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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干部贪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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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村委会私分征地补偿款 五名村干部集体被判刑中国法院网讯 村委会成员利欲熏心,无视村民的集体利益,竟将 30000 元征地补偿款私分,据为己有。近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兰考县谷营乡西张集村村委会委员贪污案,判决五被告人宋辩论、宋存善、熊书行、房俊海、刘秀荣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4 年黄河标准化堤防建设期间,五被告人作为兰考县谷营乡西张集村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以发放补助费的名义将征地补偿款 30000 以元人民币据为己有,每人得款 5000 元。 另查明,五被告人于 2008 年 10 月 14 日在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已将赃款全部退出。

2、法院认为,被告人宋辩论、宋存善、熊书行、房俊海、刘秀荣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黄河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将征地补偿款 30000 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鉴于五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退出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 16 名村官因贪污受贿职务侵占遭法办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16 名村官遭“法办”。去年 6 月以来,雁江区检察院陆续接到群众举报多起的农村基层干部涉嫌贪污受贿的案件线索后,迅速组织警力依法彻查。日前,饶某因贪污罪获刑 5 年零 6 个月,其余村级干部经法院审理后均获有效判决。200

3、5 年 12 月至去年 6 月期间,饶某某伙同村委会主任刘某、村委会副主任谢某、村委会原任会计罗某、村委会现任会计赵某利用该镇人民政府委托他们管理征地拆迁中的附着物补偿款、误工补贴费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套取公款的手段,将多次虚报冒领的附着物补偿款、误工补贴费 24 万余元人民币进行私分并据为己有。今年11 月 9 日,雁江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饶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贪污罪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以贪污罪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决被告人罗某、赵某免予刑事处罚。经雁江区检察院调查,除饶某外的 15 名村官村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套取土地青

4、苗补偿费、收取农业税、殡葬罚款等款项不上交财政而伙同私分等手段贪污公款数十万元、受贿数万元。另外,8 件 16 名“村官”职务犯罪占二年来查办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总人数的 39%。16 名“村官”职务犯罪中,涉嫌贪污犯罪的 13 人,占“ 村官”职务犯罪的 81%;涉嫌受贿犯罪的 3 人,占“村官”职务犯罪的 18%;大案 5 人,占“ 村官”职务犯罪的 31%;窝案 3 件 12 人, 占“村官”职务犯罪的 37%和 75%。 8 件“村官” 职务犯罪案件全部移送法院审理,法院对 16名被告人均作了有罪判决,有罪判决率达 100%。湖北严查 15 起案件 斩断伸向惠农资金“黑手”本网讯

5、(记者 何红卫)7 月 31 日,湖北省纪委、监察厅通报了近期查处的 15起涉及截留、挪用、贪污涉农资金及教育乱收费、公路“三乱” 等问题的典型案件。省2纪委、监察厅强调,强农惠农资金是党委、政府为农民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的专项资金,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筹措、划拨、使用及监管等工作,确保强农惠农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运行,发挥最大效益。这 15 起案件分别是: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建群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徐某虚报套取粮食补贴款问题;襄樊市襄阳区朱集镇黄岗村党支部书记耿某截留粮补款问题;松滋市农机局监管不力,造成农机补贴被套取的

6、问题;团风县但店镇李家榜村党支部书记汪某挪用退耕还林款问题;红安县华河镇邹集村村干部私刻群众印章领取村民惠农补贴款问题;麻城市谭程村村干部挪用粮食直补金等补贴款问题;罗田县凤山镇二郎庙村党支部书记侯某侵占退耕还林款问题;英山县方家咀乡千斤坪村党支部书记陈某截留部分粮食补贴款问题;蕲春县蕲州镇邱山村村干部虚报、私分退耕还林补助款问题;黄梅县孔垅镇杨树林村村干部截留惠农补贴款的问题;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新中村干部虚报冒领粮食直补款的问题;阳新县三溪中学违规收取教辅资料费的问题;鄂州市段店中学违规收取补课费的问题;沙洋县公路管理局路政大队违规执法的问题;崇阳县交警大队白霓中队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5

