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绵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2012-07-18 09:31:15 来源: 绵阳日报 编辑:曾云 【字体: 大 小】根据中央、省级相关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市适时制定绵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本月起正式拉开帷幕,从“养儿防老”到“老而无忧,老有所养”,这一美好愿景在绵阳正逐步成为现实。三类人员可参保“我市将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等基本原则,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苗平告诉记者。办法规定,凡具有我市户籍,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
2、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既是政府组织引导下的城乡居民自愿参加,又是待遇享受的必要条件。”苗平介绍道。320 万人符合参保条件自 2009 年以来,我市先后在江油、安县、北川、平武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1 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江油、北川、平武顺利推进。今年以来,我市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充分借鉴周边地区先进经验,总结前期试点县市工作,积极完善经办服务平台和队
3、伍建设,4 个县市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截至今年 6 月底,4 个试点县市已参保 79 万余人,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全覆盖条件基本成熟。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在深入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今年底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参保率达到 85%以上的目标任务。未进行试点的涪城、游仙、三台、梓潼、盐亭等县区已于 7 月 1 日全部纳入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范围。全市有近320 万人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12 个缴费档次自主选择2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法规定,国家、省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标准,按照多缴多得的原则,设为每人每年 100 元、200
4、元、300 元、400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 10 个档次。我市在对绵阳城乡居民总体经济水平进行调研后,在国家、省所明确的 10 个缴费档次基础上,又增设 1500 元、2000 元两个档次,“增设两个档次,是绵阳的创新,旨在切实扩大城乡居民选择缴费档次的选择面,提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据介绍,参保人在一个年度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缴纳,多缴多得。社保经办机构将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及其他收入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可以到指定金融机构或登录社会保障网查询账户情况。今后,户口迁入绵阳的居民
5、只要符合条件可随时参保。政府给予最高 70 元缴费补贴在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支付 55 元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我市还将对每年按时缴费的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选择 100 元、200 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 30 元;对选择 300 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 35 元;对选择 400 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 40 元;依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 5 元,但最高补贴为 70 元。制度实施时,距离领取基础养老金年龄不足 15 年的,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给予相应政府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给予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按
6、年结算,参保人逾期缴费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居民参保后一定要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要欠费,否则不但无法享受政府补贴,将来还会影响养老金待遇高低。”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道。此外,残疾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将由政府出资。其中,重度残疾人(以第二代残疾证为准,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各县市区财政按每人每年 100 元的缴费档次全部代缴。缴费超 15 年适当增发基础养老金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 16 周岁且不满 45 周岁的城乡居民,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 15 年;年满 45 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可按年缴费,也
7、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也不超过 15 年。“这两个 15 年要准确把握,即从开始试点不满 45 周岁的要缴足 15 年及以上;45周岁以上人员允许补缴,但只能补缴参保时到 60 周岁的年限,最多不超过 15 年。”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参保人符合领取条件,除了基础养老金外,同时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为提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吸引力,我市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仍继续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优惠政策,对缴费超过 1
8、5 年以上部分,每增加一年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 1 元;对缴费超过 30 年以上部分,每增加一年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月再增加 1 元。参保人死亡一次性退还余额办法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 60 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实行待遇叠加;已参加老农保、未满 60 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同时,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出国定居、宣告失踪或死亡,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参保
9、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现将绵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2 年 7 月 10 日绵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 号)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118 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935 号)和四川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
10、办法(川府发201130 号)精神,结合绵阳实际,制定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统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部署,在全市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着力提高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构建和谐绵阳,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4进程奠定坚实基础。二、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坚持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
11、、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先期实行县级统筹管理,随着保障范围的扩大,逐步提升至市级统筹管理。三、参保范围本市户籍人口、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四、参保登记参保人员按户籍所在地进行参保登记。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不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应持本人户口薄、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管理
12、单位审核其户籍、年龄等相关资料后以家庭为单位填写参保登记表册。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乡(镇、街道办)劳动保障中心将相关参保登记表册、资料报送县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由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建档立卡。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建立工作台账,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进入全省信息库。五、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13、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 12 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年度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缴纳,多缴多得。今后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政府补贴。一是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现标准为每人每月 55 元;二是对每年按时缴费的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选择 100 元、200 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 30 元
14、;对选择 300 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 35 元;对选择 400 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 40 元;依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 5 元,但最高补贴为 70 元。省级财政按政府补贴总量的 50%安排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县市区的人数、财力、民族、扩权等因素分档次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制度实施时,距离领取基础养老金年龄不足 15 年的,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给予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按年结算,参保人逾期缴费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六、个人账户建立和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的城乡居
15、民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其它来源缴费总额及其利息; (三)地方政府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四)其他收入及其利息。 5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或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后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有权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及组成(一)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1
16、、年满 60 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已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参保的城乡居民距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应当按年缴费,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距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二)养老金待遇组
17、成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1、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 55 元。对于缴费超过 15 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对缴费超过 15 年以上部分,每增加一年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 1 元;对缴费超过 30年以上部分,每增加一年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月再增加 1 元。计算公式为:月基础养老金55 元+(n-15)1 元+(m-30)2 元(其中 n、m 为缴费年限,15n30,m30)。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8、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计算公式为: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八、经办管理服务按照省上要求,全省在社会保障系统(金保工程)的总体规划和技术构架下,建立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各地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推行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各地要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基础上,理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实经办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
19、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九、转移和接续(一)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且转入地已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但转入地未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在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封存。 (三)参保人员因自然灾害和其他特殊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经申请允许缓缴保险费。有能力缴费后继续缴费的,前后缴
20、费年限合并计算。间断期间可以按补缴时的标准补缴,但补缴保险费不享受财政补贴。参保人员在监禁、劳动改造或者教养期间停缴保险费,解除回原籍后原保险关系可以恢复,允许继续参保缴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参保人员判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的,暂停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五)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6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从期满后的次月起按现行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六)参保人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依兵役法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等情形的,其个人账户作封存处理并不
21、间断计息或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人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其它养老保险待遇后,其封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政府补贴部分除外)经本人申请,予以一次性退还。十、相关制度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 60 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实行待遇叠加;已参加老农保、未满 60 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16-59 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对
22、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低保、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 60 周岁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16-59 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缴费困难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已自愿参保且年满 60 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
23、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市实际贯彻落实。十一、其他优惠政策重度残疾人(以第二代残疾证为准,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各县市区财政按每人每年 100 元的缴费档次全部代其缴纳。十二、养老金调整市政府按照国家、省政府统一规定,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十三、管理和监督县市区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
24、理委员会,成员由县市区人社、财政、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与城乡居民代表组成,负责对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基金预算决算的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分账核算,各县市区要按照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3 号)要求设置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要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
25、基金稽核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发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十四、法律责任7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及时到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它手段冒领养老金的,由经办机构追回其冒领的金额,对情节严重的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流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流失的基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附则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出台,按规定调整本实施办法相关内容。 本办法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绵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电话:0816-2224146承办科室:社会保障服务部联系电话:2241006监 督 人:陶杰,稽核科监督电话:2240678,2230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