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BANSHIZHINAN危险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危险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进口登记证”)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子项名称:无;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13004。三、办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四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第九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
2、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办事指南36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第十二条:每次外商及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和国内从国外进口列入名录中的工业化学品或农业之前,均需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第十三条:申请出口列入名录的化学品,必须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四、受理机构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五、决定机构环境保护部。六、审批数量根据企业环境保护报告或年度备案情况,以及我国有毒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核定审批数量。七、办事条件(一)
3、申请人条件拟向中国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化学品的外商或其代理人。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符合环境管理登记要求。2.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3.符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37BANSHIZHINAN(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符合环境管理登记要求;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3.专家评审会建议不予登记;4.不符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5.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八、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申请表原件1纸质需要网上申报系统填写2物质信息表原件1纸质需要网上申报系统填写3国
4、内进口使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或年度备案原件1纸质符合网上资料要求4国内进口商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出口资质证明文件、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各1纸质有效的5进口合同原件1纸质符合网上资料要求6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授权书原件各1纸质符合网上资料要求7国内进口商联系人授权书原件1纸质符合网上资料要求8进口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纸质有效的9登记费汇款凭证复印件1纸质有效的10下游使用企业环保报告或年度备案原件1纸质符合网上资料要求11下游贸易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纸质有效的12国内进口商申请进口物质的近两年销售流向明细表原件1纸质+电子使用
5、标准版本13进口贸易企业年度备案原件1纸质符合网上资料要求14其他材料办事指南38详细可参见网站:http:/ 固管中心网站在危险(有毒)化学品管理业务专区设有“常见问题”(动态更新,目前有98个常见问答),网址为http:/ 查有毒化学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签发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不合格到账合格批准不批准受理未通过需企业补正资料申请企业固管中心发放登记证及发票待批准环境保护部公示 3 天通过提交固管中心评审中省级环境保护部 门报告或年度备案使用企业提交环境保护上报检查情况和预审意见通知固管中心不予批准的原因固管中心通知申请单位在固管 中心网站上公布办理情况办事指南40十
6、二、办理方式(一)新办企业提出申请,将申请资料递交到环境保护部固管中心,固管中心进行技术审核,初审合格后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环保部固管中心制作登记证并发放给企业。(二)申请变更企业提出申请,将申请资料递交到环境保护部固管中心,固管中心进行技术审核,通过后上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环保部固管中心制作登记证并发放给企业,企业交回原登记证。(三)申请追加具体程序要求基本与新办申请一致,企业交回原登记证。十三、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时限。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一)收费环节:申请受理后缴费。(二)收
7、费项目:化学品进口登记费。(三)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化学品进口登记收费问题的复函(计价格1994702号)。(四)收费标准: 每证10000美元。十五、审批结果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或者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不予登记通知。41BANSHIZHINAN十六、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上公告方式通知企业;并将登记证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企业。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8、;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二)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不能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2.不能伪造、转让进口登记证;3.不能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证。十八、咨询途径(一)电话咨询:(010)84665465。(二)电子邮件咨询:。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电话投诉:环保部土壤环境管理司010-66556233;办事指南42中纪委驻环保部纪检组监察局(010)66556568。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A幢609A室。(二)办公时间:上午:8:30null11:30;下午:13:30null16:30。(三)乘车路线:运通 113、740、427、409等路公共汽车在育惠里下车。二十一、公开查询自申请之日起,可通过电话方式或网络查询公示、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