7、起截留、挪用、贪污惠农资金等典型案件。湖北省纪委、监察厅重申,对截留、贪污、侵占、挪用强农惠农资金行为,发现一起迅速查处一起,严惩不怠,并公开曝光。对由于组织不力、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违规使用强农惠农资金,以及屡次发生教育乱收费和公路“三乱” 的,除追究具体行为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附:11 起基层干部截留挪用惠农资金典型案件查处情况1、黄陂区建群村:虚报套取粮食补贴款2006 年 12 月,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建群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徐某召集村两委成员开会,因几年积存下来的很多费用不能报销,遂商定以征地款的名义报销。后以村妇联主任和一位村民的名义,合计虚报粮补面

8、积 2.05 亩,套取土地补偿款26669 元。2005 年至 2008 年,徐某虚报种植面积套取财政补助资金,3 年合计套取资金 94124 元,实际取现资金 4.8 万元。目前徐某已辞去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经横店街纪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襄阳区黄岗村:截留粮补款襄阳区朱集镇黄岗村 2008 年多报水稻种植面积 1323.33 亩,多领取水稻粮补款110974.43 元;以高于全镇规定 0.4 元公斤的标准多收惠农小麦种子款 9400 元。目前,襄阳区纪委已将多领的粮补款收缴国库,并责成该村将多收的种子款退还农户。在调查过程中,群众又反映了村党支部书记耿某有其他

9、方面问题,襄阳区纪委正会同朱集镇纪委进行调查,待所有问题查清后一并处理。3、团风县李家榜村:虚报、冒领退耕还林款团风县但店镇李家榜村于 2002 年将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山地 184.7 亩,经村委会同意,通过虚报村干部和村干部家属的名字,套取国家补贴。2002 年至 2004 年按每亩补贴原粮 150 公斤,2005 年至 2007 年补贴退耕还林资金共计 102123 元。补贴的原粮和资金,李家榜村以收农户承包费名义作集体收入,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种苗和退耕还林管护支出。经但店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李家榜村党支部书记汪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追回虚报冒领的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和粮食补助费 65000 元,

10、上缴财政。4、红安县邹集村:私刻群众印章领取惠农补贴款3红安县华河镇邹集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王某等四名村干部,分别于 2004年 12 月和 2005 年 12 月,两次私分林地承包款共计 9200 元。2004 年至 2007 年,王某将个人经手的该村集体林地承包款未及时入账,私自挪用 14399 元。2005 年该村截留农户粮食直补资金 10812 元,其中 1 万元用于抵扣农户应交的“一事一议” 筹资款。为方便申报惠农资金,王某等三名村干部于 2006 年 6 月私刻群众印章 50 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经华河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邹集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王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11、给予该村村委会副主任、党支部委员杨某撤销村党支部委员处分;给予会计汪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5、麻城市谭程村:扣留农户“一折通” ,直接领取补贴款麻城市铁门岗乡谭程村经村委会集体决定,于 2007 年 2 月指派村委会委员兼出纳刘某,凭扣留的农户“ 一折通 ”存折,代领 2006 年度群众应得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共计 27414 元,用于抵扣应收取的村集体“一事一议” 筹资款,没有开具收据入账。其中除 11870 元用于规定项目内的土路维修外,其余 15544 元全部挪用作村计划生育和招待费等开支。该村以同样的方法将 2007 年至 2008 年应补贴给农户的粮食直补等补贴共计 12

12、2528.8 元,用于抵扣应收取的通村水泥路建设集资款。经麻城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谭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程某和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刘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铁门信用社原主任毛某和凉亭分社原主任卢某下达了追究纪律责任的监察建议书。6、罗田县二郎庙村:收入不入账,贪污退耕还林款罗田县凤山镇二郎庙村党支部书记侯某任职期间,于 2004 年至 2008 年,采取收入不入账、借贷不入账而还贷在村报销等手段,贪污退耕还林补助款 5453 元,贪污民政救济款 1100 元,侵占集体资金 43444.89 元。经罗田县凤山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侯某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7、英山县千斤坪村:农民领取粮补,还要交

13、费用英山县方家咀乡千斤坪村 2006-2008 年向国家申报农民种粮补贴时,经村“两委”研究决定,以该村刘某等 11 户农户的名义向财政所申报国家粮食直补补贴,待财政部门核准发放到刘某等 11 户农户“一卡通” 存折后,再从刘某等 11 户农户手中收取费用作该村收入入账。3 年合计截留套取国家粮食直补资金共计 17850.5 元。经英山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千斤坪村党支部书记陈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8、蕲春县邱山村:虚报、私分退耕还林补助款蕲春县蕲州镇邱山村原党支部书记方某在任职期间,于 2003 年将未承包到户的集体退耕还林面积 271.3 亩(含雨台村 60 亩)以村干部家属名义承包,向上申报

