 ( 如社保法 ) 。 7. 历史的 观点、 变化发展的 观点必然是 对的 。因为是马克思的观点。 三、 法的特征 1. 非规范性 法律文件(有当事人 人名 )具有 个案性 。 2. 只 要 是 规范性 法 律 文件 , 都 具有 普遍 性 。 ( 只 要是个 法条 , 就 具有普 遍 性) 3. 可 诉 性要区 别 于立法 行 为(制 定 、认可 、 修改、 废 止 ) 。 4. 可诉性:有 诉讼 和 仲裁 ;有 争议

4、解决 ;权利 救济 。 5. 只要是法律, 都 具有 国家强制性 。 四、 法的作用 1. 规 范 作 用 (针对 个人 ) : 教 预强评 指 。 2. 指引自己 ( 看了法以后知道自己 该 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 ,评价他 人 ,预测对方,教育大 家 ( 执法、 司 法、守 法 ) , 强 制(违 法 者,惩 罚 性 ) 。 3. 规范性指引:选择不确定,确定不选择。 4. 预测一定针对 未来 。 5. 社 会 作 用 (针对 整个社会 ) 。 6. 社会决定法。 7. 法条 对相关主体 均 具有 指引作用 。 8. 法院 的 评价作用 又被成为 裁判作用 。 五 、 法的价值 ( 自 由

5、、正 义 、秩序 ) ( 内在 价 值 ) 1. 自由 最高最本质。 2. 公 平 、正义 、 平等 : ( 1 )说 唯 一 标准都是 错 ; ( 2 )考试中,出 现 法 院 判 决 就 是 正义 价值; ( 3 )只要涉及对 弱者 保护,都体现 正义 价值。 3. 秩序:和平、稳定、安宁。 4. 各种价值 都不是绝对 的, 都可以被限制 ,其限制由 法律 规定。特别是 自由 ,法律保护人的 自 由 ,但自 由 也应受 到 法律的 限 制 ( 规范 ) 。 5. 各种价值 之间是存在 冲突 的, 不是 一好百好。 6. 追求一种价值的时候, 必须考虑 其他价值。 7. 确定的只有 三种 处

6、理方法, 没有第四种 。 8. 给出 一 个社会现 象 或者政 策 , 让你 识 别体现了 什 么样的 价值冲突 处理 原 则 :( 1 ) 比例原则 : 有没有 “ 不 要 过 度 ”“ X X 与 X X 相 适 应 ” 之类的表述 ( X X 与 X X 相当 ) ; ( 2 ) 个 案 平衡 : 有没有 具体个案 ; ( 3 ) 价值位阶 : 有没 有 为了一种 价 值 , 舍弃 另一 种 价值 , 即前 种 价值 更重 要 。 9. 超过限度 就是 比例原则 。 10. 秩序 是 基础 。 11. 不自由的秩序好过无秩序。 12. 价值位阶 原则:为了一种价值而 牺牲 另一种价值;在

7、追求一个价值的时候,明确告诉你 不能牺牲 另一种价值的, 也是 价值位阶原则。重重重,死死死,牺牲牺牲牺牲。 六、 法的要素 (必要的构成因素) 1. 法律规范既可以以 规范性语句 表达,也可以以 陈述句语句 表达。 2. 当法律规范以 陈述句 表达时,可以通过 增加道义助动词 的方式变成一个 规范语句 ,而意思 保持不变 。 3. 道义助动词: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 4.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隔年考,上年没考) 5. 法律规则: 共性 , 全有全无 是规则, 冲突不共存 。 6. 法律原则: 个别性 ,冲突 可以共存 , 个案 衡量。 7. 法条特别长,肯定是规则。 8. 行为模式

8、:法律对特定行为的态度。 9. 三个要素在 逻辑 上 缺一不可 ;但在 实践 中,法律规则的 三要素 在法律条文中,都有 被省略 的 可能 。 10. 给出一个法条,说 完美表达 三要素, 错 。 11. 委任主体,准用文件,其他都是确定性规则。 12. 配 套 必须 1 年 定 , 不定必 须 作 说明 。 ( 立 法法新 增 ,死 记 ) 。 13.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的区分:看能不能私了。 14. 判断一个法条 : ( 1 )首先看它 是 规范性条文、非规范性 条 文、 非 规 范 条文 ; ( 2 )如果是 规范性条文 , 进 一步判 断 是 规则 还 是 原则 ; ( 3 ) 如

