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网 吧 转 让 合 同转 让 方 ( 甲 方 ) : 张 XX, 住址: ,受 让 方 ( 乙 方 ) : 李 XX, 住址: , 甲 、 乙 双 方 本 着 诚 实 信 用 、 自 愿 的 原 则 , 经 协 商 转 让 网 吧设 备 及 经 营 许 可 权 事 宜 达 成 协 议 如 下 :一 、 转 让 标 的甲 方 同 意 将 其 位 于 东 莞 市 XXX 网 吧 内 的 经 营 设 备 转 让 给 乙方 。 网 吧 内 的 设 备 具 体 详 见 附 后 的 设 备 清 单 。 目 前 转 让 网 吧 工商 营 业 执 照 经 营 单 位 名 称 是 , 负 责 人 为 , 网络
2、文化经营许可证号 为 : 。二 、 转 让 金 额 及 支 付 方 式1、 转 让 价 格 : 人 民 币 元 壹 佰 玖 拾 捌 万 元 整 ( 1980000.00) 。2、 乙 方 应 依 照 下 列 方 式 支 付 款 项 予 甲 方 。 ( 1)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之 日 , 乙 方 向 甲 方 交 付 定 金 元 ;( 2) 余 款 x x 元 于 乙 方 申 请 经 营 许 可 证 时 的 同 时 支 付 ;( 3) 余 款 x x 元 ( 中 期 款 ) 于 申 请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的 同 时 支 付 ;2( 4) 甲 方 收 款 时 应 开 具 收 据 给 乙
3、方 以 作 凭 证 。三 、 甲 方 应 于 2018 年 月 日 时 应 将 转 让 网 吧 设 备 及附 随 的 所 有 证 件 、 单 据 ( 包 括 水 费 、 电 费 、 数 据 信 息 费 、 经 营场 地 租 金 等 交 付 的 单 据 ) 交 付 给 乙 方 , 乙 方 收 到 上 述 设 备 及 证件 、 单 据 时 应 开 具 收 条 给 甲 方 以 作 凭 证 。四 、 因 转 让 的 设 备 为 已 使 用 设 备 , 故 双 方 签 订 协 议 时 均 对转 让 的 设 备 及 其 工 作 状 况 表 示 认 同 。五 、 甲 方 对 该 转 让 网 吧 设 备 的
4、合 法 性 负 责 ( 包 括 并 不 限 于该 网 吧 在 _年 _月 _日 _时 前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经 营 行 为 引 起的 行 政 、 民 事 责 任 ) 。 网 吧 交 付 以 前 , 本 合 同 所 转 让 网 吧 所 有 积欠 的 一 切 税 费 及 水 费 、 电 费 、 房 屋 租 金 、 数 据 网 络 信 息 费 用 等概 由 甲 方 负 担 。六 、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时 甲 乙 双 方 知 悉 , 目 前 工 商 部 门 不 予 办理 经 营 性 网 吧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 甲 乙 双 方 确 认 , 本 转 让 网 吧 交付 后 , 乙 方
5、 暂 时 以 甲 方 名 义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 在 有 条 件 办 理 变 更登 记 的 情 况 下 , 甲 方 应 无 条 件 的 协 助 乙 方 应 当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部 门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 并 到 文 化 行 政 部 门 、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有 关 手续 或 者 备 案 。 变 更 、 登 记 过 户 等 法 律 手 续 所 需 的 税 收 费 用 均 由_方 承 担 。七 、 甲 乙 双 方 确 认 , 鉴 于 本 网 吧 交 付 后 , 乙 方 暂 时 以 甲 方的 名 义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 该 转 让 网 吧 自 交 付 之 日
6、起 所 有 经 营 行 为3引 起 的 行 政 、 民 事 责 任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 与 甲 方 无 关 ; 若 甲 方 因此 需 要 承 担 的 , 乙 方 应 代 为 清 偿 。八 、 违 约 责 任1、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甲 方 必 须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如 期 交 付 设 备给 乙 方 , 否 则 甲 方 应 退 回 所 收 的 转 让 款 元 给 乙 方 , 并 双 倍返 还 定 金 /( 赔 偿 乙 方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万 元 ) 。2、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甲 方 保 证 所 转 让 设 备 所 有 权 产 权 清 晰 ,无
7、任 何 暇 疵 , 来 源 合 法 , 并 没 有 设 置 任 何 有 效 抵 押 及 第 三 人 主张 权 利 。 否 则 应 退 回 所 收 的 转 让 款 元 给 乙 方 , 并 双 倍 返 还 定金 /( 赔 偿 乙 方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万 元 ) 。3、 在 有 条 件 办 理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 或 其 它 证 照 变 更 登 记 时 若因 为 甲 方 原 因 而 导 致 不 能 办 理 时 , 甲 方 无 条 件 退 回 已 收 取 的 转让 款 , 并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 赔 偿 乙 方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万 元 ) 。3、 在 合 同
8、有 效 期 内 , 乙 方 必 须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交 付 款 项 给 甲方 , 否 则 , 每 逾 期 一 天 , 甲 方 有 权 计 收 乙 方 滞 纳 金 每 日 分 之 , 如 逾 期 天 仍 未 付 清 款 项 的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本 合 同 , 收 回设 备 , 没 收 定 金 /( 乙 方 并 必 须 赔 偿 甲 方 经 济 损 失 万 元 ) 。4、 在 乙 方 以 甲 方 名 义 经 营 期 间 , 甲 方 因 乙 方 经 营 行 为 需 承担 责 任 的 情 形 发 生 后 , 乙 方 不 予 代 为 清 偿 的 , 视 为 乙 方 违 约 ,乙 方 应
9、 以 甲 方 因 此 遭 受 损 失 金 额 的 %/ 倍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金 。4九 、 甲 乙 双 方 如 需 要 以 邮 政 的 形 式 通 知 另 一 方 时 可 邮 寄 到双 方 的 上 述 居 住 地 址 或 邮 寄 地 , 如 甲 乙 双 方 变 更 此 地 址 时 应 及时 通 知 另 一 方 , 否 则 视 为 未 变 更 。 因 执 行 本 合 同 所 发 生 争 执 ,若 协 商 不 能 解 决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依 法 向 东 莞 市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甲 乙 双 方 确 认 本 合 同 中 涉 及 各 类 通 知 、 协 议 等 文 件 以
10、 及 就 合 同发 生 纠 纷 时 相 关 文 件 和 法 律 文 书 送 达 时 的 送 达 地 址 作 如 下 约 定 :甲 方 送 达 地 址 :_;指 定 收 件 人 : _, 联 系 电 话 :_电 子 邮 件 : , 微 信 帐 号 : ,QQ 帐 号 :_。乙 方 送 达 地 址 : _;指 定 收 件 人 : _, 联 系 电 话 :_电 子 邮 件 : , 微 信 帐 号 : ,QQ 帐 号 :_。十 、 本 合 同 经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后 生 效 。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两 份 作 办 理 其 他 法 律 事 务 使 用 。转 让 方 ( 签 字 ) : 受 让 方 (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5签 订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