14、领取国家退耕还林粮食、生活补助资金。自 2003 年至 2008 年,该村共收到财政拨给的补贴资金共计 363354 元,除支付雨台村 82800 元外,另 280554 元用于村里其它开支。经蕲州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方某撤销邱山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9、黄梅县杨树林村:截留惠农补贴款2008 年 5 月,黄梅县孔垅镇杨树林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吴某组织召开村 “两委”会,将 2007 年、2008 年该村本应由种植农户享受的油菜、小麦国家补贴,以组长或村民小组代表的名义(23 户),从孔垅镇信用社领出油菜良种补贴 19780 元、小麦和综合补贴 16512.62 元,两项合计 36292.

15、62 元,并将所领取的小麦和油菜补贴,作为小组的抗旱排涝、机械维修和其它开支的费用补贴。经黄梅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杨树林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吴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建议孔垅镇委、镇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罢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对4其他村负责人也给予相关处分;擅自截留补贴款 36292.62 元已如数退还给农户。10、曾都区新中村:干部虚报冒领粮食直补款2008 年,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新中村多领粮食直补款两笔,共计 3427.88 元。一笔是干部王某以妻子的名义领取本村九组 31.23 亩抛荒地综合直补资金 1295.73 元、粮食直补资金 363.53 元,合计 1659.26 元;另一笔

16、是新中村利用该村二组村民王某的名义多领粮食直补资金 1768.12 元。经万店镇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某党内警告处分。万店镇财经所已于 2009 年 3 月 18 日将多领粮食补贴资金 3427.88 元上缴至曾都区财政局粮补资金专户,并在 2009 年粮食直补面积测算表中将该村多领面积予以核减。对该村变通发放低保资金的问题,镇政府、民政办已予以纠正,实行一户一折、实名实姓、不再分摊发放。11、松滋市:农机补贴被套取2008 年松滋市农机局在发放农机补贴工作中,由于监督不力、操作违规,导致华兴农机、隆丰农机、金伟农机、王记农机、推广站 5 家销售商采取虚报指标、报大发小(

17、上报机具型号大的,发给农户型号小的)以及销售非目录机具、虚列配置等形式,直接或变相套取 84 户农户的农机补贴共 362928 元,严重干扰了惠农补贴政策的落实。经松滋市委研究,免除市农机局涂某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经市纪委研究,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市农机局副局长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局长王某党内警告处分。松滋市农机局依法依规取消违规经销的华兴农机批发部、王记农机商行的补贴农机销售资格,对违规经营的隆丰农机、金伟农机、推广站三家销售商提出严重警告。目前,已追回套取补贴款 113780 元。涉贪村官:百姓的钱我一分没沾西固区石圈村党支部书记张公社一审被判 3 年后检方抗诉,其也提出上诉兰州中

18、院昨日二审本报讯(记者 郭玉红 )“百姓的钱我一分都没沾,说我侵占公款太冤枉!”1 名执掌村事务近 8 年,集村支书、村主任于一身的村官,当兰银管道工程结束后,因为工程存在超占土地、破坏地貌,以及村干部为之付出的“协调费用” 未足额支付等遗留问题尚未解决,他“ 一心为民”与项目部谈妥了分别给村民 18 万元赔偿款、给干部们 7 万元协调费的协议。但事后,他却因隐匿协议侵吞 10 万元现金,遭到 12 名村民的实名举报,后被以涉嫌贪污罪诉诸法院。今年 6 月,西固区人民法院对原兰州市西固区河口乡石圈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公社,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张公

19、社亦不服而上诉。10 月 29 日,兰州中院开庭审理该起抗诉、上诉二审案件时,年过半百的张公社仍旧当庭喊冤。检察员和其辩护律师则各持有罪指控和无罪辩解意见,展开多轮激辩。该案将定期宣判。现年 51 岁的张公社,多次当选西固区河口乡石圈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执政近 8 年。因为村里“ 一穷二白 ”,既无办公室更无财务人员,张公社一直在自家炕头办公,自己的写字台抽屉就是财务室,甚至私车公用。2006 年,因中油管道一公司兰银管道工程项目需要,该村集体土地被征用。作为村里的党员带头人,张公社曾拍着胸脯在乡政府召开的征地动员大会上发誓,尽全力协调项目部与村民们的征地、补偿事宜。2007 年 8 月