9、 果是规 则 ,判断 是 什么规 则 。 1 5. 继承法当中 为胎儿保留特留份 的条款规定是 强行性规则 。 16. 公理性原则是 世界各国各民族 的普遍真理。 2 3 17. 只要有 政策 ,必定是 原则 。 18. 判 断 政策 的 方 法 : ( 1 ) 主语 是 国家 ; ( 2 ) 动词 - - - - 推进、促进、 发 展 等 虚 词。 19. 法律原则 的适用, 不是无条件 的。 20. 规则优先于原则 。 21. 在我国, 权利义务 是 相一致 的。 22. 法律关系的 客体 一定涉及到 利益 ; 23. 马 克 思 : “ 没 有 无权利 的 义务, 也 没有无 义 务的权

10、利 。 ” 24. 考试中,出现非常琐碎、非常生活化的权利,必须是 普通权利 , 不可能 是 宪法基本权利 。 25. 并不是 在 所有时代 权利都是第一性、义务第二性的。 26. 只要出现 “ 德 ” 就是 原则 。 七、 法的渊源 (法的藏身之处) 1. 非正式 渊源,法官 可以 引用,但 不能直接 引用。 2. 只要有点道理, 都是 法的渊源,法官 都可以 引用。封建迷信除外。 3. 宪法: 根本法 最高法 母法 。 4. 制宪 主体: 人民 。 5. 制 宪 机 关 : 一届 人 大 第一次 全 体 会议( 一 一 ) 。 6. 修 宪 机 关 : 全国人 大 ( 常 委五一 提 修

11、宪 ,通过 只 要 32 天 ) 。 7. 释宪 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8. 基本 法律:全国人大(制定或修改) - - - - 刑 事、 民 事、 组 织法、 立 法法、 选 举法、 诉 讼法、 特 别行政区基本法。 9. 非基 本 法 律 :全常 ( 制定或 修 改 ) 。 10. 全国人大(基)和常委会(非基) - - - - 领导 关系。 11. 地方性法规 : 设区的市 、 自治州 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 - - - 城管保护历史文化环境 - - - - 报 省常 批 准 后 生效( 对 地级市 不 放心 )。 ( 今 年必考) 12. 民族 自治 法规( 自治条例 和 单行条例 )

12、 - 特权 - - - - 常委会 不是 自治机关。 13. 三批准 : ( 1 ) 设 区 的市 的 地 方 性法 规 : 省常 。 ( 2 ) 自 治 区 的 自 治 法规 : 全常 。 ( 3 ) 自治 州 和 自治县 的 自治法规 : 省常 。 14. 经济特区 法规 - - - - 特权 - - - - 经济特区 所在地 的 省、市 的 人大及其常委会 (根据全国人大的 授 权 决 定 ) 。 15. 国际条约 和 国际习惯 在我国属于 正式 渊源,法官 可以 用。 16. 司法解释 也是 正式 渊源。 17. 地方性法规 和 自治条例 、 单行条例 都由 本级人常 公布,只有 省级

13、人大 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 例外(由 主席团 公布) - - - - 还没考,重要,死记。 1 8. 立法法 没有 明文规定要求 自治州、自治县 的 自治法规 在 中国人大网 公布,但 所有 的 地方 性 法 规 都要 在 中国人大 网 公 布 (包括 自治州 制 定 的 地方性法规 )。 ( 容 易设坑 , 而且新 增 ) 。 19. 只要是 法律 都由 国家主席 签署和公布。 20. 效 力 位阶的 结 构( 按 制定主体 排 列 - - - 做蛋 糕 的人 ) 。 21. 法的 效 力冲 突 : 先拼 爹 ( 制定主体 ) , 在 爹一样 的情 况 下才拼 适用范围 和 制定时间 。 部门

14、 规章 与 地方性法规 和 地方政府规章 的效力 相当 。 22. 正式 渊源 优先于 非正式 渊源 。 23.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大陆法系的主要法源是制定法,但法国的行政法院 判例中也有判例法。 24. 最高院 的 裁判文书 ,具有 最高的司法效力 ,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 用 。 2 5. 最高院 的 司法解释 属于 规范性 法律文件; 裁判文书 (裁定书、判决书)属于 非规范性 法 律文件。 26. 我国 : 有判例 ,但 没有判例法 ,也 没有 宪法判例 ,但 有 宪法惯例 。 27. 英 美 法 系 的基本 分 类: 衡平法 与 普通法 。 ( 衡 平法

