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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练习题.doc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5886596 上传时间:2019-03-2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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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依照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 ) A为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B为 2 人以上 50 人以下 C50 人以下 D没有任何限制 2依照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 A人民币 50 万元 B人民币 3 万元 C人民币 10 万元 D人民币 30 万元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规定期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该期间为( )。 A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内 B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 C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 D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4.股东不按照公司法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 )

2、。 A.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C.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向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下列何种情况下不得再抽逃其出资( )。 A缴纳出资后 B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 C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后 D公司成立后 6.甲、乙、丙于 2003 年 3 月出资设立东海有限责任公司。2004 年 4 月,该公司又吸收 丁入股。2005 年 10 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

3、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 7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及变更公司的形式,必须经怎样的程序作出决议( )。 A.股东会的一致同意B.股东会的过半数同意 C.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D.代表 23 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 8.2004 年 8 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 A 有限责任公司。2005 年 5 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 A 公

4、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股权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股权 C.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无权将股权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有权将股权转让给丁9.甲乙设立一有限公司,甲出资著作权作价 5 万,乙出资下列财产合法的是( )A.货币 3 万,实物 2 万;B.货币 2 万,实物 2 万;C.货币 2.7 万,实物 1.3 万;D.货币 10 万,实物 5 万;10.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一年后,甲拟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丁,乙、丙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5、( )。A.由乙或丙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B.乙和丙共同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C.章程规定股权只能内部转让,则不得向外转让D.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11.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拟向公司股东乙转让其出资。下列关于甲转让出资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表述是( )。A.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乙,无须通知和经其他股东同意B.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乙,但须通知其他股东C.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乙,但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D.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乙,但须经全体股东的 2/3 以上同意12.王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甲公司主要经营办公家具销售业务。任职期间,王某代理乙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

6、办公家具并将其销售给丙公司。下列有关该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的行为不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B.甲公司可以决定将其从事上述行为所得收入收归本公司所有C.如果经过董事会同意的,王某可以从事以上的活动D.甲公司可以决定撤销王某的行为,但是不能将其取得的收入归入本公司13.甲、乙、丙于 2005 年 2 月分别出资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06 年 6 月查实甲的机器设备 50 万元在出资时将仅值 20 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出资不实B.甲应补交其差额 30 万元C.如果甲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必须退出有限责任公司D.如果甲的财产

7、不足补交差额的,由乙和丙承担对公司外债的连带责任14.甲公司投资设立了一家名为“兴盛公司”的一人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一人公司既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又可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B.该一人公司应在登记中注明是是法人独资,并应在营业执照中载明C.该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 万元,甲公司首期缴纳应为 2 万元D. 甲公司可以投资设立另外一家一人公司2.A、B、C、D、E 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 年 3 月 13 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其中 A 拟出资 20 万元人民币,B 拟以厂房作价出资 20

8、 万元,C 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 30 万元,D、E 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 10 万元、20 万元。公司首次出资 15 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翰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 A 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2006 年 3 月 21 日 A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 A 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6 年 4 月 7 日,A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 2006 年 4 月 2 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后,A 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

9、产经营作出决议。 2006 年 4 月 21 日,G 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 10 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 65 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 G 加入到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B 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 B 补足差额,如果 B 不能补足差额,则向 A、C、D、G 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6 年 5 月,A 要求转让出资给 F,A 于 2006 年 4 月 5 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C 表示同意,G 在当日收到后,一直未予答复。D、E 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B 以前曾与

10、F 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 F 高。2006 年 6 月 11 日,A 将出资转让给 F,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B 不服,认为这是 A 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2006 年 7 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天津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翰林公司是天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翰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06 年 8 月,翰林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翰林公司与向某、徐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合伙企业。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A、B、C、D、E 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有哪些?(2)本题

11、中的翰林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3)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4)公司成立后,G 加入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5)董事会做出的关于 B 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6)A 将其股权转让给 F 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7)翰林公司是否应替天津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告翰林,还是告天津分公司,说明理由。(8)翰林公司能否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为什么?2. 甘某和李某均为某市红星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的董事。2007 年 9 月甘某、李某又与其所任公司以外的两人陈某、王某合伙开办了一个农用塑料薄膜厂,从事大棚塑料薄膜的生

12、产。某产品与红星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2008 年 1 月,红星公司发现了甘某和李某的这一行为。经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免去了甘某、李甘公司董事的职务。同时,公司要求甘某和李某将其与他合伙经营塑料薄膜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 20 万元人民币交予公司,被二人拒绝。红星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甘某和李甘将其经营农塑料薄膜厂所得收入交给红星公司。问:(1)甘某和李某与他人合伙开办农用塑料膜的行为是否合法?(2)红星公司免去甘某和李某董事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农用塑料薄膜厂期间的收入交予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3. 某有限责任公司拟任命有经营头脑的 W 担任公司的董事,但股东甲提出反对意见,

13、因为 W 目前在文化局担任副处长,是国家的公务员;股东乙认为 W 才华出众,极富经营头脑,还有半年就退休了,现在工作不是很忙,完全可以胜任董事的职务。另外,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Z 在担任该公司董事期间,还与高中同学合伙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产品,获得个人收益 10万元。股东甲一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业绩不太满意,想抽回出资或者悄悄将自己持有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一直想投资实业的 G。问题:1W 是否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2Z 董事是否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竞争?310 万元收益如何处理?甲公司欲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的基本构想包括以下内容:(1)为了吸引外资,

14、开拓国际市场,7 个发起人中有 4 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 8000 万元,其中 7 个发起人认购 2500 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 5500 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4)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6)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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