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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高法巡回法庭,还要地方法院干什么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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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前 言从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设立最高院巡回法庭之后,巡回法庭的设立备受瞩目。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正式启动的标志,巡回法庭从提出到开庭审理案件,社会公众、专家学者无不予以殷切的期盼。设立巡回法庭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对于最高院巡回法庭的设立,最大的争议莫过于对最高院巡回法庭的性质的确定。国内学者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最高院巡回法庭是与传统意义上的基层派出法庭有明显区别;二是认为二者并无区别。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信服和认同。目前,司法权威严重缺失,公民对于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总是秉持怀疑态度,树立司法权威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

2、标。而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措施,设立最高院巡回法庭是否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司法权威缺失的现状?巡回法庭是否可以真正起到撬动司法地方化、保证司法公正的作用?怎样构建巡回法庭才可以避免巡回审判制度流于形式、成为“司法巡回区化”滋生的温床?本文将运用文献综述法、国内外法律比较法等方法,浅析作为司法改革重要措施的巡回法庭对于捍卫司法权威的重要影响。首先,笔者将从巡回法庭的现状入手,简要介绍最高院巡回法庭的设置及概念;接着来阐述司法权威的概念及来源;然后将巡回法庭与司法权威联系在一起,从巡回法庭的设立来看对我国司法活动的权威性有何影响;最后笔者将提出完善巡回法庭的措施,来更好地树立司法权威。一、中国最高人民法

3、院巡回法庭的现状(一)、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开槌记1、最高院巡回法庭的简要概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第四个标题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并且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现如今,在广东省深圳市和辽宁省沈阳市分别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裁定和

4、决定,都是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在这些法律文书上盖得也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印章,主要审理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第一巡回法庭的管辖区域为广东、广西和海南三个省份,由刘贵祥任庭长;第二巡回法庭的管辖区域为辽宁、吉林和黑龙江三个省份,由胡云腾来担任庭长。2、最高院巡回法庭第一案2015 年 3 月 2 日,第一巡回法庭法槌初响,拉开了巡回法庭成立以来的庭审大幕。第一巡回法庭审理的首案是关于江西赛维 LDK 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赛维公司”)与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玉柴公司”)于2011 年就供货协议所发生的纠纷,所涉标的金额高达 3 个多亿。赛维公司认为,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在

5、投入大量生产工作后,玉柴公司无故拒绝按照合同要求履行支付义务,请求法院判令玉柴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原料差价损失及差旅损失,并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而玉柴公司认为,此份买卖合同并未生效,而自己也没有构成任何违约。2014 年 11 月,广西高院一审判决认为,赛维公司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并不具备买卖合同的真实交易目的,因此当事人之间并未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故驳回了赛维公司的诉讼请求。赛维公司不服,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属于第一巡回法庭管辖范围,并且经过送达判决书、提起上诉以及案件移交等程序,二审正好赶上第一巡回法庭成立并开始受理案件,故这一跨省区的二审案件

6、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移送至第一巡回法庭,成为巡回法庭设立以来首次开庭审理的案件。2015年 4月 30日上午,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最高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了赛维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二)、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概念辨析虽然在中国,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实属司法改革的创新,但“巡回法庭”并不是一个新鲜的名词。“巡回法庭”在法学理论中普遍存在两种概念:一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巡回法庭,如“马背上的法庭”等,即基层法院派出的巡回法庭;二是中世纪的英国形成的独立的巡回法庭。对于巡回法庭的建设,究竟是利用了我国基层法庭的

7、派出巡回法庭的经验,还是借鉴了中世纪英国独立的巡回法庭的发展过程,目前仍存在不少争议。下面将对比分析最高院巡回法庭与这两种法庭的概念。1、最高院巡回法庭与“马背上的法庭”我国在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即基层法院派出的巡回法庭。传统意义上的巡回法庭就是大家所熟悉的“草原上的法庭”、“马背上的法庭”等“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同志将其内涵解读为“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制度、调解工作”等五个方面。 1在 20 世纪 40年代,以马锡五同志为代表的司法工作者们扎根陕甘宁边区,深入调查,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巡回审判的方式解决人民群众之间的纠纷,一般是上级司法机关派出审判人