15、优 先 ) 八、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 法律部门 - - - - 切蛋糕,不同口味。 2. 公法 与 私法 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 乌尔比安 提出 - - - - 乌尔一声公公死(私)了。 - 死记。 3. 法律体系,是 部门法体系 , 不是 法的渊源体系。 4. 法律体系是由一国 国内法 构成的体系, 不包括 完整意义上的 国际法 ,即 国际公法 。 5. 构成法律体系的法 只能 是一国 现行有效 的法。 6. 只要一个国家有法律,就有法律体系。 7. 重 申 一次: 体 系 - - 做 蛋 糕(的人 ) ; 部 门 - - - - 切 蛋 糕。 九、 法的效力 (略) 十、法律关系 1.

16、只要是法律关系就是 合法 的,不合法的 都不是 法律关系。 2. 法律关系 主要 体现 国家意志 。 3. 合法 行为需要 调整 , 违法 行为需要 保护 。 4. 亲权 法律关系属于 纵向 法律关系。 5. 调整性 法律关系相对于 保护性 法律关系是 第一性 ; 实体 法律关系相对于 程序 法律关系是 第 一性 。 6. 横向 平权, 纵向 隶属。 7. 在上述法律关系的分类中,只有 第一性 法律关系与 第二性 法律关系体现 两个法律关系 之间 的关系。 8. 死亡 不受 人 的 意志支 配 ,是 事件 。 ( 不 是行为) 9. 死亡 属于 法律事件 ,但 宣告死亡 属于 法律行为 。 1

17、0. 多个 法律事实 引起一个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在法学上,我们常把 两个以上 的 法律事实 所 构 成的 一个相 关 的 整体 , 称 为 “ 事实构成 ”。 11. 选项只要出现人,必须是主体,不可能是客体。 十一、 法律责任 - - - - 是 不利 ( 否定 )的法律后果 1. 引起 法律责任 的原因: 违法 、 违约 、 法律的规定 (既无违约、也无违法,但法律规定必须 承 担 责任 ) 。 2. 法 律 责任的 竞 合:有 竞 才有 合 。 ( 上 年考了 , 今年基 本 不考 ) 。 3. 法律免责不要看,三大本删了。 4. 法律 后果 : 肯定性 法律后果; 否定性

18、法律后果 - - - - 法律责任( 主动 承担; 被动 承担:法律 制 裁 ) 。 5. 法律 制裁 必定具有 惩罚性 ,并针对 违法者 实施。 6. 如果是 赔偿 就是 法律制裁 ,如果是 补偿 就 不是 法律制裁。 4 5 第二章 法的运行 (动态) 一、立法 1. 立法又称为法的 创制 ,具有一定的 创造性 。 2. 国家 最高权力 机关 - - - - 全国人大 。 3. 国 家 立法 权 - - - 全 国 人大及 其 常委会 ( 死背 ) 。 4. 立法活动: 制定 , 修改 , 废止 。 5.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 一元多层次 立法体制。 6. 立法讲究 审慎 ,不追求效率。 7.

19、 立法活动中讲 群众路线 是 对 的,讲 群众活动 是 错 的。 8. 全国人大立法提案:两央两委两最高,三十代表主席团,还有一个代表团。 9. 全 常 立法提 案 :两央 两 高和专 门 委员会 , 十委员 加 委员长会议 ( 全 常的主 持 人 ) 。 11. 只要是 人大 ,正式会议的主持人就是 主席团 ;地方叫 主任会议 。 12. 全国人大 不采用 全体会议 的方式对 法律案 进行 审议 。 13. ( 全国人大 立法案)因 撤回 而 终止 审议:交付 表决前 ,提案人要求 撤回 并 说明理由 ,经 主席团 同意,并 向大会报告 , 终止 审议。 14 . ( 全常 立法案 的 审议

20、形式 ) 三 读 : 常委会会议- - - - 一般 三次 ; 例外 : ( 1 ) 各方意见 比较一 致 , 两次 ; ( 2 ) 部分 修 改 + 各 方 意见 比较一 致 ,一次 。 15 . 人 大 领导常 委 会,常 委 会领导 专 门委员 会 (爹领 导 儿子, 大 哥领导 小 弟 ) 。 16. ( 全常 立 法 案的)因 搁 置 审 议 或 暂不交付 表 决 经过 两 年 而 终止 审 议 (不行 就 是 “ 两 ”) 。 二、法的实施 1. 法的遵守: 一切 主体。 2 司法权 是一种 判断权 ,是 个案 判断。 3. 行政权 是一种 执行权 、 决策权 、 管理权 ,是 全

