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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923271 上传时间:2019-03-21 格式:DOC 页数:33 大小:31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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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关于印 发 山东省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交运200744 号各市交通局、委: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719 号),省厅制定了山东省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主题词:道路运输 机动车维修 考核办法 通知抄送:各市运管处、维修处2山东省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汽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汽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

2、争、优质服务,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719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辖区内已获得经营许可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简称汽车维修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汽车维修企业的设施与设备条件、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三条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

3、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汽车维修企业发展。3第五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 AAA 级、AA 级、A 级和 B 级表示。第七条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设施与设备条件指标:满足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情况;(二)从业人员素质指标:维修技术人员

4、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情况;(三)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 (四)维修质量指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五)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 (六)遵章守纪指标:守法经营和违章情况;(七)环境保护指标: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和运用情况,4废气、废水、废油以及空调制冷剂等维修废物回收处理情况;(八)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第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 1000 分,加分为 100 分。在考核总分中设施与设备条件考核占 100 分,从业人员素质考核占 100 分,安全

5、生产考核占 80 分,维修质量考核占 200 分,服务质量考核占 200 分,遵章守纪考核占 200 分,环境保护考核占 80 分,企业管理考核占 40 分。企业管理指标中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为加分项目。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一。第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一)AAA 级企业: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 1 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3、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6、维修汽车、承修已报废的汽车、擅自改装汽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汽车的违法违章行为;5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 850 分,且企业设施与设备条件、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80%以上。(二)AA 级企业:1、 未达到 AAA 级企业的考核条件;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 1 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4、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承修已报废的汽车、擅自改装汽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汽车的违法违章行为;5、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 700

7、 分,且企业设施与设备条件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 80%以上,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 65%以上。(三)A 级企业:1、未达到 AA 级企业的考核条件;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 1 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64、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承修已报废的汽车、擅自改装汽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汽车的违法违章行为;5、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 600 分,且企业设施与设备条件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 70%以上,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

8、分数在该项总分的 60%以上。(四)B 级: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 B 级:1、发生一次死亡 1 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2、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3、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承修已报废的汽车、擅自改装汽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汽车的违法违章行为;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 600 分或者企业设施与设备条件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 70%以下、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 60%以下的。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

9、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7第十条 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情况等;(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包括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原因、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或机构;(四)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

10、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五)投诉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连锁经营情况、服务人员统一标志及示证上岗情况,以及获得市厅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的情况;(七)企业设施、设备配备情况。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企业上报、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等多种渠道,收集并汇总有关信息,建立包含汽车维修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表及考核结果为主要内容的汽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存入汽车维修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11、8第十二条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 3 月至 9 月进行。第十三条 汽车维修企业应在每年的 3 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提交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推荐表)、考核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与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对应的相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息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汽车维修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汽车维修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

12、应当提供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连锁经营汽车维修企业可直接由总部向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由连锁经营总部进行核实,出具书面保证,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连锁网点的相关情况不再进行实质考核。第十四条 对汽车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9(一)汽车维修企业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管理档案,对汽车维修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

13、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汽车维修企业进行说明或者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当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于每年的 6 月底前上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直接受理的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情况按上述要求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提出评定意见。(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材料进行复核,结合本机构的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按一定比例或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抽查。复核结束后,根据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提出初步考核结

14、果,并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三)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辖区汽车维修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 15天的公示。(四)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10不予受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五)公示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其中评为 AAA 级企业的名单

15、和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及所得分数于 8 月底前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十五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的 AAA 级汽车维修企业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应发回企业所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复核。必要时,也可直接组织复核。复核结束后,重新评定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第十六条 省级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 9 月 3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汽车维修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AAA 级汽车维修企业由省级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AA 级及以下

16、的汽 车维修企业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第十七条 汽车维修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11输管理机构单独考核。第十八条 具备质量信誉等级的汽车维修企业需要分立或合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原质量信誉等级自动失效。第四章 质量信誉管理第十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标注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副本)的备注栏内。第二十条 对新办汽车维修企业,在经营满一个日历年度后,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首次考核周期为经营许可之日至考核年度的 12 月 31 日,并在质量信誉等级后注明“新办 企业” ,自第二个考核年度开

