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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的构想研究.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913909 上传时间:2019-03-21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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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的构想研究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的构想研究为实现对被害人权利的救济与保护,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笔者将在遵循公平正义、全面合作等原则的基础上,从被害人受害后所处的刑事司法阶段和具体心理状态的真实需求出发,以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为主要内容和基本方式,从犯罪人赔偿、社会救助、公力救助三个方面构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一)犯罪人赔偿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利害关系人或权利人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的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护自己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因此而发生的冲突。正义是私力救济的道德基础,决定着私力救济的本质属性。私力救济是游离于现代国家正式制度外

2、的边缘性制度。面临侵害,选择怎样的救济方式,每个人都有其自身逻辑。总体来讲,处于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们由于拥有不同的社会资源而会选择不同的维权方式。私力救济包括两种方式即自卫与自助,犯罪被害人的私力救济主要是自助。1物质赔偿在犯罪被害人受害后,基于契约原则,根据报应理论,被害人的直接物质损失与精神伤害应该由犯罪人来赔偿,犯罪人赔偿是具有私力性质,被害人有权获得来自于犯罪人的赔偿,这种赔偿不依赖于罪犯是否被逮捕或定罪量刑。实践中,为实现对被害人的赔偿,应最大限度地保证罪犯赔偿的实现。犯罪人赔偿应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犯罪被害人。我国的犯罪人赔偿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重点: 首先,关于犯罪人赔偿的资金来源。笔

3、者认为,犯罪人应以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其次,关于被害人取得赔偿金的方式。笔者认为,被害人在受害后,可以直接向犯罪人求偿,也可以以民间私人调解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中介向犯罪人求偿或是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要求(也就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取得赔偿) 。再次,关于犯罪人支付赔偿金的方式。犯罪人在支付赔偿金时,可以一次性全部支付,也可以在于被害人协商后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物质赔偿的首要目的在于确保合法权益的不可侵犯性,同时更是道德和正义的要求和体现,对于现存的不法侵害,直接采取私力救济是人们的本能反应,但是个人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当犯罪人赔偿数额很少或不能实现

4、时,被害人就必须借助于社会的力量来解决其在现时情况下可能遭遇的经济困境。要求犯罪人赔偿是遭受侵害后凭借自身资源不能恢复的被害人借助自身能力或中介机构而进行的,是被害人受害后本能反应。2精神抚慰精神抚慰的目的就在于被害恢复。所谓的被害恢复即指从被害化状态转移到康复状态,并重新获得被害前的控制机能。当然,精神抚慰应该首先通过犯罪人的自省,使其设身处地的感受到被害人的痛苦,真心向被害人忏悔,满足被害人的情感要求。通俗的说,对被害人精神伤害的抚慰应在被害人恢复和犯罪人道歉、自省的前提下,借助于家人、朋友、邻里、社区等的帮助共同 进行。一般来说,如果被害事件不大,被害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话,被害人往往能够

5、从被害中很快恢复过来,但是对一些受到严重精神和肉体伤害的被害人,仅靠被害恢复并不能使其尽快从伤害中平复,因此,在被害人精神损伤不能平复的时候,被害人应该寻求社会专业机构的辅导与帮助,从而进入社会救助阶段的精神抚慰。(二)社会救助目前,国际上对社会救助尚未有严格、公认、明确的定义,笔者赞成亚洲发展银行对社会救助所下的定义,即社会救助计划是用来援助最弱势的个人、家庭和社区,并使他们达到生存水平和改善生活标准。亚洲发展银行认为社会救助除包括由政府税收提供资金的全民福利计划外,还包括由私营部门,如慈善团体、宗教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服务和救济。社会救助措施的类型与内容多样,学术界对社会救