21、面 管理。 4. 守 法 不仅包括 消 极 被动 的守法( 不 违 法 ) ,还包括根 据 授 权 性 法律规范 积 极 主动 地去 行使 自己的权利 、 实施法律 ;既包括 履行义务 ,也包括 行使权利 。 5. 守法 : 一切 主体, 积极 , 消极 ,既有 主动 ,也有 被动 。所以,说守法 具有被动性 就是 错 的。 ( 要 么不提 , 一提就 两 个都要 提 ) 。 6. 法律 监督 :一切人监督一切人。 7. 中国共产党 的监督和 政协 的监督只能是 社会监督 。 三、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1. 法适用的目标:不考,上年考了。 2. 可预测性 优先于 正当性。 3. 外部、内部证成隔年

22、考,上年没考,今年肯定多选。 4. 法律 证 成 : 已知 结 论,寻找 理 由 - - 外部 证成 前 提 (包括大 、 小前 提 ) ; 内部 证 成 结论 与 推 理规则 ;外部证成中 包含 内部证成。 5. 只要有 裁判活动 ,就 一定存在 法律证成 ,一定存在 法律推理 , 一定 涉及到 价值判断 。 四、法律推理 1. 演绎 推理:给一个案子,引用一个法条,再给出一个结论,演绎。 2. 归纳 推理: 英美 法系主要方式。 3. 类比 推理:一定对比 两个 事物的 相同点 、 不同点 。 4. 设证 推理:设证是 逆推 - - - - 刑事侦查 活动。 5. 法的适用过程 一定需要

23、法律推理。 6. 在 没有特定提供 理 由 时 , 所有 的 司法裁判 均 运 用 了 演 绎 推 理 (我国 法 院 ) 。 7. 任何法律条文 都需要 解释,其适用 都需要 法律推理。 五、法律解释 1. 正 式 解 释 ( 法定 、 有权 ) : 立法 ( 全 常 ) 、 司法 ( 两 高 ) 、 行政 ( 国 务院及 其 有关部 门 ) 。 2. 非正式 解释:学理、无权、任意, 不被 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3.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 价值取向性 。 4. 法律解释 并非 是一种 纯主观性 的活动,而 有一定 的 客观性 。 5. 任何 法律解释 均 受 解 释 学循环 的制约( 考 试

24、中只要出现 解 释 学循 环 与 前 理 解 都是 对 的 ) 。 - 死记。 6. 在我国, 行政执法人员 或者处理具体案件的 法官、检察官 在 日常 执法、司法过程中所作的 解释属于 非正式 解释。 7. 法律解释的 方法 每年必考。 8. 文 义 解释 : 直接 针 对语词 : ( 1 ) 给一 个 概念 下定义 ; ( 2 ) 只要 出 现一句话 , 然后 直 接告诉 你是什么意思。 9. 立法者目的 解释:一定强调立法者的观点。 10. 历 史 解 释 (想当年 ) : 一 般不考。 11. 比较 解释: 比较法 解释,一定有外国。 12. 体系 解释:在解释一个法条的时候 引用了另

25、外一个法条或规范性法律文件 。 13. 客观目的 解释: 贬低 立法者目的。 14. 各种解释方法之间 不存在 一个固定的优先位序或位阶关系,但 首先 应当进行 文义解释 。 15. 在 实践 中,解释者往往需要综合运用 多种 解释方法。 16. 只要出现 普通人 的什么东西,都与立法者 无关 。 第三章、法的演进 1. 只要有 国家 就一定有法,只要有国家就有法律体系。 2. 习惯法 和 制定法 的 区别 :有无 文字记载 。 3. 人类社会存在的 四种 历史类型(原始、奴隶、封建、资本)的法, 无 共产主义。 4. 法的 继承 - - - - 时间 不同,新的学旧的。 5. 法的 移植 -

26、 - - - 同时代 的 外国法 , 同时 体现 时间 与 空间 。凡 不是本国 的就可以移植。 6. 古 罗 马的 十 二铜表 法 : 诸 法合体, 私 法 为 主 ;重程 序 ,程序 法 优于实 体 法。 7. 法律 意识 :区别于 法律规范 、 制度 、 行为 。 8. 只要是国家搞出来的都是思想体系。 9. 不是所有的个人观点都是法律心理。 10. 内发型 的现代化 - - - - 自发、自上而下、缓慢、渐进。 1 1. 外 源型 的 现 代 化 - - - 始于 清 末 ; 立 法 主 导 ; 变 革 在 前 , 更 新 在 后 (先 变 法 , 再变 观 念 ) ; 被动 接受到