20、,该工程顺利完工。但因施工过程中,存在超占土地、破坏地貌的5情况,更重要的是项目部许诺给村干部们的协调费没有完全落实。同年 10 月 24 日,张公社携带公章只身前往定西,与兰银项目部负责人谈妥了“一次性支付石圈村村委会补偿款 25 万元” 的协议。而且为了不让村民知晓村干部的“ 私房钱”,张公社还特意要求将协议另外分签为 18 万元的征地补偿协议和 7 万元的协调费协议。当张公社携带预支的 10 万元现金和协议返家后,他仅将 18 万元的协议交给文书保管,而将 7 万元的协议以及 10 万元的现金全部背回了设在家中的办公室。2008 年初,该村 12 名村民联名举报张公社的“贪污” 行为。同

21、年 6 月,检察院以张公社涉嫌犯贪污罪将其依法逮捕并诉诸法院。庭审时,张公社当庭出具了自 2006 年至2008 年 4 月期间,包括餐饮、住宿等总计 3.25 万余元的各类发票,以证实这些款项全部用于公务支出,并称:“因一些借款等遗留问题一直未能妥善解决,故本该给村干部们的 7 万元协调费一直未予分发,由自己保管。”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张公社将该集体所有的大额款项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对 3 万余元的票据认定为是张公社为村务活动的垫资。最终,法院认定张公社侵占 6.88 万余元,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一审宣判后,检察院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而张

22、公社也以自己根本没有侵吞公款的故意为由提出无罪上诉。造假账贪污补助金 俩村官退赃又领刑安徽法院网讯 俩村官利欲熏心,共同预谋伪造帐据,贪污农业税垫付补助金。案发后,不仅退还了赃款,日前,这俩村官还分别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刘茂原系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小寨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被告人李运美系该村村委会会计。法院审理查明,2007 年 9 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根据安徽省财政厅(财农【2007】56 号)关于做好村干部个人垫交农业税补助金兑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凡在 2000 年至 2004 年村干部个人为村民垫付农业税的

23、村干部,可获得财政补助。当时被告人刘茂、李运美负责祁县镇小寨村的村干部个人垫交农业税补助金兑付的填报和统计工作。二被告人在未替村民垫付过农业税的情况下,为谋取个人利益,二人共同预谋,伪造假帐据,并填报该村垫付农业税金额 55597.22 元,同时虚报该笔金额是他们二人个人所垫付。后经镇财政分局审核后,实际兑付农业税垫付补助金为 30597.22元,并将该笔补助金于 2008 年 4 月 1 日分别打入被告人刘茂存折 18162.47 元,打入被告人李运美个人存折 12434.75 元。被告人刘茂从镇财政分局领取上述两存折后,于2008 年 6 月 21 日分别从其个人存折取款 18100 元,

24、从被告人李运美存折上取款 12400元,取出该款后,被告人刘茂为村里支出 1800 元的购砖款和 3000 元的招待费,余款25797.22 元占为已有。2008 年年底,被告人李运美以儿子结婚需要钱为由,从被告人刘茂手中索要 15000 元用于个人使用。案发后,被告人刘茂向李要回了 15000 元,并分别于 2009 年 4 月 30 日和 6 月 5 日将账款 25000 元退至埇桥区检察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茂、李运美身为村委会主任、村会计,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兑付垫交农业税补助金过程中,虚构替本村村民垫付农业税,冒领农业税补助金30597.22 元,除偿还村债务 4800 元外,尚有

25、 25797.22 元被二被告人非法占有,两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案发后,被告人刘6茂能够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李运美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对两被告人依法予以了从轻处罚。保亭五名村干部私分十万捐款 涉嫌贪污被刑拘近日,保亭县检察院立案侦查了该县毛民村委会干部私分社会捐助款、涉嫌贪污一案,一连挖出侵害毛民村村民利益的 5 条“蛀虫 ”。据了解,保亭县检察院响水检察室成立后,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积极开展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摸排工作。今年 8 月,检察室干警在毛民村走访时,有村民反映该村村