17、始直接标注质量信誉等级。第二十一条 汽车维修企业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管理相关手续,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的高低,对企业采取推荐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重大事故车维修、加入全国汽车维修救援网络等激励措施。连续三年考核为 AAA 级的汽车维 修企业,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可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鼓励 AAA 级的汽车维修企业投资参股(股比超过 50%)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维修网点可享用原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12道路运

18、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的宣传工作,引导托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汽车维修企业,运用市场机制鼓励汽车维修企业注重质量、维护信誉。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使用其质量信誉等级进行新闻宣传或者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第二十三条 汽 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 B 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实施重点监管,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死亡 3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通报。第二十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 B 级。(一)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

19、材料,且不按要求补正的;(二)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档案,或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 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3附件一: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考 核 项 目 分值(分)评 分 标 准14一、设施、设备 100接待室、停车场、生产厂房等设施有一项不能满足要求的,扣10 分,全部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分;设备每缺一项(或没有

20、外协的)扣 10 分。二、从业人员素质 100(1)道路运输经理人及技术负责人35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的,不得分。 (2)质量检验员 、价格结算员、业务接待员、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等关键岗位人员35人员配备达不到开业条件要求的,或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达不到开业条件要求的,不得分。从业人员配备及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比例(3)其他从业人 员 30 持证上岗人数占总人数比例 100%起,每降低 5%,扣 3 分。三、安全生产 801.安全生产制度 25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应急预案的,不得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的,扣 10 分/项 。各工位设备无安全操作规程的,扣

21、5 分/工位,不上墙的扣 2.5 分/工位。2.安全保护措施和消防设施 25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未单独存放,或无防护措施,或设施无效的,扣 10 分/项;生产厂房和停车场不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的,扣 10 分/项。3.安全事故 30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轻、重 伤的,扣 15 分/ 起; 四、维修质量 200151.质量保证体系 50无质量管理机构,无国家、行业汽车维修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的,扣 10 分/项;质量管理和 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 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

22、制度等)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的,扣 10 分/项; 维修车辆档案没有一车一档的扣 10 分;记录不完善的扣 5 分。(1)采购登记 20采购的维修配件未按要求进行登记的,扣 5 分/件; 发现一起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配件无合格证的,不得分。(2)旧件处理 15换下的配件、总成未交托修方或未经托修方允许(登记)自行处理的,扣 5 分/件;旧配件或修复件无明确 标识的,扣 5 分/ 件。2.维修配件(3)配件明示 15 未将原厂件、副厂件、修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的,扣 5 分/件。3.质量保证 50未按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的,扣 10 分/辆次;未公示质量保证期的,扣 10 分;公示的质量

23、保证期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分。4.出厂合格证 50未按规定签发维修车辆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和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扣 10 分/辆次;填写不规范或填写内容不全的,扣 5 分/辆次;车辆 返修无返修记录或记录 不完整的,扣 5 分/辆次。五、服务质量 2001.服务公示 20未公示服务机构、流程、监督台(包括服务人员照片、工号、监督电话)以及投诉程序的,扣 5 分/项。162.维修透明度 40 维修项目未与车主沟通的,扣 10 分/辆次;修车现场 不可视的,扣 10 分。3.用户满意度 30用户满意度(以随机征求用户意见为准)100%起,每降低 5%,扣 3 分。未建立用户跟踪、回

24、访制度和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的,扣 10 分/项;有制度无记录的,扣 5 分/项。4.有责投诉 60发生一起向行业管理部门投诉且责任在企业的,扣 30 分/次;被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严重损害维修行业信誉行为的,扣 60分/次。5.服务质量事件 50 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扣 50 分/起。六、遵章守纪 200遵章守纪 2001、未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扣 10 分/次。2、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按规定备案的扣 10 分/次。3、未按规定公布机动车维修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或超出公布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扣 15

25、 分/辆次。4、企业维修工时单价和工时定额未按规定备案或执行标准高于备案工时定额标准的扣 10 分/次。5、只收 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扣 10 分/辆次。6、未使用规定的结算清单格式的扣 5 分/辆次。7、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扣 10 分/ 次。 8、签发虚假或不签发机动车竣工出厂合格证,或者伪造、倒卖或转借机动车维修出厂合格证的扣 5 分/张。9、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扣 5 分/辆次。10、非法 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扣 25 分/次。17七、环境保护 801.环保设施设备 30环保设施设备(主要包括废气、废水、 废油、空调制冷 剂、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