27、主动 选择。 12. 我国是 社会主义法系 。 13. 社会是法律的基础。 6 宪法学 第一章 理论基础 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内容,效力,制定与修改程序) 1. 宪法:根本法,最高法,母法。 2. 宪法是 法律的法律 。 3. 宪法 搞起来最难 。 4. 效力 : 最高 法律效力 - - - - 针对 普通法律 ,针对 社会主体 。 5. 宪法作为国家的 根本法 ,有 三个 表现: 内容 最根本, 效力 最高, 制定和修改程序 严格。三者相互 并列 , 不应 将内容最根本、程序最严格作为 效力最高 的体现。 6. 宪法的 核心价值 取向于 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 ,因此宪法的 法律效力 主

28、要表现于 对国家机关的行为 约束 - - - - 宪法既是 授权法 ,也是 限权法 。 二、宪法的分类 1. 成不成 典 (形式): 成文(典) 宪法 - 世界历史上 第一部 成文宪法是 178 7 年美国宪法 (死记), 欧 洲大陆第一部 是 1791 年法国宪法 。 不成文 ( 典 )宪法 - 英国 无宪法典。 2. 宪法 是否成典 由 英国 学者 蒲莱士 最早提出(死记)。 3. 严不严 : 刚性 宪法, 柔性 宪法。也是最早由 英国 学者 蒲莱士 提出。 4. 制定主体 不同: 钦定 , 民定 (我国), 协定 - 两个 15 ( 121 5 年英国自由大宪章)坐在协商就成 了 30

29、(法国 1 830 年宪法)。 5. 英国 宪法既是 不成文 宪法,又是 柔性 宪法,由 宪法性法律 、 宪法性惯例 、宪法性判例 、 国际条约 和 国 际习惯 等构成,其 宪法性法律 的 制定、修改 的 机关和程序 与 一般法律 相同 ,效力也 无差异 。 6. 法国 人权 宣言: “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便没有宪法。 ” - 死记 7. 美国 宪法 正文 部分 只规定 了 国家基本制度 的内容,关于 公民权利 的内容规定在其 修正案 中。 - - - - 死记 8. 宪法的一般功能:多选,倾向全选,选抽象宏观的。 9. 法院 不能 引用宪法来裁判案件。 三、 宪法的结构 (序言、

30、正文、附则) 1. 附则: 特定 , 效力 与一般条文 相同 , 临时 。 2. 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在 国家机构 之前 。 3. 我国 现行宪法 没有 规定 附则 。 4. 我国宪法的 两个错位 :( 1 )公民基本权利中的 财产权 与 继承权 位于宪法 总纲 第 13 自然段,其他在第 二章;( 2 )宪法的 根本法 地位和 最高法律效力 规定在 序言 第 13 条(正常应该放在正文)。 四、宪法的实施 1. 守法 是 最基本 、 最主要 。 五、 宪法的制定 ( 制宪 ) - - - - 今年新增考点,重要 1. 制宪 主体: 人民 。 2. 制宪 机关: 一届 人大 第一次 全体会议(

31、一一)。 3. 修宪 机关: 全国人大 (常委五一 提 修宪,通过只要 32 天)。 4. 释宪 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5. 最早 系统提出 制宪权 概念并监理理论体系的是 法国大革命 时期著名学者 西耶斯 ,他主张只有 国民 才享 有制宪权。 - - - - 死记 6.1949 年共同纲领起 临时宪法 作用,具有 新民主主义 性质,不是社会主义性 质。 1 3 7. 1954 年宪法( 毛宪 ),我国 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 的宪法。 8. 1975 年宪法,文革四人帮宪法。 9. 1978 年宪法, 第三部 宪法,经过 两次 修改。 10. 198 2 年宪法( 现行 宪法, 第四部 宪法)