26、干部可能贪污社会捐助款。保亭县检察院反贪局和响水检察室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了初查。在大量的证据面前,5 名犯罪嫌疑人很快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查,2007 年 12 月 23 日,某圆融旅业有限公司与毛民村小组组长黄某政、副组长兼出纳黄某文、副组长黄某、记账员黄某精和中心户长黄某琴五名村干部一起协商解决该公司征用毛民村土地赔偿纠纷一事。双方达成协议,某圆融旅业有限公司捐助10 万元,用于毛民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解决征用土地赔偿纠纷。黄某政等五人签名领取 10 万元捐助款后,没有将此事告知村民,也没有将捐助款拿回村小组入账,而是将这 10 万元捐助款私分,据为己有,每人各分得 2 万元,其

27、行为已触犯相关刑法,涉嫌贪污罪。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政、黄某文等 5 人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记者 王焕娟 通讯员 林玥 孔冬冬)临海个村 8 名村官集体贪污被判刑8 月 7 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集体贪污案,临海市涌泉镇小炉头村的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和文书兼出纳共 8 人站在了法庭上接受审判。2007 年初,台金高速公路东延线经过临海市涌泉镇小炉头村,征用了该村 100 多亩土地。为尽快落实有关事宜,当地政府要求该村的前任党支部书记王国文、现任党支部书记周德龙、文书兼出纳周诗法等人协助政府参加土地征用和政策处理工作。其中,对于需要搬迁的坟墓,按照每穴 800 元的额

28、度对村民进行补偿。这些村干部打起了歪主意,以虚构坟墓的方式骗取高速公路的坟墓迁移补偿款,共虚报坟墓 200 穴,骗取坟墓迁移补偿款 16 万元。除其中 3.2 万元用于支付村里吃饭、报销等费用外,其余 12.8 万元被 8 名村干部私分,每人分得现金 1.6 万元。今年 2 月 14 日,因村民举报,前任村党支部书记王国文、现任村党支部书记周德龙、文书兼出纳周诗法被临海市检察院传唤。2 月 17 日、18 日,周正祥等 5 名涉案人员陆续投案自首。经审理,法院认定王国文等 8 名村干部均构成贪污罪,分别判处前任村党支部书记王国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任村党支部书记周德龙和文书兼出纳周诗法有期徒

29、刑一年两个月,周正祥等 5人有期徒刑一年。套取代管公款 24 万 雁江区 5 村官被判贪污7去年 6 月以来,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陆续接到群众举报,有部分村干部私分村里的拆迁补偿款。经检察机关查证,5 名农村基层干部确有贪污的嫌疑,继而进一步侦查出一起贪污 24 万余元公款的窝案。昨日记者获悉,被举报的原村委会主任刘某等 5 名村干部均被判构成贪污罪。法院审理查明,2005 年 12 月至去年 6 月期间,村干部饶某伙同村委会主任刘某、副主任谢某、原任会计罗某、现任会计赵某等人,利用镇政府委托他们管理征地拆迁中的附着物补偿款、误工补贴费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套取的手段,将 24 万余元公款进行

30、私分并据为己有。公诉机关认为,刘某等 5 名村干部作为群众基层组织成员,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受镇政府的委托管理拆迁补偿款、误工补贴费,属于代替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事务,依照法律属于贪污罪所规定的从事公务人员,5 名村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记者获悉,雁江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饶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刘某有期徒刑五年,谢某有期徒刑三年,罗某、赵某犯贪污罪,但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据了解,经雁江区检察院统计,该院近两年来共查办了 8 件 16 名村官职务犯罪案件,占同期查办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总人数的 39%。这些村官均是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有的虚报冒领套取土

31、地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有的收取农业税、殡葬罚款等款项后不上交财政而伙同私分,其中涉及窝案的有 3 件12 人。村委会八干部侵占集体款 村主任获刑后拒交公章一个村委会“两委” 干部共有 9 人,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内 8 名村干部涉及经济犯罪,共同侵占集体款 69000 元!这就是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中灶村委会。今年 2 月,乐东破获此案后曾轰动一时。该起村干部集体犯罪的主要人物、村委会主任林世强除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外,还被乐东县纪委开除党籍。可是由于他拒绝交出村委会公章,不配合新上任的村干部工作,造成该村委会处于瘫痪状态。9 个村干部 8 个犯罪今年 2 月,乐东黎族自治