26、等收集、处理设施设备;车间通风、除 尘、净化、消声等设施设备)配备或技术状况不能满足要求的,扣10 分/台(套)。2.维修废物 30废气、废水、 废油、空 调制冷剂、 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维修废物回收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扣 20 分/项。3.厂区环保 20厂区卫生不达标,通风、吸尘、净化、消声效果不符合要求的,扣 10 分/项。八、企业管理 401、质量信誉档案建立 20未建立,扣 20 分;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生产事故记录、服 务质量事件记录、违章经营情况、投诉情况、企 业管理情况、企业设施设备情况不完善,扣 10 分/项。 2、计算机管理 20 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的扣 20 分/项

27、;建立不完善的扣 10分。九、加分项目 1001.企业形象 30进行了企业形象设计,实行了员工统一服装、 统一标志并示证上岗的,加 10 分/项。2.连锁经营 20 连锁经营超过 3 个网点的,加 20 分。3.市厅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 50获得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加 10 分;获得市、厅级的,加 20 分;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加 50 分。说明:1、所有项目的考核分,不计负分,扣完本 项目 规定分数为止。 182、连锁经营是指企业总部按照统一采购、 统一配送、 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并由企业总部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实施监

28、管和约束。附件二:一、二类汽车维 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19申请等级及自评分数 申请单位(章) 地 址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地 址法人代表 企业类别经营范围分公司名20称及地址连 锁 经 营 汽车 维 修 企 业总 部 名 称 及地 址上年度企业质量信誉情况总结摘要:(可加附页)二、从业人员序号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从事专业或工种职称或级别 证书号 备注21三、安全生产事故记录事故时间 地 点死亡人数 受伤人数经济损失22事故处理情况:事故时间 地 点死亡人数 受伤人数经济损失事故处理情况:四、服务质量事件序号 时间通报部门社会影响23原因:时间通报部门社会影响原因:时间通报部门社会影响原

29、因:时间通报部门社会影响原因:五、投诉情况投诉件数 有责投诉件数六、荣誉称号(获市厅以上集体荣誉称号)序号 荣誉称号 表彰部门 文号 备注24七、企业设施设备情况1、通用设备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查验记录其他要求和备注1 钻床2 电焊气体保护焊设备3 气焊设备4 压力机5 空气压缩机2、专用设备序号 设备名称大 中 型客 车大型货车小型车数量查验记录其他要求和备注1 换油设备 2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3 轮胎螺母拆装机 4 车轮动平衡机 5 四轮定位仪 6 转向轮定位仪 7 制动毂制动盘维修设备 8 汽 车 空 调 冷 媒 加 注 回 收 设 备 9 总成吊装设备 10 汽车举升机 一 类 不 少

30、 于 5 台11 地沟设备 一 类 不 少 于 2 条2512 发动机检测诊断设备 应具备示波器、转速表、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功能13 数字式万用电表 14 故障诊断设备 15 气缸压力表 16 汽车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17 正时仪 18 燃油压力表 19 液压油压力表 20 连杆校正仪 允许外协21 无损探伤设备 修 理 大 、中 型 客 车 必备 ,其 他 允 许 外 协 22 车身清洗设备 23 打磨抛光设备 24 除尘除垢设备 25 型材切割机 26 车身整形设备 27 车身校正设备 28 车架校正设备 二类允许外协29 悬架试验台 二类允许外协30 喷烤漆房及设备 31 喷油泵试

31、验设备 32 喷油器试验设备 33 调漆设备 34 自 动 变 速 器 维 修 设 备 (见GB/T16739.2-2004 中 5.4.4) 允许外协2635 立式精镗床 36 立式珩磨机 37 曲轴磨床 38 曲轴校正设备 39 凸轮轴磨床 40 激光淬火设备 41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注:“” 要求具备,“” 不要求具备。3、主要检测设备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查验记录其他要求和备注1 声级计2 排气分析仪或烟度计3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4 侧滑试验台二类允许外协5 制动检验台 修 理 大 型 货 车 及 二 类 允 许 外 协6 车速表检验台 二类允许外协7 底盘测功机 允许外协

