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 5000万元;(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一次性足额缴纳,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三)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四)支持有实力和有保理业务背景的出资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推进保理市场主体多元化,其中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
2、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公司章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还需提供合同) ;(四)投资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主出资人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六)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股东承诺书;(九)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保理是基于企业交易过程中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由商业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提供的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帐款催收、信用风
3、险控制与坏帐担堡等服务功能的综合性信用服务,它可以广泛渗透到企业业务运作、财务运作等各方面。只要有贸易和赊销,保理就可以存在,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保理业务因其适应了提升国内、国际贸易竞争力的需要,已成为新兴的贸易融资工具,近年来取得了迅速发展,与信用证业务、信用保险一并成为贸易债权保障的三驾马车。现代保理行业由19世纪美国近代商务代理活动发展演变形成。我国最早的国际保理业务产生于1987年。在华语地区国际保理曾有多个译名。直到1991年,我国原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商务部)组织外贸部门和银行部门的专业人士赴欧洲考察国际保理业务,最后确定中国内地使用“保理”这一名称,并一直沿用至今。目前我国保理
4、市场的主力依然是商业银行。2012年,中国商业保理市场开始发力,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为中国保理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随着发展环境的逐步改善和商业保理企业的日益壮大,以及电子商务保理和供应链融资等新型保理业态的发展,预计商业保理业务规模将呈现出持续高速增长态势,商业保理行业将迎来全新的发展阶段。前海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主出资人应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三)商业保理公司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四)商业保理公司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五)港澳服务提供者还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有关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CEPA 协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