32、县检察机关破获一起轰动全县的经济案件:该县九所镇中灶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林安松、村委会主任林世强、副主任林日养、副主任林元史、村委会出纳林元照、村委会文书兼会计林黄凯、村委会治保委员林峰和村委会妇女主任林群( 女) 共 8 人,因涉嫌贪污村集体款 69000 元被查办。也就是说,该村委会“两委” 干部共 9 人,除党支部副书记邢孔班外,其余 8 人全部有经济问题。中灶村有 1000 多户,近 7000 人。2006 年 7 月 18 日,由于省西环铁路建设的需要,征用了中灶村委会的部分土地,当地国土部门向该村委会拨付征地补偿款113362.56 元。同年 8 月,未经全体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33、同意,林世强、林安松等 8 名村干部商议,从征地补偿款中取出 69000 元,以工资补贴、误工补贴的形式共同非法8占有。村干部私分公款的行为,引起了中灶村村民的不满,便向当地纪委、检察机关及省里有关部门举报。乐东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于今年 2 月 11 日立案侦查。林世强等 8 人于当天将占为己有的 69000 元全部退还。当天,8 人被刑事拘留,5 天后被取保候审。今年 5 月 6 日,乐东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世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林安松、林日养、林元史、林元照、林黄凯、林峰、林群犯职务侵占罪,均免于刑事处罚。村委会主任拒交公章中灶村村民认

34、为法院的判决过轻,于是再次向检察机关、纪委等部门控告。今年10 月 28 日,乐东纪委下发 关于给予林世强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建议九所镇委镇 ZF 按照有关规定罢免林世强村委会主任职务。今年 4 月 16 日,为了让中灶村委会的工作正常开展,九所镇委免去林安松的中灶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同时任命该镇赤塘村委会党支部委员罗宗富担任中灶村委会党支部书记一职,同时选派 3 名刚招聘的大学生村官到该村委会担任副主任助理职务,协助罗宗富和村党支部副书记邢孔班的工作。林世强虽被判刑,但其仍任村委会主任,且拒绝交出村委会公章,造成村委会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中灶村是当地有名的制种村,每年春季,有很多外省人来该村

35、承包水田制种,除了给农户支付租金外,还按每亩 30 元给村委会上缴管理费。但由于林世强不肯交出公章,又不配合村委会工作,造成村委会至今无法签订制种合同。“一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竟然还能掌控村委会,这算什么事?”在采访中,村民纷纷提出质疑, “难道法律和 ZF 真的束手无策?”“因为这件事,我曾几次跟林世强谈话,还要求九所镇委镇 ZF 做其思想工作,但没有任何效果。 ”中灶村党支部书记罗宗富对记者说。今天下午,记者来到中灶村委会办公楼,只见大门紧闭,主任室等各办公室桌椅东倒西歪,室内杂物满地。 “实际上,村委会已瘫痪了。 ”村民蔡铁养说。从中灶村出来,记者来到九所镇 ZF。记者对值班人员说,想就中

36、灶村的事采访一下镇委书记邢增海。该工作人员说书记不在。法律的尴尬之后,记者又来到乐东县纪委,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麦笃强说,既然法院已对林世强等 8 人的犯罪行为作出了判决,纪委部门也将对他们进行党纪处分。目前林世强已被开除党籍,下一步将对林安松等 7 人进行党纪处分。对于林世强被判刑后仍行使村委会主任职务一事。麦笃强说,根据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只有经五分之一且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后经村民半数以上才能罢免村委会主任的职务,因此林世强虽然被判刑,但其仍是中灶村委会的主任。在开除林世强党籍时,县纪委已向九所镇委镇 ZF 建议按照有规定罢免林世强村主任的职务。记者咨询一些法律专家,法律专家均称

37、,村委会不是国家机构,其干部也不是 ZF和组织部门任命,而是由村民选举产生,按有关规定,也只能由村民罢免。至于出现被判刑的人还担任村干部的现象,这是法律的漏洞,也是法律的尴尬。海南乡镇检察室积极服务三农眼下又到了年终盘点的日子,对于我省乡镇检察室的检察干警而言,今年的确是9值得盘点的一年。他们的忙碌让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农村,换来的是农村群众的民生问题得到解决,社会稳定得到了保障。万宁:打击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万宁兴隆检察室、和乐检察室分别于今年 2 月和 6 月正式挂牌。尽管时间不长,但目前已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39 件 48 人次;配合自侦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7 件 9 人;协助办理民事督