8、员到出事地点或下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其中心内容就是巡回审理、就地办案,采用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审判方式。以简便的诉讼程序方便人民群众参加诉讼,并且特别强调调解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关于最高院巡回法庭与马背上的法庭的关系,在国内存在着两种明显对立的说法。一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明确表示:“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也不是独立的法院,在工作方式上也不能简单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巡回法庭。” 2然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倾向于最高法的巡回法庭相当于省级高院的审级。另外,作为决定起草人之一的,现任第二巡回法庭庭长的胡云

9、腾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过:“目前,我国的四级法院中,只有基层法院设置有派出法庭,并经常组织巡回审判,包括老百姓熟悉的马背上的法庭。但依照法律规定,其实每一级法院都可以进行巡回审判。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也存在派员到地方直接审理特殊案件的情况,也就是说,巡回审判一直存在,只是没有形成制度。”在最高院巡回法庭的概念性质上,业内专家的观点并不能够统一。而笔者认为,依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的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并且最高院在 2014 年 7 月 9 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指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

10、制度”,这说明我国最终并不是想要设立一个单纯的具有派出法庭性质的巡回法庭,而是希望建立一个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相对独立1参见马锡五: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 。2 参见贺小荣: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载人民日报2014 年 10 月 31 日。的巡回法院,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因此先由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循序渐进,为后面的建立相对独立的巡回法院提供足够的经验。2、最高院巡回法庭与中世纪英国的巡回法庭1066 年,诺曼征服英国后,威廉面对的是动荡不定的英国和试图和国王相抗衡的教会贵族,威胁到王权的权威和英国社会的稳定。 3当时的社会秩序十分混乱,习惯法及其

11、松散,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便于国家的统一管理,亨利二世先后于 1167 年和 1176 年分别颁布了克拉伦敦法令和北安普顿法令,标志着英国巡回审判制度的成立。法令规定设置王室法院,派出较为专业的巡回法官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英国的巡回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审判机构,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从 12 世纪中叶开始,巡回审判制度与陪审制度、令状制度共同支撑起中世纪英国的普通法。它的设立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扩大了王权的影响,强化了王室对地方贵族的控制,将王室权威尽可能广泛地延伸到公众百姓之中,减弱领主在当地的影响力。但到 13 世纪初,巡回法庭活动被限制,到 14 世纪更是完全停止了活动。这是因为,巡回法

12、庭由于承担了太多中央集权的目的,不仅遭到权益受到损害的地方贵族的抵制,就连普通百姓对于巡回审判也如同“狼来了”一般予以抗拒,例如 1233 年康沃尔郡的民众为了逃避总巡回审而纷纷遁入森林。并且巡回法庭在处理案件时因线索庞杂、处理的事务过多等原因使得巡回期延长,相应地,巡回频率就会降低,无法及时解决纠纷。巡回法庭这样耗时耗财,最终不堪重负,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从上述分析中可知,最高院巡回法庭与英国王室巡回法庭确实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例如都是派出专业法官深入群众之中,就地审判案件等等。但是区别更加明显:(1)从设立目的和背景上来看,英国巡回法庭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彰显王权的属性,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英国国

13、王主要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统一管理国家,削弱地方贵族的影响。而中国最高院巡回法庭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加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当代中国是一个民主集中制的国家,中央3 参见阎照祥: 英国贵族史 ,人民出版社 2000 年版。与地方的关系也并不是中央集权的中世纪英国那样相互抵制,而是在中央的领导下,积极发挥地方的主观能动性。(2)、从巡回法庭的独立性上来看,英国的巡回法庭是一个独立的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巡回法院”,有自己独立的审级,可以为自己所做出的判决负责。但是最高院巡回法庭在性质上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它的权力由最高院赋予,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的行为代表着最高院的行为,它的司法

14、文书中盖的是最高院的章。所以说,并不能因为在国内外都叫“巡回法庭”,就将它们混为一谈。(三)、最高院巡回法庭设立的意义社会各界和法律专家对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敲响的第一声法槌给予高度关注,江平、沈四宝、叶林等多位学者都参与了旁听庭审。学者专家们对最高法巡回法庭有着殷切的期盼,是因为这对于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来说,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步。决定中是用了两个“有利于”来说明巡回法庭设立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从这里分析来看,设立巡回法庭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第一,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耗费,方便当

