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違規改過遷善實施要點89.08.30 第廿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90.05.02 第卅八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2.08.27 第八十九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4.06.22 九十三學年度第廿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壹、依據:依教育部頒 86.7.16 參字第 86082162 號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29 條規定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第 9 條第 4 款規定訂定。貳、目的:為加強學生日常生活教育,鼓勵觸犯校規並已公佈懲處之學生,能改過自新,奮發向上,敦勵品德。參、銷過申請:受警告、小過、大過懲處者,且無違犯下列六款情事之一者均可依規定申請銷過。一、帶頭挑釁他人、屢次挑釁他人或引發後續衝突者。二
2、、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重大者。三、恐嚇、放話、意圖使同學心生畏懼,情節嚴重者。四、校內違法傳銷及賭博者。五、其他合於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懲罰標準第四、五、六三項各款者。六、申請大過銷過後,再犯相同過錯,則不再受理銷過申請。肆、受理單位: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伍、實施方式:一、假日留校輔導銷過:(一)時數規定:1.警告:留校輔導二小時。2.小過:留校輔導四小時。1.大過:留校輔導十四小時。(二)留校輔導辦理時間為學期上課期間,每逢週日上午八時十分至十二時辦理(寒、暑假期間視狀況勘酌辦理之)。(三)一週內兩件以上違規情事者得依留校輔導時數規定,延長留校輔導時間。(四)各班如有違規者,導師
3、可自行開具留校輔導單,交學生攜帶參加留校輔導,輔導後經簽章者得撤銷原處分。(五)當日無故未參加留校輔導者、集合遲到五分鐘以上者或服儀不符合校規者,視同棄權,即依原違規事實按校規處分。(六)如因故未能參加者,須取得導師證明,在留校輔導實施前向生活輔導組長請假,才得以順延至隔週實施,否則仍視為棄權論處。二、時間銷過:(一)時間規定:1.警告:考核申請之日起二個月以上。2.小過:考核申請之日起四個月以上。3.大過:考核申請之日起一年以上。(二)考核期間未再觸犯任何校規,並有改過遷善之具體事實者得依本要點辦理銷過申請;期間再犯任何校規者,除所辦理之銷過申請無效外,其違犯之事實仍依校規處份。但三年級第二
4、學期公佈之懲罰,不得申請銷過,唯留級者不在此限。(三)凡在三年級第一學期受記大過懲罰之學生,至四技二專申請入學時未再觸犯任何校規,並有改過遷善之具體事實,雖時間無法達到一年,仍可依本要點規定手續辦理銷過,得將原大過懲罰改為小過懲罰。(四)申請程序: 1.凡受處分學生有意辦理改過遷善銷過者,於懲處公佈後向生輔組提出考核申請 (申請表如附件) 。2.俟考核期滿後由學生提出銷過申請 ,經考核合格始予以註銷懲處記錄。3.申請表須詳述申請學生改過遷善之具體事實或優良事蹟。三、義工、志工服務銷過:(一)申請處室擔任義工、志工銷過並經處室主管同意者。(二)警告須服務四小時、小過服務八小時、大過服務廿八小時,
5、並取得服務主管簽章証明者。四、慈善服務銷過。(一)違規同學可申請至校外慈善、社福或醫療等機構服務銷過,經取得服務機構正式時數證明者。(二)銷過時數比照義工、志工服務銷過規定辦理。五、愛校勞動服務銷過:(一)配合各處室之需要,可申請愛校勞動服務銷過。(二)銷過時數比照假日留校輔導銷過規定辦理。六、為因應特殊學生需求,學務處得另採適當之方式辦理留輔銷過。陸、相關規定:一、銷過核定:採時間銷過大過需報請校長核定,餘由學務主任核定。二、學生之懲處依規定扣減其德育成績,學期德育成績結算前註銷者不予扣分,結算後註銷者不予恢復。三、經註銷後,於申請表上加蓋依違規改過遷善實施要點註銷字樣。四、經本實施要點輔導後,德育成績仍未達四十分(含)者,期末訓導會議不予檢討,一律以輔導轉學處分。柒、附則:一、留校輔導執行教官依實際實施時數列計鐘點費。二、本實施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