32、,在 1 978 年 宪法上 全面修改 , 198 2 年 12 月 4 日 ( 国家宪法 日 )通过。特点有(只列主要的): 恢复设立国家主席 、 恢复人人平等原则 、 废除了领导职务终身制 、 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 。 11. 198 2 年 宪法 首次 明确规定了 修宪提案 权。 54 宪法 明文规定了 全国人大 作为 修宪主体 的地位, 没有 规 定谁享有 提案权 。 12. 一次 制宪( 54 ), 三次 全面修改, 六次 部分修改。 六、宪法的修改 1. 常委五一 提 修宪,通过只要 32 天。 2. 我国 没有 规定 先决程序 。 3. 我国 有宪法惯例 (宪法 修正案 由 全国人

33、大主席团 公布), 没有 宪法 判例 。 4. 宪法修正案记忆口诀 1988 爸爸说:发发财是必要的, 私营经济 被允许成为 补充 ,既然如此,国家在 引导 、 监督 和 管 理 的同时,应该允许其 转让土地使用权 。( 爸爸爱发财 ) 1993 三舅说:现在 社会主义 处于 初级阶段 ,要有中国特色,必须坚持 改革开放 ;要成为 富强民 主文明 的现代国家,必须长期在 党的领导 下搞 多党合作 和 政治协商 。于是,他把 国营经济 弄成了 国有经 济 ,把农村公社搞成了 家庭联产 ,把 计划经济 变成了 市场经济 ,把 县级人大 的 任期延长到五年 。( 三舅 四变两必须 ) 1999 九舅

34、纠正说:我们是 长期处于初级阶段 , 非公有制经济 还是 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在保护其 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还应当 引导监管 ; 基本经济制度 和 分配制度 都应该 多样化 , 农村 应该确立 统分结合 的 双层经营体制 ,所以 邓小平理论 必须成为指导思想; 市场经济 不仅要实行,而且要 发展 ;在人们觉悟 不高的情况下, 法治 还是要搞得,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活动必须依法打击。( 九舅爱纠正,救救小平, 救救法治 ) 2004 司令总结说: 三个代表 的范围很大,所以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也得加入 统一战线 , 特别 行政区的代表也要进人大 ;国家要 尊重和保障人权 啊, 征收征用 了人

35、家的 私有财产 和 土地 要给 补偿 , 社 会保障制度 也要搞起来, 非公经济 要 鼓励和支持 , 地方人大 的任期都 变成五年 吧; 国家主席 进行 国事活 动 的时候要唱 国歌 ,一唱就进入 紧急状态 。 七、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不重要,可不看,碰到不会就全选) 1. 加强行政权力 及 中央集权 的趋势 明显 。 2. 对 经济 和 文化 方面的规定 越来越多 。 3. 宪法 越来越重视 公民基本权利 的保护。 4. 建立 专门 的 宪法监督机关 成为一种潮流。 5. 宪法发展的 国际化 趋势进一步扩大。 八、中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1. 政府行政权力 在客观上将受到 一定程度的限制 。

36、2. 以人民法院 审判权 为核心的 司法权 将得到 扩大 与 加强 。 九、宪法的解释 1. 立法 机关解释 - 源自 英国 (议会至上,议会主权) - 我国 是 全常 有权解释宪法。 2. 司法 机关解释 - 源自 美国 , 183 0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开创了 2 司法审查的先河 - 附带 审查, 个案 效力, 无 普遍性。 十、宪法实施的保障 (违宪审查) 1. 司法 审查 - 司法机关 负责 - 起源于 1830 年美国 联邦最高法院就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 2. 立法 审查 - 立法机关 负责 - 社会主义国家 大多采取。 3. 专门 审查 -

37、 专门机关 负责 - 起源于 179 9 年法国 宪法设立的 护法元老院 (死记) - - - - 如今的主要 形式为 宪法法院 和 宪法委员会 。 4. 事后 审查 - 备案 、 撤销 5. 事先 审查 - 批准 第二章 基本制度伦 一、政治制度 1. 社会主义制度 是我国的 根本制度 - - - - 国体 (国家性质)。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我国的 根本政治制度 - - - - 政体 (政权组织形式)。 3. 我国 反对三权分立 ,主张 议行合一 。 4. 人大开会 时, 政协 委员 可以 列席或参加讨论,但 不能 投票表决。 5. 关于 列席 的两个规律:( 1 )只要是列席,都

38、可以发言 、 讨论 , 无 投票权、表决权,也 不能审议 议案。 ( 2 )只要是列席,就是 “ 可以 ” 列席,不是应当列席 - 例外 ( a. 全常 审议 法律案 时, “ 应当 ” 邀请 全 国人大代表 列席; b. 法律委员会 审议法律案时, “ 应当 ” 邀请 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列席)。 “ 例外 ” 今年必考。 二、经济制度 1. 城市土地 上的 矿 泉 水 绝对属于 国家所有 。 2.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 神圣 不可侵犯。 3. 公民的 合法 的 私有 财产不受侵犯( 没有神圣 )。 4. 国家为了 公共利益 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 征收 或者 征用 并给予 补偿