15、事人行使权利,尽可能使审判人员直接接触案件事实。在此之前,处在偏远地区的当事人需要不远万里地来到北京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而在这过程中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不仅如此,远在北京的审判人员不能深入当地基层了解具体情况,只能靠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来裁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免让人对案件审判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存疑。在广东深圳和辽宁沈阳设立的巡回法庭,当事人可以就近解决双方的矛盾,不用再远赴北京向最高院提起诉讼,这样极大地节约了诉讼成本。而且审判人员可以尽可能多的接触案件事实,更有可能接近事实真相。第二,将审判机关工作的重心下移,缓解最高院受理案件过多的压力。经统计最高院近年来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连续多年来,每年

16、都超过了一万件。这不仅对于最高院的法官来说压力巨大,没有办法来指导、监督全国法院的工作,而且对于北京来说,每年有数以万计的当事人因参加最高院诉讼程序而涌入北京,这对北京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设立巡回法庭之后,审判机关的重心下移,不再集中于北京最高人民法院,这样可以缓解最高院法官的压力,也可以使得北京处于一个更加稳定、更加有秩序的环境中。第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也是笔者认为设立最高院巡回法庭的最重要的目的和意义。某些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经常会对地方产生一定的政治方面或者经济方面的影响。若该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可以带来可观的利益,可能出现两个行政区域的法院争先恐后地争夺

17、案件管辖权;相反,若该案件十分棘手难办,也可能出现两个行政区域的法院都不愿意受理这一“烫手的山芋”;若是该案件只是对其中一方的行政区域内的法院有利,则该地方法院在审理时不免会有一些不合法的偏袒或者地方保护的影子,这也就形成了我们常说的“司法地方化”。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有利于去除司法地方化,保证审判的公平和正义。笔者将在下文中详细分析最高院巡回法庭在消除司法地方保护、确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二、浅议司法权威(一)、司法权威的概念“权威”一词,在现代汉语字典中的意思是“指最有威望、最有支配作用的力量。某个人、某种思想体系或某种组织,由于其活动内容的价值、功绩或品德

18、被社会所公认,就具有权威的意义。权威的适用范围、基础和体现者本身,随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生活需要一定的权威。任何权威都是相对的。权威在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从词意上可见,权威并不是一种强制性的力量,而是一种被社会所公认的威望。由此可见,司法权威就是指司法活动在社会公众中被遵守、被信任。司法活动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所得到的结论无论是否还原了事情的真相,由于司法活动本身的权威性,都会被当事人接受、遵守并执行。而当事人接受、遵守并执行司法活动的结果,并不是出于对司法背后的国家强制力的畏惧,而是出于对司法权威的信服和认同。(二)、司法权威的来源笔者认为,司法权威主要来源

19、于以下两个方面:1、司法权威来源于司法公正“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4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目标与真理,而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现在司法体制、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的最高价值目标。司法活动就是围绕着公正裁判、实现正义而展开的。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尽可能的追求事实结果的正确性,包括事实判断的正确性和适用法律的正确性。程序公正就是指在追求公平与正义的道路上,必须保证司法活动在形式、手段和程序上的公正。传统的司法正义主要是追求实体正义,往往忽视了形式、手段

20、和程序上的规范性。虽然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正义在案件审判的效率上有一定的成绩,但同时出现了大量的屈打成招、冤假错案,例如闻名全国的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等。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程序正义慢慢走入大众视野,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对“米兰达规则”的耳熟能详就是人们重视程序的一大体现。司法权威之所以来源于实体公正,是因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就是想要追求事实结果的正义。只有实现了实体公正,人们才会对司法的结果真心信服,发自内心的尊重司法活动,尊重法院和法官。如果实体公正没有办法保证,即使是只有极个别的错案,例如赵作海案、佘祥林案等,在全国舆论的影响下也会产生极大的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对于司法权威的建

21、立,司法部门可能需要经年累月地累积,才能使司法权具有公信力;但是对于司法权威的缺失,可能只需极4 参见培根:论法律 ,载培根随笔选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5 年版。少数几个冤假错案, 日积月累建立起的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就会在一夜之间崩塌。所以说,实体公正对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司法权威之所以来源于程序公正,是因为程序公正可以约束和规范公权力的运作,并且能够最大程度的实现实体正义。程序正义要求以人们看得见的形式、手段和方式来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各种程序权利,包括公开审判、获得证据的合法性、保护人权等方面。正当程序可以防止司法工作人员任意的适用法律,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