32、注:1、企业应配备与其所承修 车型相适应的量具、机工具及手工具。量具 应定期进行检定。 2、企业应配备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3、各 种 设 备 应 符 合 相 应 的 产 品 技 术 条 件 等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的 要 求 。4、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表 3 所列检测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5、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要求。4、设施情况接待室情况面积(m3)有关说明:27面积 (m3)停车场情况有关说明:面积(m3)生产厂房

33、情况有关说明:注:1.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1)企 业 应 设 有 接 待 室 ,一 类 企 业 的 面 积 不 少 于 40m2,二 类 企 业 面 积 不 少 于 20m2。(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 业项目、工 时定额及单价等,并有客户休息设施。2.停车场(1)企业应有与承修车型、 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 20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 150m2。(2) 企业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3) 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 标志明显。3.生产厂房(1)生 产 厂 房 地 面 应 平 整 坚 实 ,面 积 应 能 满

34、足 设 备 的 工 位 布 置 、生 产 工 艺 和 正 常 作 业 ,一 类 企 业 的 面积 不 少 于 800m2,二 类 企 业 的 面 积 不 少 于 200m2。(2)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八、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自查、行业复核)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自查、行业复核)28考 核 项 目 分值(分)评 分 标 准 实得分数复核分数一、设施、设备 100接待室、停车场、生产厂房等设施有一项不能满足要求的,扣 10 分,全部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分;设备每缺一项(或没有外协的)扣 10 分。二、从业人员素质 100(1)道路运输经理人

35、及技术负责人35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的,不得分。 (2)质量检验员 、价格结算员、业务接待员、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等关键岗位人员35人员配备达不到开业条件要求的,或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达不到开业条件要求的,不得分。从业人员配备及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比例(3)其他从业人 员 30 持证上岗人数占总人数比例 100%起,每降低5%,扣 3 分。三、安全生产 801.安全生产制度 25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应急预案的,不得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的,扣 10 分/项。各工位设备无安全操作规程的,扣 5 分/工位,不上墙的扣 2.5 分/工位。2.安全保护措施和消防设施

36、 25 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29未单独存放,或无防护措施,或设施无效的,扣 10 分/项;生产厂房和停车场不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的,扣 10 分/项。3.安全事故 30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轻、重 伤的,扣 15 分/起; 四、维修质量 2001.质量保证体系 50无质量管理机构,无国家、行业汽车维修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的,扣 10 分/项;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 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制度等)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的,扣 10 分/项;维修 车辆档案没有一车一

37、档的扣 10 分;记录不完善的扣 5 分。(1)采购登记 20采购的维修配件未按要求进行登记的,扣 5 分/件;发现一起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配件无合格证的,不得分。(2)旧件处理 15换下的配件、总成未交托修方或未经托修方允许(登记)自行处理的,扣 5 分/件;旧配件或修复件无明确标识的,扣 5 分/件。2.维修配件(3)配件明示 15 未将原厂件、副厂件、修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的,扣 5 分/件。3.质量保证 50 未按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的,扣3010 分/辆次;未公示质量保证期的,扣 10 分;公示的质量保证期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分。4.出厂合格证 50未按规定签发维修车辆

38、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和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扣 10 分/辆次;填写不规范或填写内容不全的,扣 5 分/辆次;车辆返修无返修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扣 5 分/辆次。五、服务质量 2001.服务公示 20未公示服务机构、流程、监督台(包括服务人员照片、工号、监督电话)以及投诉程序的,扣 5分/项。2.维修透明度 40维修项目未与车主沟通的,扣 10 分/辆次;修车现场不可视的,扣 10 分。3.用户满意度 30用户满意度(以随机征求用户意见为准)100%起,每降低 5%,扣 3 分。未建立用户跟踪、回访制度和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的,扣 10 分/项;有制度无记录的,扣 5 分/项 。4.有责投诉 60发生一起向行业管理部门投诉且责任在企业的,扣 30 分/次;被媒体曝光, 经查实存在严重损害维修行业信誉行为的,扣 60 分/次。5.服务质量事件 50 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扣 50 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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