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药学院聘请特邀监察员暂行规定广药 200679 号第一条 为密切联系教职工,充分发挥教职工对学院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保证国家和学院的政令 畅通,令行禁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是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在全院范 围内聘请,本人又自愿应聘的兼职监察人员。特邀 监 察员应包括一定人数的民主党派人士。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的条件(一 ) 坚持四 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热爱社会主 义事业;(二 ) 廉洁 奉公,遵纪守法,敢于 坚持原则,不徇私舞弊;(三 ) 热心 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与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 较为丰
2、富的工作 经验;(四 ) 坚持 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密切 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主要职责(一 ) 了解并反映学院各级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 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院规章制度的情况;(二 ) 反映、 传递群众对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检举 控告、申诉;(三 ) 反映 对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 ) 参与 讨论与行政监察有关的规章制度;(五 ) 根据工作需要参与监察部门的检查或调查;(六 ) 参与有关反腐保廉内容的业务调研。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一 ) 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二 ) 根据工作需要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三 ) 了解所反映、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
3、诉的办理情况;(四 ) 参加行政 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五 ) 参与 监察部门的检查或调查时,享有与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同样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第六条 聘请特邀监察员,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意,由监察部门报学院批准。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期限每届三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 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二届。第八条 监察部门应建立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特邀监察员参与行政监察的情况,取得他们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支持。第九条 对特邀监察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要进行年度考核。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对不履行职责或有违法乱纪行为的特邀监察员应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应的责任。第十条 各单位要支持和配合特邀监察员的工作。对阻挠特邀监察员工作,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监察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 东 药 学 院二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