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诺与喳诺与喳均来自于我国的封建时代,表明了“是,遵命”的意思。对于生活在社会主义时代的我们真正的生活在了人人平等的年代。言语上我们平等,有了很好的网络平台,我们可以广开言路,畅所欲言。教育面前我们平等,九年制的义务教育让更多的孩子能够上学,上的起学。法律面前我们更是平等,我这里主要想说的是关于救驾的事。醉驾面前,人人平等 最高法院副院长在“醉驾入刑 “十天后,提出醉驾情节论,引起轩然 *。亦有律师认为:“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责,这说明最高院对待醉驾者用刑更为谨慎,这是非常正确的。在是否入刑问题上,应该更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问题。“然而可曾想过,这种“人性化“,会使“醉驾入刑“形同虚设,而
2、且在制造新的不公平,即醉驾面前不平等。 一、醉驾是行为犯,不存在情节论。 行为犯,是指因该行为有危险性和危害性,一旦有此行为,就构成犯罪,譬如非法持枪罪、贩毒罪。法律在规定该行为犯时,即已设定了情节标准,譬如以持有假币的数量,来认定持有假币罪。同样,法律对酒驾和醉驾已做了区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20mg/100ml,小于 80mg/100m1 的,属于酒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mg/100m1 的,属醉驾。所以说醉驾本身是已考虑过情节的。 二、对于行为犯,不适用刑法第 13 条“ 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规定,否则是重复评价。 行为犯本身,已经明确排除了情节显著轻微
3、的不构成犯罪,譬如酒驾就不构成,醉驾才构成。故不能再以刑法总则第 13 条的“ 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来重复评价。如果可以重复评价,那么所有的犯罪都可以开口子了,罪与非罪没有了标准。 三、最高法院无权解释已经明确的法律。 醉驾的标准很明确,不需要解释。司法解释是针对界限不清的问题,予以解释,对已经明确的,则无权解释。否则不解释还清楚,越解释越糊涂。 四、如果醉驾入刑有问题,应该进行刑法修改,而不是法律解释。 醉驾入刑的后果很严重,除了坐牢,还要吊销驾照,丢掉工作饭碗等,不可谓不严厉。当然,严刑峻法能否治理醉驾?尚待实践考验,可以在法律施行一段时间后再来总结经验。如果效果良好,则继续执行,如果效果不佳,则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可修改之,但最高法院不能通过司法解释来曲解法律。 五、公正执法就是法律的人性化。 至于认为“醉驾不一定入刑“是人性化执行法律,是非常错误的。醉驾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执法,就是人性化。为“醉驾入刑“开个口子,则是破坏法律,并动摇法律的根基。试问,到时候谁在享用这个口子?难道不是那一批权贵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