22、权,确保审判过程和结果的可预见性和公平性。如果诉讼参与人在审判过程中并没有收到公平、合理的对待,即使最终获得了实体公正,但仍会感觉到自己因程序上的不正义就怀疑实体上的正义结果,拒绝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这样就无法保障司法活动的权威。相反,如果在审判中诉讼参与人看见的司法权限、方法和手段都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那么即使最终的实体判决结果差强人意,也会因为程序的正当性而接受、遵守并执行这份判决。2、司法权威来源于司法的终局性当人们之间出现矛盾时,有许多的办法来解决这些纠纷,例如和解、调解、报复等等,但是与这些办法相比,运用司法来解决纠纷具有终局性的特点使得司法在众多办法中脱颖而出。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

23、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和审判具有最终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这种执行力是一种强制的执行效力,这不仅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且是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协助执行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如果没有办法正常执行司法裁判,司法活动及其结果就不会被社会公众所尊重并执行,无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那么就会危及司法权威。三、巡回法庭的设立对司法权威有重大影响(一)、为何选取司法权威这一角度社会上对于最高法巡回法庭的担忧声也是不绝于耳,甚至有的学者指出这也不过是“形式主义”的又一表现,无法真正保证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他们认为,在各地方法院的人事决定和财务预算基本上都由当地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甚

24、至党委来决定的情形下,想要实现司法独立是很困难的。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是由同级地方权力机关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同级地方权力机关负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财政预算由地方政府管理和发放,法官和检察官也由同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任免。 5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在大变局下的中国法治中写到:“以各级审判机关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事态为前提条件,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实际上很难在涉及当地政界、财界利害关系的跨省或者跨县的诉讼中保持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场,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的流弊也就难免渐趋严重、屡禁不止。”这样的司法体制,容易让审判独

25、立原则流于形式,形成了“司法地方化”,从而无法保障国家法律在适用上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司法失去了权威性,民众就会对司法失去信心,不相信司法确实有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司法审判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需要公民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主动行使,法院不能随意地、主动地介入到公民的纠纷之中。也就是说,是否选择由法院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也就是所谓的诉权。当事人有权选择由将纠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来裁判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也有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来处理双方的矛盾,而不通过法院等司法部门的的程序。所以说,想要让巡回法庭确实发挥各种作用,在最初必须要由当事人来启动整个司法程序,比如起诉或上诉

26、等。但是由于司法权威的下降,民众对于司法的质疑日益增多,甚至不再信任司法机关的裁决,这样的话当事人就不会将纠纷、矛盾提5 详见宪法第 3 条第 3 款,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35 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22 条、第 23 条、第24 条。交至法院,让国家司法权力来处理。那么,国家司法就成为了一种摆设,一种华而不实的存在。综上分析,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民众对于目前司法状况的不信任,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就要从司法权威的角度来分析中国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措施。(二)、司法权威与最高院巡回法庭的成立之间的关系1、司法权威缺失的表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6司法同样如此。建立起

27、全社会对于司法活动结果的认同、遵守并执行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之一,只有树立起社会主体对于司法权威的普遍认知,才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司法活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虽然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在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后,将纠纷诉至法院,把司法活动作为解决矛盾的首要选择。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影响司法权威、挑战司法权威的问题,这些都反映了司法权威面临着严重缺失的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官员腐败现象严重近些年来,随着中央反腐力度的加强,许多司法官员都被爆出贪污腐败的丑闻。例如震惊全国的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

28、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款,最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再如青岛聂磊案受人瞩目,不仅是因为聂磊犯罪情节严重,而且有 30 余名聂磊的“保护伞”落马,其中不乏是公检法的人员。(2)、“执行难”问题突出树立司法权威要求公民对于司法结果认同、尊重并执行,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6参见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 ,北京三联书店 1991 年版的情况。司法判决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特别是自觉履行,大部分都需要法院强制执行。(3)、暴力抗法事件频发近几年,法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部分当事人因种种原因,阻挠或者抗拒司法人员正常

29、地合法地执行司法活动,例如辱骂、威胁或扬言报复法官,暴力殴打司法人员等等。这些行为表面上损害了司法人员的个人利益,实质上是对法律权威、司法权威的公然蔑视和挑战。2、巡回法庭的设立对树立司法权威的影响从上文分析可知,现代中国法治面临着司法权威严重缺失的境况,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持怀疑态度,司法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所以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明确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在众多改革措施中,设立最高院巡回法庭被认为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步,是中国法治时代的创新,是维护司法权威的有力措施。设立巡回法庭对于保障司法的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1)、设立巡回法庭是打破司法地方保护的有效途径我国的各级