39、 。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 是 民族自治 与 区域自治 的结合。 2. 民族 自治机关 - 只有 人大 和 政府 - - - - 不包括 法检、常委会。 3. 民族 自治地方 - - - - 区、州、县(旗)。 4. 常委 二选一 ,政府 当头领 。 5. 关于 民族乡 :( 1 ) 不是 民族自治地方, 无 自治权。( 2 )民族乡 人大 可依 法定权限 采取一些 适合本民 族 特定的 具体措施 。( 3 )民族乡 政府 的 乡长 必须由 该民族公民 担任。 6. 民族自治地方的 自治权 : ( 1 )制定 自治条例 和 单行条例 。 ( 2 )报经 批准 ( 上级 国家机关) 可变通

40、 。 ( 3 ) 财政自治 (享受优待): 自治区 制定的,报国务院 备案 - - - - 对自治区放心。 自治州、县 制定的,报 省级 政府 批准 - - - - 对自治州、县不放心。 ( 4 ) 外贸 都要 国务院批 。 ( 5 ) 自治县 不对外交流。 ( 6 )公安部队, 国务院 批。 ( 7 )语言文字。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高度自治) 3 1. 特区 立法 要 报备 ,不该不撤 只发回 ;一旦发回去, 立即失效不溯及 。 2. 全国人大 有权决定特区的 设立 与 制度 ( 不是 全常)。 3. 基本法的修改和解释和宪法一样。 4. 基本法 修改 : 提案 权 - - - - 两个

41、中央 ( 全常 , 国务院 ); 一个特区 :特区提案很麻烦:代表、议员 32 数, 长官同意后,代表团提出。 5. 基本法 解释 : 法院有权 解释( 个案 效力)。 中央条款 很特别:终审判决 前 ,终审 法院提, 常委会 来解。 6. 行政长官: 双重 负责制(中央政府,特区政府)。 7. 香港 没有 检察院, 行政法院 在 澳门 ,澳门 初级 行政法院。 8. 高终首席 有要求, 其他 法官 随便 揪。 9. 长官任命 法官检察官。 10. 行政 + 议长 - - - - 中央 任命。 11. 要想做 议员 ,必须的是 永久性居民 。 12. 只有全国人大 开会要求 2/ 3 以上 出

42、席 , 其他 都是 1/ 2 。 13. 特首短期不能履职, 政 务司长、 财 政司长、 律 政司长 依次临时 代理 - 真彩绿宝石 。 14. 特首对立法会通过的法案的制约: 两次不签 可以 解散 , 三次不签 可以 滚蛋 (特首辞职)。 15 立法会对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的制约: 一次拒绝 ,可以 解散 ; 两次拒绝 ,可以 滚蛋 (特首辞职)。 16. 弹劾特首的 决定权 在 国务院 。 第三章 基本权利论 一、公民 1. 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民, 只看国籍 。 二、基本权利 1. 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 宪法化 的具体表现。 2. 积极 (受益)权 - - -

43、 - 国家帮帮我;消极(受益)权 - - - - 国家别来搞我。 3. 财产权 和 继承权 都是 消极 受益权,其他都是积极受益权。 4. 平等权 - - - - 不是禁止一切差别对待,只禁止 不合理 的差别对待。 5. 出版 是 政治 自由。 6. 游行示威 - - - - 集合性 权利, 和平 进行, 事前 许可,五日申请两日游,国家 机关 工作人员 不能参加违法 的 游行示威。 7. 人身自由 - - - - 逮捕,检批院定,公安执行。 8. 宪法只规定了公民的 人格权 。但姓名权之类的宪法没有规定。 9. 公检 查信 - 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或检可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

44、 10. 住宅自由 - 消极 自由:国家无义务安排房子;住宅自由区别于公民对住宅的财产权。 11. 获得物质帮助权:积极,年老,疾病,不能劳动。 12. 劳动与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13. 初等 教育是 普及 , 其他 是 发展 。 14. 基本权利 就是 人权 的 宪法化 ( 实定化 ), 实定化的权利 只是 人权 的 一个部分 。 15. 人权 具有 前(超)国家性 。 三、基本义务 1 、父母抚养教育 未成年 子女的义务, 成年子女 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 、公民的义务既具有 社会伦理和道德 的性质 ,也具有一定形式的 法律性质 。 3 、外国人的受庇护权:( 1 )只针对外国

