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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有两种新算法、新个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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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终奖有两种新算法 为此,国税总局在 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中提供了两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并新增一个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总体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一种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 12 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另一种方法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记者计算发现,采用上述新方法计税后,

2、“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 ”的情况消除。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3500 元 /月),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公告 明确相关规定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年终奖计税案例(为方便对比,例中均采用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并假设例中月收入均超过 3500 元)例 1.陈女士今年 12 月获得的年终奖为 18000 元,王女士年终奖为 19000元。 若用旧方法计算:

3、 陈女士: 1800012=1500 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 3%、 0,应纳税额 =180003%-0=540 元,税后所得 17465 元。王女士:19000121583 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 10%、 105,应纳税额=1900010%-105=1795 元,税后所得 17205 元。 若用新方法 1 计算:陈女士: 1800012=1500 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 3%、 0,应纳税额 =( 15003%-0) 12=540 元,税后所得 17465 元。王女士:19000121583 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 10%、 105,应纳税额=( 1900012)

4、10%-10512=640 元,税后所得 18360 元。 改变计算方法后,年终奖越多,扣税越多,不过税后所得也越多。 例 2.张总年终奖为 66 万元,李总年终奖为 66.0001 万元。 若用旧方法计算: 张总: 66000012=55000 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 2755,应纳税额 =66000030%-2755=195245 元,税后所得 464755元。李总: 6600011255000.08 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5%、 5505,应纳税额 =66000135%-5505=225495.35 元,税后所得434505.65 元。 李总年终奖多 1 元,税后所

5、得反而少 3 万多元。若新方法 2 计算: 张总: 660000 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 30%、 33060,应纳税额=66000030%-33060=164940 元,税后所得 495060 元。李总: 660001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 35%、 66060,应纳税额 =66000135%-66060=164940.35 元,税后所得 495060.65 元。 李总年终奖多发 1 元,税后所得也略多 0.65 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7 号 2011.7.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6、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修订后的规定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二 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1 年 6 月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以下简称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2011 年7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00 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 ),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 “习惯性居住 ”

7、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

8、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 独生子女补贴;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 托儿补助费;4.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一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

9、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 (书 )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

10、、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二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 (介绍 )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四、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的征税问题(一 )各种名目的奖金,是指雇员取得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二 )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加当月工资、薪金,

11、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三 )对无住所个人一次取得本条第 (一 )款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五、关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征税问题(一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

12、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二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1.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 12 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除上述计算方法外,也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计算方法,直接计算应纳税额。2.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

13、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三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四 )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条第 (二 )款、第 (三 )款的规定执行。六、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一 )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 (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

14、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二 )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三 )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七、关于拍卖文稿所得的征税问题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 (竞价 )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一 )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

15、 (缴款 )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二 )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 800 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三 )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四 )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九、关于如何确定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问题转让债权,采用 “加权平

16、均法 ”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交纳的税费。用公式表示为: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 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 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交纳的税费十、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十一、关于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

17、款第一项中所述的 “同一项目 ”,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 号成文日期: 2011-06-30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11 年 6 月 3

18、0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2011 年 6 月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 “七日内 ”修改为 “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级数 全月应纳税

19、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 1500 元的 32 超过 1500 元至 4500 元的部分 103 超过 4500 元至 9000 元的部分 204 超过 9000 元至 35000 元的部分 255 超过 35000 元至 55000 元的部分 306 超过 55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357 超过 80000 元的部分 45(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20、 不超过 15000 元的 52 超过 15000 元至 30000 元的部分 103 超过 30000 元至 60000 元的部分 204 超过 60000 元至 100000 元的部分 305 超过 100000 元的部分 35(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本决定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

21、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根据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根据 2007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第四次修正根据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第五次修正根据 2011 年 6 月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第六次修正)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

23、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4、,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

25、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

26、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

27、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

28、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

29、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 1500 元的 32 超过 1500 元至 4500 元的部分 10

30、3 超过 4500 元至 9000 元的部分 204 超过 9000 元至 35000 元的部分 255 超过 35000 元至 55000 元的部分 306 超过 55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357 超过 80000 元的部分 45(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 15000 元的 52 超过 15000 元至 30000 元的部分 103 超过 30000 元至

31、60000 元的部分 204 超过 60000 元至 100000 元的部分 305 超过 100000 元的部分 35(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4 号为贯彻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488 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 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三、本公告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897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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