30、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来设置的,其人事和财务也都是由当地政府决定和管理,所以地方法院难免会受制于地方,司法权也容易被地方化、行政化。巡回法庭审理的是巡回区内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并且巡回法庭是由最高院派出的机构,在人力上、财力上都不受制于地方,所以可以有效地抑制司法的地方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司法独立,使百姓对于审判结果更加信服,从而维护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可信性。(2)、设立巡回法庭可以统一国家法律的适用巡回法庭的组成人员都是经验丰富的专业法官,在巡回审判的过程中,可以与当地司法人员进行交流,从而保证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适用,可以有力地弥补地方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专业能力不够和审判经

31、验的不足的缺陷。作为最高院的派出机构,巡回法庭对外代表着最高院,而最高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指导全国地方法院的审判。巡回法庭可以更近距离地指导地方法院判断事实、适用法律,提高地方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权威的树立。(3)、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虽为人们所需但若高不可攀时,人们对于法律、对于司法的信仰和认同就会降低,司法权威就无从谈起。原本在北京最高院进行的诉讼,需要经历较长时间、需要长途跋涉,容易使得当事人对于判决是否公正心存疑虑或者在等待中失去信心。在设立巡回法庭后,这种情况得到了明显改善,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而且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可以

32、保障群众充分地接近司法,从而方便了公民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利益,使得公民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大大增强。四、如何完善巡回法庭制度才能保障司法权威巡回法庭的设立受到了社会上的诸多关注,其中有对巡回法庭发挥既定作用的殷切的期盼,但是再殷切的期盼,也掩盖不住社会公众对于巡回法庭的担忧和质疑。设想的预定的目的总是美好的,但最终是否会发生我们预计的结果是无法预料的。最高院巡回法庭是按照省份来进行划分巡回区的,那巡回法庭会不会与巡回区相关联,发展为“司法区域化”呢?最高院设立了巡回法庭,但当事人是否会选择通过最高院巡回法庭来作为解决自己纠纷的方式呢?等等等等。在下文中,笔者将会提出几点完善巡回法庭制度的建议,以

33、期达到巡回法庭保障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的。(一)、不按区域划分设置巡回法庭设立巡回法庭的巡回管辖区,其目的在于与现在的行政区划相分离,从而地方司法机关可以摆脱当地政府的束缚,真正做到司法独立,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根据我国的国情,将我国划分为以下 12 个司法区域:“1.长春人民法院,辖黑龙江、辽宁、吉林;2.石家庄人民法院,辖北京、天津、河北;3.呼和浩特人民法院,辖陕西、山西、宁夏、内蒙古;4.乌鲁木齐人民法院,辖甘肃、新疆;5.西宁人民法院,辖西藏、青海;6.济南人民法院,辖河南、山东;7.南京人民法院,辖安徽、上海、江苏;8.武汉人民法院,辖湖南、湖北;9.成

34、都人民法院,辖重庆、四川;10.昆明人民法院,辖贵州、云南;11.南昌人民法院,辖福建、浙江、江西;12.广州人民法院,辖广西、海南、广东。” 7这种划分方式固然有一定道理,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最高院最终还是在深圳市设立了第一巡回法庭,管辖广东、广西和海南;在沈阳市设立第二巡回法庭,管辖辽宁、吉林和黑龙江。但是如果在之后的司法改革中,最高院仍然按照省份来设置巡回法庭,那么巡回法庭很有可能在“接地气”后,与各巡回区内的省份形成新的利益关系,虽然表面是去除了司法地方化,但实际上形成了“司法巡回区化”。这样就使得巡回法庭的设立流于形式,司法公正还是很难保证,司法权威将会受到严峻挑战。所以笔者认为,最

35、高人民法院在设立巡回法庭时,不应按照区域划分,应当独立设置,这可以将巡回法庭和巡回区内省份之间的违法的利益链条扼杀在萌芽中。并且巡回法庭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来直接负责,由最高人民法院的专门机构来进行管理和监督。只有这样,才可以从司法体制上来保障司法活动的权威性。7 参见贺卫方: 司法区划的构思 ,载中国法律评论2013 年 3 月版。(二)、加强物质保障,维护司法独立“现代民主宪政以分权和制衡为基本原则,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司法独立理念和原则是现代司法体制的基础。” 8在理论上,司法独立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司法权独立,即在法院外部,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司法权不受另