45、人;( 2 )必须是因为 政治原因 ;( 3 )一旦受庇护, 不被引渡 。 4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 1. 只有 居民委员会 和 村民委员会 是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2. 村委会和居委会自我 管理 、自我 教育 、自我 服务 ,没有自我组织, 和人大无关 。 3. 村委会 类似于 执行机关 , 村民会议 和 村民代表会议 类似于 立法机关 。 4. 村委会 - - - - 乡提县批,村会同意。 5. 村委会 不按照自然村 形式进行。 6. 乡镇 人民 政府 与村委会的关系 - - - - 没有领导 。 7. 罢免 与 职务终止 : 三 ( 1/ 3 村民代表) 五 ( 1/ 5 有选举权的村

46、民)成群须 罢免 ;一旦 被判刑 ,马上就 辞 职 。 8. 村务 公开很 频繁 。 9. 村民自治章程、村民民约: 自己 制定和修改, 不须 经政府 批准 , 要备案 , 不报人大 。 10. 村民委员会实行 少数服从多数 的民主决策机制, 不实行主任负责制 。 11. 村委会无论 选举 还是 罢免 都是 双过半 。 第五章 选举制度 一、选举权行使的限制 1. 不能行使 不等于 没有。 2. 双拘( 刑事拘留 , 拘役 )一 劳教 , 回去 选举。 3. 委托 代写 :选民如果是 文盲 或者 因残疾不能写 选票的,可以委托他 信任的人 代写。 4. 委托 投票 : 书面 , 选委会 同意,

47、 不超 3 个,委托 有权 选民。 二、选举的主持机构 1. 直接 选举 - 县、乡 - - - - 选举委员会 主持,县领省市指。 2. 间接 选举 - 全国、省、市 - - - - 本级人常 主持 本级人大代表 的选举, 主席团 主持 上一级人大代表 的选举。 3. 乡不常,县不专,县长缺秘书。 4. 香港、澳门无人大, 全常来主持 ( 特区全国人大代表 的选举 - - - - 特区 无 人大, 全常 来代劳 三、少数民族的选举 30 以上不特殊; 15 以下少代表(原则不少于 1/ 2 );中间适当少(总量限制)。 四、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 1. 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2. 选民登记: 2

48、0 日 公布 , 5 日 申诉 , 3 日 处理 , 5 日 起诉 ;选举日前,一审终审;申诉前置。 3. 除了选民资格案件的时间要记住外,卷一理论法学出现的数字,基本都是正确的。 4. 只有 直选 才 划分选区 。 五、候选人 1. 推选 上一级 代表时,候选人 不限于本级 人大代表。 2. 差额 选举:直选 346 (名额 3 个, 1/ 3 1 倍),间选 125 (名额 10 个, 1/ 5 1/ 2 倍)。 3. 间选 选举必须 过半 , 直选选不出可降低 要求。 六、投票选举 1. 所投票数 等于 或 少于 投票人数, 有效 ; 多于 投票人数,选举 无效 ,须 当即宣布 , 重新

49、组织 投票。 2. 选票 作废 :每票所选人数 多于应选 代表人数的 作废 ; 等于 或 少于 的 有效 。 3 3. 直选 - 两过半 - - - - 看 参加 投票的人 有无超过总 人数;看符不符合 人数过半 数;看符不符合 得票过半 数。 七、当选 选举结果由 选举委员会 或 人大主席团 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八、代表的罢免 1. 谁选举,谁罢免。 2. 直选 提出 - 30 罢乡, 5 0 罢县。 3. 间选 提出 - 十一主席团,五一常委会。 4. 间选 的罢免决议报送 上一级人常备案 。 第六章 国家机构论 一、人事任免 1. 国家 副主席 不需要 国家主席提名。 2. 正副主席 人大选 。 3. 选举 常委会, 决定 国务院。 4. 国家主席和国务院关系特别好:( 1 ) 提名 总理;( 2 ) 宣布任命 国务院。 5. 正副 总理 人大定 。 6. 如果上面 没人 ,由 主席团 提名,人大 选举 。 7. 如果上面 有人 , 人 提名,人大 决定 。 8. 人大 专管 法检长 , 剩下常委会 任免。 9.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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