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普查问答10 月 6 日起,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开始正式入户清查。本次经济普查过程中,法制晚报与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推出系列专栏,解答有关本次经济普查的相关问题。问:哪些部门和单位要参加经济普查?答:此次经济普查的目的是摸清全市第二、三产业的内部结构、产业状况、规模以及能源消耗等情况,为市政府制定相关经济政策提供依据。因此,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均应参加本次经济普查。同时,根据经济普查的登记原则,凡外地在京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也都应当参加本市经济普查。问:参加经济普查,是否需要交纳费用?答:普查所需经费均
2、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因此,企业无须承担任何费用。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包括哪些项目?答: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北京市将在全国指标的基础上增加 400 多个指标,主要是产业经济、总部经济、非公经济和区域经济等四大类。特别是本次普查中,北京市将首次对普查对象的能耗情况进行调查。本次普查标准截止时点为 2008 年 12 月 31 日,时期资料为 2008 年度。问:本次经济普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哪些?答: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劳动报酬、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如住宿及餐饮业重点是床位数、餐位数、客房数等;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是
3、与房屋施工面积等相关的资料等)、原材料及能源和水消耗、科技活动情况(包括各类科技人员、科技经费收支明细、科技项目和专利情况等)等。个体经营户的主要调查内容则包括:经营场所基本情况、主要经营活动、从业人员、税费及支付房租等。问:本次普查采取什么调查方式?答:本次普查将采用对所有经济普查对象逐个调查的方式:对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由所在乡镇、街道普查机构,对辖区内所有单位统一培训并发放普查表;对个体经营户,将由乡镇、街道普查机构派普查员对辖区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经营活动的全部个体经营户进行登记。问:如何辨别经济普查员的真伪? 答: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期间,全市将有约 6
4、万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上岗。按规定,本市经济普查机构应当统一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人员须佩戴 2008 年全国经济普查统一证件到单位或经营场所进行调查。而且,按要求,在执行普查任务时,普查员应主动向普查对象出示证件。问:本次普查的调查表有几个版本?答:根据普查对象类型的不同,本次普查的普查调查表设置为 3 种: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合法的经济普查表左上角标有“中国经济普查”标志,右上角依次标有表号、制表机关、文号、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凡是未标明上述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普查表,普查对象都有权拒
5、绝填报。问:普查人员都应承担哪些义务?答:按照规定,经济普查员须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同时,经济普查人员如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问:普查中提供虚假数据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原始资料,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按照规定,对于拒绝或妨碍接受调查的、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的、未按时提供资料经催报后仍未
6、提供的违法行为,对企业事业组织可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 1 万元以下罚款。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篡改普查资料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问:经济普查对象应怎样配合普查工作?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配合经济普查,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一是要依法填报普查表,不能拒绝或妨碍接受调查,不得拒不填报普查表;二是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普查表;三是填报普查资料必须真实,不能瞒报;四是填报资料应完整,不能漏报。大型企业应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普查表的填报工作。问:哪些行为将被列为经济普查执法检查的重点?答:经济普查将重点检查以下行为,构成违法的,将依法予以查处:一是清查登记环节中,拒绝、妨碍普查人员入户清查登记的行为。二是工作布置环节中,不参加经济普查工作布置会,不领取经济普查资料等行为。三是基础工作整顿环节中,不按普查方案进行基础工作整顿,不在限期内改正资料的行为。四是数据上报处理环节中,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以及不按规定期限上报经济普查资料的行为。五是数据发布环节中,非法公布经济普查资料及泄露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