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 文号:宁劳社险20086 号 2008-08-08 09:56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第 36 号令)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 号)、贯彻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 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一、参保人员当期结算年度(每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自然年度工资性收入的月平均数。新进入单位的职工,以其起薪第一个月的足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2、。1-6 月进入单位的职工,可按本人实际月数的平均工资确定当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应按照不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二、部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以往工作年限或服役时间应按苏劳社险200724 号文第九条规定推算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中,1996 年 1月至 2008 年 6 月,按上年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数计算;2008年 7 月起,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3、险个人帐户的结息期为上年 7 月 1 日至当年 6 月底,本结息期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实际储存额和推算储存额(含利息)以及本结息期内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均按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利率计息。同期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单设记载的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含利息),按当年 6 月 30 日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利率计息。四、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个人档案、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可由本人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五、2006 年 7 月起,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
4、限不满 15 年的,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由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方式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 15 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 5 年)后,再办理退休手续。六、2007 年 9 月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具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也不愿继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1995 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按每满 1 年(不满 1 年的月数换算成年)发给 2 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七、长期在企业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 55 周岁,其中在 45 周岁之前离开管理岗位的,可以按女工人的退休年龄(50 周
5、岁)办理退休;失业或失业后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在其离开企业满两年、年满 50 周岁及其以上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八、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要求提前退休的,必须由个人书面提出申请,其待遇发放时间从劳动保障部门核定之次月执行。九、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其退休时间为其申请退休的当月,退休待遇从批准的次月起执行。十、离退休人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失去领取基本养老金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停止其待遇支付;对违规领取的待遇应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2007 年 9 月起,在我市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员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员、台港澳人员,可在就业证的有效期内,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就业证等有效证件号码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