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拟设立(变更)的住所(营业场所)位于,该场所为 所有,面积平方米,系租用(借用、自有)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对该场所具有使用权,可作为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营业场所) 。(注:该证明仅供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营业场所登记之用。 )证明单位:(盖章)年 月 日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