36、外二者的制约、操纵和干涉;法院独立,即在法院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法官独立,即法官作出最终的裁决仅是出于法律和自己良心的考量,并不受任何干预。上文分析可知,巡回法庭的设立目的就是破冰“地方司法”,维护司法权的独立。那么在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两个方面,笔者有以下建议:1、巡回法庭作为最高院的常设机构,应当受到行政权力机关的尊重,即使是人大等监督机构也不能直接介入案件的审理和调查之中,当地政府也不能因利害关系给法院施加压力。2、加强对巡回法庭的物质保障,建议最高院制定关于巡回法庭经费的细则,或者在预算中单独的专门的拿出一部分作为巡回法庭的物质保障,并且

37、要提高法官待遇。在上海试点的司法改革中,将司法人员的薪酬待遇问题摆上台面,明确规定提高其收入水平,使之与一般公务员有显著差距。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腐败,捍卫了司法独立,维护了司法权威。(三)、制定巡回审判制度的相关法律和实施细则目前,关于巡回法庭的相关法律条文并不完善,只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3 号)中看到其身影,而且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想要加强巡回审判制度的可执行性,还是需要制定更加详细的实施细则和相关的法律文件。笔者认为,一方面,要对现行法律中不符合时代发展的甚至是与巡回法庭制度相矛盾的内容进行修改;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对我国法律8 参

38、见范愉、黄娟、彭小龙:司法制度概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版。中关于巡回法庭的尚不成熟的部分进一步完善。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巡回法庭制度的立法进行改善:1、进一步确定最高院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3号)第 3 条规定:“巡回法庭审理或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笔者认为,这里的“重大”过于宽泛,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解释来明确“重大”的定义。2、目前的关于巡回法庭的内容大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巡回周期、法官职责、对普

39、通民众宣传教育等方面仍然缺少具体规定,这就让巡回法庭制度在实践操作运行中会遇到很多阻碍。所以,应尽快下发有关巡回法庭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完善巡回法庭制度的立法,促使巡回审判法治化、规范化。公民只有在看到巡回法庭在立法上得以完善,才会更加重视巡回法庭的司法活动,才会更加尊重巡回法庭的判决结果,才能在全国范围内树立起司法的权威。结语本文第一部分从巡回法庭的现状入手,简要介绍了最高院巡回法庭的设置及概念;第二部分阐述了司法权威的概念及来源;第三部分主要是把巡回法庭与司法权威联系在一起,从巡回法庭的设立来看对我国司法活动的权威性有何影响;第四部分则主要是提出完善巡回法庭的措施,来更好地树立司

40、法权威。通过上述的分析,设立最高院巡回法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破冰”司法地方化,维护和提高司法权威。这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大闪光点。但是,巡回法庭的制度构建仍然需要完善:一是不按照行政区划来设置巡回法庭,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巡回区内省份相互“勾结”,形成新的利益网络,司法公正化为泡影;二是加强对巡回法庭的物质保障,最高院应当设立专门的款项。巡回法庭受理的都是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若得不到最高院的有力的物质保障,将会大大降低审判效率,很有可能诱发司法腐败;三是尽快出台有关巡回法庭的实施细则,尽快将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法官的追责制度等具体化、固定化,这样才可以

41、使得最高院巡回法庭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稳定性。书是我们时代的生命 别林斯基书籍是巨大的力量 列宁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高尔基书籍是人类知识的总统 莎士比亚书籍是人类思想的宝库 乌申斯基书籍 举世之宝 梭罗好的书籍是最贵重的珍宝 别林斯基书是唯一不死的东西 丘特书籍使人们成为宇宙的主人 巴甫连柯书中横卧着整个过去的灵魂 卡莱尔人的影响短暂而微弱,书的影响则广泛而深远 普希金人离开了书,如同离开空气一样不能生活 科洛廖夫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去和未来文化生活的源泉 库法耶夫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书籍便是这种改造灵魂的工具。人类所需要的,是富有启发性的养料。而阅读,则正是这种养料 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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