38、促起诉案件 1 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260 万元。此外,还在全省率先制定实施了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细则,并积极探索尝试实行信息员制度。和乐镇新田村村民多次集体到市里和省里上访,今年 3 月还进京上访,举报该村委会原主任李某涉嫌经济问题。和乐检察室挂牌办公后,积极配合反贪、侦监部门深入群众,收集证据,查清了李某涉嫌侵占集体土地补偿款 1.8 万元的犯罪事实,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消除了群众不满情绪,平息了村民多年的上访。兴隆检察室配合自侦部门查办辖区礼纪镇石梅村委会杨梅村民小组原组长王某挪用东环铁路万宁段征地补偿款 5.9 万元后,又深挖细查,顺藤摸瓜,先后查办了该村

39、民小组原组长李某挪用征地补偿款 10 万余元和石梅村委会原主任王某贪污征地青苗补偿款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利益,树立了党和政府在农村群众中的威信。屯昌:帮农民追回征地款屯昌枫木检察室于 2008 年 12 月挂牌成立。成立伊始,检察室即以监督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贯彻实施作为工作的切入点,深入农村,积极收集摸排各类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并协助自侦部门查办案件。查处的案件中,较为典型的是水口村李某等 8 名村干部共同贪污征地安置补偿款案,以及县供销社广青店负责人易某贪污职工低保款案。这两起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受害人员众多,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尽快突破案件,枫木检察室充分发挥了熟悉当地村况社情、获取信息渠

40、道多元的优势,协助反贪部门迅速收集关键证据,使案件在短时间内侦结,切实有效地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也防止了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当追回的赃款发放到受害农民手中时,一位水口村的老人激动地说, “原以为检察室干警只是走过场,没想到真为我们把征地款给要了回来。 ”白沙:排查涉农专项资金和补贴白沙七坊检察室在辖区内各村委会、连队聘请百名村民代表作为检察信息员,加强与农民群众的沟通。此外,通过召开全县涉农行政部门及辖区乡镇行政执法座谈会,了解和掌握各类支农惠农资金、补贴管理和发放情况,收集发放名册等相关材料,摸排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七坊镇原畜牧兽医站站长符某贪污能繁母猪补贴、临高村原居民小组长符某

41、贪污土地补偿款等 4 起案件线索,就是从走访调研中发现的。在查办贪污能繁母猪补贴款一案基础上,检察室还对辖区 7 个乡镇能繁母猪补贴管理发放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对发案单位管理上存在的漏洞积极发出检察建议,召开座谈会开展个案预防,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案的成功办理还得到了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并对此案做了重要批示,由此带动全省检察机关对各类涉农专项资金、补贴的专项排查,保障了党和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昌江:检民合力查办贪污案昌江核电站总投资逾 300 亿元,建成后对昌江乃至全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将发挥及其重要的作用。针对这一情况,海尾检察室于去年 12 月成立后,结合本地实际,

42、紧紧围绕党和政府重心工作,突出工作重点和地域特色,以服务核电站项目建设为第10一要务,积极履行职责。海尾检察室干警深入征地拆迁一线的塘兴村、鸡地村广泛收集信息,认真排查涉及核电项目建设的各类犯罪线索。截至目前,共初查并移送立案 3 件 4 人,其中张某涉嫌贪污线索由检察室初查终结并以涉嫌诈骗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金额达65 万元,涉及农户 32 户;陈某、郑某涉嫌贪污征地补偿款线索由检察室配合反贪部门初查、侦查,目前已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这两起案件的查办极大震慑了犯罪分子,也鼓舞了群众同犯罪斗争的决心。迫于检民合力的强大威慑,犯罪嫌疑人周某于今年 3 月主动到海尾检察室投案自首,供认

