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9 号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预警机制各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1 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6109 号)及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1670 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护好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工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城西街道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预警机制:一、辖区内各类用工单位(包括大量使用农民工的建筑行业、加工制造业、餐饮服务业等)要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制定工资支付问
2、题预警机制,并向农民工公布。二、工资支付预警机制的主要内容(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四)工资扣除事项;(五)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六)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三、用工单位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 间等内容。并应当自招用之日起十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四、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按月发放, 按季上报 备案制度。即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
3、付农民工 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 一个月的,从其约定),并于每季度末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和拖欠情况,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 督检查。用工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出具 应付工资凭证(工票) ,并在五日内将不能按时支付工资 情况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 应付工资凭证(工票) 中 应当注明给付工资的具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用工单位要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 用工单位支付工资时必须填写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 ,书面记 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并保存两年 以上备查。六、农民工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况。 用人单位必须向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必须与实际支付的工资相符。七、农民工遇有工资被克扣、拖欠等问题,应当采取正当合法的途径追讨工资。对以拖欠工资为由 , 趁机欺诈、聚众闹事或严重影响公共秩序,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