6、助的分类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但现金和实物给付是社会救助最现实的实现方式。就犯罪被害人而言,获得社会救助就意味着他(她)在遭受到犯罪侵害后能够无偿地或支付很低对价地得到有关社会组织或成员的支援和帮助1 。社会救助的对象应是犯罪人赔偿无法有效实现、无法实现被害恢复的那一部分犯罪被害人。1社会救济由政府税收提供资金的全民福利计划由政府税收提供资金的全民福利计划在我国而言即主要是社会保险及社会保障,具体来说即是围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展开的,以低保为基础,以粮油、医疗、教育、住房等 为主要内容的救助计划,并包括以低保制度为中心,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相配套的救助体系。目前我国社会救济的重点还只是城市低保家庭

7、以及一些特殊群体,社会救济还没有覆盖到全体国民。在此,应扩大社会保险及社会保障的范围,将犯罪被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纳入全民福利计划的范围。事实上,尽管我国的社会救济所提供的是一种临时短暂、以行善施舍为目的的政府或民间行为,但这些行为仍能够为犯罪被害人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使绝大部分犯罪被害人的精神得到抚慰。2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当前国际范围的被害人援助活动大多是由非政府机构展开的,其提供的也大多是志愿者服务或者是非营利性的私人服务。因此,借鉴英、美、德、日、澳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救助经验,通过在我国成立专门性的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以便在犯罪人赔偿无法实现的条件下为犯罪被害人提供帮助。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提

8、供的服务和帮助通常具有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的双重性质。_1蔡国芹. 刑事被害人 获得社会援助权 之论纲J. 法学论坛,2007,23(5):第 42 页.机构性质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是非营利性质的非政府机构。 机构组成人员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应由法律、医生等专业人员和其他有志于被害人保护的社会志愿者组成。 机构资金来源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的资金由其内部的资源委员会向国家社会及个人筹集,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 机构服务内容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的物质帮助不应仅仅局限于金钱支持、还应包括医疗服务、心理咨询与辅导、情感支持、法律服务及其他社会活动或日常生活上的帮助等。就我国而言,犯罪人救助机构提供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9、提供信息、电话、陪同被害人出庭、转介绍服务、危机干预、面对面咨询、团体咨询、被害人自助小组、被害人代理服务、对刑事司法人员进行有关被害人问题的培训、提高知名度引起公众注意等。 机构运行模式社会救助应以被害人自愿为前提,因此救助机构人员进入个案可以是经被害人的求助介入,也可以是经司法机构的推荐介入,介入时间不受限制。救助机构的救助方案可以通过机构独立进行,也可以与其他社会机构或司法系统合作进行,无论是从理论或实践上看,社会救助都应以尊重被害人的意愿为前提,救助方案、内容的选择、施行与 终止,机构人员的介入与退出等具体事项都应在被害人的要求下进行。3心理救助心理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点之一,具有较高的

10、专业性,在实践中来说也是对犯罪被害人最有帮助的一种救助。不过,社会救助的精神抚慰事实上还是由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提供的,只是更侧重于心理咨询与辅导、情感支持等心理恢复上。我国台湾地区于 1999 年成立了具有半官方色彩的财团法人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适时且全面性的协助,并自 2004 年于台北分会办理心理创伤门诊计划1 。该计划内容细腻、制度和措施更趋于人性化,也更符合我国现实。因此,以我国台湾地区的心理创伤复健门诊服务计划为蓝本,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提供的心理救助应包括危机处理、心理咨商与治疗、后续追踪辅导三个阶段,各阶段基于时间不同而提供不同的救助内容。在犯罪案件发生后,基于被

11、害人及其家属强烈的情绪反应及其面临的众多待处理事务,由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人员和专业的心理咨商人员为被害人及家属提供支持及协助;危机处理后,根据被害人自愿的原则决定是否由专业人员(精神专科医生、有国家证照的咨商心理师等)进行个案的追踪辅导;建立档案,由义工或心理咨商师随时向已接受或未接受过咨商的被害人提供服务。其实社会救助阶段的物质帮助与精神抚慰通常是同时进行的,许多救助措施同时具有物质帮助与精神抚慰的性质。(三)国家救助1物质补偿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当犯罪人赔偿和社会救助缺位时,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被害人有权向国家寻求救助,国家有责任通过公权力为犯罪被害人提供强制性保护,从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12、。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在犯罪人赔偿不能实现基础上弥补被害人人身损伤和财产损失的最佳选择。事实上,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作为一种基于不能完全归责于国家的原因而由国家给生活处于困境的被害人以一定的补偿,本身还具有精神抚慰的性质。所谓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亲属,通过法定程序给予一定物质补偿的制度2。世界各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大都通过立法进行,目前国际上关于补偿立法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制定单独的刑事被害补偿法,大多国家都采用了这种专门立法的模式;一种是附属于刑事诉讼法。就我国而言,尽管刑事诉讼与被害人补偿具有承继