43、其在 2004 年至 2007 年任五大村委会委员兼梧高村负责人期间贪污公款 13 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记者 周元)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9)赣中刑二终字第 67 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人喜,男,汉族,1963 年 10 月 20 日出生于江西省会昌县,高中文化,原系会昌县周田镇大坑村党支部书记,家住会昌县周田镇大坑村社官前小组。因涉嫌犯贪污罪,于 2009 年 2 月 24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3 月 10 日被逮捕,同年 3 月 20 日被取保候审,同年 6 月 1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44、。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人喜犯贪污罪一案,于 2009 年 6 月 1 日作出(2009)会刑初字第 28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人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6 年 1 月至 2008 年 9 月期间,被告人张人喜担任会昌县周田镇大坑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镇人民政府进行新农村建设、国家公益林补助金发放、果业开发等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列支出等形式,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 71612.83 元。被告人张人喜在纪检机关调查期间退赃 70

45、077 元,其余赃款已退清。具体事实如下:一、2005 年,大坑村村民张星亮等人开发了部分果园,按当时会昌县政府的规定,可享受每亩 300 元的补助。2006 年,经周田镇政府检查验收,核定张星亮等人开发的果园面积为 50 亩,同时,镇政府考虑到大坑村在果业开发验收过程中有一些开支,同意给予大坑村 18 亩果业补助款。2006 年 12 月,张人喜开出收据从周田镇政府领到第一批果业补助款 9450 元,除补给张星亮 7014.75 元外,张人喜以张跃先的名义虚列果业补助 2522.31 元,于 2006 年 12 月从大坑村财务上报出后占为已有。二、2006 年,大坑村有部分山林被列入国家生态

46、公益林,按规定可享受每亩 1.5元的公益林补助。因该村被列入公益林的山林绝大部分属于各村小组集体所有和村集体所有,按规定补助款应归村小组所有或村集体所有。被告人张人喜为占有其中的部分补助款,分别以其自己及张人林、张明才的名义分别挂到 4 个村小组,作为公益林补助对象,共计领得财政下拔国家公益林补助金 3768.45 元占为已有。三、2007 年 3 月,被告人张人喜以张通海、张生亮的名义虚列果业补助款 9540 元,于 2007 年 6 月从大坑村财务上报出后占为已有。四、2007 年 4 月,被告人张人喜以张笃传的名义,虚列大坑村马道凹新农村规划11点建筑物补偿款 13248 元,于 200

47、8 年 5 月从大坑村财务上报出后,除拿给村干部张金财 2000 元作奖金外,其余 11248 元被张人喜占为已有。五、2007 年 4 月,被告人张人喜以郑水香、张文圣等 8 人的名义,虚列大坑村马道凹新农村规划点建筑物补偿款 35457.97 元,于 2008 年 5 月从大坑村财务上报出占为已有。六、2007 年 4 月,被告人张人喜以张起仁的名义,虚列大坑村马新农村房屋平整建脚补助款 2684 元,从 2007 年 12 月从大坑村财务上报出占为已有。七、2008 年 1 月,被告人张人喜以签字的形式从周田镇政府领到第二批果业补助款计 9516.6 元,除补给张星亮 6997.5 元外

48、,另外 2519.1 元张人喜未交村财务入账,被其占有。八、2008 年 3 月,被告人张人喜以张裕山的名义虚列大坑村新村点铲车工资 3870元,于 2008 年 5 月从大坑村财务报出占为已有。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郑水香、张文圣、张学年、张洪发、汪桃香、张笃传、张庆禄、张洪有、张起仁、张裕山、张跃先、张星亮、张通海、张起安、张明才、张金财、李富生、张人林的证言,周田镇村财镇管部门收据,周田镇 2005 年度果业补助发放表,刘祥圣、张起仁、张裕山的领条,大坑村马道凹新村规划点建筑物补偿领条、补助表,会昌县财政局生态公益林补助金拔款帐单,退赃罚没收据,周田镇党委的证明材料,被告人张人喜在侦查

49、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张人喜在法庭上对上述事实也无异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人喜在任周田镇大坑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之机,在协助镇人民政府进行新农村建设、国家公益林补助金发放、果业开发等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列支出等手段,贪污征地拆迁补偿款、国家公益林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 71612.83 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对起诉书中第九笔工程款 3000 元指控不当。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的通知,对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适用解释的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该款应定性为侵占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其他意见因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问题,因张人喜是在纪检部门传唤后才到纪检部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发(2009)13 号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张人喜不具备自动投案情况,不能认定为自首。张人喜在纪检组织查处期间能主动交待贪污事实,积极退清赃款。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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