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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研究的创新与突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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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行政行为研究的创新与突破具体行政行为研究的创新与突破评方世荣的新著论具体行政行为姜明安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律学系New Idea and Break Through in Researching on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ionsA Book Review of“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ions” by Fang Shirong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范畴。对具体行政行为性质、地位范围的界定和阐释不仅涉及到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而且关联到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自 1989 年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加以明文规定

2、以来,其内涵和外延在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更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势。然而,对于这样一个重要理论范畴,无论是在行政法学学术界中,还是在行政执法、行政审判的实务界中,都尚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和加以充分、系统的研究。因此,方世荣教授的新作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认为是行政法学这一领域内的一部开拓性的著作。该书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思考行政法理论的全新视角,通过这一视角,作者关注和反思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以及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中诸多重大、疑难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独到的见解,新论纷呈。一、对具体行政行为现有理论进行了多层面的反思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概念,自 1983 年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首次引入行政法学领域以来,至 1989

3、 年行政诉讼法加以明文规定其经历时间并不太长,行政法学对此概念有各种阐释。1991 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具体行政行为作了一个法律上的界定,但对一界定学术界的一般看法却有较大的出入,从而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节,行政法学界对此亦未加以认真的研讨。 “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未得到法学界充分的理论探讨和认同,而司法解释又较多地改变了行政法学界的原有定义,这不能不是一件令行政法尴尬的事。 ”基于一种学术反思的精神, 论具体行政行为一书从具体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实质要件、形式、特征等方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有概念提出了多角度的质疑,并在此基础上对具体行政行为加以重新界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主体

4、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能实际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这种从行政职权、行政职责的“内核”和实际法律后果两方面把握、识别具体行政行为的视角,消弥了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尴尬,为在实践中把握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了较科学的、可操作的标准。二、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关实践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该书作者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本质特征、构成要件予以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又把关注的焦点集中于对目前具体行政行为有关实践问题的探讨之上。例如,针对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面临的理论指导不足、实际操作困难等的现状,该书的很大篇幅对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国家行为与公务员的个人

5、民事行为以及执法中大量存在的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等的混同与各自界限问题进行了专门的探讨。在这些探讨中,作者紧紧抓住具体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一一探寻可供实际操作的原则与规则,从而使该书不仅体现高度的理论概括性,更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三、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具体行政行为的新特征、新问题进行了认真和有益的探索该书对于场经济条件下具体行政行为问题的新特征、新思考和探索反映出作者具有前瞻性的眼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与完善,行政法制也将有较大变革。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政府与市场交融的一种法律方式,在手段、目的、功能、程序等方面将发生相应的变化。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如何进

6、行形式与功能的转变?会出现哪些新特点、新问题?其解决对策如何?这是摆在行政法学者面前的一个迫切课题。该书从市场经济与行政法制的互动关系入手,对政府转变职能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问题,具体行政行为的发展趋势以及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委托、行政协调、行政扶持、行政担保等几种新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功能、形式及其法律规制作了有理有据的分析。这种分析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及“政府市场”的互动关系出发,环环深入,其观点既有创新,又具有很强的逻辑和令人信服。四、对具体行政行为司法监督机制进行了系统的考察和提出了有关改进、完善的建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7、是行政法制的重要环节。实践中这一环节的状况如何?应当如何改进和完善?该书在对我国目前具体行政行为司法监督状况进行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对具体行政行为司法监督机制不应仅仅局限于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还包括法院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性文件的审查与选择适用。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决定的审查以及司法建议等多方面内容:就司法监督的方式而言,既应包括诉讼监督,也应包括非讼监督。该书针对目前司法监督机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这些对策特别是关于司法监督内容和方式上的拓展意见,有利于矫正行政法学现有理论与实践中只重视司法监督的事后消极监督功能的片面性。此外该书在强调司法监督的同时,清

8、醒地认识到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中个人因素的影响,指出“事实上一切行政机关的违法问题最终都可归结为人的问题” ,因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当建立司法监督与行政机关内部责任制相结合的机制。这一观点对于改进现有司法监督的效果显然是很有价值的。诚然,就具体行政行为这一行政法中重大的理论实践问题而言,论具体行政行为一书所进行的研究亦有不足和有待进行一步挖掘与深入探讨之处。例如,其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本质属性进行考察的视角,可以更为宽广一些。在这方面作者如能通过比较国外,特别有行政法发达国家的有关理论与实践,探讨此概念内在的一般属性,而不局限于对我国某一具体司法解释的分析与琢磨,其结论就可能具有更深厚的基础。另外,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研究,作者的注意力偏重于实体方面的问题,对有关程序方面的问题着墨不够;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的阐述亦可更充分些。尽管存在这些不足,但瑕不掩又瑜, 论具体行政行为一书仍不失为一部好的,值得一读的有价值的学术著作。著名行政法学家罗豪才教授在该书序中指出, “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角度来阐述和认识行政法学理论问题,不失为一个全新的思维方式” 。这对该书是一个很中肯的评价。(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责任编辑苏素华)【注释】1该书有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1996 年 4 月第一版。2方世荣著, 论具体行政行为 ,第 27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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