13、关系,但由于补偿决定不是在刑事判决中做出的,因此没有必要将补偿的具体内容列入刑事诉讼法中,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在刑事诉讼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专门的犯罪被害人补偿法。 犯罪被害人补偿法应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原则、价值及具体内容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应在及时、迅速、适当的原则下有条件的进行。刑事被_1李松 东 . 试论犯罪被害人的救助制度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 (3):第 70 页.2 孙长 春, 陈淑智 . 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正当性与合法性J. 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1):第 39 页.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具体内

14、容包括:管理机构我国学者关于这一问题有多种看法,但笔者认为,我国应设立独立于公检法的、具有专门性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办公室。补偿资金来源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资金可以来源于多个方面,大概包括财政专项拨款、对犯罪所判处的罚金和没收财产变卖后所得的钱款、接受的捐赠等。 补偿方式补偿方式可以有金钱补偿、实物补偿、金钱和实物补偿及其他方式的补偿。补偿 的金额补偿的金额要从被害性质、状况、程度、 损害大小、被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及犯罪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和被害人的生活状况等合加以考虑,并区分财产损失、生命健康损失和精神损害三种情况,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规定补偿的最高限额与最低限额,就全国范围内来说,补偿的最低

15、限额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补偿的最高金额不能超过两万元(具体数额不应超过当地当年的人均收入)。补偿 金的取得与发放方式补偿金须由符合条件的犯罪被害人经申请和严格审批后方能取得,补偿金可以由管理机构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期发放。实际上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还有很多细节性问题有待商榷,这里就不再做详细论述。2法律援助在国家救助阶段应该通过对被害人权利的有效保障,即犯罪被害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切实享有与实现,实现对犯罪被害人的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 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机构来说,在司法程序运行阶段,机构应向被害人提供案件信息、法律顾问或进行与犯罪被害人有关的其他工作( 包括解释法院审判过程、陪

16、同出庭、接送被害人、出庭作证通知等) 。 检察院检察院移送至法院的有关调查材料中应包括被害人被害状态的陈述(又称被害后果陈述)。被害后果陈述最早由美国首席缓刑官詹姆斯罗兰于 1976 年在加利福尼亚州佛雷斯诺县使用,具体而言即被害人可以在量刑前向法院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使刑事司法系统了解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所造成的身心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被害后果陈述就是被害人对犯罪行为怎样影响自己及其周围人的生活的描述,可以由被害人口头陈述,也可以书面陈述,还可以通过音像媒介陈述。 法院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法院应在中立者的角度,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同时法院可以在审判程序外为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而

17、发布适用于其他有关人员的所谓的羁押令、为保证判决的赔偿金能够尽可能履行的而对罪犯的财产进行保全或其他为保护犯罪人的司法措施。实际上,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适合我国国情的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应当是以国家救助为主体,社会救助、犯罪人赔偿为补充,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以司法救助、医疗救援、慈善捐助、临时救济等制度相配合的法制化体系。 结 语对犯罪被害人的救助 应从物质与精神两方面同时进行。事实上,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的各种救助措施通常是交叉进行的,各种不同的救助措施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只是由于实施主体性质的不同才形成了不同性质的措施。所以,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应该是最大限度的借助个人、社会、国家的一切可利用资源,给予被害人不同形式和不同来源的救助,以最大限度的消除、平复或减轻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从而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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