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首办负责制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行风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增强干警、职工的服务意识,防止个别单位及其民警工作中出现拖拉、推诿、扯皮、不作为或作为不及时等问题,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提升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民警的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和公众形象,爱民惠民,便民利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首办责任制度是指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办事、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事项,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首位接受询问或办理的公安民警、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移交经办业务部门办理的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及其全体公安民警、受聘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
2、。第四条 首位接待群众的公安民警、工作人员为首接责任人;首位接办事项的公安民警、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第五条 首接首办责任人接待群众,必须做到礼貌待人、文明用语、态度和蔼,不论群众所反映情况是否属于本单位、本部门或者本人管辖,均应先行接待,及时受理,不得刁难、推诿、拖拉,坚决杜绝“ 门难进、脸难看、 话难听、事难办” 的“四 难 ”现象和 “衙门” 作风。第六条 群众报案、办事、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事项,属于首接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并且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必须严格认真、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因手续不齐全不能及时办结的,应填写办理事项告知单,一次性告知
3、其所需补充的材料和办理的政策、程序、时限等,并耐心解答当事群众的咨询。第七条 群众报案、办事、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事项,不属于首接首办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接首办责任人必须引导或指导群众找相关的办事部门或民警、工作人员办理,并及时移交相关材料。未履行此职责与相关部门联系到位发生作为不及时的,由首接首办民警、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已联系到位,由于相关部门的责任人的原因发生作为不及时的,责任由办事部门的责任人承担。第八条 群众报案、办事、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事项,属于其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应主动告知相关单位联系电话,并与相关单位和民警、工作人员先进行
4、沟通,有条件的可将来办事的群众带到相关单位,与有关工作人员做好交接。未履行此职责与相关单位联系到位发生作为不及时的,由首接首办民警、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已联系到位,由于相关单位的责任人的原因发生作为不及时的,责任由办事单位的责任人承担。第九条 凡涉及到紧急案件或有人员伤亡等特殊情况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必须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做好登记和汇报工作,然后再移交相关部门或人员办理,严禁推诿、扯皮。第十条 两个以上的部门或民警、工作人员在承办责任上发生争议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应当首先接待,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或领导裁定。(一)有权裁定的部门或领导应是双方共同的上级;(二)紧急情况下可由指挥中心代行裁定;(三)对上
5、级或指挥中心的裁定,任何单位或者民警、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必须先予以执行,仍有异议,可在接办后按渠道反映自己的意见。第十一条 属于电话咨询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应认真负责地给予答复。不能当时答复的,应及时请示领导后答复或提请有关部门答复;属于举报(投诉)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应将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及所反映的情况记录在册,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对于信函咨询,属于首接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在上级规定的文件办理时限内给予答复;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转交相关单位或人员。第十三条 首接首办责任人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态度热情、举止端正、行为规范,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
6、应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充分展示公安机关的良好公众和公安民警的良好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一)接听电话要有礼貌,先说“您好” ,再 报单位名称,然后问明情况阐明问题;(二)接待来访、办事群众,应做到主动招呼、热情接待、诚恳对待、耐心解答、认真办理、及时办结;(三)首接首办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处理时间;(四)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准以“不知道” 、“不清楚” 、“不归 我管”、 “我 还有事” 等任何借口推脱或敷衍塞责;(五)遇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接首办责任人或具体承办人员应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工作。第十四条首接首
7、办负责制要求全体公安民警、工作人员熟悉相关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服务对象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与办事效率。第十五条建立首接首办责任制登记制度,制作首接首办责任情况登记表、 首接首办责任移交登记表,必要对来信、来电、来访或办事群众的姓名、时间、请求事项、首接首办责任人、办理结果以及移交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第十六条对首接首办的事项实行倒查制度。首接首办责任人因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公安机关临聘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一律予以解聘处理。第十七条全市公安机关应当设置并公开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或意见箱,建立完善监督、举报、投诉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第十八条 各县(区)公安机关和市局机关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本制度的贯彻实施。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并向社会公开。此前与本制度相悖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