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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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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姓名:陈明利班级:10 级思想政治教育班 学号:201010300076指导老师:肖立国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社会契约论的作者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他是典型的浪漫主义“艺术家” ,他所经历的法国的大革命时代,这本书很大体现了作者的精神世界。我大概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去读这本世界名著,我也不得不承认这本书确实有值得我们去寻觅的东西。在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卢梭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

2、人的,在卢梭看来, “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 。自由是大自然赋予人类最高贵的礼物,是无价之宝,与任何其他东西交换都是疯狂的不等价交换!他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用武力的政府就是对人权的践踏,就算带来了一时的和平也是建立在专制的封建制度下的不长久的和平。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它不是专制制度下形成的象征,而是真正维护人民的权利,按照人民意愿做事的一个社会组织。当然,我认为这样的政府在中国应当是实现不了的。因为代表的代表不是人民的代表。社会契约下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契约的各方是可以相互制约的,他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现

3、在世界上的每个人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就起源于作者这种思想。当然了,就现在我们对于世界各国政治的了解,我们会认为作者考虑的社会太过于理想。而且根据当时的体制和人们的观念,作者笔下的社会还不能实现。可能受到原来的思想观念,或者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一点又让我不敢苟同。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策必须通过公民大会才能决定,这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但是在以后法国革命的道路上,他的思想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他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只有人民相互的互惠互信,自己的国家才能达到民主。在现实中卢梭推崇的是像罗马一样的民主制度,也就

4、是贵族民主制。他认为,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他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册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罗马共和国的兴衰成败,可见他对这种制度的重视程度。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 “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 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带来权利,那么

5、如何产生一个权威来管理社会呢?卢梭认为, “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把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 “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

6、非法的了。 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 的思想的哲学阐述。由于法律给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强制权力,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权、越

7、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 “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卢梭认为, “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 , “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 “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 “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 ”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社会契约论所体现的毕竟是西方在自由和人权下诞生的政权,当然也有不少与中国现实差异很大的观点,但是在人类进步的过程中,不免有些曲折,我们看这本书还是应该怀着去糟粕取精华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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